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截至授予日)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4号》”)以及《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除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25年5月16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16.2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57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87.53万股限制性股票。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5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