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280/420280 证券简称:锦州港A3/锦州港B3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银行借款
提供担保的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大连分行”)申请人民币 7,000 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为 6 个月,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锦州鑫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鑫汇”)为上述贷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后,因上述贷款即将到期,公司向浦发银行大连分行申请办理期限为半年的贷款展期业务,展期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锦州鑫汇为此贷款展期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6 月 22 日、2025年6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公告》《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2025-076)。
(一)担保基本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鉴于公司上述与浦发银行大连分行的贷款展期业务即将到期,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向浦发银行大连分行申请办理期限为半年的贷款借新还旧业务,贷款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锦州鑫汇仍为本次贷款借新还旧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审议和表决情况
鉴于公司上述与浦发银行大连分行的贷款展期业务即将到期,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向浦发银行大连分行申请办理期限为半年的贷款借新还旧业务,贷款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锦州鑫汇仍为本次贷款借新还旧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锦州鑫汇已就本次担保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本次担保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如适用)
1、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3年2月9日住所: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港大街一段 1 号注册地址: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港大街一段 1 号注册资本:人民币200,229.15 万元主营业务:许可项目:港口经营,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海关监管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原油仓储,供电业务,劳务派遣服务,呼叫中心,保税物流中心经营,保税仓库经营,食品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专用设备修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热力生产和供应,物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量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建筑材料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木材销售,纸浆销售,橡胶制品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润滑油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土地整治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粮食收购,粮油仓储服务,饲料原料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合成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丁金辉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无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否是否提供反担保:否关联关系:无
2、 被担保人资信状况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2024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0,063,775,684.86元2024年12月31日流动负债总额:7,811,680,406.61元2024年12月31日净资产:-79,961,858.61元2024年度资产负债率:100.79%2025年半年度资产负债率:100.49%2025年半年度营业收入:853,553,916.51元2025年半年度利润总额:43,539,555.63元2025年半年度净利润:38,387,324.00元审计情况:上年度财务报表经审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董事会意见
(一) 担保原因
(一)合同各方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债务人: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人:锦州鑫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二)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范围: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四)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五)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人民币柒仟万元整及银行为实现债权的其他应付款项之和。
本次担保由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锦州鑫汇为公司提供,担保所涉银行贷款为公司存续贷款业务的借新还旧,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 担保事项的利益与风险
(三) 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担保事项有利于公司存量业务的续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上述担保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业务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提供担保的情况
上述担保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业务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项目
| 项目 | 金额/万元 |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 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挂牌公司合并报表外主体的担保余额 | ||
| 挂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 | 8,121.93 | 不适用 |
| 超过本身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余额 | ||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余额 | ||
| 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 | ||
| 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 | 48,000 | 不适用 |
| 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 |
六、 备查文件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