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丹娜生物”)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对丹娜生物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于2024年
月
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于2025年
月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013号),公司股票于2025年
月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
8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7.1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68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2,230,753.21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4,569,246.79元。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
月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100Z0067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已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14,569,246.79元,低于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136,800,000.00元,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公司于2025年12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
| 1 | 总部基地建设项目 | 10,000.00 | 10,000.00 |
| 2 | 新产品研发项目 | 3,680.00 | 1,456.92 |
| 合计 | 13,680.00 | 11,456.92 | |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2025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2025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2025年12月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无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