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于2024年12月27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于2025年9月13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013号),公司股票于2025年11月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8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7.1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68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2,230,753.21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4,569,246.79元。
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10月24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100Z0067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已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进行募集资金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乙方按月(每月2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四、截至2025年11月1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与存放情况
|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
| 1 | 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保税区支行 | 122912142110001 | 总部基地建设项目 |
| 2 | 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新生态城支行 | 02251101040013056 | 新产品研发项目 |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丹娜(天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