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易思维 股票代码:688816
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svision(Hangzhou)Technology Co.,Ltd.(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108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二零二六年二月十日
特别提示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思维”、“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 )股票将于2026年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 ,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中所引用数据,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或小数点后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异,可能系由精确位数不同或四舍五入形成的。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主要为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股份锁定期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24个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
其他战略配售投资者认购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网下投资者最终获配股份数量的10%限售期为6个月。除上述锁定之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自愿出具延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相关内容。本公司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0,000.0000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为1928.4242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9.28%。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与行业及同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比较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仪器仪表制造业(C40),截至2026年1月28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仪器仪表制造业(C40)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44.28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2024年扣非前EPS(元/股) | 2024年扣非后EPS(元/股) | T-3日股票收盘价(元/股)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 |
| 688400 | 凌云光 | 0.2323 | 0.1433 | 41.60 | 179.11 | 290.36 |
| 688686 | 奥普特 | 1.1147 | 0.9490 | 125.98 | 113.01 | 132.75 |
| 均值 | 146.06 | 211.56 | ||||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6年1月28日(T-3日)。注1:2024年扣非前/后EPS计算口径: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T-3日(2026年1月28日)总股本;
注2:以上数字计算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发行价格55.95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90.39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相关情况详见2026年1月30日(T-1日)刊登的《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一、重大事项提示”和“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充分了解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一)特别风险因素
1、技术创新与产品迭代不及预期导致的风险
机器视觉产品开发涉及光学、机械、电子、算法、软件等多学科技术,各学科技术发展迅速,同时,汽车制造与轨交运维领域机器视觉应用需求不断增长,对相关产品的要求不断提升。以汽车制造领域为例,其对机器视觉设备的精度、适应性、鲁棒性、实时性与稳定性都有着较高要求,需要企业持续的资金和人才投入。行业内竞争企业的研发实力、对汽车生产工艺的理解也在不断进步。若未来公司不能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对前沿技术发展趋势进行准确分析和追踪,或者不能敏锐、及时把握市场动态及客户需求,则存在导致公司的技术创新与产品迭代偏离市场趋势和客户需求的风险,削弱公司目前竞争优势,进而对公司未来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公司业绩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2,321.70万元、35,486.50万元、39,242.06万元和12,525.32万元,其中2022年~2024年复合增长率为32.59%,2025年1~6月同比增长13.01%;净利润分别为510.42万元、5,776.48万元、8,451.53万元和-653.69万元,其中2022年~2024年复合增长率为306.92%,2025年1~6月亏损主要系国内汽车主机厂及配套产业“年底结算”的行业习惯所致,且亏损同比收窄37.33%。公司收入、利润会受到宏观经济、产业政策、下游市场需求、行业竞
争与季节性波动、国际政治等因素影响。若未来出现下游产线建设与改造等需求减少、公司主要产品销量下滑、季节性波动、市场竞争加剧导致主要产品毛利率下降等不利因素,将会对公司收入、利润水平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导致公司业绩出现波动的风险。
此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建成后,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较本次发行前将显著增加,自投产当年预计每年新增折旧摊销金额在2,869.61万元至3,616.02万元之间。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时间,在全部项目建设完成后才能逐步达到预期收益水平,因此公司短期内还存在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被摊薄,进而影响公司业绩的风险。
3、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较大带来的周转和减值风险
公司所处汽车行业存在项目周期长、结算账期长的特征。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合同资产账面余额合计分别为13,705.35万元、18,490.72万元、23,061.55万元和21,345.97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达61.40%、52.11%、58.77%和170.42%。若未来下游客户因行业周期性波动、财务状况恶化或付款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公司回款延迟,公司将面临坏账计提增加、资金周转压力加大的风险。
4、高毛利率不能持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62.53%、64.68%、65.54%和61.22%,处于较高水平。该指标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政策、市场竞争态势、原材料价格等多重因素影响。若未来出现以下情形:下游应用领域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技术研发或客户响应能力未能适应行业升级需求、核心技术团队流失导致竞争力下降、客户议价压力加剧、原材料成本大幅上升或服务增值能力弱化等,公司将面临毛利率水平下行压力,从而导致公司营业利润下滑。
5、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近年来,公司的主要竞争企业伊斯拉、伯赛和Quiss先后被阿特拉斯·科普柯集团并购,并被整合为集团内的机器视觉解决方案部门,同行业可比公司凌云光、奥普特在2025年也均开展了并购。机器视觉企业的优胜劣汰、并购整合将成为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如果公司主要竞争企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整合能够
在客户资源共享、研发资源协同、产品组合竞争等方面达到较好的效果,或将对公司当前的市场地位形成威胁,挤占公司市场份额,从而影响未来业绩。
此外,公司主要竞争对手均为全球汽车制造机器视觉龙头企业,设立时间基本在40年以上,除在汽车制造领域有较高建树外,还横跨了其他多个行业并均取得良好业绩。虽然以公司为代表的国产厂商已经打破原先国际供应商对市场的垄断,但若公司无法及时、有效地把握市场动态及客户需求,加大在技术、产品等方面的研发投入与创新,前述全球汽车制造机器视觉龙头企业通过其拥有的资金、渠道等优势可能会抢回市场,新兴国产企业的涌现也可能对公司行业地位构成潜在威胁,公司或将面临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
(二)本次发行相关主体作出的重要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易实思远、实际控制人郭寅均出具《关于业绩下滑时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发行人若出现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同)下滑50%以上情形的,本单位/本人将按以下方式延长届时所持股份(指“本单位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下同)的锁定期限: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单位/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单位/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单位/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12个月。
公司提示投资者认真阅读公司、股东、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具体承诺事项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二节附件”之“附件二、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及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承诺事项”。
(三)利润分配政策及长期回报规划
发行人已制定并披露了切实可行的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上市后三年内利润分配计划及长期回报规划,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1、发行人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包含利润分配的宗旨和原则、形式、现金股利分配条件、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内容,具体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投资者保护”之“二、股利分配政策”。
2、上市后三年内利润分配计划
本公司提示投资者关注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和长期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投资者保护”之“三、董事会关于股东回报事宜的专项研究论证情况及安排理由,以及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现金分红等利润分配计划、长期回报规划”。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5年12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791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自律监管决定书〔2026〕33号)同意,本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易思维 A 股总股本为10,000.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1,928.4242万股于 2026 年 2月 11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
简称为“易思维”,证券代码为“688816”。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6年2月11日
(三)股票简称:易思维,扩位简称为“易思维”
(四)股票代码:68881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000.0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500.00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928.4242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8,071.5758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446.3982万股,具体情况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相关内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参与战略配售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国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证投资”)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国证资管易思维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称“1号资管计划”)和国证资管易思维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称“2号资管计划”)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广东广祺玖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祺玖号”)、上海汽车
集团金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金控”)、浙江耀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宁科技”)、北京安鹏科创汽车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鹏科创基金”)、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高科”)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网下有限售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1,251,776股。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项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2,500.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55.95元/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0,000.0000万股,发行完成后的总市值为55.95亿元,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39,242.0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6,190.01万元,公司符合“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的上市标准,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Isvision(Hangzhou)Technology Co.,Ltd.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7,50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 郭寅
成立日期 2017年12月19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 2023年9月28日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3幢495室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光学仪器制造;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铁路专用测量或检验仪器制造;铁路专用测量或检验仪器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主营业务 汽车制造机器视觉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所属行业 C40仪器仪表制造业
邮政编码 310052
电话 0571-86773551传真 0571-86773551互联网网址 http://www.isv-tech.com
电子信箱 ir@isv-tech.com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 崔鹏飞(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电话 0571-85378319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易实思远直接持有公司26,311,90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5.08%,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杭州易实思远科技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8MA2AYTK44N |
| 设立日期 | 2017年12月19日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 人民币500.0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郭寅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3幢493室 |
|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计算机软硬件、智能产品、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电子产品、仪器仪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及其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 | 仅作为实际控制人持股平台,未开展实际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竞争关系。 |
易实思远股东构成及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郭寅 | 500.00 | 100.00 |
| 合计 | 500.00 | 100.00 | |
易实思远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6月/2025年6月30日 | 2024年度/2024年12月31日 |
| 营业收入 | - | - |
| 净利润 | - | -4.24 |
| 总资产 | 3,391.54 | 3,391.54 |
| 净资产 | 3,196.05 | 3,196.05 |
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2、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郭寅。郭寅直接持有公司12.27%股份,通过
实际控制易实思远、易实天诚、易实至诚分别间接控制公司35.08%股份、5.95%股份、2.83%股份,合计控制公司56.13%股份。并且自公司设立以来,郭寅一直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因此郭寅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郭寅先生,1986年3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332522198603******,住所为杭州市滨江区******,天津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2013年7月至2015年10月,任清华大学精密仪器系博士后、助理研究员;2015年10月至2018年5月,任天津大学精密仪器与光电子工程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导师;2016年6月至今,任天津易思维总经理、执行董事;2017年12月至2023年9月,任易思维有限董事长、总经理,2023年9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本次发行后,易实思远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郭寅仍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后,易实思远直接持有发行人26.31%的股份,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郭寅直接持有公司9.20%股份,通过实际控制易实思远、易实天诚、易实至诚分别间接控制公司26.31%股份、4.46%股份、2.12%股份,合计控制公司42.08%股份。
(二)本次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 1 | 郭寅 | 董事长、总经理 | 2023-9-25至2026-9-24 | 920.0799 | 通过易实思远持股2,631.1907万股,通过易实天诚持股 79.9140万股 通过易实至诚持股100.6010万股 | 3,731.7856 | 49.76 | - |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
| 2 | 郭磊 | 董事、副总经理 | 2023-9-25至2026-9-24 | 275.0583 | - | 275.0583 | 3.67 | - | |
| 3 | 尹仕斌 | 董事 | 2023-9-25至2026-9-24 | 275.0570 | - | 275.0570 | 3.67 | - | |
| 4 | 庄洵 | 职工代表董事 | 2023-9-25至2026-9-24 | 300.2737 | - | 300.2737 | 4.00 | - | |
| 5 | 姚恺 | 董事 | 2023-9-25至2026-9-24 | - | - | - | - | - | |
| 6 | 尹成厚 | 董事 | 2025-4-3至2026-9-24 | - | - | - | - | - |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 7 | 阮殿波 | 独立董事 | 2023-9-25至2026-9-24 | - | - | - | - | - |
| 8 | 李攀峰 | 独立董事 | 2023-9-25至2026-9-24 | - | - | - | - | - |
| 9 | 谢树志 | 独立董事 | 2023-9-25至2026-9-24 | - | - | - | - | - |
| 10 | 肖亮 | 副总经理 | 2025-3-3至2026-9-24 | - | 通过易实天诚持股7.7679万股 | 7.7679 | 0.10 | - |
| 11 | 崔鹏飞 |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2023-9-25至2026-9-24 | - | 通过易实天诚持股12.9464万股 | 12.9464 | 0.17 | - |
注:间接持股数系各人员通过间接持股主体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其计算方式为:间接持股数量=间接持股主体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各人员所持有间接持股主体的出资份额比例;上述持股数量不包括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后同
(二) 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核心技术人员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 1 | QIAN FENG(钱锋) | 核心技术人员 | - | 通过易实天诚持有发行人股份32.4076万 股 | 32.4076 | 0.43 | -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同时,上述员工通过发行人员工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发行人股票,具体情况见本节“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之“(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况”。除上述已披露的持股情况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详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一)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方式为激励对象通过易实天诚、易实至诚、易实求诚三个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1、易实天诚
(1)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宁波易实天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6MA2AGGH09A |
| 设立日期 | 2017年12月22日 |
| 公司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 人民币100.00万元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杭州易实思远科技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H0409 |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
(2)股东构成及出资情况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在公司任职情况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 1 | 易实思远 | - | 0.10 | 0.10 | 普通合伙人 |
| 2 | 郭寅 | 董事长、总经理 | 17.80 | 17.80 | 有限合伙人 |
| 3 | 于浩 | 在职员工 | 7.26 | 7.26 | 有限合伙人 |
| 4 | 孙博 | 在职员工 | 7.26 | 7.26 | 有限合伙人 |
| 5 | 易实创新 | - | 7.26 | 7.26 | 有限合伙人 |
| 6 | 张晓龙 | 在职员工 | 4.36 | 4.36 | 有限合伙人 |
| 7 | 刘海庆 | 在职员工 | 4.36 | 4.36 | 有限合伙人 |
| 8 | 陈勖 | 在职员工 | 4.36 | 4.36 | 有限合伙人 |
| 9 | 孙永明 | 在职员工 | 3.63 | 3.63 | 有限合伙人 |
| 10 | 穆港 | 在职员工 | 3.63 | 3.63 | 有限合伙人 |
| 11 | 谢宗文 | 在职员工 | 3.63 | 3.63 | 有限合伙人 |
| 12 | 冯伟昌 | 在职员工 | 3.63 | 3.63 | 有限合伙人 |
| 13 | 崔鹏飞 |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2.90 | 2.90 | 有限合伙人 |
| 14 | 闫峰 | 在职员工 | 2.90 | 2.90 | 有限合伙人 |
| 15 | 肖亮 | 副总经理、方案部总监 | 1.74 | 1.74 | 有限合伙人 |
| 16 | 曾璇 | 在职员工 | 1.45 | 1.45 | 有限合伙人 |
| 17 | 王伟 | 在职员工 | 1.45 | 1.45 | 有限合伙人 |
| 18 | 潘耀华 | 在职员工 | 1.45 | 1.45 | 有限合伙人 |
| 19 | 张华东 | 在职员工 | 1.45 | 1.45 | 有限合伙人 |
| 20 | 高圩 | 在职员工 | 1.16 | 1.16 | 有限合伙人 |
| 21 | 徐航 | 在职员工 | 1.16 | 1.16 | 有限合伙人 |
| 22 | 叶琨 | 在职员工 | 1.16 | 1.16 | 有限合伙人 |
| 23 | 张洪彬 | 在职员工 | 1.16 | 1.16 | 有限合伙人 |
| 24 | 张楠楠 | 在职员工 | 1.16 | 1.16 | 有限合伙人 |
| 25 | 郭思阳 | 在职员工 | 1.16 | 1.16 | 有限合伙人 |
| 26 | 冯宇深 | 在职员工 | 1.02 | 1.02 | 有限合伙人 |
| 27 | 孙颖 | 在职员工 | 1.02 | 1.02 | 有限合伙人 |
| 28 | 郭孟宇 | 在职员工 | 0.93 | 0.93 | 有限合伙人 |
| 29 | 周辉 | 在职员工 | 0.87 | 0.87 | 有限合伙人 |
| 30 | 陈仙勇 | 在职员工 | 0.73 | 0.73 | 有限合伙人 |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在公司任职情况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 31 | 何佳杰 | 在职员工 | 0.73 | 0.73 | 有限合伙人 |
| 32 | 吴兴涛 | 在职员工 | 0.73 | 0.73 | 有限合伙人 |
| 33 | 潘立皓 | 在职员工 | 0.73 | 0.73 | 有限合伙人 |
| 34 | 徐庆涛 | 在职员工 | 0.73 | 0.73 | 有限合伙人 |
| 35 | 王立 | 在职员工 | 0.73 | 0.73 | 有限合伙人 |
| 36 | 方建胜 | 在职员工 | 0.73 | 0.73 | 有限合伙人 |
| 37 | 马坤 | 在职员工 | 0.58 | 0.58 | 有限合伙人 |
| 38 | 侯旭一 | 在职员工 | 0.58 | 0.58 | 有限合伙人 |
| 39 | 宋高昂 | 在职员工 | 0.58 | 0.58 | 有限合伙人 |
| 40 | 李怡鑫 | 在职员工 | 0.58 | 0.58 | 有限合伙人 |
| 41 | 魏志博 | 在职员工 | 0.44 | 0.44 | 有限合伙人 |
| 42 | 陈佳兴 | 在职员工 | 0.44 | 0.44 | 有限合伙人 |
| 43 | 高邦 | 在职员工 | 0.29 | 0.29 | 有限合伙人 |
| 合计 | 100.00 | 100.00 | - | ||
2、易实至诚
(1)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嘉兴易实至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02MA2JH7499M |
| 设立日期 | 2021年5月11日 |
| 公司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 人民币1,500.0032万元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杭州易实思远科技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166室-35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股东构成及出资情况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在公司任职情况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 1 | 杭州易实思远科技有限公司 | - | 665.83 | 44.39 | 普通合伙人 |
| 2 | 嘉兴易实求诚思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300.00 | 20.00 | 有限合伙人 |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在公司任职情况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 3 | 吴雨祥 | 在职员工 | 45.81 | 3.05 | 有限合伙人 |
| 4 | 尤依拉 | 在职员工 | 36.64 | 2.44 | 有限合伙人 |
| 5 | 郭寅 | 董事长、总经理 | 35.35 | 2.36 | 有限合伙人 |
| 6 | 赵进 | 在职员工 | 27.48 | 1.83 | 有限合伙人 |
| 7 | 赵素雷 | 在职员工 | 27.48 | 1.83 | 有限合伙人 |
| 8 | 牟帅 | 在职员工 | 27.48 | 1.83 | 有限合伙人 |
| 9 | 李斌 | 在职员工 | 27.48 | 1.83 | 有限合伙人 |
| 10 | 褚人宇 | 在职员工 | 22.90 | 1.53 | 有限合伙人 |
| 11 | 胡莹莹 | 在职员工 | 22.90 | 1.53 | 有限合伙人 |
| 12 | 刘方明 | 在职员工 | 22.90 | 1.53 | 有限合伙人 |
| 13 | 石云飞 | 在职员工 | 22.90 | 1.53 | 有限合伙人 |
| 14 | 张宇泰 | 在职员工 | 13.74 | 0.92 | 有限合伙人 |
| 15 | 李光辉 | 在职员工 | 13.74 | 0.92 | 有限合伙人 |
| 16 | 邢威 | 在职员工 | 13.74 | 0.92 | 有限合伙人 |
| 17 | 刘美甜 | 在职员工 | 13.74 | 0.92 | 有限合伙人 |
| 18 | 张国涛 | 在职员工 | 13.74 | 0.92 | 有限合伙人 |
| 19 | 李强 | 在职员工 | 13.74 | 0.92 | 有限合伙人 |
| 20 | 李章 | 在职员工 | 13.74 | 0.92 | 有限合伙人 |
| 21 | 阮桂龙 | 在职员工 | 9.16 | 0.61 | 有限合伙人 |
| 22 | 杜学强 | 在职员工 | 9.16 | 0.61 | 有限合伙人 |
| 23 | 姜硕 | 在职员工 | 9.16 | 0.61 | 有限合伙人 |
| 24 | 徐冠宇 | 在职员工 | 9.16 | 0.61 | 有限合伙人 |
| 25 | 李天一 | 在职员工 | 9.16 | 0.61 | 有限合伙人 |
| 26 | 曹军旗 | 在职员工 | 9.16 | 0.61 | 有限合伙人 |
| 27 | 孙燕 | 人力资源专员 | 9.16 | 0.61 | 有限合伙人 |
| 28 | 郭伟超 | 在职员工 | 6.87 | 0.46 | 有限合伙人 |
| 29 | 邱龙云 | 在职员工 | 5.50 | 0.37 | 有限合伙人 |
| 30 | 商朋朋 | 在职员工 | 5.50 | 0.37 | 有限合伙人 |
| 31 | 陈翠梅 | 在职员工 | 3.66 | 0.24 | 有限合伙人 |
| 32 | 帕关德 | 在职员工 | 2.75 | 0.18 | 有限合伙人 |
| 33 | 张皓杰 | 在职员工 | 2.75 | 0.18 | 有限合伙人 |
| 34 | 杨顺达 | 在职员工 | 2.75 | 0.18 | 有限合伙人 |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在公司任职情况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 35 | 俞俊毅 | 在职员工 | 2.75 | 0.18 | 有限合伙人 |
| 36 | 黎威 | 在职员工 | 2.75 | 0.18 | 有限合伙人 |
| 37 | 王爱平 | 在职员工 | 2.75 | 0.18 | 有限合伙人 |
| 38 | 袁廷中 | 在职员工 | 2.75 | 0.18 | 有限合伙人 |
| 39 | 王世豪 | 在职员工 | 2.75 | 0.18 | 有限合伙人 |
| 40 | 沈国阳 | 在职员工 | 2.75 | 0.18 | 有限合伙人 |
| 41 | 张一祥 | 在职员工 | 2.75 | 0.18 | 有限合伙人 |
| 42 | 陶余田 | 在职员工 | 1.83 | 0.12 | 有限合伙人 |
| 43 | 周鹏 | 在职员工 | 1.83 | 0.12 | 有限合伙人 |
| 44 | 陈立志 | 在职员工 | 1.83 | 0.12 | 有限合伙人 |
| 合计 | 1,500.00 | 100.00 | |||
3、易实求诚
(1)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嘉兴易实求诚思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02MACHT83K7C |
| 设立日期 | 2023年5月9日 |
| 公司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 人民币300.00万元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杭州易实思远科技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193室-52(自主申报)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股东构成及出资情况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在公司任职情况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 1 | 杭州易实思远科技有限公司 | - | 1.26 | 0.42 | 普通合伙人 |
| 2 | 闫峰 | 在职员工 | 137.42 | 45.81 | 有限合伙人 |
| 3 | 刘源滔 | 在职员工 | 18.32 | 6.11 | 有限合伙人 |
| 4 | 只海鹏 | 在职员工 | 9.16 | 3.05 | 有限合伙人 |
| 5 | 余波 | 在职员工 | 9.16 | 3.05 | 有限合伙人 |
| 6 | 冯潇 | 在职员工 | 9.16 | 3.05 | 有限合伙人 |
| 7 | 王明珠 | 在职员工 | 9.16 | 3.05 | 有限合伙人 |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在公司任职情况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 8 | 郭寅 | 董事长、总经理 | 8.32 | 2.78 | 有限合伙人 |
| 9 | 金宇 | 在职员工 | 6.87 | 2.29 | 有限合伙人 |
| 10 | 赵健 | 在职员工 | 6.87 | 2.29 | 有限合伙人 |
| 11 | 刘世青 | 在职员工 | 4.58 | 1.53 | 有限合伙人 |
| 12 | 陈红岗 | 在职员工 | 4.58 | 1.53 | 有限合伙人 |
| 13 | 宋施余 | 在职员工 | 4.58 | 1.53 | 有限合伙人 |
| 14 | 王华雷 | 在职员工 | 4.58 | 1.53 | 有限合伙人 |
| 15 | 王福博 | 在职员工 | 4.58 | 1.53 | 有限合伙人 |
| 16 | 冯林 | 在职员工 | 4.58 | 1.53 | 有限合伙人 |
| 17 | 刘岩 | 在职员工 | 4.58 | 1.53 | 有限合伙人 |
| 18 | 宋明杰 | 在职员工 | 4.58 | 1.53 | 有限合伙人 |
| 19 | 姚立辉 | 在职员工 | 2.75 | 0.92 | 有限合伙人 |
| 20 | 朱军 | 在职员工 | 2.75 | 0.92 | 有限合伙人 |
| 21 | 崔程程 | 在职员工 | 2.75 | 0.92 | 有限合伙人 |
| 22 | 范华强 | 在职员工 | 2.75 | 0.92 | 有限合伙人 |
| 23 | 荣迎东 | 在职员工 | 2.75 | 0.92 | 有限合伙人 |
| 24 | 余万 | 在职员工 | 2.75 | 0.92 | 有限合伙人 |
| 25 | 刘月强 | 在职员工 | 2.75 | 0.92 | 有限合伙人 |
| 26 | 崔志东 | 在职员工 | 2.75 | 0.92 | 有限合伙人 |
| 27 | 刘鑫 | 在职员工 | 2.75 | 0.92 | 有限合伙人 |
| 28 | 刘聪 | 在职员工 | 2.75 | 0.92 | 有限合伙人 |
| 29 | 万达 | 在职员工 | 1.83 | 0.61 | 有限合伙人 |
| 30 | 陈义 | 在职员工 | 1.83 | 0.61 | 有限合伙人 |
| 31 | 王会 | 在职员工 | 1.37 | 0.46 | 有限合伙人 |
| 32 | 徐浩 | 在职员工 | 1.37 | 0.46 | 有限合伙人 |
| 33 | 卢巍巍 | 在职员工 | 1.37 | 0.46 | 有限合伙人 |
| 34 | 薄伟 | 在职员工 | 1.37 | 0.46 | 有限合伙人 |
| 35 | 刁杰 | 在职员工 | 1.37 | 0.46 | 有限合伙人 |
| 36 | 于洪江 | 在职员工 | 1.37 | 0.46 | 有限合伙人 |
| 37 | 浦丰瑞 | 在职员工 | 1.37 | 0.46 | 有限合伙人 |
| 38 | 刘杨 | 在职员工 | 1.37 | 0.46 | 有限合伙人 |
| 39 | 蒋瀚达 | 在职员工 | 1.37 | 0.46 | 有限合伙人 |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在公司任职情况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 40 | 汪乾锦 | 在职员工 | 1.37 | 0.46 | 有限合伙人 |
| 41 | 王雄伟 | 在职员工 | 1.37 | 0.46 | 有限合伙人 |
| 42 | 万浩 | 在职员工 | 1.37 | 0.46 | 有限合伙人 |
| 合计 | 300.00 | 100.00 | |||
(二)员工持股平台的股份锁定承诺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的相关内容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发行前股权结构 | 发行后股权结构 | 限售期 | ||
| 股数(万股) | 比例(%) | 股数(万股) | 比例(%) | |||
| 一、限售流通股 | ||||||
| 1 | 易实思远 | 2,631.1907 | 35.08 | 2,631.1907 | 26.31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2 | 郭寅 | 920.0799 | 12.27 | 920.0799 | 9.20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3 | 易实唯诚 | 465.3422 | 6.20 | 465.3422 | 4.65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4 | 易实天诚 | 446.4290 | 5.95 | 446.4290 | 4.46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5 | 庄洵 | 300.2737 | 4.00 | 300.2737 | 3.00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6 | 苏州方续 | 295.5552 | 3.94 | 295.5552 | 2.96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7 | 苏州方广 | 279.8214 | 3.73 | 279.8214 | 2.8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8 | 郭磊 | 275.0583 | 3.67 | 275.0583 | 2.75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9 | 尹仕斌 | 275.0570 | 3.67 | 275.0570 | 2.75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10 | 海邦展优 | 243.3338 | 3.24 | 243.3338 | 2.4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1 | 易实至诚 | 212.2831 | 2.83 | 212.2831 | 2.12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12 | 景宁鑫谷 | 194.9995 | 2.60 | 194.9995 | 1.9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3 | 常州方广 | 111.4831 | 1.49 | 111.4831 | 1.11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4 | 盛际福源 | 88.2973 | 1.18 | 88.2973 | 0.88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5 | 高新科创 | 87.7783 | 1.17 | 87.7783 | 0.88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6 | 芯泉创投 | 87.7274 | 1.17 | 87.7274 | 0.88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7 | 付艳秀 | 74.5661 | 0.99 | 74.5661 | 0.75 |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 |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发行前股权结构 | 发行后股权结构 | 限售期 | ||
| 股数(万股) | 比例(%) | 股数(万股) | 比例(%) | |||
|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 ||||||
| 18 | 海邦数瑞 | 65.2163 | 0.87 | 65.2163 | 0.6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9 | 维科控股 | 60.0005 | 0.80 | 60.0005 | 0.6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0 | 安丰富盛 | 50.0000 | 0.67 | 50.0000 | 0.50 |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
| 21 | 顾学群 | 45.0001 | 0.60 | 45.0001 | 0.4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2 | 许建飞 | 41.6667 | 0.56 | 41.6667 | 0.42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23 | 魏宏锟 | 35.3814 | 0.47 | 35.3814 | 0.3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4 | 安丰元港 | 33.3333 | 0.44 | 33.3333 | 0.33 |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
| 25 | 云栖创投 | 32.6082 | 0.43 | 32.6082 | 0.3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6 | 银杏橙 | 32.6082 | 0.43 | 32.6082 | 0.3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7 | 天津海棠 | 29.9996 | 0.40 | 29.9996 | 0.3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8 | 杭州科瑞 | 27.7778 | 0.37 | 27.7778 | 0.28 |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
| 29 | 天津浙信 | 23.5870 | 0.31 | 23.5870 | 0.24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30 | 北洋海棠 | 19.6560 | 0.26 | 19.6560 | 0.2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31 | 叶建毅 | 13.8889 | 0.19 | 13.8889 | 0.14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32 | 国证投资 | - | - | 100.0000 | 1.00 | 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 |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发行前股权结构 | 发行后股权结构 | 限售期 | ||
| 股数(万股) | 比例(%) | 股数(万股) | 比例(%) | |||
| 33 | 员工资管计划 | - | - | 162.3055 | 1.6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34 |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 - | - | 184.0927 | 1.84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35 | 网下限售股份 | - | - | 125.1776 | 1.25 | 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
| 小计 | 7,500.00 | 100.00 | 8,071.5758 | 80.72 |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 本次公开发行的流通股股东 | 1928.4242 | 19.28 | - | |||
| 合计 | 7,500.00 | 100.00 | 10,000.00 | 100.00 | - | |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 1 | 易实思远 | 2,631.1907 | 26.31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2 | 郭寅 | 920.0799 | 9.20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3 | 易实唯诚 | 465.3422 | 4.65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4 | 易实天诚 | 446.4290 | 4.46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5 | 庄洵 | 300.2737 | 3.00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6 | 苏州方续 | 295.5552 | 2.96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7 | 苏州方广 | 279.8214 | 2.8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8 | 郭磊 | 275.0583 | 2.75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9 | 尹仕斌 | 275.0570 | 2.75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10 | 海邦展优 | 243.3338 | 2.4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合计
| 合计 | 6,132.1412 | 61.32 | - |
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446.3982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7.86%,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53.6018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具体如下: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类型 | 获配股数(万股) | 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 | 获配金额(万元) | 限售期 |
| 1 | 国证投资 | 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 100.0000 | 4.00% | 5,595.00 | 24个月 |
| 2 | 1号资管计划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32.4575 | 1.30% | 1,816.00 | 12个月 |
| 3 | 2号资管计划 | 129.8480 | 5.19% | 7,265.00 | 12个月 |
| 4 | 广祺玖号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26.8096 | 1.07% | 1,500.00 | 12个月 |
| 5 | 上汽金控 | 33.9588 | 1.36% | 1,899.99 | 12个月 | |
| 6 | 耀宁科技 | 51.8319 | 2.07% | 2,899.99 | 12个月 | |
| 7 | 安鹏科创基金 | 53.6193 | 2.14% | 3,000.00 | 12个月 | |
| 8 | 复星高科 | 17.8731 | 0.71% | 1,000.00 | 12个月 |
合计
| 合计 | 446.3982 | 17.86% | 24,975.98 | - |
(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况
1、投资主体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分别为国证资管易思维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国证资管易思维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述资管计划后文统称为“发行人员工资管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发行人员工资管计划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合计为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6.49%,即162.3055万股,获配金额为9,080.99万元。
(1) 1号资管计划
产品名称:国证资管易思维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时间:2025年12月15日备案时间:2025年12月23日投资类型:混合类募集资金规模:2,270万元认购资金上限:1,816万元管理人:国投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实际支配主体:国证资管,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易思维员工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姓名、职务及份额持有比例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实际缴款金额(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 | 员工类别 | 任职单位 /合同签署单位 |
| 1 | 徐庆涛 | 方案部工程师 | 70.00 | 3.08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2 | 孙颖 | 产品技术中心工程师 | 70.00 | 3.08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3 | 邱龙云 | 软件部工程师 | 60.00 | 2.64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4 | 徐航 | 软件部经理 | 60.00 | 2.64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5 | 李章 | 软件部工程师 | 60.00 | 2.64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6 | 阮桂龙 | 硬件部经理 | 60.00 | 2.64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7 | 冯宇深 | 产品技术中心工程师 | 60.00 | 2.64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8 | 侯旭一 | 产品技术中心工程师 | 60.00 | 2.64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9 | 陈仙勇 | 结构组工程师 | 60.00 | 2.64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10 | 张志伟 | 轨交事业部经理 | 60.00 | 2.64 | 核心员工 | 天津易思维 |
| 11 | 周辉 | 系统测试组主管 | 50.00 | 2.20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12 | 商朋朋 | 软件部工程师 | 50.00 | 2.20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13 | 赵素雷 | 产品技术中心工程师 | 50.00 | 2.20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14 | 卫小帅 | 产品技术中心工程师 | 50.00 | 2.20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实际缴款金额(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 | 员工类别 | 任职单位 /合同签署单位 |
| 15 | 周嵩怡 | 方案部主管 | 50.00 | 2.20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16 | 徐海峰 | 结构组主管 | 40.00 | 1.76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17 | 杨钰垚 | 总经理办公室业务助理 | 40.00 | 1.76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18 | 胡正凯 | 方案部工程师 | 40.00 | 1.76 | 核心员工 | 天津易思维 |
| 19 | 刘美甜 | 总经理办公室主管 | 40.00 | 1.76 | 核心员工 | 天津易思维 |
| 20 | 杨波 | 软件部工程师 | 40.00 | 1.76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21 | 沈梦婷 | 软件部工程师 | 40.00 | 1.76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22 | 于洪江 | 工程项目部主管 | 40.00 | 1.76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23 | 陈佳兴 | 硬件部工程师 | 40.00 | 1.76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24 | 杨顺达 | 硬件部工程师 | 40.00 | 1.76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25 | 张宇泰 | 硬件部工程师 | 40.00 | 1.76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26 | 赵进 | 产品技术中心工程师 | 40.00 | 1.76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27 | 李天一 | 产品技术中心工程师 | 40.00 | 1.76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28 | 陈强 | 产品技术中心工程师 | 40.00 | 1.76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29 | 杜学强 | 产品技术中心工程师 | 40.00 | 1.76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30 | 刘方明 | 产品技术中心工程师 | 40.00 | 1.76 | 核心员工 | 天津易思维 |
| 31 | 杨秀波 | 产品技术中心工程师 | 40.00 | 1.76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32 | 姜硕 | 产品技术中心工程师 | 40.00 | 1.76 | 核心员工 | 天津易思维 |
| 33 | 陈冠珲 | 产品技术中心工程师 | 40.00 | 1.76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34 | 左苇 | 产品技术中心工程师 | 40.00 | 1.76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35 | 魏志博 | 产品技术中心工程师 | 40.00 | 1.76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36 | 曾璇 | 产品技术中心工程师 | 40.00 | 1.76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37 | 茅骥弘 | 销售部经理 | 40.00 | 1.76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38 | 潘凯岑 | 销售部经理 | 40.00 | 1.76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39 | 朱昌 | 销售部经理 | 40.00 | 1.76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实际缴款金额(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 | 员工类别 | 任职单位 /合同签署单位 |
| 40 | 潘耀华 | 销售部经理 | 40.00 | 1.76 | 核心员工 | 天津易思维 |
| 41 | 李林鹤 | 总经理办公室主管 | 40.00 | 1.76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42 | 孙燕 | 人力资源部专员 | 40.00 | 1.76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43 | 张华东 | 硬件部工程师 | 40.00 | 1.76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44 | 郭孟宇 | 硬件部工程师 | 40.00 | 1.76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45 | 潘立皓 | 硬件部工程师 | 40.00 | 1.76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46 | 张洪彬 | 硬件部工程师 | 40.00 | 1.76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47 | 张宾 | 硬件部工程师 | 40.00 | 1.76 | 核心员工 | 天津易思维 |
| 48 | 谭华军 | 硬件部工程师 | 40.00 | 1.76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49 | 王爱平 | 软件部工程师 | 40.00 | 1.76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50 | 徐伟 | 硬件部工程师 | 40.00 | 1.76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合计 | 2,270.00 | 100.00 | - | - | ||
注1:参与该资管计划的员工任职单位与合同签署单位一致;注2:天津易思维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注3:1号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8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及相关费用的金额为1,816万元。
(2)2号资管计划
产品名称:国证资管易思维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时间:2025年12月15日备案时间:2025年12月23日投资类型:权益类募集资金规模:7,265万元认购资金上限:7,265万元管理人:国投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实际支配主体:国证资管,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易思维员工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姓名、职务及份额持有比例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实际缴款金额(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 | 员工类别 | 任职单位 /合同签署单位 |
| 1 | 郭寅 | 总经理 | 750.00 | 10.32 | 高级管理人员 | 发行人 |
| 2 | 庄洵 | 软件部总监 | 450.00 | 6.19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3 | 吕猛 | 硬件部总监 | 450.00 | 6.19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4 | 尹仕斌 | 产品技术中心首席技术官 | 400.00 | 5.51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5 | 崔鹏飞 |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400.00 | 5.51 | 高级管理人员 | 发行人 |
| 6 | 刘涛 | 产品技术中心主管 | 250.00 | 3.44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7 | 孙博 | 产品管理部经理 | 250.00 | 3.44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8 | 郭思阳 | 轨交事业部副总经理 | 250.00 | 3.44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9 | 郭磊 | 副总经理 | 250.00 | 3.44 | 高级管理人员 | 发行人 |
| 10 | 张晓龙 | 工程项目部总监 | 250.00 | 3.44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11 | 肖亮 | 副总经理 | 250.00 | 3.44 | 高级管理人员 | 发行人 |
| 12 | 刘海庆 | 产品技术中心主管 | 250.00 | 3.44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13 | 杨宗广 | 工程项目部主管 | 160.00 | 2.20 | 核心员工 | 杭州禹奕 |
| 14 | 孙永明 | 项目管理组主管 | 150.00 | 2.06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15 | 穆港 | 轨交事业部副总经理 | 150.00 | 2.06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16 | 张楠楠 | 产品技术中心主管 | 150.00 | 2.06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17 | 谢宗文 | 销售部经理 | 150.00 | 2.06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18 | 陈勖 | 轨交事业部副总经理 | 150.00 | 2.06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19 | 高邦 | 工程项目部主管 | 125.00 | 1.72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20 | 李斌 | 销售部经理 | 120.00 | 1.65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21 | 沈彬 | 综合管理部经理 | 110.00 | 1.51 | 核心员工 | 杭州禹奕 |
| 22 | 王伟 | 产品技术中心主管 | 100.00 | 1.38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23 | 张成方 | 供应链部经理 | 100.00 | 1.38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24 | 牟帅 | 方案部主管 | 100.00 | 1.38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25 | 王婷婷 | 证券事务代表 | 100.00 | 1.38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26 | 高圩 | 软件部经理 | 100.00 | 1.38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27 | 方建胜 | 软件部主管 | 100.00 | 1.38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28 | 叶琨 | 产品技术中心主管 | 100.00 | 1.38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29 | 吴雨祥 | 产品技术中心主管 | 100.00 | 1.38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30 | 冯伟昌 | 产品技术中心算法专家 | 100.00 | 1.38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31 | 周同贵 | 产品管理部工程师 | 100.00 | 1.38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32 | 冯潇 | 销售部经理 | 100.00 | 1.38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33 | 尤依拉 | 销售部经理 | 100.00 | 1.38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34 | 闫峰 | 销售部总监 | 100.00 | 1.38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35 | 于浩 | 航空航天事业部副总经理 | 100.00 | 1.38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36 | 胡莹莹 | 人力资源部总监 | 100.00 | 1.38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37 | 马坤 | 软件部工程师 | 100.00 | 1.38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38 | 李怡鑫 | 软件部工程师 | 100.00 | 1.38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39 | 钱锋 | 方案部经理 | 100.00 | 1.38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合计 | 7,265.00 | 100.00 | - | - | ||
注1:参与该资管计划的员工任职单位与合同签署单位一致;注2:杭州禹奕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2025年12月23日,1号资管计划与2号资管计划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经备案的产品编码分别为SBML82、SBML83,管理人为国证资管。
发行人员工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况
国证投资是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投证券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上证发[2025]46号),本次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国证投资跟投比例为本次发行规模的4%, 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00万元。国证投资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4%,即
100.00万股,获配金额为5,595.00万元。
国证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国投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5MA1K49GY36 |
| 法定代表人 | 严俊涛 |
| 注册资本 | 250,000万元 |
| 营业期限 | 2019年1月14日至长期 |
|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3楼A103 |
| 经营范围 | 实业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国证投资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况
除上述主体外,公司引入“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参与战略配售。
其他战略投资者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参与战略配售的具体数量和金额详见本节之“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之“(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情况”。
其他战略投资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五)战略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2026年1月23日(T-6日)公布的《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已披露战略配售方式、
战略配售股票数量上限、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等。2026年1月28日(T-3日)(含T-3日)之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向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缴纳认购资金。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确定各投资者最终配售金额、配售数量并通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因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金额低于其预缴的金额,主承销商已及时退回差额。
2026年1月30日(T-1日)公布的《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告》已披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的证券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2026年2月4日(T+2日)公布的《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已披露最终获配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证券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 发行数量 | 2,500.00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涉及老股转让) |
发行价格
| 发行价格 | 55.95元/股 |
每股面值
| 每股面值 | 1.00元 |
发行市盈率
| 发行市盈率 | 90.39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发行后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发行市净率
| 发行市净率 | 3.20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
发行方式
| 发行方式 |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500.0000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446.3982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7.86%;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248.2018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248.2018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805.4000万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802.2206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3.1794万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3.1794万股 |
发行后每股收益
| 发行后每股收益 | 0.62元(按202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17.51元(按2025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 募集资金总额为:139,875.00万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验证情况: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2月6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审〔2026〕53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6年2月6日止,易思维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00.0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9,87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666.71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8,208.29万元。 |
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万元)
| 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万元) | 发行费用总额 | 11,666.71 |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8,432.50 |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900.00 |
律师费用
| 律师费用 | 817.43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471.70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45.08 |
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 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 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为128,208.29万元。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东转让股份 |
发行后股东户数
| 发行后股东户数 |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1,891户。 |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易思维委托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天健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2025〕16559号《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5年6月30日,天健会计师对公司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和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天健审〔2025〕16786号),主要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阅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5年度业绩预计情况
在2025年1~6月经审计财务数据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目前经营状况,预计公司2025年全年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度 | 变动率(%) | 2024年度 |
| 营业收入 | 43,264.98~45,211.91 | 10.25~15.21 | 39,242.06 |
| 营业成本 | 15,428.02~16,122.28 | 14.08~19.22 | 13,523.38 |
| 利润总额 | 7,573.26~8,825.92 | -10.17~4.69 | 8,430.22 |
| 净利润 | 7,573.26~8,825.92 | -10.39~4.43 | 8,451.53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7,899.20~9,151.87 | -7.77~6.86 | 8,564.23 |
| 项目 | 2025年度 | 变动率(%) | 2024年度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7,009.36~8,262.02 | 13.24~33.47 | 6,190.01 |
注:上述2025年度的业绩预计情况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2024年度经营业绩为经会计师审计数据。
由上表可见,预计2025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25%~15.2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同比变动幅度为-7.77~6.8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同比增长13.24%~33.47%。公司牢牢把握新能源汽车爆发式增长、机器视觉在汽车制造领域渗透率不断提升的机遇,实现了业绩在报告期内的持续增长,预计在2025年仍保持增长趋势。
公司未编制和披露盈利预测信息,上述2025年度业绩预计是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上述测算未经申报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盈利预测,亦不构成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已与保荐人国投证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 1 | 易思维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 | 358487251872 |
| 2 | 易思维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 | 3310010130120100228553 |
| 3 | 易思维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 | 86021110001485599 |
| 4 | 易思维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 3301041060007323615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或应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国投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国投证券同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 名称 |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王苏望 |
住所
|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
电话
| 电话 | 021-35082926 |
传真
| 传真 | 021-35082926 |
保荐代表人/联系人
| 保荐代表人/联系人 | 陈毅浩、唐斌 |
项目协办人
| 项目协办人 | 龙云飞 |
项目组成员
| 项目组成员 | 王琰、郭翔宇、张怡婷、李欣、姬烨超、姚垚、高洋、李晓杰、王定杨 |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陈毅浩,保荐代表人,国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业务副总裁,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曾先后参与鸣志电器(603728)、中洲特材(300963)等多个IPO项目;参与英特集团(000411)、国栋建设(600321)、乐金健康(300247)等上市公司收购项目收购方财务顾问项目;参与滨海能源(000695)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项目以及多家拟上市公司改制辅导、财务顾问等工作。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记录良好。
唐斌,保荐代表人,国投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总监,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法律职业资格,曾先后负责或参与微创光电(430198)精选层公开发行股票、天振股份(301356)创业板IPO、寒武纪(688256)科创板上市(联合承销)、上阀股份(837038)新三板挂牌、鸣志电工(870151)新三板挂牌等项目。在执业
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易实思远的承诺
(1)锁定期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如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2)减持意向
本单位持续看好发行人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发行人发展,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单位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①减持的前提条件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未发生《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股东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②减持的方式、数量、价格及期限
本单位承诺:(1)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3)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
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单位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本单位承诺减持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本单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减持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其他不得减持情形
若发行人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或发行人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本单位不减持公司股份。
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郭寅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
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其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若本人拟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减持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若发行人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或发行人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7)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3、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郭磊、尹仕斌、庄洵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若本人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以下统称“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6)若发行人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或发行人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7)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8)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4、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崔鹏飞、肖亮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若本人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以下统称“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6)若发行人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或发行人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7)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8)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5、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吕猛、孙燕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3)本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如出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本人不得减持公司
股份的情形,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4)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6、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QIANFENG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4)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7、发行人股东易实天诚、易实至诚承诺
(1)锁定期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减持意向
本单位持续看好发行人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发行人发展,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单位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①减持的前提条件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未发生《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
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股东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②减持的方式、数量、价格及期限
本单位承诺:(1)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
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价格应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本单位承诺减持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减持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
如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在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8、发行人股东易实唯诚承诺
(1)锁定期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减持意向
本单位持续看好发行人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发行人发展,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单位拟减持
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①减持的前提条件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未发生《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股东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②减持的方式、数量、价格及期限
本单位承诺:(1)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
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价格应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本单位承诺减持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本单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减持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
如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在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9、发行人股东苏州方广、常州方广、苏州方续承诺
(1)锁定期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减持意向
本单位持续看好发行人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发行人发展,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单位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①减持的前提条件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未发生《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股东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②减持的方式、数量、价格及期限
本单位承诺:(1)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但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如因本单位符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或其他相关减持规定的,应依照或参照相应规定执行。
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价格应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本单位承诺减持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本单位与苏州方续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方广三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方续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方广三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方广三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方广三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减持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
如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在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10、发行人股东海邦数瑞、云栖创投、银杏橙、北洋海棠、景宁鑫谷、海邦展优、高新科创、天津海棠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如因本单位符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或其他相关减持规定应依照或参照相应规定执行的或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2)如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在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11、发行人股东盛际福源、天津浙信、维科控股、芯泉创投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
上述承诺。
(2)如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在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12、发行人股东魏宏锟、顾学群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在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13、发行人股东付艳秀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与本人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孰长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在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14、发行人股东杭州科瑞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与本单位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孰长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如因本单位符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或其他相关减持规定应依照或参照相应规定执行的或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2)如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在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15、发行人股东安丰富盛承诺
(1)本单位共持有发行人5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其中166,667股股份系本单位于发行人申报前6个月内自公司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与本单位取得前述股份之日起36个月的孰长期限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要求由公司回购;其余333,333股股份系本单位于发行人申报前6个月内自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处受让,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与本单位取得前述股份之日起36个月的孰长期限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要求由公司回购。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如因本单位符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或其他相关减持规定应依照或参照相应规定执行的或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2)如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在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16、发行人股东安丰元港承诺
(1)本单位共持有发行人333,333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其中111,111股股份系本单位于发行人申报前6个月内自公司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与本单位取得前述股份之日起36个月的孰长期限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要求由公司回购;其余222,222股股份系本单位于发行人申报前6个月内自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处受让,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与本单位取得前述股份之日起36个月的孰长期限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要求由公司回购。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如因本单位符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或其他相关减持规定应依照或参照相应规定执行的或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2)如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在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17、发行人股东许建飞承诺
(1)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416,667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系本人于发行人申报前6个月内自公司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与本人取得前述股份之日起36个月的孰长期限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要求由公司回购。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法
律后果。
(3)在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18、发行人股东叶建毅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与本人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孰长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在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稳定股价的措施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健康稳定,公司制定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①启动条件及程序:本次发行及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如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应当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②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1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具体措施和方案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的主体。除非后一顺位义务主体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否则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将按照如下顺位依次进行:(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可采取如下具体措施及方案:
①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I.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II.本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如果公司股份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以下事项将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即,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的义务:1)当发行人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而回购股票将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股东会批准等导致无法实施股票回购的,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不会致使发行人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公司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5个交易日以上;或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前述启动条件触发后的10个交易日内,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I.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通知公司;
II.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12个月内增持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票的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或累计12个月内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总额,不高于其上一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30%。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此期间增持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
增持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以下事项将触发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I.当发行人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而公司回购股票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者出现公司回购股票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均无法实施的情形;II.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而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5个交易日以上;或III.公司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
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前述启动条件触发后的10个交易日内,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I.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通知公司;
II.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单次或累计12个月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和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30%。
增持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本预案的修订权限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4)本预案的执行
①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等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②本预案适用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选举或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5)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该等单位及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③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④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延迟发放或扣减前述主体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薪酬,直至前述主体履行其增持义务。
2、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承诺
就上述稳定股价事宜,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如下:
(1)发行人的承诺
在触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所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采取如下措施:
①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制
定股份回购方案,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如本公司未履行如上承诺,本公司同意就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接受以下约束:
①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③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的承诺
在不迟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所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后的10个交易日内,本单位将根据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①将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通知发行人后,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发行人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②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已触发,本单位不会因在发行人股东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如单位未履行前述承诺,本单位同意就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接受以下约束:
①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③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④如未履行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发行人有权延迟发放或扣减本单位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薪酬,直至本单位履行其增持义务。
(3)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在不迟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所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后的1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①将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通知发行人后,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发行人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②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已触发,本人不会因在发行人股东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如本人未履行前述承诺,本人同意就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接受以下约束:
①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③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④如未履行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发行人有权延迟发放或扣减本人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其增持义务。
(4)董事(独董除外)及高管的承诺
在不迟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后的1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①将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通知发行人后,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发行人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②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已触发,本人不会因在发行人股东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如本人未履行前述承诺,本人同意就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接受以下约束:
①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③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④如未履行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发行人有权迟延发放或扣减本人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薪酬(如有),直至本人履行其增持义务。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单位/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讨论,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发生上述情形时,本单位/本人承诺将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股东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四)发生欺诈发行情形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承诺人/本单位/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为保护本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就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事宜,特承诺如下:
(1)迅速提升本公司整体实力,提升本公司核心竞争力。
(2)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营效率,降低营业成本,从而进一步提升本公司的盈利能力。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管理,同时合理安排募集资金投入过程中的时间进度安排,将短期闲置的资金用作补充营运资金,提高该部分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从而进一步提高本公司的盈利能力。
(4)加快募投项目进度,尽量缩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益实现的时间,从而在未来达产后可以增加股东的分红回报。
(5)重视对股东的回报,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已在本次发行后适用的本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详细规定,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后适用的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6)若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本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7)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公司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2、控股股东的承诺
(1)本单位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2)若本单位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单位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单位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3)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单位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单位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将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未来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8)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9)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未来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
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六)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将严格执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承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提出并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股东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控股股东的承诺
本单位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承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
回报规划,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本单位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4、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的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承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5、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2)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七)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发行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及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公司将安排对提出索赔要求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登记,并在查实其主体资格及损失金额后及时支付赔偿金。
2、控股股东的承诺
本单位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发行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发行申请文件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单位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及发行申请文件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发行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发行申请文件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及发行申请文件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发行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发行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承诺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1、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所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本所作出的上述承诺被证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如就此发生争议,本所除积极应诉并配合调查外,本所将积极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2)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生效判决并判定本所出具的申报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造成重大影响,且本所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所在收到该等判定后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3)经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所认定的赔偿金额确定后,依据该等司法判决确定的形式进行赔偿。
3、上述承诺内容系本所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所自愿接受监督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
因我们为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承诺
本公司为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担相应赔偿金额;自本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或分配红利或派发红股(如有)。
(3)若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原因,且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如下:
(1)本单位/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单位/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单位/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
项措施予以约束:
①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单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除被强制执行、实施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本单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因本单位/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日;
③在因本单位/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前,本单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④如因本单位/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
⑤如本单位/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本人将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本单位/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单位/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单位/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单位/本人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
(九)业绩下滑后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1、控股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若出现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同)下滑50%以上情形的,本人将按以下方式延长届时所持股份(指“本单位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下同)的锁定期限: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
上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2、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若出现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同)下滑50%以上情形的,本人将按以下方式延长届时所持股份(指“本单位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下同)的锁定期限: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十)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的承诺
(1)本单位及本单位所控制的其它企业,目前均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本单位及本单位所控制的其它企业,不会:
①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②以任何形式支持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③以其它方式介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则因此而取得的相关收益将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本单位谨此确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于本单位担任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
本函及本函项下之承诺均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单位在本函项下的其它承诺。
2、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它企业,目前均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它企业,不会:
①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②以任何形式支持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③以其它方式介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则因此而取得的相关收益将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谨此确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于本人担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本函及本函项下之承诺均不可撤销;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人在本函项下的其它承诺。
(十一)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的承诺
(1)自2022年1月1日至今,本单位以及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单位将尽量避免本单位以及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3)本单位及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4)本单位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发行人行
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单位及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发行人进行的关联交易,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单位及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须对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的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2、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自2022年1月1日至今,本人以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3)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4)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发行人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发行人进行的关联交易,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须对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的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3、发行人股东易实唯诚承诺
(1)自2022年1月1日至今,本单位以及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单位将尽量避免本单位以及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3)本单位及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4)本单位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发行人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单位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发行人进行的关联交易,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单位须对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的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4、发行人股东易实天诚、易实至诚承诺
(1)自2022年1月1日至今,本单位以及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单位将尽量避免本单位以及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3)本单位及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4)本单位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发行人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单位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发行人进行的关联交易,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单位须对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的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5、发行人股东苏州方广、常州方广、苏州方续承诺
(1)自2022年1月1日至今,本单位以及本单位所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单位将尽量避免本单位以及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3)本单位及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
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4)本单位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发行人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单位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发行人进行的关联交易,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单位须对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的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6、发行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2022年1月1日至今,本人以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3)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4)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发行人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发行人进行的关联交易,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须对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的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关于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和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应当披露的信息;
2、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3、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除已披露的本公司原股东国投基金与本次发行上市保荐机构国投证券关联关系外,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4、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况;
5、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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