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娜生物(920009)_公司公告_丹娜生物: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2025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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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娜生物: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2025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4-08

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2025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丹娜 (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 事黄唯平、涂红、林涛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根据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供的关于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结合其他相关资 料,董事会就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形成如下结论:

(一)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具有主要社会关系的人员未在公司 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是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未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四)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

(五)独立董事不是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不是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独立董事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形;

(七)独立董事最近十二个月内未曾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的不合规情

(八)独立董事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具备任职条件,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 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指引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

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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