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截至2026年3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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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
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6]第ZA10865号
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截止日为2026年3月31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进行鉴证。
一、 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三、 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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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 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二〇二六年四月八日
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专项说明 第1页
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将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6〕181号《关于同意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核准,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00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4.70元,募集资金总额419,90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33,492,500.00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2,760,133.3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3,647,366.69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6年3月25日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6]第ZA10562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拟将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
调整前募集资金拟
投入金额
调整后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注)
新能源三电系统及轻量化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二期)
64,918.00
51,500.00
32,864.7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962.00
4,500.00
4,500.00
合 计
69,880.00
56,000.00
37,364.74
注:公司于2026年4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了调整。
三、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6年3月31日,本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10,557.9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