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完善天能电池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建立合理有效的企业激励约束机 制,提升经营管理效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章原则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二)责权利对等,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的原则: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按绩取酬的原则;
(四)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的原则。
第四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 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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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中心与财务管理中心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制度 进行具体的组织实施。
第五章薪酬结构
第六条公司的工资总额指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量调控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一般不高于单位经济效益增长幅 度。公司根据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执行工资总额分配方案。工资额度分配应以绩 效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兼顾效益和公平,兼顾低收入者收入水平。
第七条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 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如下:
(一)内部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
公司的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其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与公司签订 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为基础发放薪酬。薪酬由基本薪酬、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百分之五十。具体标准如下:
1.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按照公司相关薪酬 管理制度确定其薪酬,按月发放。
2.绩效薪酬与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挂钩,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 和个人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具体金额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进行审核,按年发放。
3.中长期激励收入由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需要,过限制性股票、 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实施。
(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薪酬结构
公司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任何薪酬和津贴,独立董事仅在公司领取独立 董事津贴,不单独领取其他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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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六章绩效考核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均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内部董事:根据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标准,围绕工作业 绩、工作质量、领导能力、职责履行等方面进行考核,并依其职务和岗位进行 发放。
(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标准,围绕工 作业绩、工作质量、领导能力、职责履行、经营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并 依其职务及岗位进行发放。
第十一条年度绩效考核的期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1日止。
第十二条绩效考核的程序如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 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二)考核年度结束并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完成后,董事长、人力资源中 心、财务管理中心人员组成绩效考核小组,对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考核,并拟定绩效考核结果及年度绩效奖金草案;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司的年度经营状况、经营成果、年 度绩效奖金草案等方面对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依据经审计的 财务数据确认其年度绩效奖金。
(四)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 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七章薪酬发放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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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按核定年薪的特定比例确定。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第八章止付追索机制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的任一考核年度,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时,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 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
(二)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第十五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有权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 分。
第九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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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03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