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创达新材 证券代码:920012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Wuxi Chuangda Advanced Materials Co., Ltd.
(江苏省无锡市城南路201-1)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二〇二六年四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在本上市公告书中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一、重要承诺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情况
1、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制转让的承诺函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一、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派息、送股、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锁定期”),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派息、送股、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持有
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三、若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持有的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四、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锁定及限制转让事宜出台新规定或新措施,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前述相关规定,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出具相应调整后的承诺函。
五、本人/本企业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原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派息、送股、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派息、送股、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三、若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四、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锁定及限制转让事宜出台新规定或新措施,本人将严格遵守前述
相关规定,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出具相应调整后的承诺函。
六、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化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七、本人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一、本人/本企业拟长期、稳定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本企业因故需转让公司股份的,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人将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
二、若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本企业拟进行股份减持的,本人/本企业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的,本人/本企业将明确并及时披露未来12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三、本人/本企业承诺,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3个月;本人/本企业拟在3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四、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操作,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本企业将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本企业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关于减持股份事项另有规定或有新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五、如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承诺方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2)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本人拟长期、稳定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因故需转让公司股份的,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人将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
二、若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进行股份减持的,本人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人承诺,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3个月;本人拟在3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四、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操作,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将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关于减持股份事项另有规定或有新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五、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承诺方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六、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化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3)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如下:
“一、在公司本次上市后,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转让限制的相关承诺。锁定期满后,本人/本企业因故需转让公司股份的,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人/本企业将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
二、本人/本企业承诺,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3个月;本人/本企业拟在3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
先披露减持计划。
三、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操作,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本企业将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本企业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关于减持股份事项另有规定或有新规定的,本人/本企业承诺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四、如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承诺方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3、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具体内容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投资者保护”之“六、稳定股价的实施条件、程序、方式”。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处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对稳定股价作出如下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完成增持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12个月。
(二)有增持义务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本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
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完成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12个月。
(三)公司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4、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下回购股份和赔偿损失的承诺函
(1)发行人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二)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则本公司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四)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本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及公告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
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本人确认,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本企业/本人承诺,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后,本企业/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参与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可测算的直接经济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 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企业/本人承诺,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回购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时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为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购回要约发出时相关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价格(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3)发行人董事、原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参与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 此遭受的可测算的直接经济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时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为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购回要约发出时相关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价格(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5、因违法违规事项自愿限售股票的承诺函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总经理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若公司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
述等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人/本企业承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二、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本企业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6、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函
(1)发行人承诺如下:
“公司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如违反前述承诺,公司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以外,公司将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一)本人/本企业不会越权干预公司或其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或其子公司利益。
(二)公司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如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项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本企业届时将遵守相关规定或要求。
(三)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因此给公司或其股东造成直接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承诺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该等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公司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如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项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届时将遵守相关规定或要求。
(七)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因此给公司或其股东造成直接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7、关于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函
发行人承诺如下:
“一、及时公告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若因公司未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导致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公司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关于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一、本人不会利用对发行人的控制关系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充分尊重和保证公司的独立经营和自主决策。
二、本人/本人亲属(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本人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投资、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事与发行人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
三、对于本人/本人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本人及本人亲属将通过在该等企业中的控制地位,保证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人相同的义务,保证该等企业不与发行人进行同业竞争。
四、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本人亲属、本人/本人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前述主体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投资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前述主体同意将相关商业机会及业务给予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发展、经营。
五、如果本人/本人亲属、本人/本人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及时向发行人足额赔偿相应损失。
六、若本人/本人亲属、本人/本人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违反承诺而获得相关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
(2)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不会利用对发行人的控股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充分尊重和保证公司的独立经营和自主决策。
二、本企业和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投资、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事与发行人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
三、对于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本企业将通过在该等企业中的控制地位,保证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企业相同的义务,保证该等企业不与发行人进行同业竞争。
四、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企业和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前述主体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投资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前述主体同意将相关商业机会及业务给予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发展、经营。
五、如果本企业、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违反本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及时向发行人足额赔偿相应损失。
六、若本企业、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违反承诺而获得相关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
9、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如下:
“一、本人/本企业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本人/本企业的关联方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报告期内,本人/本企业、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含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及前述主体所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任何企业或经济组织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有)已经充分的披露,不存在虚假描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企业和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企业所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任何企业或经济组织将减少和避免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对于必要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合法、必要、合理、公允的原则,依法与发行人签订交易协议,本人/本企业将督促发行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管理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关联交易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不使发行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三、本人/本企业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决策时履行相应的回避程序,并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报告。
四、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企业和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企业所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任何企业或经济组织承诺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的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发行人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五、本人/本企业不利用控制关系及自身对发行人的重大影响,谋求发行人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任何企业或经济组织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亦不会谋求与发行人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六、本人/本企业承诺在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信守以上承诺。
七、本人将督促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任何企业或经济组织,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八、本人/本企业承诺以上关于本人的信息及承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本承诺,本人/本企业同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2)发行人董事、原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本人的关联方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报告期内,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含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及前述主体所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任何企业或经济组织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有)已经充分的披露,不存在虚假描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任何企业或经济组织将减少和避免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对于必要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合法、必要、合理、公允的原则,依法与发行人签订交易协议,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管理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关联交易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不使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三、本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决策时履行相应的回避程序,并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报告。
四、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任何企业或经济组织承诺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的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发行人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五、本人不利用自身对发行人的重大影响,谋求发行人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任何企业或经济组织优于市场第三方
的权利;亦不会谋求与发行人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六、本人承诺在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信守以上承诺。
七、本人将督促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任何企业或经济组织,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八、本人承诺以上关于本人的信息及承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本承诺,本人同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10、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原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人/本企业就创达新材申请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二)本人/本企业承诺若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创达新材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创达新材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本企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三)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本企业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创达新材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创达新材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创达新材及投资者的权益。
(四)如果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创达新材所有。”
11、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三、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四、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12、关于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一、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二、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三、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
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四、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锁定及限制转让事宜出台新规定或新措施,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前述相关规定,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出具相应调整后的本承诺函。
五、本人/本单位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13、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原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最近36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存在以下情形: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作为前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二、在公司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本人/本企业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三、以上承诺真实、准确和完整,本人/本企业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14、关于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原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金占用。
二、本人/本企业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制度,不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任何方式占用或使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相关规定,避免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金往来;也不要求公司向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不包括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三、如出现因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
导致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5、关于员工社保及公积金的承诺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一、如公司因未能依法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被有权机构要求补缴、受到有权机构处罚或者遭受其他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对公司承担补偿义务,以确保前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人/本企业未能履行相应承诺的,则公司有权按本人/本企业届时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相应扣减本人应享有的现金分红。在相应的承诺履行前,本人/本企业将不转让本人/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但为履行上述承诺而进行转让的除外。
三、本声明及承诺函所述声明及承诺事项已经本人/本企业确认,为本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6、关于仓储设施事项的承诺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若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因在所持土地使用权上加建仓储设施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拆除、停工及搬迁或处以任何形式的处罚或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本人将对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因此遭受、承担的任何损失、损害、索赔、成本和费用承担全部补偿责任,避免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遭受损失。”
17、关于公司租赁物业权属瑕疵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本公司相关租赁物业主要作为办公场所或个别员工出差居住场所,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上述租赁物业瑕疵不会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8、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函
公司其他股东聚源聚芯、润科投资、东证致臻和金浦投资分别承诺如下:
“一、本机构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发行人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1个月
届满之日止或本次发行上市终止之日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机构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三、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机构拟转让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机构已作出的承诺。
四、若本机构所取得股份的锁定及减持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机构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机构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若本机构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机构违反上述承诺减持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其他股东董春英、王明辉分别承诺如下:
一、本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发行人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1个月届满之日止或本次发行上市终止之日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三、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转让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的承诺。
四、若本人所取得股份的锁定及减持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二)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1、规范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本企业以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
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本企业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三、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如本人/本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本企业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将该商业机会转让予公司,以确保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四、在公司审议本人/本企业是否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本人/本企业将按规定进行回避,不参与表决。如公司认定本人/本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则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公司有意受让上述业务,则公司享有上述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五、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函依法申请强制本人/本企业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人/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公司所有。
六、本承诺函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并不可撤销。”
2、减少或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董事、原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如有)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二、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如有)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三、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如有)进行交易,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四、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并规范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如有)的关联交易。如果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发生,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均会履行合法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为保证公司的独立运作,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承诺在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保证自身以及所属关联方与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承诺杜绝一切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企业的关联方非法占用、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3、关于社保及公积金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一、如公司因未能依法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被有权机构要求补缴、受到有权机构处罚或者遭受其他损失的,本企业将对公司承担补偿义务,以确保前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企业未能履行相应承诺的,则公司有权按本企业届时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相应扣减本企业应享有的现金分红。在相应的承诺履行前,本企业将不转让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但为履行上述承诺而进行转让的除外。
三、本声明及承诺函所述声明及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关于瑕疵物业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公司控股子公司绵阳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权证编号为渝(2019)沙坪坝区不动产权第000337751号、地址为沙坪坝区都市花园西路107-2-1-1号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不动产权用途为住宅,而实际用途为绵阳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在重庆所涉办事处的办公用地,存在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不一致的情形。对此,本人承诺,如因上述瑕疵物业致使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遭受任何损失,对公司予以足额赔偿。”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对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发行人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5、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对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6、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对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7、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与本所出具报告相关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19.58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及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产品迭代与技术开发风险
公司重点围绕电子封装材料领域进行产品研发及产业化,下游半导体、汽车电子等应用领域技术升级及产品更新迭代速度较快,对上游封装材料产品技术创新要求较高。未来如果公司不能准确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在产品和技术开发方向或程度的决策上出现失误,或者不能及时将新技术运用于产品开发并实现产业化,或者在与竞争对手同类新产品的开发及直接技术竞争中处于劣势,或者相关技术发生重大变革使得客户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需求,将对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发展。
2、原材料价格上涨及供应稳定性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各类树脂、填料、固化剂和助剂等,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均在70%以上,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会对公司产品成本和毛利率产生较大影响。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受原油等基础原材料价格、市场供需关系及国内环保政策等多重因素影响。如果未来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而公司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压力转移,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假设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上涨5%,其他因素维持不变,将导致报告期各期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上升3.78%、3.70%和3.69%,利润总额分别下降15.53%、15.06%和
14.40%,毛利率分别下降2.59个百分点、2.52个百分点和2.48个百分点。假设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上涨10%,其他因素维持不变,将导致报告期各期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上升7.55%、7.39%和7.38%,利润总额分别下降31.07%、30.11%和28.79%,毛利率分别下降5.17个百分点、5.04个百分点和4.96个百分点。
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或通过贸易商采购的进口的原材料占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
23.81%、22.75%和23.92%,进口原材料占比有所提升。若未来公司主要进口原材料终端供应商受贸易政策、国际政治经济局势或其他因素影响,不能及时供应相关原材料,可能导致公司短期内无法及时采购生产所需原材料,将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导致主要客户订单金额波动或下滑风险
在公司各细分产品领域,以日本和欧美企业为代表的国际综合性材料厂商凭借先发优势和规模优势占据了主要市场份额,其产品种类繁多、技术实力雄厚、品牌优势
明显。与知名外资厂商相比,公司市场份额较低、品牌知名度有限、客户的全球化布局较弱,在技术水平和高端产品产业化等方面处于追赶者的地位。报告期内,公司部分主要客户的销售金额有所波动或下滑。如果未来市场竞争加剧,竞争对手在产品创新、成本控制、售后服务等方面建立相对优势,可能造成公司主要客户转向其他供应商采购或者要求降低采购价格,将会导致公司销售收入及市场份额下降,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关联采购增加及依赖风险
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公司向无锡绍惠及其关联公司采购金额合计分别为614.55万元、846.45万元和1,177.93万元,占公司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3.11%、3.91%和5.37%,逐年增加。公司通过无锡绍惠及其关联公司采购的原材料主要为进口原材料,其中部分原材料系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核心原材料,且部分原材料尚未开发第三方供应商,对关联方及关联采购渠道存在一定依赖。
根据公司现阶段的经营需求,预计未来与无锡绍惠等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将持续存在。如果未来公司通过关联方采购的原材料相关进出口贸易政策或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无法及时开拓替代供应渠道,则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5、销售价格及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1.47%、31.80%和
32.73%,有所增长。公司综合毛利率受收入结构、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及产品技术水平等多重因素影响,且对产品销售价格的变动较为敏感,如果未来下游客户控制成本的需求上升,或者上述毛利率影响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公司综合毛利率下降,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应收款项余额较大的风险
2023年末、2024年末和2025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合同资产及应收款项融资的合计账面价值分别为22,302.38万元、24,228.41万元和23,925.00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7.49%、37.85%和34.41%。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余额可能会进一步增加。如果未来公司不能对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进行有效管理,下游客户经营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或者应收票据无法背书或承兑导致公司无法及时收回货款,将增加公司的坏账损失风险,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
响。
7、税收优惠风险
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公司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1,636.18万元、1,751.67万元和1,772.76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8.49%、25.00%和23.84%。公司及子公司嘉联电子、惠利电子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报告期内均享受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公司安置残疾职工,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由税务机关按公司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公司及子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退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者由于公司未来不能持续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而无法获得税收优惠,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8、募投项目实施及新增产能消化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年产12000吨半导体封装用关键配套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投项目中新增产能项目“年产12000吨半导体封装用关键配套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在四川绵阳新建6,000吨环氧模塑料和3,990吨液态环氧封装料产能,拟新建的环氧模塑料和液态环氧封装料产能相较于公司2025年度固态模塑料和液态封装料产能的增幅分别为51%和35%,增幅较大。如果未来公司所处行业市场环境、产业政策或公司管理能力等方面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将面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按期实施或者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同时,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项目实际建成后,如果行业竞争格局或者下游客户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难以充分消化的风险。
9、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4,481.10万元、41,904.61万元和43,151.1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146.62万元、6,122.01万元和6,559.72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624.67万元、5,877.95万元和6,440.55万元,保持增长。公司经营业绩受到宏观
环境及下游市场需求、产品开发及客户开拓进展、市场竞争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如果未来出现下游市场需求波动、市场竞争加剧等不利因素,或者公司产品开发及客户开拓不及预期,将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存在下滑风险。
第二节 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6年2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72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6年4月8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413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证券简称为“创达新材”,证券代码为“920012”。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6年4月13日
(三)证券简称:创达新材
(四)证券代码:920012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9,317,38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2,329,345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3,268,667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6,048,713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232,934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发行人本次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19.58元/股,发行后股本为4,931.7380万股,按照发行价格
计算的发行后市值约为9.66亿元,不低于2亿元;公司2024年度和2025年度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分别为5,877.95万元和6,440.55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分别为11.14%和11.30%,符合《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市值及财务指标标准的规定。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项上市标准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公司全称: |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全称: | Wuxi Chuangda Advanced Materials Co.,Ltd. |
| 证券代码: | 920012 |
| 证券简称: | 创达新材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0754647695Q |
|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 3,698.8035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张俊 |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03年10月15日 |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15年2月26日 |
| 办公地址: | 江苏省无锡市城南路201-1 |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无锡市城南路201-1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家用电器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音响设备制造;音响设备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 | 高性能热固性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同时提供电子行业洁净室工程领域环氧工程材料及服务。 |
| 所属行业: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
| 邮政编码: | 214028 |
| 电话号码: | 0510-85360688 |
| 传真号码: | 0510-85366909 |
| 电子信箱: | chuangda@chuangda-e.com.cn |
| 公司网址: | www.chuangda-e.com.cn |
| 信息披露部门: | 证券部 |
| 信息披露联系人: | 朱晓峰 |
|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 | 0510-85360688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为张俊、上海锡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锡新投资”)、陆南平、绵阳市惠力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绵阳惠力”)。张俊、锡新投资、陆南平、绵阳惠力分别持有公司15.8706%、11.1117%、
7.6672%和17.2245%的股份,张俊及其控制的锡新投资、陆南平及其控制的绵阳惠力,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及相关协议所享有的表决权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系公司的控股股东。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俊、陆南平。其中,张俊直接持有公司15.8706%的股份,直接持有公司股东锡新投资48.6806%的出资份额并担任锡新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锡新投资间接控制公司11.1117%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26.9823%股份所代表的表决权;同时,张俊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陆南平直接持有公司7.6672%的股份,直接持有绵阳惠力37.1533%的股权,为绵阳惠力第一大股东并担任执行董事,通过绵阳惠力间接控制创达新材17.2245%股份,合计控制公司24.8917%股份所代表的表决权;同时,陆南平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
2022年1月,张俊、陆南平、锡新投资、绵阳惠力共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协议自签署之日起5年有效,协议约定在处理任何涉及公司经营管理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采取一致行动,共同行使对创达新材的股东权利、董事权利;若各方就任何涉及创达新材经营管理有关的股东大会投票、董事任命或委派、董事会投票、财务、经营、管理决策意见发生冲突时,陆南平、锡新投资、绵阳惠力无条件采纳张俊的决策意见并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上相应行使表决权。该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自各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五年。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各方如无异议,应以书面方式将本协议续签五年。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可擅自单方面中止、撤销和解除本协议。
2025年11月,张俊、陆南平、锡新投资、绵阳惠力共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同意将主协议约定的有效期由“自各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五年。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各方如无异议,应以书面方式将本协议续签五年。”修订为“自各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若在前述有效期届满时,公司已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但未满36个月,则前述有效期自动延长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之日。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各方如无异议,应以书面方式将本协议续签五年。”除补充协议中明确所做修订的条款外,主协议的其余部分完全继续有效。
1、张俊
张俊,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4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毕业于华东理工大学化学工程专业。1987年8月至1994年4月任无锡市化工研究设计院科员;1994年4月至2004年9月历任无锡旺达化工厂职员、厂长;2004年9月至2015年4月任无锡市旺达化工有限公司(原无锡旺达化工厂)监事;2000年9月至2008年6月任无锡市江达精细化工厂厂长;2008年5月至2015年4月任无锡市江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原无锡市江达精细化工厂)执行董事、总经理;2020年4月至今任深圳创达执行董事;2022年6月至今任无锡云居生态农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3年10月至2015年2月任创达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2015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锡新投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锡新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上海锡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63208458544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张俊 |
| 设立日期 | 2014年11月10日 |
| 实缴出资 | 1,578万元 |
| 注册地 | 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秋实路688号1号楼3单元341室E座 |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秋实路688号1号楼3单元341室E座 |
| 邮编 | 201512 |
| 经营范围 | 投资,投资管理,实业投资(除金融、证券等国家专项审批项目),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锡新投资为持股平台,未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锡新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 序号 | 出资人 | 认缴出资额(元) | 实缴出资额(元) | 出资比例 |
| 1 | 张俊 | 7,681,795 | 7,681,795 | 48.68% |
| 2 | 许飚 | 1,254,983 | 1,254,983 | 7.95% |
| 3 | 章志平 | 880,682 | 880,682 | 5.58% |
| 4 | 刘辉 | 660,551 | 660,551 | 4.19% |
| 5 | 朱晓峰 | 660,551 | 660,551 | 4.19% |
| 序号 | 出资人 | 认缴出资额(元) | 实缴出资额(元) | 出资比例 |
| 6 | 孔令鹏 | 660,551 | 660,551 | 4.19% |
| 7 | 莫红英 | 660,551 | 660,551 | 4.19% |
| 8 | 陈可婷 | 660,551 | 660,551 | 4.19% |
| 9 | 陈旭 | 358,837 | 358,837 | 2.27% |
| 10 | 卢胤 | 330,275 | 330,275 | 2.09% |
| 11 | 叶正 | 330,275 | 330,275 | 2.09% |
| 12 | 黄爱民 | 309,288 | 309,288 | 1.96% |
| 13 | 费小马 | 307,154 | 307,154 | 1.95% |
| 14 | 陈小军 | 307,154 | 307,154 | 1.95% |
| 15 | 陈子栋 | 153,577 | 153,577 | 0.97% |
| 16 | 左布新 | 153,577 | 153,577 | 0.97% |
| 17 | 周鸿飞 | 102,412 | 102,412 | 0.65% |
| 18 | 庄健 | 102,412 | 102,412 | 0.65% |
| 19 | 卓虎 | 102,412 | 102,412 | 0.65% |
| 20 | 赵元刚 | 102,412 | 102,412 | 0.65% |
| 合计 | - | 15,780,000 | 15,780,000 | 100.00% |
锡新投资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末/度 |
| 总资产 | 1,522.43 |
| 净资产 | 1,509.67 |
| 净利润 | -0.09 |
| 是否经审计 | 未经审计 |
3、陆南平
陆南平,男,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1967年10月出生,成都科技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研究生课程班结业。1988年9月至1993年6月任无锡化工研究院宜兴联合化工厂技术员;1993年6月至1995年6月任无锡惠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长;1995年7月至2015年4月任绵阳惠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1998年12月起任惠利电子总经理;2001年7月起任惠利工程总经理;2004年5月至2011年12月任惠利工程及惠利电子董事长兼总经理(2008年8月至2010年12月在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参加总裁班学习);2007年6月至今,任嘉联电子管理顾问;2011年12月至今
任惠利工程及惠利电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5年4月至2022年5月任绵阳惠力董事长;2022年5月至今任绵阳惠力执行董事; 2018年3月至今任成都创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5年2月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长;2017年12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2023年9月至今任四川创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4、绵阳惠力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绵阳惠力的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绵阳市惠力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700205402177E |
| 法定代表人 | 陆南平 |
| 设立日期 | 1995年7月31日 |
| 注册资本 | 116万元 |
| 实收资本 | 116万元 |
| 注册地 | 绵阳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70-98号二十一世纪一期碧苑2幢12-4-1号 |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绵阳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70-98号二十一世纪一期碧苑2幢12-4-1号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绵阳惠力为持股平台,未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绵阳惠力的股东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出资人) | 认缴资本(元) | 实缴资本(元) | 持股(出资)比例 |
| 1 | 陆南平 | 430,977.80 | 430,977.80 | 37.15% |
| 2 | 黄威 | 99,340.00 | 99,340.00 | 8.56% |
| 3 | 徐国义 | 82,805.00 | 82,805.00 | 7.14% |
| 4 | 任传海 | 56,635.00 | 56,635.00 | 4.88% |
| 5 | 任利民 | 52,040.00 | 52,040.00 | 4.49% |
| 6 | 许德勤 | 39,700.00 | 39,700.00 | 3.42% |
| 7 | 吉恺付 | 36,540.00 | 36,540.00 | 3.15% |
| 8 | 李杉 | 36,540.00 | 36,540.00 | 3.15% |
| 9 | 宋谦 | 36,540.00 | 36,540.00 | 3.15% |
| 10 | 黄爱民 | 36,540.00 | 36,540.00 | 3.15% |
| 11 | 卓虎 | 36,399.20 | 36,399.20 | 3.14% |
| 12 | 赵元刚 | 36,399.20 | 36,399.20 | 3.14% |
| 序号 | 股东(出资人) | 认缴资本(元) | 实缴资本(元) | 持股(出资)比例 |
| 13 | 叶世中 | 33,045.00 | 33,045.00 | 2.85% |
| 14 | 黄恒兴 | 32,606.00 | 32,606.00 | 2.81% |
| 15 | 庄健 | 30,937.20 | 30,937.20 | 2.67% |
| 16 | 聂杰 | 15,462.80 | 15,462.80 | 1.33% |
| 17 | 肖光武 | 15,462.80 | 15,462.80 | 1.33% |
| 18 | 周鸿飞 | 9,628.00 | 9,628.00 | 0.83% |
| 19 | 芦成 | 9,628.00 | 9,628.00 | 0.83% |
| 20 | 胡友谊 | 9,104.00 | 9,104.00 | 0.78% |
| 21 | 胡绍猛 | 9,104.00 | 9,104.00 | 0.78% |
| 22 | 韩超 | 9,104.00 | 9,104.00 | 0.78% |
| 23 | 惠佳佳 | 5,462.00 | 5,462.00 | 0.47% |
| 合计 | - | 1,160,000.00 | 1,160,000.00 | 100.00% |
绵阳惠力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末/度 |
| 总资产 | 12,263.58 |
| 净资产 | 12,002.97 |
| 净利润 | 1,121.13 |
| 是否经审计 | 未经审计 |
本次发行后,张俊、锡新投资、陆南平、绵阳惠力分别直接持有公司11.90%、
8.33%、5.75%、12.92%的股份,张俊、锡新投资、陆南平、绵阳惠力合计控制公司
38.90%表决权。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三、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申万宏源创达新材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公开发行从而间接取得公司股票外,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姓名 | 职位 | 直接持股数量(股) | 间接持股数量(股) | 任职期限 |
| 张俊 | 董事长、总经理 | 5,870,237 | 2,000,773 | 2024.2.21-2027.2.21 |
| 陆南平 |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 2,835,950 | 2,367,037 | 2024.2.21-2027.2.21 |
| 陈火保 | 董事、副总经理 | 4,682,090 | - | 2024.2.21-2027.2.21 |
| 黄威 | 董事 | 2,993,545 | 545,618 | 2024.2.21-2027.2.21 |
| 翁根元 | 董事 | 1,924,114 | - | 2024.2.21-2027.2.21 |
| 许飚 | 原监事会主席 | - | 326,863 | 2024.2.21-2025.9.9 |
| 黄爱民 | 原监事 | - | 281,257 | 2024.2.21-2025.9.9 |
| 章志平 | 原职工代表监事 | - | 229,363 | 2024.2.21-2025.9.9 |
| 朱晓峰 | 董事会秘书 | - | 172,031 | 2024.2.21-2027.2.21 |
| 陈小军 | 财务负责人 | - | 80,005 | 2024.2.21-2027.2.21 |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本次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申万宏源创达新材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创达新材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创达新材资管计划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份数量1,109,634股,占本次发行股份的9.00%。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12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
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具体情况如下:
| 产品名称 | 申万宏源创达新材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管理人名称 | 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托管人名称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产品编码 | SBNK81 |
| 备案日期 | 2026年3月4日 |
| 成立日期 | 2026年2月11日 |
| 到期日 | 2034年2月10日 |
| 投资类型 | 权益类 |
创达新材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人员类别、认购金额、比例等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人员类别 | 认购金额 (元) | 认购比例 |
| 1 | 张俊 | 董事长、总经理 | 高级管理人员 | 5,475,233.72 | 25.20% |
| 2 | 陆南平 |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 高级管理人员 | 5,286,600.00 | 24.33% |
| 3 | 陈小军 | 财务负责人 | 高级管理人员 | 1,370,600.00 | 6.31% |
| 4 | 朱晓峰 | 董事会秘书 | 高级管理人员 | 1,370,600.00 | 6.31% |
| 5 | 费小马 | 技术研发部部长 | 核心员工 | 1,370,600.00 | 6.31% |
| 6 | 顾敏 | 总经理助理 | 核心员工 | 1,370,600.00 | 6.31% |
| 7 | 黄爱民 | 发行人子公司嘉联电子副总经理 | 核心员工 | 1,370,600.00 | 6.31% |
| 8 | 卓虎 | 发行人子公司嘉联电子副总经理、技术部部长 | 核心员工 | 1,370,600.00 | 6.31% |
| 9 | 赵元刚 | 发行人子公司惠利电子副总经理、技术开发部部长、质量部部长 | 核心员工 | 1,370,600.00 | 6.31% |
| 10 | 黄恒兴 | 发行人子公司惠利电子副总经理、生产部部长 | 核心员工 | 1,370,600.00 | 6.31% |
| 合计 | - | 21,726,633.72 | 100.00% | ||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 一、限售流通股 | ||||||
| 绵阳市惠力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6,371,000 | 17.22% | 6,371,000 | 12.92% | 一、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派息、送股、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控股股东 |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 二、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锁定期”),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派息、送股、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三、若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四、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锁定及限制转让事宜出台新规定或新措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前述相关规定,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出具相应调整后的承诺函。 五、本企业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 ||||||
| 上海锡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4,110,000 | 11.11% | 4,110,000 | 8.33% | 一、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派息、送股、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锁定期”),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派息、送股、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三、若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四、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相关法 | 控股股东 |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锁定及限制转让事宜出台新规定或新措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前述相关规定,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出具相应调整后的承诺函。 五、本企业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 ||||||
| 张俊 | 5,870,237 | 15.87% | 5,870,237 | 11.90% | 一、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派息、送股、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派息、送股、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三、若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四、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锁定及限制转让事宜出台新规定或新措施,本人将严格遵守前述相关规定,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出具相应调整后的承诺函。 六、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化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七、本人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
| 陈火保 | 4,682,090 | 12.66% | 4,682,090 | 9.49% | 一、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 | 董事、副总经 |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 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派息、送股、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派息、送股、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三、若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四、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锁定及限制转让事宜出台新规定或新措施,本人将严格遵守前述相关规定,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出具相应调整后的承诺函。 六、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化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七、本人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 理 | |||||
| 黄威 | 2,993,545 | 8.09% | 2,993,545 | 6.07% | 一、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派息、送股、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 董事 |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派息、送股、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三、若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四、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锁定及限制转让事宜出台新规定或新措施,本人将严格遵守前述相关规定,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出具相应调整后的承诺函。 六、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化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七、本人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 ||||||
| 陆南平 | 2,835,950 | 7.67% | 2,835,950 | 5.75% | 一、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派息、送股、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派息、送股、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三、若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 |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 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四、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锁定及限制转让事宜出台新规定或新措施,本人将严格遵守前述相关规定,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出具相应调整后的承诺函。 六、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化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七、本人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 ||||||
| 翁根元 | 1,924,114 | 5.20% | 1,924,114 | 3.90% | 一、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派息、送股、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派息、送股、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三、若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四、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相关法 | 董事 |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锁定及限制转让事宜出台新规定或新措施,本人将严格遵守前述相关规定,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出具相应调整后的承诺函。 六、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化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七、本人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 ||||||
| 深圳市华润资本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润科(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730,000 | 4.68% | 1,730,000 | 3.51% | 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发行人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1个月届满之日止 | 自愿限售股东 |
| 中芯聚源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聚源聚芯集成电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 1,730,000 | 4.68% | 1,730,000 | 3.51% | 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发行人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1个月届满之日止 | 自愿限售股东 |
| 诸暨东证致臻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113,000 | 3.01% | 1,113,000 | 2.26% | 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发行人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1个月届满之日止 | 自愿限售股东 |
| 上海金浦新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金浦新潮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67,051 | 2.34% | 867,051 | 1.76% | 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发行人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1个月届满之日止 | 自愿限售股东 |
| 董春英 | 413,792 | 1.12% | 413,792 | 0.84% | 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发行人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1个月届满之日止 | 自愿限售股东 |
| 王明辉 | 175,000 | 0.47% | 175,000 | 0.35% | 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发行人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1个月届满之日止 | 自愿限售股东 |
| 申万宏源创达新材员工参与北交所 | - | - | 1,109,634 | 2.25% | 自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 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对象 | |||||
| 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 | - | 123,300 | 0.25% | 自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 小计 | 34,815,779 | 94.13% | 36,048,713 | 73.10% | -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 小计 | 2,172,256 | 5.87% | 13,268,667 | 26.90% | - | - |
| 合计 | 36,988,035 | 100.00% | 49,317,380 | 100.00% | - | -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 1 | 绵阳市惠力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6,371,000 | 12.92% | 见本节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 2 | 张俊 | 5,870,237 | 11.90% | |
| 3 | 陈火保 | 4,682,090 | 9.49% | |
| 4 | 上海锡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4,110,000 | 8.33% | |
| 5 | 黄威 | 2,993,545 | 6.07% | |
| 6 | 陆南平 | 2,835,950 | 5.75% | |
| 7 | 翁根元 | 1,924,114 | 3.90% | |
| 8 | 深圳市华润资本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润科(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730,000 | 3.51% | |
| 9 | 中芯聚源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聚源聚芯集成电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 1,730,000 | 3.51% | |
| 10 | 诸暨东证致臻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113,000 | 2.26% | |
| 合计 | 33,359,936 | 67.64% | ||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1,232.9345万股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19.58元/股。对应市盈率情况:
1、11.2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1.0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4.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4.7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31元/股,以2025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6.45元/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5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241,408,575.10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A10662号),确认公司截至2026年4月3日止,募集资金总额241,408,575.10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6,938,651.3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14,469,923.79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12,329,345
元,增加资本公积202,140,578.79元。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2,693.87万元,其中:
1、保荐及承销费用:(1)保荐费用:377.36万元;(2)承销费用:1,581.24万元;参考市场承销保荐费率平均水平,综合考虑双方战略合作关系意愿,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2、审计及验资费用:421.00万元;考虑服务的工作要求、工作量等因素,经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3、律师费用:252.83万元;考虑服务的工作要求、工作量等因素,经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4、发行手续及其他费用:61.44万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14,469,923.79元。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发行人及发行人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分别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拟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 1 |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支行 | 86021110001539361 |
| 2 |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 | 20710188000703873 |
| 3 | 创达惠利新材料(四川)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高新支行 | 51050165793709005280 |
二、其他事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发生重大媒体质疑、涉及重大违法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本公司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本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本公司未发生可能导致中止或终止审核的情形。
10、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王明希 |
| 保荐代表人 | 康杰、周毅 |
| 项目协办人 | 张皓宇 |
| 项目其他成员 | 刘德法、张晟宇、赵旭丹、徐琰 |
| 联系电话 | 021-33389737 |
| 传真 | 021-33389700 |
| 公司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保荐机构认为,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本次证券上市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