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5857 证券简称:百甲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9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18《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资金使用与回笼状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如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出建议;
(四)如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之嫌疑,立即向公司汇报,并协同公司法律顾问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五)提前两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债务清偿及后续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
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9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