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思兰德”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对诺思兰德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2024年1月5日,诺思兰德发行普通股16,106,071股,发行方式为竞价发行,发行价格为14.3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30,799,997.4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23,884,002.44元,到账时间为2024年1月11日。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截至2025年11月30日,公司上述发行股份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元
| 序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实施主体 | 募集资金计划投资总额(调整后)(1) | 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2) | 投入进度(3)=(2)/(1) |
| 1 | 药物研发项目 | 诺思兰德 | 86,528,000.00 | 84,036,604.28 | 97.12% |
| 2 | 生物工程新药产业化项目 | 北京诺思兰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 97,356,002.44 | 44,411,666.12 | 45.62% |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诺思兰德 | 30,000,000.00 | 29,175,404.22 | 97.25% |
| 4 | 偿还银行贷款 | 诺思兰德 | 10,000,000.00 | 10,000,000.00 | 100% |
| 合计 | 223,884,002.44 | 167,623,674.62 | - | ||
截至2025年
月
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如下:
| 账户名称 | 银行名称 | 专户账号 | 金额(元) |
| 诺思兰德 | 中信银行北京长安支行 | 8110701012502696715 | 4,740,452.26 |
| 账户名称 | 银行名称 | 专户账号 | 金额(元) |
| 北京诺思兰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北京长安支行 | 8110701013302696707 | 54,845,808.57 |
| 合计 | - | - | 59,586,260.83 |
三、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一)延期原因NL003项目静息痛适应症Ⅲ期临床数据库清理及中心自查、注册申报资料整理与修订等工作已完成,公司计划根据溃疡适应症审评进展、国家有关规定及市场情况,择机制定静息痛适应症申报策略,因此申报时间较原计划有所调整。公司拟将“药物研发项目—NL003静息痛适应症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即预计申报时间)的日期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
(二)延期后的计划为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公司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经审慎分析和认真研究,在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对“药物研发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即预计申报时间)日期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即预计申报时间)日期 |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 药物研发项目 | 诺思兰德 | 2025年12月31日 | 2026年12月31日 |
(三)保障后续按期完成的措施公司将加强对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的协同及统筹调度,积极有序推进项目后续的实施,根据上述调整后募投项目预计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计划(即预计申报时间计划)及实施具体进度投入募集资金,严格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从经营发展战略出发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
及募投项目进度的变化,未改变项目的建设内容、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总额,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
四、募投项目延期的审议程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 保荐代表人: | |||
| 丁邵楠 | 范丛杉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