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权益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3 月30 日召 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于2026 年4 月1 日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官网(http://www.bse.cn)上披露了《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 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告编号2026-020)。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结合公示情 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 于2026 年4 月1 日至2026 年4 月11 日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及公司内部公 告栏对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向全体员工进 行公示并征求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 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核查意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对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实施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一致认为:本次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 效。
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6 年4 月1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