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号公司(689009)_公司公告_九号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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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25

NinebotLimited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NinebotLimited(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倡导投资者理性投资,并促进公司诚实信用、规范运作,加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公司价值最大化,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NinebotLimited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提高公司决策和经营的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公信力,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谋求投资者对公司的长期支持,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如下:

(一)包括潜在投资者在内的广大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五)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七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高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证券事务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做到“精通业务、热情耐心、平等对待投资者”。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在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

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收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公司可以举行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第十五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八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可以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第二十条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需进行信息披露事项应在第一时间在上述网站及/或报纸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宣传、培训。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开展机构推介会及分析师说明会等大型关系促进活动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并在活动前接受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的专门培训。

第二十四条公司其他直属及实际控制的机构及其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十五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八条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

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证券事务部应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投资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答复的,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图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等→证券事务部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第二十九条投资者接待工作由证券事务部统一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条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会见投资者。到现场考察,需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确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被考察单位应积极配合。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原则上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一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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