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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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保荐人”或“保荐机构”)及具体负责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及其附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所有简称和释义,均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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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声 明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 ...... 3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工作人员情况 ...... 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四、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4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的承诺事项 ...... 8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9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9
二、本次证券发行所履行的程序 ...... 9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规定的发行条件 ...... 10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14
五、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 20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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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工作人员情况
(一)负责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姓名及其执业情况
周寅,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曾负责或参与万德斯(688178.SH)、新洁能(605111.SH)、长龄液压(605389.SH)、亚香股份(301220.SZ)、海力风电(301155.SZ)、恒辉安防(300952.SZ)等多家企业的改制辅导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工作,具有扎实的资本市场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投资银行项目运作经验。
王振,保荐代表人,法学硕士,曾负责或参与爱朋医疗(300753.SZ)、恒辉安防(300952.SZ)、泰慕士(001234.SZ)等多家企业的改制辅导与发行上市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姓名及其执业情况
权川,保荐代表人,金融硕士,曾参与霍普股份(301024.SZ)、亚香股份(301220.SZ)等企业的改制辅导与发行上市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姓名
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组其他成员为张东园、徐佳榆、吴苏航、梁锡祥、余俊岑、李姝、周晓萌、巩斐凡、徐东辉、袁海峰。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 | Ningbo Jansen Superconducting Technologies Co., Ltd. |
| 法定代表人 | 许建益 |
| 注册资本 | 12,576.00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13年12月11日(2022年11月3日变更为股份公司)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大道4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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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大道427号 |
| 联系人 | 许卉 |
| 邮政编码 | 315301 |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healthcredit.cn |
| 电话 | 0574-63235707 |
| 传真 | 0574-63235707 |
| 电子邮箱 | ir@healthcredit.cn |
| 所属行业 | C35专用设备制造业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研发;软件开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专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
四、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本保荐机构将安排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本保荐机构及相关子公司后续将按要求进一步明确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若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相关子公司不参与询价过程并接受询价的最终结果。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除可能存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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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亦不存在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保荐机构制订了《投资银行业务立项规定》《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管理办法》《投资银行业务问核工作规定》《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工作办法》等作为项目内部审核流程的常规制度指引。
1、立项
投资银行业务人员在发行保荐与承销项目的承揽过程中,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判断项目符合立项标准,且有相当把握与企业签署相关协议时,经投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投行委委员认可后,通过投行业务管理系统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人按照投行质量控制部的要求,提交立项申请报告和立项材料。立项申请受理后,投行质量控制部指定质量控制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
项目组落实预审意见的相关问题后,投行质量控制部确定立项会议召开时间,将项目提交立项委员会审议,向包括立项委员、项目组成员在内的与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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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立项会议通知,立项委员通过立项会议审议及表决确定项目是否通过立项。
2、质量控制部审核验收
申请材料首先由项目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组织部门力量审议,项目所在业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法律和财务问题的,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投行委委员等表示同意后,项目组通过投行业务管理系统申请质控审核验收。
投行质量控制部安排质量控制人员对项目进行审核,进行现场核查,对底稿进行验收。项目组认真落实投行质量控制部审核验收意见,并按要求补充尽职调查,完善工作底稿。
底稿验收通过后,投行质量控制部制作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存疑或需关注的问题提请内核会议讨论。
提交内核会议审议前,投行质量控制部组织和实施问核工作,形成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由问核人员和被问核人员确认,并提交内核会议。
3、内核会议审议
项目组完成符合内外部要求的尽职调查工作,投行质量控制部完成底稿验收及问核工作后,项目组向投行内核部申请启动内核会议审议程序。
投行内核部对按照要求提供完备材料的申请予以受理,指定内核初审人员对项目内核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内核初审意见。内核初审人员向投行业务内核委员会股权类证券发行专门委员会主任报告,由其确定内核会议的召开时间。投行内核部拟定参加当次内核会议并表决的内核委员名单,经批准后发出内核会议通知,组织召开内核会议,对项目进行审议。
内核会议结束后,投行内核部制作会议记录,明确会后需落实事项。项目组及时、逐项落实,补充、完善相应的尽职调查工作和信息披露事宜,收集相应的工作底稿,并提交书面回复。经投行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人员审查和投行内核部复核同意的,启动表决。
(二)内核意见
本项目内核会议于2025年4月10日召开,内核委员共9人。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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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内核委员通过投行业务管理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结果:全票通过内核表决。本保荐机构认为,本项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同意推荐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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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证券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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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本项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同意推荐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所履行的程序
(一)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3年7月19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条件的议案》《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5年3月13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调整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延长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3年8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条件的议案》《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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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2025年3月28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调整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延长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三)本次发行取得批复情况
本次发行无需取得国资委、国防科工局等外部审批。
(四)发行人决策程序的合规性核查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依法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有关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健全合理、运行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已依法制定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发行人组织机构的良好运行。因此,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16068号),发行人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1-6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5,893.45万元、45,064.48万元、42,549.75万元和25,209.81万元;发行人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1-6月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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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分别为3,085.23万元、4,473.80万元、5,026.76万元和3,039.80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因此,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1-6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保荐机构查询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在地法院、仲裁机构及公开网站,取得并查阅了实际控制人的个人征信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通过向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申请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信息档案,了解其合法合规情况;查阅了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有关法律意见书;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有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认为:
1、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成立于2013年12月11日,2022年11月3日以截至2022年5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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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并合法存续至今,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发行人制定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文件,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专门委员会制度,相关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16068号)和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16069号),并抽查了相关会计凭证和文件资料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业务经营情况、工商档案、主要资产权属证明文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查问卷、申报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等资料,并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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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重大合同、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等资料以及工商登记资料、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并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进行了访谈。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主要资产、商标、专利的权属情况,查阅了企业信用报告、诉讼或仲裁资料等相关文件资料,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开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等资料,查阅了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有关法律意见书,并通过网络检索发行人相关信息,以及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4、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所处行业的国家产业政策,工商、税务等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并进行了公开信息查询。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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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技术风险
(1)研发进度不及预期、研发失败及研发成果无法产业化的风险MRI设备核心部件研发涉及学科门类繁多,技术体系精密复杂,对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能力均具有较高的要求。为持续保持公司在行业内的核心竞争力,公司需要精确评估与掌握市场需求及技术发展趋势,不断研发新技术及新产品。公司产品研发需要经过策划、立项、开发、工程化、小批量试产及转量产等多个环节,研发周期相对较长,在新产品研发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因研发技术路线出现偏差、研发投入成本过高、研发进程缓慢进而导致研发进度不及预期,甚至研发失败的风险。若公司开发的新产品未被市场或下游客户接受,导致公司研发成果无法产业化,亦将对公司的盈利水平和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核心技术泄密风险
公司研发团队在MRI设备核心部件行业耕耘多年,通过长期的技术积累掌握了多项与MRI超导磁体、永磁体和梯度线圈相关的核心技术,并实现产业化。核心技术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之一,系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公司通过申请专利、技术秘密及与研发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等方式对关键核心技术进行保护。如果公司核心技术泄密,将对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力造成不利影响。
(3)技术被替代或赶超的风险
目前,MRI医疗影像设备及其核心部件行业存在无氦化、高场化、开放化、专科化以及数字智能化等发展趋势。公司自成立以来,不断扩充研发实力,形成了涵盖电磁场设计技术、超低温技术、有限元分析技术、结构设计、智能控制技术及规模化制造工艺等多个领域的核心技术,同时根据技术发展的趋势和下游客户的需求,持续升级更新现有产品,并研发新技术和新产品。然而,若未来公司不能对细分领域的前沿技术发展趋势进行准确分析和追踪,或者不能敏锐、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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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市场动态及客户需求,则存在公司现有核心技术、在研技术面临技术迭代或被其他技术替代、赶超的风险,进而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关键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MRI设备核心部件行业的高素质人才紧缺,随着公司在行业中市场地位的不断提高,公司研发人才可能成为同行业其他公司、下游公司争夺的对象。若未来公司不能在职业发展、薪酬福利、工作环境等方面持续提供具有竞争力的工作条件并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可能会面临关键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影响公司后续产品研发能力,进而对公司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经营风险
(1)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3.75%、76.68%、79.62%和83.43%,其中第一大客户富士胶片集团占比分别为
34.20%、44.20%、42.71%和38.79%,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公司与富士胶片集团设立合营企业苏州柏尔特开拓下游市场,公司向苏州柏尔特销售超导磁体及配套梯度线圈等核心部件;同时,公司与富士胶片集团存在净额法确认收入的情形。报告期内,如合并计算苏州柏尔特收入、净额法业务按总额法还原后的发行人来自富士胶片集团的收入占比分别为36.41%、48.73%、42.55%和39.01%,占比较高。公司向富士胶片集团销售产品的收入及毛利占比均未达到50%,不构成重大客户依赖。若未来公司下游行业格局或上述主要客户与公司的业务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主要客户经营业绩出现大幅下滑,而公司无法及时、有效地开发新的客户,将影响公司业务开展,可能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供应商合作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前五名原材料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占当期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6.60%、65.94%、58.60%和53.32%,供应商集中度相对较高。公司超导产品主要原材料超导线、液氦、制冷机的主要供应商分别为西部超导、岩谷气体及住友重工,永磁产品主要原材料磁钢的主要供应商为宁波韵升及天和磁材。若未来公司主要供应商生产经营发生不利变化,或因国际贸易关系、合作理念等内外部因素与公司业务合作关系发生变化,将会影响公司原材料短期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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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稳定,进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的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超过70%,占比较高,其中液氦及磁钢等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若未来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增长,而公司未能合理安排采购计划、未能通过技术工艺创新抵消原材料成本上升的压力或未能将原材料成本的变动及时向下游转移,则可能导致公司产品成本上升和毛利率下降,发行人将存在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4)国际贸易政策风险
公司部分产品销往海外,主要出口地区包括日本、意大利和印度等,同时公司部分原材料来源于海外,主要包括液氦、电子元器件等。各国政治局势、经济政策等变动会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美国于2025年4月宣布对其他国家加征关税,同时我国宣布反制措施。若国际贸易政策出现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公司出口产品或进口原材料需缴纳的关税增加,进而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客户限制销售条款风险
根据公司与GE医疗的协议约定,为保护GE医疗在适配公司产品过程中产生的投入,公司部分型号无液氦产品及新产品在GE医疗采纳并立项的前提下,一定期限内不可向若干特定下游整机厂商销售。报告期内,公司与被限制对象未发生交易,未违反协议约定,未来亦不将相关业务作为重点业务开拓方向,相关产品限制销售条款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影响较小。根据不同假设条件测算,至2030年,受限市场的装机数量占比在20.9%和38.9%之间变动,不受限制销售条款影响的全球市场规模占比在61.1%和79.1%之间变动,公司现有全球市占率相对较低,限制销售条款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较小。未来若产品或市场格局发生变化,而公司未能恰当应对,相关客户限制销售条款可能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财务风险
(1)存货规模较大且存在跌价损失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8,200.49万元、23,572.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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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51.15万元和33,032.98万元,存货金额较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计提金额分别为632.32万元、696.41万元、718.03万元和776.03万元。报告期内,公司产销规模扩大并结合未来业务发展进行原材料和产品储备,存货规模亦随之增长。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于各期末判断存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相应计提跌价准备。如果未来上述存货管理不善,或主要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变动,或产品价格大幅下降,或因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导致存货周转速度下降,公司存货可能面临减值风险。
(2)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9,418.69万元、8,425.97万元、8,832.80万元和6,788.62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6.24%、18.70%、
20.76%和26.93%。如果未来下游客户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出现支付能力问题或信用恶化,或公司客户信用管理制度未能有效执行,公司可能面临应收款项延期收回或无法回收的风险,从而对公司未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公司在后续经营过程中,若不能持续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要求,导致不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重新认定,或者未来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发生不利调整,将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内控及法律风险
(1)产品质量控制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包括超导磁体、永磁体和梯度线圈等MRI设备核心部件,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将直接影响用户的生命健康安全,而公司的质量控制体系和产品质量也将直接关系到公司的业务经营和品牌形象。公司始终重视质量控制工作,将产品质量作为公司生存发展的生命线。若未来公司不能持续有效地执行产品质量控制措施或者产品质量出现重大问题或事故,将直接损害公司的品牌形象,并可能引发诉讼或赔偿风险,对公司经营构成不利影响。
(2)关联交易相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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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金额分别为690.83万元、2,362.59万元、110.56万元和99.29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92%、
5.24%、0.26%和0.39%;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服务的金额合计分别为9,486.73万元、8,069.57万元、7,675.47万元和3,357.22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34.46%、23.97%、24.56%和18.09%。若公司未能严格执行其内控制度或未能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审批程序,可能存在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或往来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风险。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投项目的实施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国内外市场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产品价格、原料供应和工艺技术水平等因素作为假设性条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出现上述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募集资金到位不及时、项目建设进度延缓、经营管理不当等诸多问题,公司可能面临募投项目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募投项目实际建成并投产后,如果市场环境、产品价格、客户需求、产品市场推广情况等因素出现较大变化,可能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造成负面影响,致使投资收益低于预期。
(2)募投项目的产能消化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公司超导产品产能将大幅提升。在项目实施及后续经营过程中,如果出现客户需求增长放缓、市场开拓滞后或市场环境不利等变化,公司新增产能将存在无法及时消化的风险,进而将直接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和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市场空间拓展和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目前,全球MRI设备市场集中度较高,以GPS及联影医疗为代表的行业领先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超过80%,并主要采取自产超导磁体的供应模式。公司已实现了独立磁体供应商切入头部整机企业供应链的突破,与其他头部厂商就磁体供应合作与新产品导入保持了持续的沟通与合作。此外,国内其他MRI设备及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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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部件厂家亦不断加大在医学影像设备市场的开拓力度,市场竞争加剧。若未来公司不能保持并持续强化自身的竞争优势和核心竞争力,在市场竞争中无法成为MRI设备领先企业的重要供应商或者新产品、新客户开拓进展不及预期,公司产品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及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存在未来市场空间和业绩成长性受限的风险。
2、医疗设备采购政策变动风险
近年来,国家出台多项政策推动医疗设备批量采购,多地积极响应试点推行。2025年以来,福建省、安徽省、辽宁省、广东省和浙江省等陆续进行了MRI设备集采,集采覆盖区域较广,采购规模已有一定体量。集采的主要原则为“带量采购、以量换价”,压缩了流通环节成本,使得市场竞争更为激烈,设备采购单价相对较低。若未来在医疗设备领域全面推行批量采购政策,将对下游MRI设备厂商的销售价格造成影响,降价压力有可能向上游核心部件传导,有可能使得公司产品价格及毛利率下降。如果公司不能及时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公司经营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3、MRI设备市场结构变动风险
目前,1.5T及3.0T超导MRI设备为临床应用的主流机型,其中1.5T设备可满足大多数临床诊疗需求,采购、运营及维护成本较低,仍将为市场主流及装机数量最多的产品;3.0T设备具有更强的成像及诊断能力,随着成本下降和技术普及,装机数量将增加。报告期内,公司超导产品销售以1.5T产品为主,3.0T产品销售较少。基于公司供应的3.0T超导产品,朗润医疗及万东医疗分别于2023年和2024年取得3.0T磁共振设备注册证,万东医疗已在2025年实现集采中标
3.0T磁共振设备。若未来3.0T磁共振设备的市场占比持续大幅增加,而公司3.0T产品的研发及市场开拓无法适应市场需求变动,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风险
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会受到届时市场环境、投资者偏好、价值判断、市场供需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发行过程中,若出现有效报价或网下申购的投资者数量不足、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未达到招股说明书中选取的上市标准等情况,将可能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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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本次发行中止或失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存在发行失败的风险。
五、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具体分析如下: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面临的机遇
1、医学影像学是现代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学影像学作为现代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需求的持续增长是推动MRI设备市场发展的关键因素。随着全球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以及人们对健康意识的不断提升,医学影像学检查在疾病预防、诊断和治疗中的作用愈发凸显。MRI技术以其无创、高分辨率、多参数成像等优势,在临床诊断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随着医学影像学需求的增长,医疗机构对MRI设备的需求也随之增加,从而推动了MRI设备市场的快速发展。
2、国家政策大力支持
公司所属的MRI设备行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生物医药领域之高端医疗装备产业。近年来国家一系列产业支持政策不断深化,高端医疗装备产业的重要战略地位进一步凸显,极大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长足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23年)》等指导性文件,对高端医疗装备产业予以全产业链、全方位的指导,多项支持我国高端医疗装备产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为行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目前我国高端医疗装备产业发展正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公司产品所属细分行业未来发展空间巨大。
3、MRI设备及其核心部件进口替代和自主可控需求强烈
目前,GPS等行业巨头企业凭借丰富的核心技术及研发储备,在MRI领域仍保持较强的市场领先优势。除联影医疗外,大部分国内企业仅在中低端产品市场中凭借较高的性价比优势,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在进口替代方面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在我国制造业向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转型的持续推进及复杂多变的国际贸易形势背景下,实现MRI核心技术的自主可控、MRI设备及核心部件的全面进口替代的需求愈发迫切,对我国实现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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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国内具有较强技术实力的创新型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会。
4、新兴市场需求逐步释放
目前,欧美等发达国家MRI设备市场已发展成熟,主要份额被GPS等行业巨头企业占据;而发展中国家受限于较低的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尚未成熟的供应链体系,其市场一直未得到较好的开发。近年来,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水平的提高及医疗卫生支出的增加,MRI设备的需求逐步释放。面对这样一个快速发展的蓝海市场,国内厂商抓住发展机遇,积极进军海外市场,创造了新的业务增长点。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技术优势
公司自成立以来,依靠持续研发推出新产品和新技术,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已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45项、实用新型专利40项。凭借在MRI领域多年的技术积累以及卓越的研发创新能力,公司已建立包括电磁场设计技术、超低温技术、有限元分析技术、结构设计、智能控制技术及制造工艺在内的完整的核心技术体系,成为全球少数具备高场强超导磁体批量生产能力的企业之一。
目前,公司生产的1.5T、3.0T零挥发超导磁体产品已经追赶上GE医疗、飞利浦医疗、西门子医疗、联影医疗等国内外行业领先厂商的技术水平;除此之外,公司掌握了下一代无液氦超导磁体研发生产的核心技术,成功研制国际首台1.5T无液氦超导磁体及1.5T大孔径无液氦超导磁体,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
2、产品质量优势
公司高度重视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在生产过程中通过全流程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产品质量。公司产品主要提供给行业知名MRI设备厂商,由于国家对医疗设备和器械有着严格的监管以及较高的质量和性能要求,MRI设备厂商对上游部件配套生产厂商也实行严格的供应商资格认证制度;要进入上述企业的战略供应商体系,需要经过MRI设备厂商严格的审核。公司稳定可靠的产品质量为公司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市场声誉,并为公司市场开拓打下坚实的基础。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公司高度重视产品质量控制。公司全面规范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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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和完善了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了各部门及各岗位的职责,对原材料采购、产品开发生产、货物交付及售后管理等环节进行全流程、多维度的质量把控,有效保障产品质量。
3、客户优势
得益于行业领先的研发能力与产品质量优势,公司已与富士胶片集团、GE医疗、百胜医疗、万东医疗、深圳安科、联影医疗、福晴医疗等行业知名MRI设备厂商建立了较为紧密的合作关系。这些知名厂商市场竞争力强,产品需求量稳定,销售渠道丰富,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4、全球化布局优势
公司分别于2019年及2021年完成印度交付中心及意大利交付中心的落地,实现了由本土企业向国际化企业的升级转变,初步形成全球化产业布局。公司充分利用全球化布局优势,赋能下游MRI设备厂商客户开拓海外市场,扩大市场份额。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
1、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存在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如下:
(1)为充分落实尽职调查工作,本保荐机构聘请Brahmayya & Co., CharteredAccountants针对发行人子公司印度健信执行货币资金循环、存货及固定资产监盘、访谈等部分审计程序,Brahmayya & Co., Chartered Accountants持有编号000511S的《印度特许会计师资格证》,具备从事审计业务资格。该事务所同意接受本保荐机构之委托,在本次发行中向本保荐机构提供货币资金循环、存货及固定资产监盘、访谈等部分审计服务。审计服务费用合计为2,650.00美元(含税),资金来源为本保荐机构自有资金。
(2)为降低保荐风险,提高申报材料质量,广发证券保荐的IPO项目在内核时聘请专业顾问(以下简称外聘顾问)提供专业意见。外聘顾问通过审核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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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提供专业的书面审核意见。健信超导项目外聘顾问为聂明律师和李勉会计师。对于外聘顾问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的项目,广发证券按照税前25,000.00元/项目/人次的标准支付报酬,并在项目内核工作结束后的次月扣除代扣代缴税费后支付,资金来源为广发证券自有资金。外聘顾问基本情况为:
聂明,现就职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硕士,2000年取得中国律师执业资格,2015年12月起被广发证券聘任为IPO项目专业顾问;
李勉,现就职于中汇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1997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23年2月起被广发证券聘任为IPO项目专业顾问。
除上述情形以外,本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保荐机构以上聘请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
(1)发行人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2)发行人聘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
(3)发行人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
(4)发行人聘请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资产评估机构。
(5)发行人聘请灼识市场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灼识企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提供行业报告、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服务。
(6)发行人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为本次发行提供底稿辅助整理及电子化服务、材料打印制作以及荣大智慧云软件咨询及支持服务。
(7)发行人聘请国浩律师(香港)事务所出具健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JANSEN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的法律意见书。
(8)发行人聘请Dentons Link Legal出具健信印度医疗技术私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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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SEN INDIA MEDTECH PRIVATE LIMITED)的法律意见书。
(9)发行人聘请Zaglio-Orizio-Braga e Associati Studio Legale出具健信医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JANSEN MEDTECH S.R.L)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与上述第三方均签订了相关服务合同。除上述机构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以上聘请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25年6月30日)后的经营状况和主要财务信息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主营业务和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主要采购、技术研发、经营及销售等业务运转正常,主要客户、供应商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导致发行人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
(三)关于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查阅了相关股东的工商资料、核查穿透相关股东的实际出资人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全体股东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 1 | 许建益 | 5,220.48 | 41.51% |
| 2 | 郑 杰 | 1,217.38 | 9.68% |
| 3 |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 1,096.74 | 8.72% |
| 4 | 赵吉明 | 1,096.74 | 8.72% |
| 5 | 宁波启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09.30 | 4.84% |
| 6 | 宁波凯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09.30 | 4.84% |
| 7 | 许 卉 | 548.37 | 4.36% |
| 8 | 许电波 | 548.37 | 4.36% |
| 9 | 通用电气医疗创业投资(杭州)有限公司 | 390.00 | 3.10% |
| 10 | 金秀刚 | 274.19 | 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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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姚海锋 | 274.19 | 2.18% |
| 12 | 赵渭敏 | 219.35 | 1.74% |
| 13 | YAO MING SHENG | 164.51 | 1.31% |
| 14 | 张 辉 | 109.67 | 0.87% |
| 15 | 何 群 | 109.67 | 0.87% |
| 16 | 曾祥俊 | 54.84 | 0.44% |
| 17 | 叶红霞 | 32.90 | 0.26% |
| 合计 | 12,576.00 | 100.00% | |
经核查,宁波启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凯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启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凯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用电气医疗创业投资(杭州)有限公司入股发行人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因此,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启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凯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通用电气医疗创业投资(杭州)有限公司不属于法律法规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
(四)对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情况
发行人在《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上市后三年内利润分配计划和长期回报规划。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内容和决策机制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10 号》等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更加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发行人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和回馈。
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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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 项目协办人: | |||
| 权 川 | |||
| 保荐代表人: | |||
| 周 寅 | 王 振 | ||
|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 |||
| 孟晓翔 | |||
| 内核负责人: | |||
| 崔舟航 | |||
| 保荐业务负责人: | |||
| 胡金泉 | |||
| 保荐机构总经理: | |||
| 秦 力 | |||
|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 |||
| 林传辉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27
附件: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兹授权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周寅和王振,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规定,具体负责我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各项保荐工作。同时指定权川作为项目协办人,协助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做好本项目的各项保荐工作。
保荐代表人周寅最近3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除本项目外,目前无申报的在审企业;(2)最近3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转板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3)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五年内具备三十六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十二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保荐代表人王振最近3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除本项目外,目前无申报的在审企业;(2)最近3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转板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3)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五年内具备三十六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十二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同意授权周寅和王振任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本保荐机构以及保荐代表人周寅、王振承诺:对相关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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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项授权书之出具仅为指定我公司保荐(主承销)的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如果我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保荐代表人或项目协办人做出调整,并重新出具相应的专项授权书的,则本专项授权书自新的专项授权书出具之日起自动失效。
3-1-2-29
(本页无正文,专用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 寅 王 振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