蘅东光(920045)_公司公告_蘅东光:主承销商关于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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蘅东光:主承销商关于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蘅东光”、“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2025年9月25日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审议同意,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1月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492号)。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采用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和网上向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0号)(以下简称“《发行注册办法》”)、北交所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北证公告〔2025〕8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北证公告〔2023〕5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发行与上市》(北证公告〔2024〕16号)、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招商证券对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

基于发行人和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招商证券进行的相关核查结果,招商证券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一、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初始发行数量为10,250,000股,发行后总股本为68,071,548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5.06%。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025,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本次发行不安排超额配售选择权。

2、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选择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投资者资质以及与发行人战略合作关系等因素,主要标准包括:

(1)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

(2)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

(3)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4)最终战略投资者不超过20名。

3、战略投资者及参与规模和锁定期限

本次发行共有2名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各投资者拟参与规模及限售期如下:

序号名称拟认购股数(股)拟认购金额 (元)限售期 (月)
1招商资管蘅东光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930,00029,378,700.0012
2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95,0003,001,050.0012
合计1,025,00032,379,750.00

注:战略投资者认购股份限售期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025,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二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5,000万股的,战略投资者不得超过20名,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

4、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目前已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不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申购,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5、限售期限

招商资管蘅东光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获配股票的限售期均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核査意见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及战略配售数量符合《管理细则》中“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5,000万股的,战略投资者不得超过20名,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规定。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目前均合法存续,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战略配售的资格。

二、本次战略投资者的具体情况

(一)招商资管蘅东光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信息

根据《招商资管蘅东光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s://www.amac.org.cn/),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招商资管蘅东光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蘅东光员工战配资管计划”)
产品编码SBJY29
管理人名称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25年11月7日
成立日期2025年11月5日
到期日2035年11月5日
投资类型混合类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蘅东光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管理人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因此,蘅东光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战略配售资格

蘅东光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发行人董事会已审议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蘅东光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已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备案程序。蘅东光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具备本次战略配售资格。

4、参与人员姓名、员工类别、认购金额和比例

根据蘅东光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以及公司披露的《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战略配售的公告》等内容,本次蘅东光员工战配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员、员工类别、认购金额及认购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员工类别认购金额 (元)认购比例
1陈建伟董事长、核心员工6,674,967.0022.72%
2贺莉董事、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7,458,399.0025.39%
3金鑫副总经理6,229,548.0021.20%
4陈丽萍财务负责人2,097,576.007.14%
5庄蔚核心员工1,964,898.006.69%
6吴涛核心员工1,639,521.005.58%
7祁超智核心员工1,310,985.004.46%
8程华腾核心员工1,001,403.003.41%
9何业明核心员工1,001,403.003.41%
合计29,378,700.00100.00%

上述参与人中,陈建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余参与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蘅东光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参与人提供的承诺函、银行流水以及访谈记录,以及蘅东光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蘅东光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参与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未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参与人为蘅东光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

6、限售期

蘅东光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12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投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5700056P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凌江红
设立日期2013年12月2日注册资本1,010,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证券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大宗商品投资、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招商证券:100%

根据招商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核查,招商投资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

止的情形。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招商投资系招商证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招商证券持有其100%的股权,招商证券系招商投资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招商投资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经核查,招商投资系主承销商招商证券的全资子公司;发行人股东珠海招证冠智新能源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下简称“招证冠智”)发行前持股比例为1.36%,招商投资持有招证冠智13.53%的出资份额,从而间接持有发行人0.1846%的权益。除上述关系外,招商投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根据招商证券2024年年度报告,招商投资总资产105.10亿元,净资产99.60亿元,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0.97亿元,净利润0.58亿元。根据招商投资出具的承诺函,招商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招商投资提供的资金证明文件,招商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战略配售协议所约定的认购金额。

6、限售期

招商投资本次获配的限售期为12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之第三十七条的禁止情形核查

《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之第三十七条规定: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股票在本所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股票在本所上市后发行人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及其控股子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任命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主体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及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战略投资者的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

《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前述战略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前述战略投资者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前述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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