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祥股份(833874)_公司公告_泰祥股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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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3-26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3 月26 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3 月26 日(星期四)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3 月26 日(星期四)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路258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因董事长王世斌先生出差无法现场主持会议,会前经半数 以上董事书面同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何华强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合规。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0 人,代表股份 71,940,2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12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 人,代表股份71,456,1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276%。

3、网络投票出席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 东代表共15 人,代表股份484,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46%。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 人,代表股份484,15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8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 人,代表股份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 人,代表股 份484,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46%。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出席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通讯方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会,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案: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1,914,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1%;反对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弃权2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3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8,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711%;反对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90%;弃权2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99%。

此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 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王世斌先生、张辉权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任期 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具体表决结果如 下:

案》 1、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王世斌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2、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张辉权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三)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高杰先生、车桂娟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任期自本 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提名高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提名车桂娟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彭珊、茅泽宇

(三)结论性意见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 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3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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