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思维(688816)_公司公告_3-1-2发行保荐书

时间:2023年9月28日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3幢495室公司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1088号邮政编码:310052电话号码:0571-86773551传真号码:0571-86773551互联网网址:http://www.isv-tech.com电子信箱:ir@isv-tech.com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负责人:崔鹏飞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电话 :0571-85378319业务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光学仪器制造;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铁路专用测量或检验仪器制造;铁路专用测量或检验仪器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四、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3-1-2发行保荐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21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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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思维”“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本次发行”),并已聘请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本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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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目录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名称 ...... 3

二、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 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四、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 4

五、本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与内核意见 ......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7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8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8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8

三、保荐机构结论性意见 ...... 8

第四节 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0

一、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10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 10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0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0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1

六、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做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事项的核查意见 ...... 13

七、关于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 14

八、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及结论 ...... 17

九、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17

十、对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 17

十一、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情况 ...... 26

十二、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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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国投证券指定陈毅浩、唐斌为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指定龙云飞为项目协办人;指定王琰、郭翔宇、张怡婷、李欣、姬烨超、姚垚、高洋、李晓杰、王定杨为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陈毅浩,保荐代表人,国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业务副总裁,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曾先后参与鸣志电器(603728)、中洲特材(300963)、新疆钵施然等多个IPO项目;参与英特集团(000411)、国栋建设(600321)、乐金健康(300247)等上市公司收购项目收购方财务顾问项目;参与滨海能源(000695)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项目以及多家拟上市公司改制辅导、财务顾问等工作。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记录良好。

唐斌,保荐代表人,国投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总监,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法律职业资格,曾先后负责或参与微创光电(430198)精选层公开发行股票、天振股份(301356)创业板IPO、寒武纪(688256)科创板上市(联合承销)、上阀股份(837038)新三板挂牌、鸣志电工(870151)新三板挂牌等项目。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记录良好。

(二)项目协办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项目协办人:龙云飞,国投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曾先后参与富岭股份IPO项目、宝武碳业IPO项目。本次作为易思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协办人,协助保荐人履行相关职责。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成员:王琰、郭翔宇、张怡婷、李欣、姬烨超、姚垚、高洋、李晓杰、王定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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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Isvision (Hangzhou)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7,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郭寅
成立时间:2017年12月19日
整体变更日期:2023年9月28日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3幢495室
公司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1088号
邮政编码:310052
电话号码:0571-86773551
传真号码:0571-86773551
互联网网址:http://www.isv-tech.com
电子信箱:ir@isv-tech.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负责人:崔鹏飞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电话 :0571-85378319
业务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光学仪器制造;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铁路专用测量或检验仪器制造;铁路专用测量或检验仪器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四、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发行人原股东国投基金曾持有发行人5.66%的股份。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国投基金26.85%的股份,为国投基金的第一大股东并实际控制国投基金;同时,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41.62%股份,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国投证券为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因此,发行人原股东国投基金与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国投证券均为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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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情形外,国投证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其他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在发行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本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与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项目审核的主要流程如下:

1、项目组现场了解情况及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出具立项申请报告;

2、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下属股票保荐承销业务立项审核委员会召开立项评审会,判断项目保荐及承销风险,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提示和论证,并进行立项表决;

3、本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和内核部进行现场审核;

4、本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对申请文件和保荐工作底稿进行审核,内核部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申请文件提交内核委员审阅;

5、本保荐机构内核专员对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质控专员就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问核;

6、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召开内核会议,参会内核委员就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查阅全套申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说明及证明资料,提出内核反馈意见;

7、本保荐机构内核部汇总内核委员的内核反馈意见,将内核反馈意见汇总反馈给项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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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项目组对内核反馈意见汇总进行答复并反馈给内核部和参会内核委员,并对申请文件进行相应修改;

9、参会内核委员对项目组反馈回复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通过内核进行表决。

10、项目组正式申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质量控制部和内核部,并根据有关意见对申报文件进行相应修改。

11、项目组将申报材料提交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后,项目组须将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历次问询函回复/反馈意见回复、申报材料更新及向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其他文件提交质量控制部和内核部,经质量控制部和内核部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12、项目获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后,项目组须将发行上市期间需经审核的发行文件提交质量控制部和内核部,经质量控制部和内核部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二)内核意见

经按内部审核程序对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核,本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内核意见如下:

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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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作为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机构: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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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的规定,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除聘请保荐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以外,还聘请了弗若斯特沙利文(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发行人提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服务,聘请了境外律师事务所Taft, Stettinius &Hollister对发行人美国子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聘请境外律师事务所KNPP、Graf von Westphalen Rechtsanw?lteSteuerberater Partnerschaft mbB对发行人德国子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聘请君合律师事务所对发行人香港子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聘请杭州东瑞翻译有限公司为翻译机构,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外文文件翻译服务,聘请了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申报材料制作服务。

三、保荐机构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中,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除依法聘请证券服务机构,同时聘请本节第二部分所述机构之外,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前述相关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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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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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机构作为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办法》《保荐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5年3月19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本次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5年4月3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本次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发行人本次拟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每股股份应当支付相同价额,且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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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发办法》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规定了相关具体发行条件,本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该等发行条件的意见请见下文第五部分。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设立时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发行人前身易思维成立于2017年12月19日,发行人于2023年9月28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首发办法》第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因此,发行人系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已达3年以上。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和内部制度文件,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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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16559号)并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根据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16560号)并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综上,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业务流程、内部制度、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设置情况;深入了解了发行人商业模式,就发行人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的独立性,对发行人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访谈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了解发行人业务流程和实际经营情况;核查了发行人资产权属证书、财务及审计报告、关联交易合同、银行账户流水等资料。经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工商登记材料、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文件,并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发行人管理层进行访谈。经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权属文件,核查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文件、财务及审计报告等资料,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等网站,查阅了发行人所属行业的行业研究报告、行业规划、相关产业政策、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和研究报告,并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了访谈。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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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综上,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营业执照,查阅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政府部门颁布的产业政策文件,取得了发行人所在地各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经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保荐机构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等网站,并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内《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网站公告,取得了发行人的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及出具的相关声明文件。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的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综上,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六、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做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11月30日发布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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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规的规定。

七、关于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发行人已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一)发行人已出具承诺:

“1、迅速提升本公司整体实力,提升本公司核心竞争力。

2、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营效率,降低营业成本,从而进一步提升本公司的盈利能力。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管理,同时合理安排募集资金投入过程中的时间进度安排,将短期闲置的资金用作补充营运资金,提高该部分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从而进一步提高本公司的盈利能力。

4、加快募投项目进度,尽量缩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益实现的时间,从而在未来达产后可以增加股东的分红回报。

5、重视对股东的回报,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已在本次发行后适用的本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详细规定,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后适用的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6、若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本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7、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公司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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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未来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

“1、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将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未来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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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8、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9、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已出具承诺:

“1、本单位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2、若本单位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单位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单位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3、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单位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单位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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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及结论根据中国证监会于《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20〕43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核查了审计截止日2025年6月30日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是否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业政策重大调整,进出口业务受到重大限制,税收政策出现重大变化,行业周期性变化,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或主要产品的生产,新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出现重大变化,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状况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九、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技术风险

(1)技术创新与产品迭代不及预期导致的风险

机器视觉产品开发涉及光学、机械、电子、算法、软件等多学科技术,各学科技术发展迅速,同时,汽车制造与轨交运维领域机器视觉应用需求不断增长,对相关产品的要求不断提升。以汽车制造领域为例,其对机器视觉设备的精度、适应性、鲁棒性、实时性与稳定性都有着较高要求,需要企业持续的资金和人才投入。行业内竞争企业的研发实力、对汽车生产工艺的理解也在不断进步。若未来公司不能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对前沿技术发展趋势进行准确分析和追踪,或者不能敏锐、及时把握市场动态及客户需求,则存在导致公司的技术创新与产品迭代偏离市场趋势和客户需求的风险,削弱公司目前竞争优势,进而对公司未来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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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心技术泄密的风险

公司自设立以来,围绕自身在机器视觉领域的研发及商业化构筑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布局,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共拥有国内外授权专利387项,其中发明专利200项、实用新型专利131项,外观设计专利56项,同时建立了保密、竞业限制等相关制度。

由于核心技术是公司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若未来核心技术人员或关键研发人员违反约定入职竞争企业,或公司相关人员在经营过程中未能遵守公司制度导致核心技术泄密,或将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竞争优势造成不利影响。

2、经营风险

(1)市场开拓不及预期和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2022年至2024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持续增长,分别为22,305.78万元、35,473.37万元及39,219.66万元,复合增长率达32.60%。公司在稳固现有行业地位的同时也在积极开拓更多市场,主要措施包括挖掘汽车制造上下游场景、开辟轨交运维领域、推动产品出海等。上述市场拓展举措受资金投入、人才储备、贸易政策等内外部诸多因素的影响,若未能顺利开展或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或将对公司未来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如果未来受到汽车制造固定投资大幅降低或终端消费者需求减弱、行业竞争加剧、原材料或人工成本大幅上升、技术更迭不达预期等不利因素影响,且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应对前述变化,将存在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2)境外经营的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拥有4家境外子公司,主要负责欧美市场的开拓和维护。全球化布局是公司发展的重要战略,也是公司未来业绩增长的主要来源之一,目前公司正持续扩大在海外拓展上的投入。公司在境外的经营需遵守所在地工商、税务、人力等监管要求和当地法律法规。若未来境外子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监管或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将增加公司对境外主体及人员的管理难度与成本,影响公司海外业务拓展,从而对公司整体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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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境外客户在同等情况下可能更倾向其本土供应商,或因为其供应商准入验证周期长而更愿意选择已有同类供应商,甚至受到非商业因素干扰供应商的选取。如公司不能提供行业领先的产品、更为全面的解决方案,可能面临海外业务开拓不及预期的情形,进而缩减公司未来的发展空间。

(3)关键人才流失的风险

汽车制造和轨交运维机器视觉行业的高素质人才紧缺,经过多年人才培养与梯队建设,公司组建了覆盖研发、销售、方案、交付等全业务链条的综合团队。随着公司在行业中市场地位的不断提高,公司员工可能成为同行业其他公司、下游公司争夺的对象。若未来公司不能在职业发展、股权激励、薪酬制度等方面持续提供具有竞争力的条件,可能会面临关键人员流失的风险,影响公司后续产品研发、市场推广、客户交付等工作,进而对公司长期发展和持续盈利产生不利影响。

3、内控及管理风险

(1)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郭寅。郭寅直接持有公司12.27%股份,通过实际控制易实思远、易实天诚、易实至诚分别间接控制公司35.08%股份、5.95%股份、2.83%股份,合计控制公司56.13%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保持不变,虽然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但仍可能存在郭寅利用其实际控制人的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或其他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公司的财务、投资、人事、管理等各方面重大经营决策施加有损于其他股东利益的影响。

(2)公司未来规模扩张导致的经营管理风险

公司经过多年持续发展,已逐步建立了较为稳定的经营管理体系。但随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逐步实施,公司资产规模、人员规模、管理机构等都将进一步扩大,与此对应的公司经营活动、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亦将趋于复杂,对公司管理团队的运营能力将提出更高的要求。如后续公司不能及时优化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不能相应提升管理团队治理水平,公司将面临因规模扩张带来的经营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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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较大带来的周转和减值风险

公司所处汽车行业存在项目周期长、结算账期长的特征。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合同资产账面余额合计分别为13,705.35万元、18,490.72万元、23,061.55万元和21,345.97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达61.40%、52.11%、58.77%和170.42%。若未来下游客户因行业周期性波动、财务状况恶化或付款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公司回款延迟,公司将面临坏账计提增加、资金周转压力加大的风险。

(2)高毛利率不能持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62.53%、64.68%、65.54%和61.22%,处于较高水平。该指标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政策、市场竞争态势、原材料价格等多重因素影响。若未来出现以下情形:下游应用领域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技术研发或客户响应能力未能适应行业升级需求、核心技术团队流失导致竞争力下降、客户议价压力加剧、原材料成本大幅上升或服务增值能力弱化等,公司将面临毛利率水平下行压力,从而导致公司营业利润下滑。

(3)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14,959.07万元、17,560.11万元、16,528.19万元和18,124.16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较高,同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分别为574.70万元、1,106.04万元、1,510.59万元和1,518.83万元。若未来出现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下游需求结构性变化或产品更新迭代等情形,可能导致存货周转效率下降,存货跌价准备进一步增加,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4)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政策变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及部分子公司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15%税率)等税收优惠政策,并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报告期内,公司获得的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2,391.16万元、3,239.50万元、3,404.14万元及1,448.94万元,其中因报告期前的累计未弥补亏损影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际不会影响公司净利润,该部分税收优惠分别为965.40万元、1,530.12万元、1,640.75万元及834.27万元,占净利润比例分别为189.14%、26.49%、19.41%及-12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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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对报告期内净利润影响分别为1,425.76万元、1,709.38万元、1,763.39万元及614.67万元,占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297.33%、29.59%、20.86%及-94.03%。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国家对公司此类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产业和高研发投入企业的鼓励和支持的相关政策,具有充分且稳定的政策依据。除上述税收优惠外,报告期内因公司长期重视研发投入,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公司获得产业扶持资金、各类研发课题政府专项补贴资金等,合计金额分别为634.86万元、1,919.54万元、2,150.63万元及177.65万元。

考虑所得税的影响,若发行人自2022年开始未能享受上述财政补助和税收优惠,对公司报告期内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2,060.63 万元、3,628.92 万元、3,914.02 万元及 792.33万元,占各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403.71%、62.82%、

46.31%及-121.21%,除2025年上半年经营业绩受季节性因素影响较大外,随着公司经营规模增加,该影响逐步减小。

未来如果上述政府补贴、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对公司不利的重大变化、或者未来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未通过,则公司盈利能力及财务状况将面临重大不利影响。

5、法律风险

(1)知识产权保护风险

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依赖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共拥有国内外授权专利387项,其中发明专利200项、实用新型专利131项,外观设计专利56项。公司通过申请专利及与研发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等方式对关键核心技术进行保护。若发生第三方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情况,可能需通过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而相关诉讼可能产生高额维权成本,且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或将对公司的发展和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报告期内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异地员工通过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及个别员工未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虽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对由此可能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额补偿责任,但公司仍存在因该等操作不合规而被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社会保险法》《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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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如责令补缴、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等)的风险。若发生前述情形,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对赌条款风险

根据现行有效的《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2025年4月)》的约定:(1)如公司未能于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部分投资方有权要求团队股东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权;(2)《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2025年4月)》自公司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被经海邦及方广基金认可的证券交易所受理之日前一日起终止,但在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以较早发生时点为准)时将自动恢复效力:①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主动撤回、被动撤回、或未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或相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核准、注册,或公司的上市保荐人撤回对公司的上市保荐;或②公司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领取注册的批文之日起12个月内未在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

如果未来发生触发回购的情形,则发行人团队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股份回购等义务,进而对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性等产生一定影响。

6、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机器视觉产品产业化基地项目、机器视觉研发中心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若未来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格局、产业政策或资本市场状况等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募集资金无法按计划足额到位,或项目组织管理不善、基建工程进度延误、设备采购安装调试不及预期等情形发生,将直接制约项目的投产进度、投资回收期及预期效益,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和预期效益达成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折旧摊销增加影响公司业绩与主要财务指标的风险

由于本次募投项目以资本性支出为主,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较本次发行前将显著增加,在投产当年及后续年度产生较大的新增折旧摊销等固定成本,预计每年新增折旧摊销金额在2,869.61万元至3,616.02万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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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若未来市场环境或下游需求出现重大变化,导致募投项目投产后未能按计划实现预期收益,可能导致新增收益无法覆盖新增折旧摊销成本,进而使公司面临利润下滑风险。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公司业绩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2,321.70万元、35,486.50万元、39,242.06万元和12,525.32万元,其中2022年~2024年复合增长率为32.59%,2025年1~6月同比增长13.01%;净利润分别为510.42万元、5,776.48万元、8,451.53万元和-653.69万元,其中2022年~2024年复合增长率为306.92%,2025年1~6月亏损主要系国内汽车主机厂及配套产业“年底结算”的行业习惯所致,且亏损同比收窄37.33%。公司收入、利润会受到宏观经济、产业政策、下游市场需求、行业竞争与季节性波动、国际政治等因素影响。若未来出现下游产线建设与改造等需求减少、公司主要产品销量下滑、季节性波动、市场竞争加剧导致主要产品毛利率下降等不利因素,将会对公司收入、利润水平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导致公司业绩出现波动的风险。

此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建成后,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较本次发行前将显著增加,自投产当年预计每年新增折旧摊销金额在2,869.61万元至3,616.02万元之间。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时间,在全部项目建设完成后才能逐步达到预期收益水平,因此公司短期内还存在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被摊薄,进而影响公司业绩的风险。

2、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近年来,公司的主要竞争企业伊斯拉、伯赛和Quiss先后被阿特拉斯·科普柯集团并购,并被整合为集团内的机器视觉解决方案部门,同行业可比公司凌云光、奥普特在2025年也均开展了并购。机器视觉企业的优胜劣汰、并购整合将成为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如果公司主要竞争企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整合能够在客户资源共享、研发资源协同、产品组合竞争等方面达到较好的效果,或将对公司当前的市场地位形成威胁,挤占公司市场份额,从而影响未来业绩。

此外,公司主要竞争对手均为全球汽车制造机器视觉龙头企业,设立时间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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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在40年以上,除在汽车制造领域有较高建树外,还横跨了其他多个行业并均取得良好业绩。虽然以公司为代表的国产厂商已经打破原先国际供应商对市场的垄断,但若公司无法及时、有效地把握市场动态及客户需求,加大在技术、产品等方面的研发投入与创新,前述全球汽车制造机器视觉龙头企业通过其拥有的资金、渠道等优势可能会抢回市场,新兴国产企业的涌现也可能对公司行业地位构成潜在威胁,公司或将面临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

3、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公司核心产品为机器视觉产品,主要服务于汽车制造、轨交运维等行业。由于这些行业与宏观经济周期密切相关,公司业务量也会随之波动。在宏观经济上行期间,国民消费能力提升,汽车企业投资意愿增强,轨道交通建设与维护投资加大,公司的业务量和盈利能力往往会相应增长;然而,当宏观经济下行时,公司业务量则可能受到波及,进而影响公司利润。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国际贸易环境依然复杂多变,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未来几年宏观经济增速有放缓的可能,会对公司的业务拓展、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三)其他风险

1、未能达到预计市值上市条件带来的发行失败风险

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科创板发行价格根据询价情况确定,上市条件与预计市值挂钩,发行结果将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证券市场行情、投资者认可度等综合因素影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公司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应当中止发行。因此,可能存在因公司预计本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而导致的发行失败风险。

十、对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自设立以来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股东出具的调查表、以及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官方网站(http://gs.amac.org.cn)关于“私募基金相关机构公示”栏目的网络查询结果并经访谈,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现有股东31名,其中自然人股东9人,非自然人股东2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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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备案私募基金的股东

发行人现有14名股东苏州方续、苏州方广、海邦展优、景宁鑫谷、常州方广、高新科创、海邦数瑞、安丰富盛、安丰元港、云栖创投、银杏橙、天津海棠、杭州科瑞、北洋海棠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编号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名称管理人 登记编号
1苏州方续SAAG25上海方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P1034285
2苏州方广SLU083上海方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P1034285
3海邦展优SABH63浙江海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P1065980
4景宁鑫谷SABA64浙江银杏谷投资有限公司P1003808
5常州方广SNF349上海方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P1034285
6高新科创SB8907杭州禾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P1073174
7海邦数瑞SVX924浙江海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P1065980
8安丰富盛SSM596安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P1007683
9安丰元港SACP39杭州安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P1074299
10云栖创投SY6064浙江银杏谷投资有限公司P1003808
11银杏橙SQK754浙江银杏谷投资有限公司P1003808
12天津海棠STW784天津海棠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P1019164
13杭州科瑞SNA795浙江海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P1065980
14北洋海棠SJX435天津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P1000747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发行人股本情况”部分详细披露了现有合伙企业/法人股东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查情况以及金融产品纳入监管情况。

(二)其他股东

1、境内合伙企业股东

非自然人股东中,易实唯诚、易实天诚、易实至诚、盛际福源、芯泉创投、天津浙信等6名股东属于有限合伙企业。

易实天诚、易实至诚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出资来源于各员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其资产亦未委托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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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进行管理,也未担任任何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及“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情形,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手续。

易实唯诚为发行人主要创始股东及外部投资人控制平台,出资来源于各合伙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其能够严格按照合伙协议经营,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及聘请管理人管理其日常经营及对外投资等经营性事务的情形;故前述三家合伙企业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或备案程序。盛际福源、芯泉创投、天津浙信为外部投资人,出资来源于其合伙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其能够严格按照合伙协议经营,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及聘请管理人管理其日常经营及对外投资等经营性事务的情形;故前述三家合伙企业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或备案程序。

2、境内公司法人股东

非自然人股东中,易实思远、维科控股等2名股东属于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易实思远系实际控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股权投资。

公司股东维科控股为外部投资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实业投资、纺织品加工制造、房地产开发、进出口业务。

前述两名股东均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及聘请管理人管理其日常经营及对外投资等经营性事务的情形,故其投资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或备案程序。

十一、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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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及审议上述文件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等资料,认为:发行人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符合规定,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注重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二、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公司专注于汽车制造机器视觉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为汽车整车及零部件制造过程的各工艺环节提供机器视觉解决方案,是该领域国内市占率第一的国家重点“小巨人”企业,在成功打破国外厂商长期垄断的同时加速推动了国内汽车制造的数智化进程。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业绩增长较快,表现出较好的盈利能力。基于以下分析,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一)发行人未来发展面临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

1、国家政策鼓励机器视觉行业发展

公司所从事的汽车制造机器视觉行业,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之智能制造装备产业。相关部门陆续发布了《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智能检测装备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等产业支持政策,明确将基于人机协作的生产过程优化、质量在线精密检测、生产过程精益管控等关键核心技术列为重点发展方向。在政策支持下,汽车制造加速向智能化、自动化升级,机器视觉作为汽车智能制造的核心技术之一,在机器人引导、质量检测、精密测量等环节的应用需求持续增长,行业内企业将迎来良好发展机遇。

2、国内汽车制造持续发展,拉动机器视觉行业需求

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预测,中国汽车制造机器视觉市场规模将在2024~2029年间实现显著扩张,从31.1亿元跃升至74.0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达18.9%。这一增长态势主要受到两方面因素影响:一是新能源汽车渗透率的快速提升带动大量新建产线、已有产线改造和产线新增车型需求;二是机器视觉赋能汽车制造获得行业广泛认可,视觉应用渗透率显著提升。在此背景下,国产机器视觉厂商将迎来重要发展机遇。

3、海外市场需求逐步释放

全球汽车产业正经历结构性变革,为中国机器视觉企业创造了双重发展机遇。首先,以比亚迪、奇瑞、吉利为代表的中国车企加速海外产能布局,其智能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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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的配套需求为本土视觉企业提供了天然的出海通道。其次,国际车企正加速在欧亚非及北美等地布局新能源产能,催生了对高性能、高可靠性机器视觉设备的旺盛需求。国内头部车企可依托本土市场验证的成熟解决方案,将中国智造经验输出海外,实现全球业务版图的战略性扩张。

(二)发行人具有多领先优势

1、核心技术壁垒深厚,体系化开发能力领先

公司在汽车制造机器视觉行业深耕多年,创始团队主要来自天津大学精密测试技术及仪器全国重点实验室,该实验室是国内精密测试领域内唯一的全国重点实验室,主要开展精密测试领域应用基础研究,国内汽车行业首台套国产在线测量视觉设备就是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公司在技术研发过程中围绕视觉传感器研制、视觉系统构建、视觉工艺融合三个层次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共形成22项核心技术模块。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共拥有国内外授权专利387项,其中发明专利200项、实用新型专利131项,外观设计专利56项。

公司始终坚持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不断增强技术实力。已设立浙江省院士工作站、浙江省博士后工作站、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浙江省企业研究院、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等科技创新载体。先后承担了“混联机器人现场作业测量与控制技术”“汽车制造高性能智能视觉检测成套技术及装备”等多项国家级、省部级和市级科研项目,同时在2022年2月荣获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

公司自2018年便开始引入IPD产品开发流程,并在随后的具体业务开展过程中不断根据行业特点对其进行流程改造,从而形成了具备公司及行业特色的产品开发体系。结合公司技术储备能够对行业内客户的需求进行深度研究与解决方案制定,保障产品开发过程更高效,试错成本更低,综合方案更优。

2、产品与工艺深度融合,整体解决方案优势显著

公司是国内最早进入汽车制造机器视觉行业的企业之一,经过多年深耕发展,公司已研发了十余款产品,实现面向冲压、焊装、涂装、总装、电池、压铸六大工艺环节的大规模及系统化应用,形成了产品种类最齐全、应用覆盖最全面的领先优势,成为国内绝大多数整车及零部件企业的供应商。公司不仅拥有丰富的项目经验,更持续深入研究汽车制造工艺,并基于对工艺的完整理解来不断迭代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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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功能并完善应用解决方案,以此确保产品深度适配现场工艺需求,实现价值最大化。更进一步,公司通过协同整合各类视觉产品与应用,打造出面向客户的视觉整体解决方案。该方案不仅能直接降低客户项目成本、简化管理流程,更能依托统一的设备接口与协议,深度挖掘数据价值,为客户创造更多效益。

3、广泛的客户资源及良好的品牌口碑

公司机器视觉设备成功打破了国外品牌在该领域的长期垄断局面,并连续多年占据国内汽车制造机器视觉细分市场头部位置。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统计,2024年公司在中国汽车制造和汽车整车制造机器视觉市场的市占率分别达到

13.7%和22.5%,均位居行业第一,领先于伊斯拉、伯赛、海克斯康、蔡司集团等国际机器视觉龙头企业。目前在国内乘用车整车厂客户中,公司累计已进入了66家,占比约86%,包括绝大部分头部合资车企、自主品牌车企及造车新势力,其中年销量超过5万辆的46家车企中,仅有4家尚未建立合作关系。公司的产品矩阵和专业良好的售前、售后服务,赢得了国内外众多客户的青睐,在行业内具有较好的口碑,这对于公司后续维持市场地位及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4、全球化布局领先,海外市场持续突破

公司2019年成立了北美易思维并以此作为面向北美市场的销售与交付中心,2020年收购了德国EHR并以此作为面向欧洲市场的销售与交付中心。2024年在东南亚、南亚等市场建立了合作伙伴,开始更广泛的市场推广。自开拓海外市场以来,公司已进入了包括沃尔沃、B公司、Rivian、Vinfast等众多国际知名汽车品牌整车厂,并成为国内汽车品牌出海建厂值得信赖的国产设备供应商。公司相比于国内的竞争企业已初步形成了全球化产业布局,并将在后续的市场竞争中持续保持领先。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发行人的成长能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将扩大发行人的生产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发行人盈利能力,有利于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市场。另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进一步增强发行人的资本实力,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发行人的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发行人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可行性、有利条件、风险因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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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保荐机构认为,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易思维主营业务进一步发展;发行人申请文件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对重大事实的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易思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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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项目协办人: _______________ 龙云飞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陈毅浩 唐 斌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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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徐荣健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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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核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许春海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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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保荐业务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马登辉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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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王苏望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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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总经理: _______________ 廖笑非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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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兹授权我公司陈毅浩和唐斌作为保荐代表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具体负责我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陈毅浩_______________ 唐 斌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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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兹授权我公司陈毅浩和唐斌作为保荐代表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具体负责我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易思维(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特此授权。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王苏望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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