证券代码:920058 证券简称:华洋赛车 公告编号:2024-107
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5年10月30日届满。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7月22日,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吴芃、刘欣、向阳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8月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及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异议的反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监事会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75)和《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074)。
同日,公司还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
2024-076)。
3、2024年8月21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表决权。
4、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5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108)、《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公告编号:2025-109)等相关公告。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根据《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权日为2024年8月29日,登记日为2024年10月30日。故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5年10月30日届满。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 序号 | 解除限售条件 | 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的说明 |
| 1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2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 |
|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左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 3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对应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即2024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为:2024年度营业收入相较2023年实现增长。 |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为52,698.74万元,2023年营业收入为47,879.74万元,2024年与2023年相比增幅为10.06%,因此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公司层面解限售比例为100%。 |
| 4 |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公司将依据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依照不同激励对象的岗位职责及表现情况对激励对象在各期解除限售考核年度内进行综合考核,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档次, | 《激励计划》中3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评结果均为大于 |
|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 因此本期3名激励对象个人解除限售比例均为“100%”。 |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已成就,3名激励对象满足解限售的股份比例皆为《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4年8月29日
2.登记日:2024年10月30日
3.授予价格:9.61元/股
4.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3人
5.本期解除限售股票数量:36,465股
6.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明细表 单位:股
| 姓名 | 职务 | 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本次符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 本激励计划获授剩余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 孔祥献 | 核心人员 | 44,200 | 13,260 | 30,940 |
| 肖伟 | 核心人员 | 44,200 | 13,260 | 30,940 |
| 张凤军 | 核心人员 | 33,150 | 9,945 | 23,205 |
| 合计 | 121,550 | 36,465 | 85,085 | |
四、相关审核意见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公司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均达到要求。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行使权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已成就。
(二)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就本次解除限售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北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五、备查文件目录
《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