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nebotLimited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NinebotLimited(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NinebotLimited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内部机构(包括各部门、分公司或办事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
第四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公司应保障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经费,为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和工作程序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定期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进行检查。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资金管理、采购管理、存货管理、销售管理、筹资与投资管理、研发管理、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人力资源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定期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工作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无需事先发送通知书,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对公司参股、控股子公司进行审计时,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申请抽调公司或参股、控股子公司的合适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采用抽样审计等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通过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得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五)审计组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对审计事项进行分析研究,编制内部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出具审计报告;
(六)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必要情况下,可进行后续审计和复查;
(七)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将审计报告等审计资料归入内部审计档案,并严格按规定管理。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内部审计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执行内控制度好、遵纪守法、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忠于职守,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处分,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