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强一股份 股票代码:688809
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Maxone Semiconductor (Suzhou) Co., Ltd.
(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88号S3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号
号楼)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特别提示
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一股份”、“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中所引用数据,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或小数点后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异,可能系由精确位数不同或四舍五入形成的。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主要为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股份锁定期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24个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配售投资者认购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网下投资者最终获配股份数量的10%限售期为6个月。除上述锁定之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持股高级管理人员亦自愿出具延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相关内容。本公司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2,955.9300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为2,435.3009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8.8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与行业及同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比较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代码:C39),截至2025年12月16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57.92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T-3日股票收盘价 (元/股) | 2024年扣非前EPS(元/股) | 2024年扣非后EPS (元/股) | 对应2024年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 | 对应2024年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 |
| FORM.O | FORMFACTOR | 56.260 | 0.90 | 0.63 | 62.65 | 88.94 |
| TPRO.BSI | TECHNOPROBE | 13.080 | 0.10 | 0.10 | 133.86 | 133.86 |
| 6510.TWO | 精测 | 2,355.000 | 15.55 | 15.55 | 151.49 | 151.49 |
| 平均值 | 116.00 | 124.77 | ||||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北京时间2025年12月16日(T-3日)。注1:2024年扣非前/后EPS计算口径: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T-3日总股本;注2:以上数字计算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3:FORMFACTOR对应各指标以美元计价,TECHNOPROBE对应各指标以欧元计价,精测对应各指标以新台币计价
本次发行价格85.09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35.4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36.4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47.2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48.5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上述市盈率均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静态市盈率,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一、重大事项提示”和“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充分了解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一)特别风险因素
1、客户集中度较高及对关联客户存在重大依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2.28%、75.91%、
81.31%和82.84%,集中度较高;同时,由于公司客户中部分封装测试厂商或晶圆代工厂商为B公司提供晶圆测试服务时存在向公司采购探针卡及相关产品的情况,若合并考虑前述情况,公司来自于B公司及已知为其芯片提供测试服务的收入分别为12,781.77万元、23,915.10万元、52,487.55万元和31,011.81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0.29%、67.47%、81.84%和82.83%,公司对B公司存在重大依赖。
B公司是全球知名的芯片设计企业,拥有较为突出的行业地位,其芯片系列多且出货量大;同时,由于其芯片设计能力较强,所采购中高端探针卡较多,其探针卡平均探针数量更多,使得产品技术附加值、单价及毛利率均相对较高。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的增长主要依赖于B公司对于晶圆测试探针卡需求的快速增长。目前,公司是B公司探针卡主要供应商之一,占B公司探针卡采购份额已经相对较高,未来进一步大幅增长的空间相对较小,公司来自于B公司的收入很可能无法持续保持快速增长。
报告期内,B公司向公司采购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与采购其他供应商同类型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基本持平;从公司探针卡销售价格对比情况来看,B公司与其他客户整体探针单价处于同一水平,与可获取的同行业公司数据处于同一水平。因此,报告期内,B公司与公司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对公司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同时,公司与B公司建立业务联系及合作关系的时点较早,且B公司采购公司探针卡(含维修)、PCB产品时均履行了竞争性谈判程序,因此公司业务获取方式不影响独立性。
随着半导体制造工艺的发展,B公司的芯片产品更新迭代速度较快,且对于晶圆测试的要求越来越高,若公司主要产品无法持续满足B公司的需求,则可能导致其对公司采购金额下降;同时,若未来B公司芯片设计、晶圆代工或封装测试中的任一重要环节受到限制,均可能导致其芯片出货量下降,进而直接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下降。此外,在进入量产后,封装测试厂商或晶圆代工厂商为B公司提供晶圆测试服务时,会充分参考B公司量产之前验证过的供应商,因此任何导致B公司向公司采购额下降的事项,都将会进一步影响相关封装测试厂商或晶圆代工厂商向公司的采购额。
目前,公司与境内诸多知名半导体厂商或其下属公司建立了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尽管公司在积极进行其他大客户的拓展,但由于公司下游市场格局以及产品研发验证周期等因素,预计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仍将存在对以B公司为首的主要客户销售收入占比较高的情形。如果未来公司与主要客户(特别是B公司)的合作关系或下游市场的行业格局发生变化,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供应商集中度较高且对部分原材料、设备单一或少数供应商同类采购占比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6,663.80万元、5,221.34万元、9,817.61万元和8,634.72万元,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9.14%、40.19%、60.67%和
64.27%,集中度较高,主要系采购探针卡所需的PCB、MLO、贵金属试剂、探针及机械结构部件等;同时,公司设备供应商集中度亦相对较高。
由于部分原材料、设备的稀缺性,公司存在向单一或少数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同类原材料、设备采购金额比重较高的情形。公司系综合考虑供应商产品质量、合作历史以及交期等,基于最大限度保证产品交付的稳定性、及时性,采取同种原材料、设备主要通过单一或少数供应商采购的经营策略。目前,公司多种重要原材料、设备供应商主要系境外厂商或其境内分支机构,境内可替代的厂商相对较少。因此,如果未来公司与相关原材料、设备供应商合作关系发生变化,或相关供应商自身经营状况、交付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再或由于国际形势等因素无法进行正常交易,公司无法及时采取有效的替代措施,均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毛利率及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受探针卡国产替代进程加速、公司毛利率较高的MEMS探针卡收入占比提高等因素影响,公司毛利率分别为40.78%、46.39%、61.66%和68.9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384.07万元、1,439.28万元、22,704.92万元和13,669.03万元,均呈现良好的增长趋势。
根据公开信息搜集并经整理,2023年半导体产业处于下行周期,全球探针卡市场规模有所下降;随着全球半导体产业的景气度回升以及我国半导体产业的快速发展,2024年全球及我国半导体探针卡市场规模均快速增长,对公司毛利率及经营业绩起到
了一定积极作用。若公司无法继续扩大主要产品市场份额、有效提升产品销售价格、控制关键原材料采购价格、提高产品制造良率,或因探针卡行业市场竞争加剧、晶圆测试需求减少等因素影响,都可能导致公司毛利率及经营业绩出现下降。具体来看,2024年度、2025年1-6月公司MEMS探针卡销售收入占全部探针卡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4.05%、90.76%,高于全球半导体探针卡行业中MEMS探针卡市场规模占比,未来公司MEMS探针卡销售收入占比继续提升的空间较为有限;同时,2024年度、2025年1-6月,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61.66%、68.99%,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而公司部分重要原材料(如PCB、MLO等)均需要外购,且现阶段供应商数量相对有限,公司转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空间较小;此外,全球及我国探针卡行业快速发展,行业新进入者较多,未来公司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可能更加激烈。因此,公司面临毛利率及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
4、营业收入无法保持快速增长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5,415.71万元、35,443.91万元、64,136.04万元和37,440.21万元,保持持续快速增长,其中2022-2024年度复合增长率为58.85%。从产品角度来看,公司营业收入的增长主要来自于2D MEMS探针卡销售收入增长;从客户角度来看,公司营业收入的增长主要来自于B公司以及为其提供晶圆测试服务的厂商;从行业角度来看,主要应用于存储领域的2.5D MEMS探针卡是公司未来重要的收入增长点。
因此,若未来公司无法持续保持2D MEMS探针卡竞争优势,或与B公司合作关系发生变化,再或2.5D MEMS探针卡市场推广速度不及预期,都可能导致公司营业收入无法保持快速增长。
5、关联交易金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销售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8.88%、40.09%、36.00%和
25.97%,相对较高,主要是由于公司于2020年、2021年分别推出的2D MEMS探针卡、薄膜探针卡获得B公司的认可,随着B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其对公司采购金额快速增长。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B公司认定为关联方;同时,公司外部机构投资者提名的董事、监事在半导体企业兼职较多,其中部分企业为公司客户。
为保证供应链稳定性,公司逐步在境内寻找产品核心部件及材料供应商。其中,报告期内,公司向南通圆周率采购PCB、MLO等产品及PCB贴片服务,其采购金额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18.32%、8.91%、5.04%和5.54%,南通圆周率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明控制的企业。
未来公司预计将持续发生上述关联交易,公司关联交易,特别是关联销售金额相对较大、占比相对较高,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大。
6、综合竞争力与境外龙头探针卡厂商存在差距的风险
目前,探针卡行业由境外厂商主导。根据公开信息搜集并经整理,探针卡行业前十大厂商多年来均为境外厂商,合计占据了全球80%以上的市场份额。境外龙头探针卡厂商成立时间久、进入市场早、经营规模大、研发投入高,并面向全球市场提供服务,具有市场竞争优势。公司在技术实力、产品稳定性以及全球服务能力等方面较境外龙头厂商仍存在不同程度的差距。如果公司不能有效提升自身综合竞争力、提升产品品质或在境外拓展业务的过程受到政策、法律法规、政治等方面的限制,则将对公司拓展客户、扩大经营规模等方面带来不利影响。
7、未能保持与半导体技术同步发展的风险
公司聚焦晶圆测试所需核心硬件探针卡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随着半导体制造工艺越来越先进,器件越来越复杂和精细,晶圆测试的要求越来越具有挑战性。因此,公司必须不断进行产品研发创新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晶圆测试新要求。如果公司无法通过技术创新保持与半导体技术的同步发展,或者公司无法精准判断行业技术发展的趋势、及时应对行业技术的重大变革,则将影响公司产品的竞争力,进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8、半导体产业周期性波动风险
公司所处的半导体行业具有周期性,其特点是产品供需波动较大,主要和产品成熟与技术突破的更迭、产能周期以及宏观经济走势有关。根据WSTS的数据,受终端需求疲软影响,全球半导体行业自2022年下半年进入周期性低迷,行业市场规模2023年同比下降8.3%至5,269亿美元;随着以人工智能、算力为代表的市场需求充分释放,2024年全球半导体行业实现快速回升,达到6,305亿美元,并预计于2025年、
2026年保持快速增长态势。
探针卡行业与半导体行业的变动直接相关,例如芯片设计厂商的新产品研制、量产产品的出货,晶圆制造厂商的产能及稼动率等。当行业处于下行周期时,终端需求疲软可能会对公司的收入、毛利率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持续的低迷可能引致一个或多个客户的偿付能力受损,进而影响公司回收应收账款的能力。因行业周期性低迷的时间、长度和严重程度难以预测,如果公司未能做好计划或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则将对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9、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较大规模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及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软件)投入,预计固定资产投资103,694.59万元、无形资产投资2,703.33万元,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前述资产在经营期内预计每年对应的折旧摊销金额共计8,327.31万元。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未能实现预期收益,相关折旧摊销金额将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发行相关主体作出的重要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就业绩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事宜承诺如下:“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前述‘届时所持股份’分别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公司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提示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股东、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具体承诺事项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二节 附件”之“附件二: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安排
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上市后三年内利润分配计划和长期回报规划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投资者保护”之“二、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5年11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609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299号)同意,本公司A股股票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强一股份A股总股本为12,955.9300万股(每股面值
1.00元),其中2,435.3009万股于2025年12月30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强一股份”,证券代码为“688809”。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5年12月30日
(三)股票简称:强一股份,扩位简称为“强一股份”
(四)股票代码:68880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2,955.93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238.9882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435.3009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0,520.6291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647.7976万股,具体情况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相关内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参与战略配售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投资”)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发行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股管家强一股份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称“强一股份1号资管计划”)和中信建投股管家强一股份2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称“强一股份2号资管计划”)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兆易创新、长存鸿图股权投资(武汉)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存鸿图”)、上海灏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灏裕科技”)、天津京东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京东方”)、武汉光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产投”)、北京地平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地平线”)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网投基金”)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网下有限售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155.8897万股。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项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3,238.9882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85.09元/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2,955.9300万股,发行完成后的总市值为110.24亿元,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64,136.0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22,704.92万元,公司符合“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的上市标准,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中文名称 | 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 | Maxone Semiconductor (Suzhou) Co., Ltd. |
|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 9,716.9418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周明 |
| 成立日期 | 2015年8月28日 |
|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 | 2022年9月9日 |
| 住所 | 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88号S3幢 |
| 经营范围 | 研发、加工、生产、销售:半导体产品、集成电路测试设备、计算机软件,并提供相关产品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服务;半导体芯片、连接器、继电器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从事上述产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 | 探针卡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 |
| 所属行业 | 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 邮政编码 | 215127 |
| 电话 | 0512-80784831-8024 |
| 传真 | 无 |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maxonesemi.com |
| 电子信箱 | ir@maxonesemi.com |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 | 董事会秘书处 |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 | 张子涵(董事会秘书) |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电话 | 0512-80784831-8024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周明先生。周明先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6523251973********,住址为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次发行前,周明直接持有发行人27.93%的股份;周明作为发行人股东新沂强一、知强合一和众强行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发行人13.83%的股份;发行人股东
徐剑、刘明星、王强分别持有发行人1.58%、2.08%、4.63%的股份,其已与周明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系周明的一致行动人,在发行人所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行动上与周明保持一致。因此,周明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发行人50.05%的股份。周明先生,1973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毕业于华东交通大学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专业;1997年10月至2001年7月,任富弘精密组件(深圳)有限公司设计工程师;2001年10月至2003年7月,任志合电脑(苏州)有限公司生产主管;2003年8月至2006年9月,任库力索法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生产主管;2006年10月至2014年3月,任美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生产部总监;2014年4月至2015年7月,任法特迪精密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管理部总经理;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任正见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1年8月至今,任南通圆周率董事长;2015年8月至今,历任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
本次发行后,周明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后,周明直接持有发行人20.95%的股份,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作为发行人股东新沂强一、知强合一和众强行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发行人10.37%的股份;发行人股东徐剑、刘明星、王强分别持有发行人1.18%、1.56%、3.47%的股份,其已与周明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系周明的一致行动人,在发行人所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行动上与周明保持一致。因此,周明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发行人37.54%的股份。
(二)本次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 1 | 周明 | 董事长 | 2025-9-16至2028-9-15 | 2,713.8156 | 通过新沂强一、众强行一、知强合一分别持有发行人股份20.0000万股、8.0000万股、72.0000万股 | 2,813.8156 | 28.9578 | - | 详见本上 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 “一、相关承诺事 项”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
| 2 | 刘明星 | 董事、总经理 | 2025-9-16至2028-9-15 | 201.9846 | - | 201.9846 | 2.0787 | - | |
| 3 | 于海超 | 董事、副总经理 | 2025-9-16至2028-9-15 | - | 通过新沂强一、知强合一分别持有发行人股份117.0000万股、26.0000万股 | 143.0000 | 1.4714 | - | |
| 4 | 王乾 | 董事 | 2025-9-16至2028-9-15 | - | - | - | - | - | |
| 5 | 姜达才 | 董事 | 2025-9-16至2028-9-15 | - | - | - | |||
| 6 | 沈一凡 | 董事 | 2025-9-16至2028-9-15 | - | - | - | |||
| 5 | 方新军 | 独立董事 | 2025-9-16至2028-9-15 | - | - | - | - | - | |
| 6 | 叶小杰 | 独立董事 | 2025-9-16至2028-9-15 | - | - | - | - | - | |
| 7 | 吴剑威 | 独立董事 | 2025-9-16至2028-9-15 | - | - | - | - | - | |
| 8 | 黄海军 | 副总经理 | 2025-9-16至2028-9-15 | - | 通过新沂强一、众强行一分别持有发行人股份10.0000万股、25.0000万股 | 35.0000 | 0.3602 | - | |
| 9 | 仇春琦 | 财务总监 | 2025-9-16至2028-9-15 | - | 通过新沂强一、众强行一分别持有发行人股份5.0000万股、5.0000万股 | 10.0000 | 0.1029 | - |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 10 | 张子涵 | 董事会 秘书 | 2025-9-16至2028-9-15 | - | 通过知强合一持有发行人股份1.0000万股 | 1.0000 | 0.0103 | - |
注:间接持股数系各人员通过间接持股主体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其计算方式为:间接持股数量=间接持股主体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各人员所持有间接持股主体的出资份额比例;上述持股数量不包括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后同
(二)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核心技术人员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 1 | 赵梁玉 | 核心技术人员 | - | 通过新沂强一、众强行一分别持有发行人股份15.0000万股、10.0000万股 | 25.0000 | 2.57 | -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 | 王艾琳 | 核心技术人员 | - | 通过新沂强一、众强行一分别持有发行人股份3.0000万股、5.0000万股 | 8.0000 | 0.08 | - |
同时,上述部分员工通过发行人员工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发行人股票,具体情况见本节“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之“(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况”。除上述已披露的持股情况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详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一)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1、新沂强一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新沂强一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新沂强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成立时间 | 2020年6月4日 |
| 出资额 | 854.00万元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周明 |
| 主要经营场所 | 新沂市合沟镇众创产业大厦3-302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新沂强一出资结构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周明 | 普通合伙人 | 20.00 | 2.34% |
| 2 | 于海超 | 有限合伙人 | 117.00 | 13.70% |
| 3 | 徐云峰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11.71% |
| 4 | 袁双 | 有限合伙人 | 94.00 | 11.01% |
| 5 | 何静安 | 有限合伙人 | 94.00 | 11.01% |
| 6 | 任来 | 有限合伙人 | 69.00 | 8.08% |
| 7 | 徐剑 | 有限合伙人 | 45.00 | 5.27% |
| 8 | 孟凡辉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3.51% |
| 9 | 郭靖 | 有限合伙人 | 27.00 | 3.16% |
| 10 | 侯克玉 | 有限合伙人 | 25.00 | 2.93% |
| 11 | 刘晓琴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2.34% |
| 12 | 李金爱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2.34% |
| 13 | 陆银花 | 有限合伙人 | 17.00 | 1.99% |
| 14 | 戴召莉 | 有限合伙人 | 17.00 | 1.99% |
| 15 | 沈丽珍 | 有限合伙人 | 17.00 | 1.99% |
| 16 | 王芳 | 有限合伙人 | 17.00 | 1.99% |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7 | 冯建兵 | 有限合伙人 | 16.00 | 1.87% |
| 18 | 赵梁玉 | 有限合伙人 | 15.00 | 1.76% |
| 19 | 戴敏祥 | 有限合伙人 | 12.00 | 1.41% |
| 20 | 周培清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1.17% |
| 21 | 王夏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1.17% |
| 22 | 陆燕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1.17% |
| 23 | 乔文彬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1.17% |
| 24 | 黄海军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1.17% |
| 25 | 朱喜玲 | 有限合伙人 | 8.00 | 0.94% |
| 26 | 金伟芳 | 有限合伙人 | 8.00 | 0.94% |
| 27 | 胡俊 | 有限合伙人 | 6.00 | 0.70% |
| 28 | 仇春琦 | 有限合伙人 | 5.00 | 0.59% |
| 29 | 王艾琳 | 有限合伙人 | 3.00 | 0.35% |
| 30 | 王兴刚 | 有限合伙人 | 2.00 | 0.23% |
| 合计 | - | 854.00 | 100.00% | |
除孟凡辉、何静安外,其余人员均为公司员工。孟凡辉系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为公司提供过法律顾问服务;何静安为公司原董事,已于2022年4月离任。
新沂强一上述合伙人中,部分人员系通过股权激励取得的新沂强一出资额,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被激励对象姓名 | 任职岗位 | 通过股权激励取得的出资额(万元) |
| 1 | 于海超 | 董事、副总经理 | 120.00 |
| 2 | 徐剑 | 运营副总 | 60.00 |
| 3 | 袁双 | 区域销售总监 | 30.00 |
| 4 | 侯克玉 | 研发经理 | 25.00 |
| 5 | 孟凡辉 | - | 20.00 |
| 6 | 赵梁玉 | 研发经理 | 15.00 |
| 7 | 仇春琦 | 财务总监 | 5.00 |
| 8 | 王艾琳 | 研发经理 | 3.00 |
| 9 | 王兴刚 | 研发经理 | 2.00 |
| 10 | 陆银花 | 生产技术员 | 2.00 |
| 合计 | 282.00 | ||
注:徐剑、于海超通过股权激励取得的新沂强一出资额大于其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所持有的出资额,原因系报告期内新沂强一曾转让公司股权并减少其出资额,徐剑、于海超定向减少对应出资额
2、知强合一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知强合一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新沂市知强合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成立时间 | 2021年6月1日 |
| 出资额 | 2,450.00万元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周明 |
| 主要经营场所 | 新沂市合沟镇众创大厦2-2021D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知强合一出资结构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任职岗位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1 | 周明 | 普通合伙人 | 董事长 | 720.00 | 29.39% |
| 2 | 周彬 | 有限合伙人 | 上海强一总经理 | 500.00 | 20.41% |
| 3 | 于海超 | 有限合伙人 | 董事、副总经理 | 260.00 | 10.61% |
| 4 | 韩小峯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经理 | 120.00 | 4.90% |
| 5 | 朱东亮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运营经理 | 80.00 | 3.27% |
| 6 | 吴红军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技术员 | 50.00 | 2.04% |
| 7 | 顾义芳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技术员 | 50.00 | 2.04% |
| 8 | 赵亮 | 有限合伙人 | 仿真设计工程师 | 50.00 | 2.04% |
| 9 | 李智 | 有限合伙人 | Flash事业部主管 | 40.00 | 1.63% |
| 10 | 范贤政 | 有限合伙人 | MEMS工程师 | 40.00 | 1.63% |
| 11 | 盛涛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科学家 | 40.00 | 1.63% |
| 12 | 周景怡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科学家 | 40.00 | 1.63% |
| 13 | 王瑜 | 有限合伙人 | 人事主管 | 40.00 | 1.63% |
| 14 | 张超 | 有限合伙人 | 装配工程师 | 30.00 | 1.22% |
| 15 | 董政 | 有限合伙人 | 量产主管 | 30.00 | 1.22% |
| 16 | 张款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经理 | 30.00 | 1.22% |
| 17 | 谷端阳 | 有限合伙人 | 厂务主管 | 30.00 | 1.22% |
| 18 | 李伟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经理 | 30.00 | 1.22% |
| 19 | 杜益春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计划、仓库主管 | 20.00 | 0.82% |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任职岗位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20 | 马伟 | 有限合伙人 | 激光经理 | 20.00 | 0.82% |
| 21 | 万如会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计划员 | 20.00 | 0.82% |
| 22 | 金伟芳 | 有限合伙人 | IQC主管 | 20.00 | 0.82% |
| 23 | 陆飞 | 有限合伙人 | 工艺主管 | 20.00 | 0.82% |
| 24 | 朱钰璇 | 有限合伙人 | 工艺主管 | 20.00 | 0.82% |
| 25 | 张文博 | 有限合伙人 | 结构工程师 | 20.00 | 0.82% |
| 26 | 裴云鹤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科学家 | 20.00 | 0.82% |
| 27 | 封振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经理 | 20.00 | 0.82% |
| 28 | 顾嘉琳 | 有限合伙人 | 工艺主管 | 10.00 | 0.41% |
| 29 | 张延亮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技术员 | 10.00 | 0.41% |
| 30 | 宋永鹏 | 有限合伙人 | 数控加工主管 | 10.00 | 0.41% |
| 31 | 纵志峰 | 有限合伙人 | VPC组长 | 10.00 | 0.41% |
| 32 | 简新 | 有限合伙人 | VPC主管 | 10.00 | 0.41% |
| 33 | 周金萍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技术员 | 10.00 | 0.41% |
| 34 | 张子涵 | 有限合伙人 | 董事会秘书 | 10.00 | 0.41% |
| 35 | 王杏 | 有限合伙人 | 财务人员 | 10.00 | 0.41% |
| 36 | 刘鹏 | 有限合伙人 | 工艺主管 | 10.00 | 0.41% |
| 合计 | 2,450.00 | 100.00% | |||
3、众强合一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众强合一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新沂市众强行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成立时间 | 2021年5月28日 |
| 出资额 | 2,450.00万元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周明 |
| 主要经营场所 | 新沂市合沟镇众创大厦2—2012C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票据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众强合一出资结构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任职岗位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1 | 周明 | 普通合伙人 | 董事长 | 80.00 | 3.27% |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任职岗位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2 | 黄海军 | 有限合伙人 | 副总经理 | 250.00 | 10.20% |
| 3 | 侯克玉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经理 | 240.00 | 9.80% |
| 4 | 宋海永 | 有限合伙人 | 高级工程师 | 200.00 | 8.16% |
| 5 | 郭媛媛 | 有限合伙人 | 已离职 | 150.00 | 6.12% |
| 6 | 金鑫 | 有限合伙人 | 已离职 | 150.00 | 6.12% |
| 7 | 姚永彪 | 有限合伙人 | 已离职 | 130.00 | 5.31% |
| 8 | 任学舜 | 有限合伙人 | 工艺主管 | 120.00 | 4.90% |
| 9 | 王吉祥 | 有限合伙人 | 生产经理 | 100.00 | 4.08% |
| 10 | 赵梁玉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经理 | 100.00 | 4.08% |
| 11 | 郭振 | 有限合伙人 | 工程部总监 | 70.00 | 2.86% |
| 12 | 苏鹏 | 有限合伙人 | 装配开发经理 | 70.00 | 2.86% |
| 13 | 王兴刚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经理 | 70.00 | 2.86% |
| 14 | 郁浏婷 | 有限合伙人 | 硬件工程师 | 60.00 | 2.45% |
| 15 | 胡俊 | 有限合伙人 | 合肥强一总经理 | 60.00 | 2.45% |
| 16 | 王艾琳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经理 | 50.00 | 2.04% |
| 17 | 仇春琦 | 有限合伙人 | 财务总监 | 50.00 | 2.04% |
| 18 | 王丽敏 | 有限合伙人 | 已离职 | 50.00 | 2.04% |
| 19 | 赖鹏鹏 | 有限合伙人 | 探针卡设计经理 | 40.00 | 1.63% |
| 20 | 王森庭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经理 | 40.00 | 1.63% |
| 21 | 刘奔 | 有限合伙人 | 工艺主管 | 40.00 | 1.63% |
| 22 | 马燕青 | 有限合伙人 | 仓库管理员 | 40.00 | 1.63% |
| 23 | 王亿琳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文员 | 40.00 | 1.63% |
| 24 | 林国娟 | 有限合伙人 | 采购经理 | 30.00 | 1.22% |
| 25 | 曹佳旻 | 有限合伙人 | 采购组长 | 30.00 | 1.22% |
| 26 | 李云 | 有限合伙人 | 设计主管 | 20.00 | 0.82% |
| 27 | 郭靖 | 有限合伙人 | 硬件设计总监 | 20.00 | 0.82% |
| 28 | 孙玲玲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文员 | 20.00 | 0.82% |
| 29 | 夏鹤天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经理 | 20.00 | 0.82% |
| 30 | 姚明 | 有限合伙人 | 工艺助理工程师 | 10.00 | 0.41% |
| 31 | 冯建兵 | 有限合伙人 | 质检经理 | 10.00 | 0.41% |
| 32 | 万洪洋 | 有限合伙人 | 产品设计工程师 | 10.00 | 0.41% |
| 33 | 周培清 | 有限合伙人 | 组装测试经理 | 10.00 | 0.41% |
| 34 | 殷贝贝 | 有限合伙人 | 已离职 | 10.00 | 0.41% |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任职岗位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35 | 贾中霞 | 有限合伙人 | 应用基板设计主管 | 10.00 | 0.41% |
| 36 | 张超 | 有限合伙人 | 装配工程师 | 10.00 | 0.41% |
| 37 | 封振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经理 | 10.00 | 0.41% |
| 38 | 李伟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经理 | 10.00 | 0.41% |
| 39 | 盛涛 | 有限合伙人 | 研发科学家 | 10.00 | 0.41% |
| 40 | 高小涵 | 有限合伙人 | 探针卡组装测试主管 | 10.00 | 0.41% |
| 合计 | 2,450.00 | 100.00% | |||
(二)员工持股平台的股份锁定承诺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的相关内容。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 | ||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
| 一、限售流通股 | ||||||
| 1 | 周明 | 2,713.8156 | 27.93% | 2,713.8156 | 20.95%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2 | 新沂强一 | 854.0000 | 8.79% | 854.0000 | 6.59%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3 | 丰年君和 | 738.5200 | 7.60% | 738.5200 | 5.7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4 | 哈勃科技 | 621.9000 | 6.40% | 621.9000 | 4.8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5 | 王强 | 450.0000 | 4.63% | 450.0000 | 3.47%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6 | 元禾璞华 | 427.3300 | 4.40% | 427.3300 | 3.3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7 | 海风 | 301.0890 | 3.10% | 301.0890 | 2.3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8 | 联发利宝 | 247.4300 | 2.55% | 247.4300 | 1.91%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9 | 知强合一 | 245.0000 | 2.52% | 245.0000 | 1.89%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 | ||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
| 10 | 众强行一 | 245.0000 | 2.52% | 245.0000 | 1.89%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11 | 刘明星 | 201.9846 | 2.08% | 201.9846 | 1.56%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12 | 善润明曜 | 200.0000 | 2.06% | 200.0000 | 1.54%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3 | 冯源绘芯 | 194.2400 | 2.00% | 194.2400 | 1.5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4 | 北京集成 | 160.1537 | 1.65% | 160.1537 | 1.24%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5 | 鹏晨讯达 | 155.4000 | 1.60% | 155.4000 | 1.2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6 | 徐剑 | 153.3908 | 1.58% | 153.3908 | 1.18%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17 | 中信科 | 112.1076 | 1.15% | 112.1076 | 0.87%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8 | 联和三期 | 107.3030 | 1.10% | 107.3030 | 0.8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9 | 凯腾瑞杰 | 106.7507 | 1.10% | 106.7507 | 0.8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0 | 杭州津泰 | 96.0922 | 0.99% | 96.0922 | 0.74%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1 | 共青城玖沛 | 96.0922 | 0.99% | 96.0922 | 0.74%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2 | 领益基石 | 96.0922 | 0.99% | 96.0922 | 0.74%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3 | 汇科聚睿 | 96.0922 | 0.99% | 96.0922 | 0.74%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4 | 清石玖华 | 96.0922 | 0.99% | 96.0922 | 0.74%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5 | 苏州毅和 | 96.0922 | 0.99% | 96.0922 | 0.74%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6 | 朗玛七十四号 | 92.8763 | 0.96% | 92.8763 | 0.72% |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 |
| 27 | 联和二期 | 80.0769 | 0.82% | 80.0769 | 0.6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8 | Ondine | 71.4000 | 0.73% | 71.4000 | 0.5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9 | 南钢星博 | 67.4888 | 0.69% | 67.4888 | 0.5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30 | 置信信远 | 64.0615 | 0.66% | 64.0615 | 0.49%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 | ||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
| 31 | 浙港春霖 | 64.0615 | 0.66% | 64.0615 | 0.49%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32 | 国发创投 | 64.0615 | 0.66% | 64.0615 | 0.49%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33 | 联新三期 | 64.0615 | 0.66% | 64.0615 | 0.49% |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 |
| 34 | 武汉光宏 | 54.4523 | 0.56% | 54.4523 | 0.4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35 | 嘉兴豫富 | 48.0461 | 0.49% | 48.0461 | 0.37%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36 | 朗玛七十三号 | 36.1237 | 0.37% | 36.1237 | 0.28% |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 |
| 37 | 嘉兴君晋 | 32.0308 | 0.33% | 32.0308 | 0.2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38 | 宁波先达 | 32.0308 | 0.33% | 32.0308 | 0.2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39 | 丽水同达 | 32.0308 | 0.33% | 32.0308 | 0.2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40 | 松川科技 | 30.7930 | 0.32% | 30.7930 | 0.24%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41 | 丰聚年佳 | 29.6415 | 0.31% | 29.6415 | 0.2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42 | 复星奥来德 | 28.9238 | 0.30% | 28.9238 | 0.2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43 | 广安小平 | 8.3285 | 0.09% | 8.3285 | 0.06% |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 |
| 44 | 共青城芯微 | 4.4843 | 0.05% | 4.4843 | 0.0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45 | 中信建投投资 | - | - | 97.1696 | 0.75% | 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 |
| 46 | 强一股份1号资管计划 | - | - | 129.6703 | 1.0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47 | 强一股份2号资管计划 | - | - | 10.4360 | 0.08%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48 | 兆易创新 | - | - | 94.7357 | 0.7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49 | 长存鸿图 | - | - | 84.2096 | 0.6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50 | 灏裕科技 | - | - | 73.6834 | 0.57%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51 | 天津京东方 | - | - | 52.6310 | 0.41%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 | ||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
| 52 | 光谷产投 | - | - | 42.1048 | 0.3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53 | 北京地平线 | - | - | 31.5786 | 0.24%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54 | 中网投基金 | - | - | 31.5786 | 0.24%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55 | 部分网下限售股份 | - | - | 155.8897 | 1.20% | 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
| 小计 | 9,716.9418 | 100.00% | 10,520.6291 | 81.20% |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 56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 | - | 2,435.3009 | 18.80% | 无限售期 |
| 小计 | - | - | 2,435.3009 | 18.80% | - | |
| 合计 | 9,716.9418 | 100.00% | 12,955.9300 | 100.00% | - | |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 1 | 周明 | 2,713.8156 | 20.95%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2 | 新沂强一 | 854.0000 | 6.59%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3 | 丰年君和 | 738.5200 | 5.7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4 | 哈勃科技 | 621.9000 | 4.8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5 | 王强 | 450.0000 | 3.47%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6 | 元禾璞华 | 427.3300 | 3.3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7 | 海风 | 301.0890 | 2.3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8 | 联发利宝 | 247.4300 | 1.91%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9 | 知强合一 | 245.0000 | 1.89%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10 | 众强行一 | 245.0000 | 1.89%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合计 | 6,844.0846 | 52.83% | - | |
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647.7976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没有差额,不向网下回拨。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具体如下: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类型 | 获配股数(万股) | 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 | 获配金额(万元) | 限售期 |
| 1 | 中信建投投资 | 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 97.1696 | 3.00% | 8,268.16 | 24个月 |
| 2 | 强一股份1号资管计划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129.6703 | 4.00% | 11,033.65 | 12个月 |
| 3 | 强一股份2号资管计划 | 10.4360 | 0.32% | 888.00 | 12个月 | |
| 4 | 兆易创新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94.7357 | 2.92% | 8,061.06 | 12个月 |
| 5 | 长存鸿图 | 84.2096 | 2.60% | 7,165.39 | 12个月 | |
| 6 | 灏裕科技 | 73.6834 | 2.27% | 6,269.72 | 12个月 | |
| 7 | 天津京东方 | 52.6310 | 1.62% | 4,478.37 | 12个月 | |
| 8 | 光谷产投 | 42.1048 | 1.30% | 3,582.70 | 12个月 | |
| 9 | 北京地平线 | 31.5786 | 0.97% | 2,687.02 | 12个月 | |
| 10 | 中网投基金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31.5786 | 0.97% | 2,687.02 | 12个月 |
| 合计 | 647.7976 | 20.00% | 55,121.10 | - | ||
(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况
1、投资主体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分别为强一股份1号资管计划、强一股份2号资管计划,前述资管计划后文统称为“发行人员工资管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发行人员工资管计划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合计为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4.33%,即140.1063万股,获配金额为11,921.65万元。
(1)中信建投股管家强一股份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名称 | 中信建投股管家强一股份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产品编码 | SBJN75 |
| 管理人名称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托管人名称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备案日期 | 2025年11月7日 |
| 成立日期 | 2025年10月29日 |
| 募集资金规模 | 11,033.65万元 |
| 认购金额上限 | 11,033.65万元 |
参与认购强一股份1号资管计划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为37名,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任职单位/合同签署单位 | 职务 |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 认购资管计划金额(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认购比例(%) |
| 1 | 周明 | 强一股份 | 董事长 | 核心员工 | 2,836.65 | 25.71 |
| 2 | 刘明星 | 强一股份 | 总经理 | 高级管理人员 | 300.00 | 2.72 |
| 3 | 于海超 | 强一股份 | 副总经理 | 高级管理人员 | 1,100.00 | 9.97 |
| 4 | 黄海军 | 上海强一 | 副总经理 | 高级管理人员 | 180.00 | 1.63 |
| 5 | 张子涵 | 强一股份 | 董事会秘书 | 高级管理人员 | 116.00 | 1.05 |
| 6 | 仇春琦 | 强一股份 | 财务总监 | 高级管理人员 | 305.00 | 2.76 |
| 7 | 徐剑 | 强一股份 | 运营副总 | 核心员工 | 300.00 | 2.72 |
| 8 | 戴敏祥 | 强一股份 | CPC主管 | 核心员工 | 165.00 | 1.50 |
| 9 | 陆燕 | 强一股份 | QC主管 | 核心员工 | 150.00 | 1.36 |
| 10 | 袁双 | 强一股份 | 区域销售总监 | 核心员工 | 600.00 | 5.44 |
| 11 | 陆文武 | 强一股份 | PCA组长 | 核心员工 | 120.00 | 1.09 |
| 12 | 王吉祥 | 强一股份 | 生产经理 | 核心员工 | 120.00 | 1.09 |
| 13 | 金伟芳 | 强一股份 | IQC主管 | 核心员工 | 120.00 | 1.09 |
| 14 | 徐云峰 | 强一股份 | 销售总监 | 核心员工 | 600.00 | 5.44 |
| 15 | 宋永鹏 | 强一股份 | 数控加工主管 | 核心员工 | 110.00 | 1.00 |
| 16 | 苏鹏 | 强一股份 | 装配开发经理 | 核心员工 | 180.00 | 1.63 |
| 17 | 宋海永 | 强一股份 | 高级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305.00 | 2.76 |
| 18 | 熊建功 | 强一股份 | IT技术经理 | 核心员工 | 130.00 | 1.18 |
| 19 | 曹佳旻 | 强一股份 | 采购组长 | 核心员工 | 160.00 | 1.45 |
| 20 | 薛佳波 | 上海强一 | 销售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70.00 | 1.54 |
| 序号 | 姓名 | 任职单位/合同签署单位 | 职务 |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 认购资管计划金额(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认购比例(%) |
| 21 | 董康 | 强一股份 | 销售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70.00 | 1.54 |
| 22 | 吴文静 | 上海强一 | 董事长助理 | 核心员工 | 110.00 | 1.00 |
| 23 | 侯克玉 | 强一股份 | 研发经理 | 核心员工 | 120.00 | 1.09 |
| 24 | 赵亮 | 强一股份 | 仿真设计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300.00 | 2.72 |
| 25 | 韩小峯 | 强一股份 | 研发经理 | 核心员工 | 140.00 | 1.27 |
| 26 | 朱东亮 | 上海强一 | 研发运营经理 | 核心员工 | 500.00 | 4.53 |
| 27 | 胡俊 | 强一股份 | 合肥强一总经理 | 核心员工 | 110.00 | 1.00 |
| 28 | 郁浏婷 | 强一股份 | 硬件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250.00 | 2.27 |
| 29 | 赖鹏鹏 | 强一股份 | 探针卡设计经理 | 核心员工 | 110.00 | 1.00 |
| 30 | 周景怡 | 强一股份 | 研发科学家 | 核心员工 | 140.00 | 1.27 |
| 31 | 阮芳 | 合肥强一 | 人事主管 | 核心员工 | 110.00 | 1.00 |
| 32 | 王瑜 | 强一股份 | 人事主管 | 核心员工 | 110.00 | 1.00 |
| 33 | 戴思芸 | 强一股份 | 研发科学家 | 核心员工 | 125.00 | 1.13 |
| 34 | 王兴刚 | 强一股份 | 研发经理 | 核心员工 | 101.00 | 0.92 |
| 35 | 朱星星 | 强一股份 | 结构设计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200.00 | 1.81 |
| 36 | 严玲慧 | 强一股份 | 研发科学家 | 核心员工 | 260.00 | 2.36 |
| 37 | 林国娟 | 强一股份 | 采购经理 | 核心员工 | 110.00 | 1.00 |
| 合计 | 11,033.65 | 100.00 | ||||
(2)中信建投股管家强一股份2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名称 | 中信建投股管家强一股份2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产品编码 | SBJN76 |
| 管理人名称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托管人名称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备案日期 | 2025年11月7日 |
| 成立日期 | 2025年10月29日 |
| 募集资金规模 | 1,110.00万元 |
| 认购金额上限 | 888.00万元 |
参与认购强一股份2号资管计划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为22名,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任职单位/合同签署单位 | 职务 |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 认购资管计划金额(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认购比例(%) |
| 1 | 周明 | 强一股份 | 董事长 | 核心员工 | 75.00 | 6.76 |
| 2 | 黄鑫 | 强一股份 | QC主管 | 核心员工 | 41.00 | 3.69 |
| 3 | 简新 | 强一股份 | VPC主管 | 核心员工 | 62.00 | 5.59 |
| 4 | 郭振 | 合肥强一 | 合肥工程部总监 | 核心员工 | 41.00 | 3.69 |
| 5 | 姜伟斌 | 强一股份 | EDA技术主管 | 核心员工 | 50.00 | 4.50 |
| 6 | 刘鑫 | 强一股份 | 品质经理 | 核心员工 | 79.00 | 7.12 |
| 7 | 陈勇 | 合肥强一 | QC主管 | 核心员工 | 49.00 | 4.41 |
| 8 | 赵梁玉 | 强一股份 | 研发经理 | 核心员工 | 41.00 | 3.69 |
| 9 | 王森庭 | 强一股份 | 研发经理 | 核心员工 | 55.00 | 4.95 |
| 10 | 曹文恺 | 强一股份 | 研发科学家 | 核心员工 | 41.00 | 3.69 |
| 11 | 谷端阳 | 强一股份 | 厂务主管 | 核心员工 | 45.00 | 4.05 |
| 12 | 高俊恒 | 强一股份 | 结构设计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41.00 | 3.69 |
| 13 | 周培清 | 强一股份 | 组装测试经理 | 核心员工 | 41.00 | 3.69 |
| 14 | 夏鹤天 | 强一股份 | 研发经理 | 核心员工 | 41.00 | 3.69 |
| 15 | 宋文硕 | 强一股份 | 工艺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41.00 | 3.69 |
| 16 | 封振 | 强一股份 | 研发经理 | 核心员工 | 41.00 | 3.69 |
| 17 | 任学舜 | 强一股份 | 工艺主管 | 核心员工 | 60.00 | 5.41 |
| 18 | 刘奔 | 强一股份 | 工艺主管 | 核心员工 | 41.00 | 3.69 |
| 19 | 刘瀚鹏 | 强一股份 | 结构开发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80.00 | 7.21 |
| 20 | 裴云鹤 | 强一股份 | 研发科学家 | 核心员工 | 50.00 | 4.50 |
| 21 | 庄仁伟 | 上海强一 | 工艺组长 | 核心员工 | 45.00 | 4.05 |
| 22 | 罗力晨 | 强一股份 | 仿真设计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50.00 | 4.50 |
| 合计 | 1,110.00 | 100.00 | ||||
发行人员工资管计划实际支配主体为中信建投证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发行人员工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况
中信建投投资是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上证发【2025】46号),本次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跟投比例为本次发行规模的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中信建投投资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3.00%,即97.1696万股,获配金额为8,268.16万元。
中信建投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1MA0193JP0G |
| 住所 | 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1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C座109 |
| 法定代表人 | 李旭东 |
| 注册资本 | 610,000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17年11月27日 |
| 营业期限 | 2017年11月27日至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中介除外);项目投资。(“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中信建投投资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况
除上述主体外,公司引入“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以及“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参与战略配售。
其他战略投资者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参与战略配售的具体数量和金额
详见本节之“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之“(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情况”。
其他战略投资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五)战略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2025年12月11日(T-6日)公布的《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已披露战略配售方式、战略配售股票数量上限、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等。
2025年12月16日(T-3日)(含T-3日)之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向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缴纳认购资金。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确定各投资者最终配售金额、配售数量并通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因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金额低于其预缴的金额,主承销商已及时退回差额。
2025年12月18日(T-1日)公布的《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告》已披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的证券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2025年12月23日(T+2日)公布的《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已披露最终获配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证券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 发行数量 | 3,238.9882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涉及老股转让) | |
| 发行价格 | 85.09元/股 | |
| 每股面值 | 1.00元 | |
| 发行市盈率 | 48.55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发行后每股收益按照 2024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
| 发行市净率 | 2.91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 |
| 发行方式 |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3,238.9882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647.7976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554.6906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554.6906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036.5000万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032.6733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3.8267万股。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3.8267万股 | |
| 发行后每股收益 | 1.75元(按202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
|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29.25元(按2025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
|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 募集资金总额为:275,605.51万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验证情况: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12月25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5283号)。经审验,截至2025年12月25日止,强一股份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238.9882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56,055,059.3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29,593,251.4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26,461,807.97元。 | |
| 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万元) | 发行费用总额 | 22,959.33 |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19,205.46 | |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2,100.00 | |
| 律师费用 | 1,050.00 | |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531.70 | |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72.17 | |
| 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 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为252,646.18万元。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东转让股份 |
| 发行后股东户数 |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6,562户。 |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强一股份委托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立信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信会师报[2025]第ZA14888号”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5年6月30日,立信会计师对公司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和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5136号”《审阅报告》,主要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阅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5年度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结合经营情况及发展趋势,对2025年度业绩进行了初步测算,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变动比例 |
| 营业收入 | 95,000.00-105,000.00 | 64,136.04 | 48.12%-63.71%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35,500.00-42,000.00 | 23,309.70 | 52.30%-80.18%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35,000.00-41,500.00 | 22,704.92 | 54.15%-82.78% |
2025年度,公司预计可实现营业收入约95,000.00万元至105,000.00万元,同比增幅约为48.12%至63.71%;公司预计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比增幅约为52.30%-80.18%和54.15%-82.78%,主要变动原因与2025年
1-9月相关变动原因一致。
上述2025年度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预计的结果,未经申报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已与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 1 | 强一股份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 | 3050020910120100008838 |
| 2 | 南通强一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8112001083060690302 |
| 3 | 强一股份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512907279210001 |
| 4 | 强一股份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鸡湖支行 | 10551301040082294 |
| 5 | 强一股份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 | 86011110002017104 |
| 6 | 南通强一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甪直支行 | 51569500002199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或应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 名称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刘成 |
| 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
| 电话 | 010-65608358 |
| 传真 | 010-65608451 |
| 保荐代表人/联系人 | 郭家兴、张宇辰 |
| 项目协办人 | 李书春 |
| 项目组成员 | 杨志、赵鸿川、荣光玉、黄泽森、莫凡人、李恒、武安邦、关峰、孙中凯、肖晨刚 |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郭家兴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财务顾问项目等。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无。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张宇辰先生: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本科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甘肃盛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等。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无。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3)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应继续遵守前述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前述‘届时所持股份’分别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公司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5)对于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及本人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
(6)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7)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8)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相关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承诺
公司董事、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暨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刘明星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3)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应继续遵守前述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自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
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5)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前述‘届时所持股份’分别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公司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6)对于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
(7)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8)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9)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徐剑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3)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持
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应继续遵守前述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前述‘届时所持股份’分别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公司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5)对于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
(6)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7)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8)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王强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前述‘届时所持股份’分别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公司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4)对于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
(5)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6)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新沂强一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若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
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前述‘届时所持股份’分别指本企业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公司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4)对于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企业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
(5)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6)若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相关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其他担任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承诺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暨核心技术人员于海超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3)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应继续遵守前述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自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5)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7)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黄海军,财务总监仇春琦,董事会秘书张子涵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3)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应继续遵守前述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6)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王吉祥、任来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应继续遵守前述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5)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其他核心技术人员赵梁玉、王艾琳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自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5)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持股平台众强行一、知强合一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若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前述‘届时所持股份’分别指本企业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公司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4)对于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企业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
(5)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6)若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最近一年新增股东朗玛七十四号、联新三期、朗玛七十三号、广安小平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或自本企业取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以孰晚者为准),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3)若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股东丰年君和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该等股份。本企业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若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等事项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售期限届满及本企业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及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等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并将事先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3)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在本企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本企业应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首次减持的应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企业在股份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5)若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相关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如因减持股份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低于公司总股本的5%的,本企业后续减持依据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公司股东哈勃科技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及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等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
(3)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企业应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首次减持的应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具体以减持时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4)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发生变化且该等变更后的规则应适用于本企业情况的,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5)以上股份不包括本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若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相关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将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其他直接机构股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3)若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制定了股价稳定的预案,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处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作出相关承诺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后,如果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本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金额相应进行调整,下同),除因不可抗力外,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①公司回购股票;
②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③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实施上述方式时应考虑:
①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②不会触发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③符合当时有效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时,则顺延至第二选择;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①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②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3、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成就的,公司应当在相关条件成就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公司连续12个月内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股份总额的2%。
公司应在董事会作出实施回购股份决议之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回购价格区间、回购数量、回购程序等实施完成回购,但出现以下情形的可提前终止回购:
(1)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就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公司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4、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程序
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条件成就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在相关条件成就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披露增持计划并在30日内启动增持股票程序。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增持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10%,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控股股东连续12个月内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股份总额的2%。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股票增持计划提供任何形式的资金支持。
出现以下情形的,控股股东可提前终止继续股票增持计划: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触发控股股东要约收购义务的。
5、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触发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条件成就的,上述人员应当在相关条件成就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披露增持计划并在30日内启动增持股票程序。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股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增持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和股票现金分红(如有)的10%,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和股票现金分红(如有)的30%。
出现以下情形的,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提前终止股票增持计划: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
6、约束保障措施
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果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其应用于增持股票的等额资金从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予以扣留。
如果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其用于增持股票的等额资金从应付其税后薪酬和现金分红(如有)中予以扣留。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承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①若届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尚未上市,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
②若届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已上市交易,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将召集股东会审议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股票的议案,回购价格的确定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
如公司因主观原因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刘明星、徐剑、王强、新沂强一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本企业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且本人/本企业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股份(若有),原限售股回购价格参照发行人回购价格确定。”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事项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并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刘明星、徐剑、王强、新沂强一承诺:
“(1)本人/本企业承诺并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承诺将采取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回报能力,具体承诺如下:
“(1)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
①强化主营业务,做大做强主业,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确保主营业务持续稳定增长。随着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金实力的进一步充实,公司将继续巩固和发挥自身研发、生产、销售等优势,进一步拓展公司产业链,不断丰富和完善公司产品及服务能力,提升研发技术水平,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②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审计委员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积极推进产品优化、研发及生产流程的改进、技术设备的改造升级,加强精细化管理,持续提升运营效率,不断降低损耗。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控制公司费用率。
③加快募投项目投资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品牌知名度、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公司整体竞争实力。本次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回报股东。
④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合法合规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改善融资结构,提升盈利水平,进一步加快既有项目效益的释放,增厚未来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填补股东即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⑤保持和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公司建立更为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为填补股东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公司承诺将采取上述相关措施,但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2)公司实施上述措施的承诺
公司承诺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相关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明承诺:
“(1)本人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将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3)本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5)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6)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滥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地位,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违法违规的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约束并控制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同意,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同意,如公司未来拟对本人实施股权激励,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做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9)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针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承诺:
“1、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2、如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七)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
(3)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明承诺
(1)本人/本企业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本企业将利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促成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且本人/本企业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
(3)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促成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确定。
(3)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同华资产评估(上海)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本公司为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刘明星、徐剑、王强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没有,未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开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投资任何可能会与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积极采取下列措施的一项或多项以避免同业竞争的发生:(1)停止经营存在竞争的业务;(2)将存在竞争的业务纳入公司的经营体系;(3)将存在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经营;
3、本人的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同受本承诺的约束;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造成的损失;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即构成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新沂强一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没有,未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开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相竞争的
业务,若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投资任何可能会与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积极采取下列措施的一项或多项以避免同业竞争的发生:(1)停止经营存在竞争的业务;(2)将存在竞争的业务纳入公司的经营体系;(3)将存在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经营;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造成的损失;
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即构成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九)公开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需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公司应当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②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暂扣其应得的现金分红和/或薪酬、津贴,直至有关人员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③公司违反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2)如公司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3)若公司在其他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对公司亦具有约束力。”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明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刘明星、徐剑、王强、新沂强一承诺: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本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本企业需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本人/本企业应当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②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和/或薪酬),同时本人/本企业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③因违反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人/本企业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3)若本人/本企业在其他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对本人/本企业亦具有约束力。”
3、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公司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本人应当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②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和/或薪酬),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③因违反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人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3)若本人在其他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对本人亦具有约束力。”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丰年君和承诺如下: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需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本企业应当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②因违反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按照经有关监管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或与发行人/投资者协商确定的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直接损失。
(2)如本企业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3)若本企业在其他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对本企业亦具有约束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哈勃科技承诺如下: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需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本企业应当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②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③因违反本企业做出的公开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企业因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
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3)若本企业在其他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对本企业亦具有约束力。”
(十)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刘明星、徐剑、王强、新沂强一承诺:
“(1)不利用本人/本企业控制地位或重大影响,谋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从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权利。
(2)杜绝本人/本企业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公司违规向本人/本企业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本人/本企业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保证:
①督促公司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及督促相关方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义务,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②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与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及公众股东利益的行为;
③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督促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④本人/本企业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利用本人地位或重大影响,谋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权利。
(2)杜绝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公司违规向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保证:
①督促公司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及督促相关方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义务,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②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与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及公众股东利益的行为;
③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督促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④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丰年君和承诺:
“(1)不利用本企业股东地位或重大影响,谋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权利。
(2)杜绝本企业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公司违规向本企业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
①督促公司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及督促相关方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义务,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②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与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及公众股东利益的行为;
③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督促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④本企业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哈勃科技承诺:
“(1)杜绝本企业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公司违规向本企业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2)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
①督促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及督促相关方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义务,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如需);
②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与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及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③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督促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④本企业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公司的利润。”
(十一)关于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就本次发行股东信息披露事项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相关股东信息;
2、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公司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4、本公司本次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嘉兴浙港春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置信信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集成电路装备产业投资并购基金(有限合伙)合法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形,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均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5、本公司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
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