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恒运昌 股票代码:688785
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CSL Vacuum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
(深圳市宝安区桃花源智创小镇功能配套区B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 1 | ||
特别提示
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运昌”、“本公司”、“发行人”、“公司”)股票将于2026年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人相关子
公司跟投股份锁定期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24个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配售投资者认购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网下投资者最终获配股份数量的10%限售期为6个月。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6,770.1688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1,272.7665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8.8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与行业市盈率和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比较
根据中国证监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截至2026年1月13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该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9.84倍。
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如下: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T-3日股票收盘价(元/股) | 2024年扣非前EPS(元/股) | 2024年扣非后EPS(元/股) | 2024年静态市盈率 (扣非前) | 2024年静态市盈率 (扣非后) |
| MKSI.O | MKS | 185.92 | 2.8287 | 3.1264 | 65.73 | 59.47 |
| AEIS.O | 先进能源工业 | 227.59 | 1.4363 | 2.2395 | 158.46 | 101.62 |
| 688409.SH | 富创精密 | 76.20 | 0.6618 | 0.5614 | 115.14 | 135.73 |
| 301611.SZ | 珂玛科技 | 111.72 | 0.7132 | 0.7013 | 156.64 | 159.31 |
| 688605.SH | 先锋精科 | 66.60 | 1.0572 | 1.0561 | 63.00 | 63.06 |
| 300820.SZ | 英杰电气 | 54.48 | 1.4520 | 1.3801 | 37.52 | 39.48 |
| 算术平均值(剔除极值) | 55.42 | 54.00 | ||||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6年1月13日(T-3日)。注1:以上数字计算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造成。注2:2024年扣非前/后EPS=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日总股本。注3:MKS、先进能源工业对应各指标均以美元计价,截至北京时间T-3日收盘。注4:可比公司市盈率算术平均值计算时剔除极值先进能源工业、富创精密、珂玛科技。
本次发行价格为92.18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36.2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33.0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48.3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44.0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价格92.1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48.39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技术风险
1、技术创新风险
公司等离子体射频电源系统产品主要应用于半导体领域,属于技术密集型行
业。随着芯片制程的不断升级,不同客户技术路线和指标各有差异,公司需紧跟晶圆厂商及半导体设备商等产业链下游厂商的需求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并且持续优化工艺,这对公司的研发能力、工艺水平提出更高要求,公司必须及时研发新的技术以应对下游厂商不断提升的技术要求。如果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不能及时跟上行业技术更迭的速度,将导致未来相关研发项目与市场需求产生偏差,进而对公司的发展前景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技术人才流失与核心技术泄密的风险
技术人才与核心技术是公司保持和提升市场竞争力的关键基础。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共有研发人员158名,占全部员工比例为42.13%。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增长,公司对技术人才的需求不断提升,公司需长期维持技术人才充足、队伍稳定以保持市场竞争力。若公司无法持续为技术人才提供更具竞争力的薪酬待遇和发展平台,公司将面临技术人才流失的风险。同时,公司存在因技术人才流失、外界窃取等原因导致核心技术泄密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研发投入未取得预期效果的风险
等离子体射频电源系统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为巩固和提升市场竞争地位,公司持续保持较高的研发投入。2023年至2025年1-6月,公司各期研发投入分别为2,154.21万元、3,696.37万元、5,528.00万元及4,330.84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3.62%、11.36%、10.22%及14.24%。而相关技术成果需要在市场转化过程中接受严格的检验,如果公司在研发过程中未能实现关键技术的突破,或相关技术无法实现产品化、商业化,则公司可能面临研发投入未取得预期效果的风险。
(二)经营风险
1、客户集中的风险
2023年至2025年1-6月,公司收入主要来自于半导体设备行业,公司前五大客户产生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3.54%、80.39%、90.62%及
89.37%,其中,公司向第一大客户拓荆科技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45.23%、
58.16%、63.13%及62.06%,公司的客户集中度较高。公司自2018年开始与拓荆科技开展多款PECVD设备所需等离子体射频电源系统的国产化开发及验证工作,2020年获得批量订单,供货规模逐步起量。2023年至2025年1-6月,公司已稳定批量供应拓荆科技PECVD设备,是拓荆科技2024年度第一大等离子体射频电源系统供应商、前十大零部件供应商。等离子体射频电源系统作为半导体设备的核心零部件,需要得到设备商及晶圆厂的双重认证,设备定型通过晶圆厂验证后,不再轻易更换供应商;同时,半导体设备商为保证核心零部件的安全供应,选择与头部等离子体射频电源系统供应商长期合作。拓荆科技是国产薄膜沉积设备龙头,龙头地位稳固、经营情况良好;公司与拓荆科技合作历史长、合作关系稳固。但如果未来公司无法持续拓展拓荆科技以外的新客户,或拓荆科技等主要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经营战略、技术路线、价格等商业条款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行业竞争格局发生重大变化,都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地位变化的风险
目前,全球等离子体射频电源系统市场主要由MKS和AE等海外厂商垄断,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统计,2024年中国大陆半导体领域等离子体射频电源系统的国产化率不足12%。公司依靠多年来的探索与创新,具备了与国际先进企业同台竞争的能力,但公司与国际巨头仍有一定差距,产品尚未进入国际半导体设备厂商,主要用于国内半导体设备厂商。未来,面对全球和国内竞争,如果公司未能持续提升自身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和综合竞争能力,则公司将无法保持国内的市场领先地位,并与海外巨头的差距进一步拉大,导致公司无法实现经营战略和业绩目标。
3、市场开发风险
依靠多年来的探索与创新,公司产品在产品品质、工作性能稳定性、产品良品率上具备与国际先进企业同台竞争的能力,实现了国产等离子体射频电源系统的自主可控。公司目前已批量供货半导体领域的拓荆科技、中微公司、北方华创、微导纳米、盛美上海等国内龙头半导体设备商,以及光伏电池片薄膜沉积、显示面板镀膜、精密光学镀膜等一般工业领域客户。未来,如果公司产品不能有效适应不同领域客户的需求、持续提升产品品质和技术水平,则公司可能面临新产品
和新市场开发失败风险,将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4、产能无法满足业务发展的风险
随着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兴应用对芯片算力和存力的需求快速增长、以及终端消费市场需求回暖,全球半导体行业已进入新一轮上升周期。同时,随着半导体产业链国产化率的加速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预计将继续保持增长。国内头部半导体设备商对核心零部件供应商的生产能力和交付能力要求较高,因此充足的产能是零部件供应商拓展下游应用领域、扩大市场份额和提升客户服务能力的重要保障。2023年至2025年1-6月,公司产能已于最近三年及一期超负荷运行,产能利用率分别达到121.34%、102.12%、111.24%及106.35%。尽管公司已积极通过扩产和生产流程优化等方式提升产能,但仍难以充分满足市场快速增长的需求。若公司未能及时扩充产能,将可能面临市场机会流失、业务拓展受限及竞争力下降等风险。
(三)法律风险
1、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乐卫平直接持有恒运昌23.0866%的股份表决权,并通过恒运昌投资、投资中心、投资发展中心分别间接控制恒运昌25.8179%、20.7787%和
3.1895%的股份表决权,合计控制恒运昌72.8727%的股份表决权。同时,2023年至2025年1-6月乐卫平长期担任恒运昌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乐卫平可以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通过选举董事、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公司管理和决策实施重大影响并控制公司业务,如果控制不当将可能会给公司及中小股东带来一定的风险。
2、主要经营场所系租赁取得且存在产权瑕疵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场所均系租赁取得。若公司所租赁的物业到期不能正常续租或在租赁过程中发生出租方违约等情况,公司将面临搬迁带来的潜在风险,并可能对公司的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如果发生租金大幅上涨的情形,可能会对公司整体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桃花源智创小镇功能配套区的租赁房产为宝安区政
府物业资产,部分房产未办理房产证。虽然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于2025年9月26日出具的《证明》,该等房产暂未纳入城市更新拆除重建及土地整备计划,但是上述房产未来能否顺利续租,客观上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以及可能导致搬迁的风险,这可能会给公司经营带来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四)财务风险
1、业绩波动风险
2023年至2025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5,815.80万元、32,526.85万元、54,079.03万元及30,405.63万元,2022-2024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
84.91%,2025年1-6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长4.06%。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618.79万元、7,982.73万元、14,154.02万元和6,934.76万元,2022-2024年复合增长率为131.87%,2025年1-6月同比下滑11.99%。2025年6月末,公司在手订单金额为10,721.08万元,较2024年末下滑22.13%。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1.49%、45.86%、48.51%和49.01%,收入规模快速增长的同时实现毛利率逐年提升,主要得益于公司高毛利率的自研产品销售规模及占比快速增长。公司收入、利润快速增长主要受到国内半导体行业景气度上升、国产替代浪潮、公司产品竞争力持续加强、产品持续升级迭代以及市场进一步开拓的影响。
2025年1-6月,公司收入增长放缓且期末在手订单金额下降,主要因为下游半导体设备客户的采购量需依据自身承接的晶圆厂订单数量、产品验证导入进度及交付验收节奏动态调整,进而导致对公司的采购呈现波动。2025年1-6月,公司净利润同比有所下滑,除前述客户采购节奏调整影响外,公司为满足客户逐步提高的技术指标要求和保持产品竞争力,继续保持较高的研发投入水平,2025年1-6月研发费用为4,330.84万元,同比增长72.63%,亦为导致公司业绩下滑的主要因素,预计公司2025年全年业绩较2024年亦将有所下降。2025年7-9月,公司营业收入9,725.74万元,同比下降27.29%;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222.91万元,同比下降46.16%,变动原因与2025年1-6月变动情况一致。同行业可比公司亦受行业短期波动影响,业绩亦出现不同程度下降。上述波动不改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但会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如果未来发生宏观经济波动、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市场竞争加剧、公司未能有效拓展国内外新客户、客户
需求波动、产品市场价格下降、晶圆厂对半导体设备客户的验证进度不如预期、产品研发投入未能及时实现产业转化等情形,公司将面临一定的经营压力,未来营业收入、毛利率及净利润可能存在波动的风险。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建成后,发行人将新增大量固定资产,项目达产后,每年新增折旧摊销金额约为4,700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总数、净资产规模将在短时间内大幅增长,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时间,在项目全部购建完成后才能逐步达到预期收益水平,因此,公司短期内存在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2、政府补助减少的风险
2023年至2025年1-6月各期,公司获得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分别为
668.56万元、1,130.53万元、1,235.06万元及594.98万元,占公司各期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24.55%、12.90%、7.76%及8.02%。若未来政府补助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未能满足相关要求导致无法取得政府补助或获得的政府补助减少,则可能对公司的利润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3、不能持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风险
恒运昌于2022年12月14日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224420247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2022-2024年,恒运昌所得税按15%的税率缴纳,公司已于2025年8月提请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预计可通过,2025年1-6月暂按15%的税率计提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未来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申请条件,使得公司不能继续享受15%的优惠税率,将导致公司所得税费用上升,进而对公司业绩造成负面影响。
(五)半导体行业周期波动的风险
公司报告期内收入主要来自半导体设备行业,而全球半导体行业发展呈现一定的周期性特点。每轮大周期的启动由新兴技术推动产品升级和创新,进而带动终端市场需求、半导体市场规模的增加。随着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兴应用对芯
片算力和存力的需求快速增长,以及终端消费市场需求回暖,全球半导体行业进入本轮上升周期。半导体行业周期受新兴技术以及计算机、消费电子、网络通信、汽车电子、物联网等终端消费市场需求影响,周期波动会影响半导体市场的需求、晶圆厂的产能布局和资本开支,进而影响对半导体设备及零部件的需求。若公司不能准确判断周期的变化、及时应对半导体市场需求的变动,则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若晶圆厂商受周期影响而降低资本开支,将可能减少半导体设备的采购,进而影响半导体设备厂商对核心零部件的采购,从而对公司的收入及利润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六)国际贸易摩擦变化的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半导体设备行业,近几年受国际地缘政治形势等因素影响较深,如果未来相关国家和地区出于贸易保护、地缘政治等原因,进一步通过出口限制等政策加强贸易壁垒,将可能影响国内晶圆厂商和半导体设备企业生产经营和供应链的稳定性,进而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公司亦有部分元器件向海外厂商采购,虽然公司不断推进相关元器件的国产化进程,但国际贸易摩擦的加剧仍会对公司供应链稳定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七)产业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报告期内产品主要应用于半导体领域。半导体产业是我国信息技术产业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半导体行业的发展及国产化的推进对国家产业升级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国家对高质量发展半导体行业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等支持性政策,对行业及公司业务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若未来国家对半导体相关产业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下游行业的产业政策出现不利变化,将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发展或行业需求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八)募集资金投资风险
1、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沈阳半导体射频电源系统产业化建设项目、半导体与真空装备核心零部件智能化生产运营基地项目、研发与前沿技术创新中心项目、营销及技术支持中心项目。如果募集资金不能及时或足额到位,或项目组织管理、厂房建设工期、生产设备安装调试、量产达标等不能按计划顺利实施,则会直接影响项目的投产时间、投资回报及公司的预期收益,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2、新增产能的市场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公司产能将在现有基础上大幅提升。在项目建成后,可能存在因竞争对手的发展、人工成本的变动、市场环境的变化、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动等因素对项目的新增产能消化带来不利影响。
(九)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及股本总额将在短期内大幅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建设周期,且从投产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如果公司的盈利增幅不达预期,则净资产规模及股本总额的扩大将导致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5年12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同意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671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自律监管决定书〔2026〕16号)同意,本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恒运昌A股总股本为67,701,688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12,727,665股于2026年1月28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恒运昌”,证券代码为“688785”。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6年1月28日
(三)股票简称:恒运昌;扩位简称:恒运昌股份
(四)股票代码:68878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7,701,688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6,930,559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2,727,665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4,974,023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3,386,111股,具体情况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情况”之“七、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参与战略配售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证投资”)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资管恒运昌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称“恒运昌员工资管计划”或“员工资管计划”)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微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存鸿图股权投资(武汉)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电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网下有限售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816,783股。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公司选择的上市标准为:“(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92.18元/股,对应发行后市值约为62.41亿元。公司2023年、2024年两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7,982.73万元和14,154.02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853.38万元和12,897.0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满足在招股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1.2条款的第一项上市标准: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其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 | Shenzhen CSL Vacuum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 |
|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 5,077.1129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乐卫平 |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13年3月19日 |
|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 | 2023年12月18日 |
| 公司住所及办公地址 |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铁岗社区桃花源智创小镇功能配套区B栋101,201,301 |
| 经营范围 | 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密封件销售;阀门和旋塞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仪器仪表修理;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泵及真空设备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实验分析仪器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仪器仪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制造。 |
| 主营业务 | 主要从事等离子体射频电源系统、等离子体激发装置、等离子体直流电源、各种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并引进真空获得和流体控制等相关的核心零部件,围绕等离子体工艺提供核心零部件整体解决方案。 |
| 所属行业 | C35专用设备制造业 |
| 邮政编码 | 518102 |
| 电话号码 | 0755-27813086 |
| 传真号码 | 0755-27813086 |
| 互联网网址 | www.csl-vacuum.com |
| 电子信箱 | IR@csl-vacuum.com |
| 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 庄丽华(董事会秘书) |
董事会办公室电话号码
| 董事会办公室电话号码 | 0755-23596099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恒运昌投资持有公司25.8179%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深圳市恒运昌投资有限公司 |
| 成立时间 | 乐卫平 |
| 法定代表人 | 2021年8月11日 |
| 注册资本 | 50万元 |
| 实收资本 | 50万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GXP5K4W |
| 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 |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23层2303-11 |
| 主营业务 | 实际控制人乐卫平的投资控股平台,无实际业务 |
2、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乐卫平直接持有恒运昌11,721,312股股份,直接持股比例为
23.0866%,并通过恒运昌投资、投资中心、投资发展中心分别间接控制恒运昌
25.8179%、20.7787%和3.1895%的股份表决权,合计控制恒运昌72.8727%的股份表决权。同时,乐卫平报告期内担任恒运昌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是恒运昌实际控制人。
乐卫平,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男,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4324261973********,研究生学历,深圳市宝安区第六届政协常务委员。1995年7月至2002年2月,就职于湖南省桃源县邮电局电信设备厂,任技术员、工程师;2003年3月至2006年5月,就职于AE(深圳),任测试技术员、工程师;2006年6月至2014年4月,就职于AE(上海),任产品应用工程师与销售高级经理;2014年5月至2021年9月,就职于公司,任执行董事、总经理;2021年9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期限 | 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 (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 1 | 乐卫平 | 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2023年12月13日至2026年12月12日 | 1,172.1312 | 通过恒运昌投资、投资中心、投资发展中心间接持有 977.1275 万股 | 2,149.2587 | 42.3323% | -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2 | 刘涛 | 董事、战略发展总监、核心技术人员 | 2023年12月13日至2026年12月12日 | - | 通过投资发展中心间接持有23.1313万股 | 23.1313 | 0.4556% | -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序号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期限 | 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 (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 3 | 吴黎明 | 董事 | 2024年3月15日至2026年12月12日 | - | - | - | - | - | - |
| 4 | 杨喜荣 | 董事 | 2023年12月13日至2026年12月12日 | - | - | - | - | - | - |
| 5 | 王天东 | 独立董事 | 2023年12月13日至2026年12月12日 | - | - | - | - | - | - |
| 6 | 赖小琼 | 独立董事 | 2023年12月13日至2026年12月12日 | - | - | - | - | - | - |
| 7 | 刘彭义 | 独立董事 | 2023年12月13日至2026年12月12日 | - | - | - | - | - | - |
| 8 | 姚志毅 | 职工董事、原监事 | 2025年10月9日至2026年12月12日 | - | 通过投资中心间接持有214.1679万股 | 214.1679 | 4.2183% | -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9 | 俞日明 | 董事、原监事 | 2025年10月9日至2026年12月12日 | 29.4444 | - | 29.4444 | 0.5799% | -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序号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期限 | 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 (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 10 | TAN YAN PENG | 副总经理、运营部总监 | 2023年12月13日至2026年12月12日 | - | 通过投资中心间接持有86.7932万股 | 86.7932 | 1.7095% | -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11 | 郑悦佳 | 财务总监 | 2023年12月13日至2026年12月12日 | - | 通过投资发展中心间接持有24.9845万股 | 24.9845 | 0.4921% | -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12 | 庄丽华 | 董事会秘书 | 2023年12月13日至2026年12月12日 | - | 通过投资发展中心间接持有23.1313万股 | 23.1313 | 0.4556% | -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二)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核心技术人员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 (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 1 | 林伟群 | 研发总监、核心技术人员 | - | 通过投资中心间接持有288.0297万股 | 288.0297 | 5.6731% | -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2 | 林桂浩 | 硬件研发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 | 通过投资中心间接持有105.2079万股 | 105.2079 | 2.0722% | -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3 | 唐亚海 | 软件开发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 | 通过投资中心间接持有105.2079万股 | 105.2079 | 2.0722% | -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同时,上述部分员工通过发行人员工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发行人股票,具体情况见本节“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之“(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除上述已披露的持股情况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详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一)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1、投资中心
投资中心直接持有公司10,549,59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7787%。投资中心的基本情况如下:
| 名称 | 深圳市恒运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GXWU68W |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出资额 | 160.9635万元人民币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23层2303-12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深圳市恒运昌投资有限公司 |
| 成立日期 | 2021-08-16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无。 |
投资中心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其出资结构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合伙人类别 | 财产份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深圳市恒运昌投资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0.0963 | 0.0599 |
| 2 | 林伟群 | 有限合伙人 | 43.9473 | 27.3026 |
| 3 | 姚志毅 | 有限合伙人 | 32.6772 | 20.3010 |
| 4 | 章兵 | 有限合伙人 | 23.367 | 14.5170 |
| 5 | 唐亚海 | 有限合伙人 | 16.0521 | 9.9725 |
| 6 | 林桂浩 | 有限合伙人 | 16.0521 | 9.9725 |
序号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合伙人类别 | 财产份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7 | TAN YAN PENG | 有限合伙人 | 13.243 | 8.2273 |
| 8 | 乐卫平 | 有限合伙人 | 6.6107 | 4.1070 |
| 9 | 乐卫国 | 有限合伙人 | 4.4589 | 2.7701 |
| 10 | 曹义浩 | 有限合伙人 | 4.4589 | 2.7701 |
| 合计 | 160.9635 | 100.0000 | ||
2、投资发展中心
投资发展中心的基本情况如下:
| 名称 | 深圳市恒运昌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HLLW900 |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23层2303-13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深圳市恒运昌投资有限公司 |
| 出资额 | 950.9845万元 |
| 实收资本 | 950.9845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22-12-12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投资发展中心的出资结构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合伙人类别 | 财产份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 | 恒运昌投资 | 普通合伙人 | 132.5148 | 13.9344 |
| 2 | 郑悦佳 | 有限合伙人 | 146.7236 | 15.4286 |
| 3 | 钱莉 | 有限合伙人 | 135.8548 | 14.2857 |
| 4 | 庄丽华 | 有限合伙人 | 135.8548 | 14.2857 |
| 5 | 刘涛 | 有限合伙人 | 135.8548 | 14.2857 |
| 6 | 王楠楠 | 有限合伙人 | 40.7563 | 4.2857 |
| 7 | 余艳 | 有限合伙人 | 40.7563 | 4.2857 |
| 8 | 罗刚辉 | 有限合伙人 | 27.1709 | 2.8571 |
| 9 | 郭蕾 | 有限合伙人 | 26.0000 | 2.7340 |
| 10 | 丁鹏 | 有限合伙人 | 13.5858 | 1.4286 |
| 11 | 汪志华 | 有限合伙人 | 13.5858 | 1.4286 |
| 12 | 黄永镇 | 有限合伙人 | 13.5858 | 1.4286 |
序号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合伙人类别 | 财产份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13 | 王志刚 | 有限合伙人 | 8.6802 | 0.9128 |
| 14 | 黄晓东 | 有限合伙人 | 8.1509 | 0.8571 |
| 15 | 党倾 | 有限合伙人 | 6.7929 | 0.7143 |
| 16 | 郑跃锋 | 有限合伙人 | 5.9632 | 0.6271 |
| 17 | 皇甫刚 | 有限合伙人 | 5.9632 | 0.6271 |
| 18 | 王和平 | 有限合伙人 | 5.9632 | 0.6271 |
| 19 | 胡静 | 有限合伙人 | 5.9632 | 0.6271 |
| 20 | 邱盛军 | 有限合伙人 | 2.7170 | 0.2857 |
| 21 | 黎小平 | 有限合伙人 | 2.7170 | 0.2857 |
| 22 | 王晓辉 | 有限合伙人 | 2.7170 | 0.2857 |
| 23 | 杨佩铮 | 有限合伙人 | 2.7170 | 0.2857 |
| 24 | 黄国华 | 有限合伙人 | 2.7170 | 0.2857 |
| 25 | 覃雪梅 | 有限合伙人 | 2.7170 | 0.2857 |
| 26 | 邹思兰 | 有限合伙人 | 1.3590 | 0.1429 |
| 27 | 邓峻 | 有限合伙人 | 1.3590 | 0.1429 |
| 28 | 邓翰群 | 有限合伙人 | 1.3590 | 0.1429 |
| 29 | 李文灿 | 有限合伙人 | 1.3590 | 0.1429 |
| 30 | 林泽华 | 有限合伙人 | 1.3590 | 0.1429 |
| 31 | 李珍珍 | 有限合伙人 | 1.3590 | 0.1429 |
| 32 | 周文常 | 有限合伙人 | 1.3590 | 0.1429 |
| 33 | 韦波 | 有限合伙人 | 1.3590 | 0.1429 |
| 34 | 肖育根 | 有限合伙人 | 1.3590 | 0.1429 |
| 35 | 李富胜 | 有限合伙人 | 1.3590 | 0.1429 |
| 36 | 盛剑波 | 有限合伙人 | 1.3590 | 0.1429 |
| 37 | 吴基锴 | 有限合伙人 | 1.3590 | 0.1429 |
| 38 | 谢幸光 | 有限合伙人 | 1.3590 | 0.1429 |
| 39 | 刘景锋 | 有限合伙人 | 1.3590 | 0.1429 |
| 40 | 林苑妍 | 有限合伙人 | 1.3590 | 0.1429 |
| 41 | 李建生 | 有限合伙人 | 1.3590 | 0.1429 |
| 42 | 陈双 | 有限合伙人 | 1.3590 | 0.1429 |
| 43 | 宋华 | 有限合伙人 | 1.3590 | 0.1429 |
| 44 | 朱铭 | 有限合伙人 | 0.5000 | 0.0526 |
| 合计 | 950.9845 | 100.0000 | ||
(二)员工持股平台的股份锁定承诺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承诺具体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 | ||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
| (万股) | (万股) | |||||
| 一、有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 ||||||
| 1 | 恒运昌投资 | 1,310.8051 | 25.82% | 1,310.8051 | 19.36%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2 | 乐卫平 | 1,172.1312 | 23.09% | 1,172.1312 | 17.31%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3 | 投资中心 | 1,054.9592 | 20.78% | 1,054.9592 | 15.58%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4 | 俞日明 | 29.4444 | 0.58% | 29.4444 | 0.43%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5 | 投资发展中心 | 161.9369 | 3.19% | 161.9369 | 2.39%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6 | 国投大湾区基金 | 413.9245 | 8.15% | 413.9245 | 6.11%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7 | 瑞芯基金 | 206.9622 | 4.08% | 206.9622 | 3.06%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8 | 拓荆科技 | 156.6612 | 3.09% | 201.0597 | 2.97%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9 | 中电科 | 77.1129 | 1.52% | 77.1129 | 1.14%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0 | 上海浦宸 | 77.1129 | 1.52% | 77.1129 | 1.14%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1 | 上海国策 | 56.5512 | 1.11% | 56.5512 | 0.84%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2 | 鹏远基石 | 46.2656 | 0.91% | 46.2656 | 0.68%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3 | 北京光电 | 46.2656 | 0.91% | 46.2656 | 0.68%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4 | 君海荣芯 | 46.2656 | 0.91% | 46.2656 | 0.68%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5 | 上海道禾 | 46.2656 | 0.91% | 46.2656 | 0.68%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6 | 青岛鼎量 | 34.2722 | 0.68% | 34.2722 | 0.51%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7 | 上杭景行 | 32.5596 | 0.64% | 32.5596 | 0.48%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8 | 中证投资 | 30.8470 | 0.61% | 30.8470 | 0.46%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65.0900 | 0.96% | 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 | ||||
| 19 | 嘉兴小橡 | 25.7042 | 0.51% | 25.7042 | 0.38%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0 | 嘉兴恒祥 | 17.1361 | 0.34% | 17.1361 | 0.2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1 | 上海岩泉 | 16.9639 | 0.33% | 16.9639 | 0.2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序号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 | ||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
| (万股) | (万股) | |||||
| 22 | 湖南高创 | 15.4235 | 0.30% | 15.4235 | 0.2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3 | 扬州乾益 | 1.5423 | 0.03% | 1.5423 | 0.0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4 | 恒运昌员工资管计划 | - | - | 70.5576 | 1.04%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5 |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 - | - | 158.5650 | 2.34%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6 | 网下限售股份 | - | - | 81.6783 | 1.21% | 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
| 小计 | 5,077.1129 | 100.00% | 5,497.4023 | 81.20% | ||
| 二、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 ||||||
| 27 | 本次公开发行的流通股股东 | - | - | 1,272.7665 | 18.80% | - |
| 小计 | - | - | 1,272.7665 | 18.80% | - | |
| 合计 | 5,077.1129 | 100.00% | 6,770.1688 | 100.00% | - | |
六、本次上市前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 1 | 恒运昌投资 | 1,310.8051 | 19.36%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2 | 乐卫平 | 1,172.1312 | 17.31%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3 | 投资中心 | 1,054.9592 | 15.58%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4 | 国投大湾区基金 | 413.9245 | 6.11%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5 | 瑞芯基金 | 206.9622 | 3.06%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6 | 拓荆科技 | 201.0597 | 2.97%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7 | 投资发展中心 | 161.9369 | 2.39%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8 | 中证投资 | 30.8470 | 0.46%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65.0900 | 0.96% | 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 | ||
| 9 | 中电科 | 77.1129 | 1.14%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0 | 上海浦宸 | 77.1129 | 1.14%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合计 | 4771.9416 | 70.48% | ||
七、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战略投资者组成。跟投机构为中证投资(保荐人中信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中信证券资管恒运昌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3,386,111股,占本次发行数量2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3,386,111股,占本次发行数量20.00%。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 序号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 | 获配股数 (股) | 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 | 获配金额 (元) | 限售期 (月) |
| 1 |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 650,900 | 3.84% | 59,999,962.00 | 24 |
| 2 | 中信证券资管恒运昌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705,576 | 4.17% | 65,039,995.68 | 12 |
| 3 | 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443,985 | 2.62% | 40,926,537.30 | 12 |
| 4 | 中微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 | 422,840 | 2.50% | 38,977,391.20 | 12 | |
| 5 | 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69,985 | 2.19% | 34,105,217.30 | 12 | |
| 6 | 长存鸿图股权投资(武汉)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69,985 | 2.19% | 34,105,217.30 | 12 | |
| 7 | 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105,710 | 0.62% | 9,744,347.80 | 12 | |
| 8 | 北京电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105,710 | 0.62% | 9,744,347.80 | 12 | |
| 9 | 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105,710 | 0.62% | 9,744,347.80 | 12 | |
| 10 | 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05,710 | 0.62% | 9,744,347.80 | 12 |
合计
| 合计 | 3,386,111 | 20.00% | 312,131,711.98 | - |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注2:恒运昌员工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可以全部用于参与认购,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首发承销细则》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中证投资。
2、跟投数量
根据《首发承销细则》要求,中证投资跟投比例和金额将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①若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②若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
③若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④若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中证投资本次获配股数为650,900 股,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3.84%,获配金额为59,999,962.00 元。
(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主体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恒运昌员工资管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恒运昌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705,576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4.17%,获配金额65,039,995.68元。具体名称:中信证券资管恒运昌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时间:2025年12月08日备案日期:2025年12月12日募集资金规模:6,504.00万元认购金额上限:6,504.00万元管理人: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及恒运昌员工资管计划各份额持有人的用工合同,除钱莉、皇甫刚为退休返聘人员外,其余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19名份额持有人均与发行人之间签署了劳动合同,钱莉、皇甫刚作为退休返聘人员,已与发行人签署退休返聘合同;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该等人员姓名、职务与持有份额比例如下:
| 序号 | 姓名 | 劳动合同签署单位 | 职务 | 人员类型 | 认购金额(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比例 |
| 1 | 乐卫平 | 恒运昌 | 董事长、总经理 | 高级管理人员 | 3,275.00 | 50.35% |
| 2 | 庄丽华 | 恒运昌 | 董事会秘书 | 高级管理人员 | 360.00 | 5.54% |
| 3 | 林伟群 | 恒运昌 | 研发总监 | 核心员工 | 339.00 | 5.21% |
| 4 | 郑悦佳 | 恒运昌 | 财务总监 | 高级管理人员 | 250.00 | 3.84% |
| 5 | TAN YAN PENG | 恒运昌 | 副总经理、运营部总监 | 高级管理人员 | 230.00 | 3.54% |
| 6 | 曹立 | 恒运昌 | 行政总监 | 核心员工 | 200.00 | 3.08% |
| 7 | 刘涛 | 恒运昌 | 董事、战略发展总监 | 核心员工 | 200.00 | 3.08% |
序号
| 序号 | 姓名 | 劳动合同签署单位 | 职务 | 人员类型 | 认购金额(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比例 |
| 8 | 俞日明 | 恒运昌 | 董事、高级销售经理 | 核心员工 | 170.00 | 2.61% |
| 9 | 钱莉 | 恒运昌 | 市场销售总监 | 核心员工 | 160.00 | 2.46% |
| 10 | 姚志毅 | 恒运昌 | 职工董事、软件研发经理 | 核心员工 | 150.00 | 2.31% |
| 11 | 郑跃锋 | 恒运昌 | 法务总监 | 核心员工 | 130.00 | 2.00% |
| 12 | 唐亚海 | 恒运昌 | 软件开发经理 | 核心员工 | 120.00 | 1.85% |
| 13 | 林桂浩 | 恒运昌 | 硬件研发经理 | 核心员工 | 120.00 | 1.85% |
| 14 | 王和平 | 恒运昌 | 供应链管理总监 | 核心员工 | 100.00 | 1.54% |
| 15 | 尹捷夫 | 恒运昌 | 售后服务总监 | 核心员工 | 100.00 | 1.54% |
| 16 | 章兵 | 恒运昌 | 工程支持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00 | 1.54% |
| 17 | 王志刚 | 恒运昌 | 党支部书记兼总经理助理 | 核心员工 | 100.00 | 1.54% |
| 18 | 胡静 | 恒运昌 | 审计长 | 核心员工 | 100.00 | 1.54% |
| 19 | 皇甫刚 | 恒运昌 | 运营专家 | 核心员工 | 100.00 | 1.54% |
| 20 | 郭东霞 | 恒运昌 | 总经办主任兼人事部总监 | 核心员工 | 100.00 | 1.54% |
| 21 | 黄永镇 | 恒运昌 | 研发测试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00 | 1.54% |
| 合计 | 6,504.00 | 100.00% | ||||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注2:本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可以全部用于参与认购,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四)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除上述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和员工资管计划外,公司引入“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获配443,985 股,获配金额为40,926,537.30元;中微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共获配422,840股,获配金额为38,977,391.20元;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获配369,985股,获配金额为34,105,217.30元;长存鸿图股权投资(武汉)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获配369,985股,获配金额为34,105,217.30元;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获配105,710股,获配金额为9,744,347.80元;北京电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共获配105,710股,获配金额为9,744,347.80元;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共获配105,710股,获配金额为9,744,347.80元;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共获配105,710股,获配金额为9,744,347.80元。
(五)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六)限售期限
中证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恒运昌员工资管计划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16,930,55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1%,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92.18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48.39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按202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88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16,930,559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3,386,111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20.0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8,126,948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8,126,948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5,417,5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5,393,263股,放弃认购数量为24,237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
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4,237股。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90元/股(按202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31.96元/股(按2025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56,065.8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41,375.76万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6年1月2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3-9号)。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14,690.13 万元。根据《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 内容 |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
| 发行保荐承销费 | 11,711.01 |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518.00 |
| 律师费用 | 874.08 |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538.68 |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48.37 |
| 合计 | 14,690.13 |
注:以上发行费用口径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十一、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41,375.76万元。
十二、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16,420户。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恒运昌委托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3-519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5年6月30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5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出具了天健审〔2025〕3-531号审阅报告,主要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阅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5年业绩预计情况
2025年,公司预计可实现营业收入48,899.81 — 51,542.63万元,较去年同期变动约-9.58% — -4.69%;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0,160.61 — 11,388.16万元,较去年同期变动约-28.21% — -19.5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331.60 — 10,559.15万元,较去年同期变动约-27.65% — -18.13%。2025年度,发行人预计实现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变动-9.58%至-4.69%,主要系公司部分客户基于市场最新供需情况,对自身经营及生产节奏进行调整,进而对公司采购节奏有所调整;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较
上年同期变动-28.21%至-19.54%、-27.65%至-18.13%,除前述客户向公司采购节奏调整影响外,主要系公司为满足下游客户日益提高的产品技术指标要求并追赶国际巨头产品,2025年保持较高水平的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同比增长所致。公司2025全年预计业绩同比下降主要系受行业短期波动影响,在半导体国产替代这一历史趋势下,公司作为等离子体射频电源系统行业龙头,将优先受益于下游市场的快速发展,未来业绩增长具有可持续性。
前述2025年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预计数据,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中信证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各家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 1 | 恒运昌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中心区支行 | 755950485310008 |
| 2 | 恒运昌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中心区支行 | 755950485310009 |
| 3 | 恒运昌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支行 | 86040201303190008 |
| 4 | 恒运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源支行 | 778347411120 |
| 5 | 恒运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源支行 | 778347310132 |
| 6 | 沈阳恒运昌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 | 8110301082902818888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中信证券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行业领域归类和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保荐人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名称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
| 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
| 联系电话 | 010-60838371 |
| 传真 | 010-60837040 |
| 保荐代表人/联系人 | 王纯然、曹阳 |
| 项目协办人 | 刘寅午 |
| 其他经办人员 | 童育坚、翁媛媛、印鹏、方锐清、张文俊、付俊豪、王洁、李城坚、叶之秋 |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王纯然,男,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负责或参与云天励飞IPO、天德钰IPO、思客琦IPO、本川智能IPO、瑞捷咨询IPO、名臣健康IPO、工业富联收购鼎捷软件、海格通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等项目。曹阳,男,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负责或参与全志科技IPO项目及非公开发行项目、汇顶科技IPO项目、宝莱特非公开发行项目、雪莱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木林森可转债项目、海波重科可转债项目、瑞丰光电非公开发行项目、深高速非公开发行等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限售期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恒运昌投资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内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三、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四、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前,本公司无减持发行人股票意向。本公司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减持方式:本公司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份的,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二)减持数量: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
(三)减持公告:本公司承诺减持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首次减持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减持价格:本公司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五、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乐卫平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内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
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三、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四、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前,本人无减持发行人股票意向。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减持方式: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份的,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二)减持数量:本人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
(三)减持公告:本人承诺减持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首次减持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减持价格: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五、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的期间,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职届满前
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六、在不违反前述第五条承诺的前提下,在本人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本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
七、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3、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1)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投资中心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前,本企业无减持发行人股票意向。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减持方式: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份的,将采用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二)减持数量: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
(三)减持公告:本企业承诺减持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首次减持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减持价格: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届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价格下限。
四、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国投大湾区基金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持股意向明确。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减持方式: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份的,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二)减持数量:减持数量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减持公告:在本企业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情况下,本企业承诺减持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四)减持价格: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届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价格下限。
三、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曹立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前,本人无减持发行人股票意向。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减持方式: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份的,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二)减持数量:本人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
(三)减持公告:本人承诺减持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首次减持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减持价格: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四、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林伟群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前,本人无减持发行人股票意向。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减持方式: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份的,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二)减持数量:本人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
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
(三)减持公告:本人承诺减持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首次减持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减持价格: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届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价格下限。
三、在本人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本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
四、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员工持股平台的承诺
除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投资中心外,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投资发展中心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
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三、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减持方式: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份的,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二)减持数量: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
四、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乐卫平外,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刘涛、俞日明、姚志毅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内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三、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四、在不违反前述第三条承诺的前提下,在本人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本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
五、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六、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2)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乐卫平外,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TANYAN PENG、郑悦佳及庄丽华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内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
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三、在本人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四、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五、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6、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的承诺
(1)持有公司股份的原监事姚志毅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或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三、在不违反前述第二条承诺的前提下,在本人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
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本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
四、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持有公司股份的原监事及现任董事俞日明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三、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减持方式: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份的,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二)减持数量:本人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
四、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持有公司股份的原监事丁鹏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在本人担任恒运昌监事期间,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三、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乐卫平、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林伟群、董事刘涛及职工董事姚志毅外,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林桂浩、唐亚海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在本人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本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
三、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除上述股东外其他股东的承诺
(1)发行人其他股东上海浦宸、扬州乾益、中电科、北京光电、湖南高创、嘉兴恒祥、嘉兴小橡、江苏疌泉、青岛鼎量、瑞芯基金、上海道禾、上海国策、上海岩泉、上杭景行、深圳鹏远、拓荆科技和中信投资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份的,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将遵守减持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发行人其他股东乐卫国作为实际控制人乐卫平的近亲属,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公司的承诺
公司已出具《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启动与终止条件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自上市后三年内,除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须进行相应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时(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条件”),应按照股价稳定预案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①公司A股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年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年期末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②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各相关主体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二、股价稳定相关措施及承诺
(一)本公司承诺
本公司承诺:
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上述触发稳定股价条件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票的决议,制定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公司将自公司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履行完毕决策程序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1%,如公司单次回购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公司继续进行回购,12个月内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3年内新聘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实施应以维护上市公司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恒运昌投资已出具《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若股份回购预案未获得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如需)批准或者公司回购股份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明确、具体的增持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股份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应于收到书面方案通知之日的次日予以公告。自本公司提出的股价稳定方案公告次日起,本公司可以开始实施增持计划。
本公司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年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年期末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单次或累计12个月用于
增持发行人股份的金额不超过上年度直接从公司领取的现金分红(税后)的5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实施应以维护上市公司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本公司对发行人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乐卫平已出具《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若股份回购预案未获得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如需)批准或者公司回购股份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明确、具体的增持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股份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应于收到书面方案通知之日的次日予以公告。自本人提出的股价稳定方案公告次日起,本人可以开始实施增持计划。
本人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年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年期末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单次或累计12个月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金额不超过上年度直接从公司领取的现金分红(税后)的5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人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
方式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实施应以维护上市公司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本人对发行人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4、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任职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乐卫平、刘涛、TAN YAN PENG、郑悦佳、庄丽华已出具《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A股股票完成后15个交易日内,若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未出现,则本人及其他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明确、具体的增持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股份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应于收到书面通知书之日的次日予以公告。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的股价稳定方案公告次日起,本人可以开始实施增持计划。
本人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年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年期末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税后)或津贴总和的15%,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薪酬(税后)或津贴总和的30%。超过该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都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人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
方式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实施应以维护上市公司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公司的承诺
公司已出具《关于欺诈发行上市及股份回购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符合科创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
二、如果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发行人承诺,在中国证监会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购回措施如下:
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并要求购回股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本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上述购回措施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恒运昌投资已出具《关于欺诈发行上市及股份回购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确保恒运昌本次发行及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因恒运昌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上述购回措施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乐卫平已出具《关于欺诈发行上市及股份回购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人确保恒运昌本次发行及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因恒运昌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上述购回措施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的承诺
公司已出具《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利用率,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本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等事项进行了规范,以保证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安全,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占用或挪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二、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制度
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修订)》的要求,公司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利润分配政策。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章程》
明确了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制度和程序的相关条款;为更好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回报,进一步细化发行人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上市后将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制度。
三、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沈阳半导体射频电源系统产业化建设项目、半导体与真空装备核心零部件智能化生产运营基地项目、研发与前沿技术创新中心项目、营销及技术支持中心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已对募投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证明募投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效益,本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积极布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内部制度的前提下,本公司将尽可能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加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经济效益,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四、着力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积极推进发行人业务发展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半导体设备核心零部件供应商,主要从事等离子体射频电源系统、等离子体激发装置、等离子体直流电源、各种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并引进销售真空获得和流体控制等相关的核心零部件,围绕等离子体工艺提供核心零部件整体解决方案。为增强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公司将健全和完善技术创新机制;通过进一步巩固在优势领域的产品以及新产品的开发,奠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在充分把握行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公司将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合理整合内外部资源,加大研发管理创新力度,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和整体盈利水平。
五、公司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将积极推进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若未履行前述承诺,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未履行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
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恒运昌投资已出具《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本公司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股东造成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乐卫平已出具《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本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股东造成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4、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乐卫平、刘涛、杨喜荣、吴黎明、刘彭义、赖小琼、王天东、姚志毅、俞日明、丁鹏、TAN YAN PENG、郑悦佳、庄丽华、已出具《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二)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如发行人未来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股东造成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的承诺
公司已出具《关于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本公司承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将严格按照《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本公司将积极履行利润分配政策,若违反前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
司将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本公司股东会审议,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的承诺
控股股东恒运昌投资已出具《关于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将严格遵守《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二、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议案的股东会上,本公司对符合《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议案投赞成票。
三、本公司将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乐卫平已出具《关于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将严格遵守《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二、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议案的股东会上,本人对符合《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议案投赞成票。
三、本人将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六)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的承诺
公司已出具《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违规事实被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尽快召开股东会,本公司将按照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需回购的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
三、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四、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部门依法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恒运昌投资及实际控制人乐卫平已出具《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本企业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作出最终认定或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后,本人/本企业将促使公司召开股东会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同时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三、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四、若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暂停从发行人处取得薪酬(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本企业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原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乐卫平、刘涛、杨喜荣、吴黎明、刘彭义、赖小琼、王天东、姚志毅、俞日明、丁鹏、TAN YAN PENG、郑悦佳、庄丽华已出具《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公司保荐人的承诺
公司保荐人中信证券已出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文件制作、出具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公司律师的承诺
公司律师锦天城律师已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文件制作、出具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上述承诺为本所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公司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的承诺
公司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天健会计师已出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文件制作、出具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上述承诺为本所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公司资产评估机构的承诺
公司资产评估机构中铭评估已出具《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文件制作、出具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的承诺
公司已出具《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三、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能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的原因;向公司投资者提
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恒运昌投资已出具《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三、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能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的原因;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乐卫平已出具《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三、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能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的原因;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投资中心、国投大湾区基金、曹立及林伟群已出
具《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三、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能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的原因;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5、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乐卫平、刘涛、杨喜荣、吴黎明、刘彭义、赖小琼、王天东、姚志毅、俞日明、丁鹏、TAN YAN PENG、郑悦佳、庄丽华、林伟群、林桂浩、唐亚海已出具《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三、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能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的原因;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恒运昌投资、实际控制人乐卫平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未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与公司及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企业,或对该等相竞争的企业施以重大影响,亦未直接或间接从事其他与公司及子公司相同、类似的业务或活动;
二、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将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公司及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三、凡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拟从事的业务或活动可能与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本企业/本人将促使该业务或业务机会按公平合理的条件优先提供给公司及子公司或采用任何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避免与公司及子公司形成同业竞争;
四、若本企业/本人违反本承诺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承诺在本企业/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九)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专项承诺
公司已出具《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专项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行人承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上市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十)其他承诺
1、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恒运昌投资、实际控制人乐卫平已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任何企业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充分的披露,不存在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任何企业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子公司权益的情形。
三、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任何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本企业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公司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人/本企业将督促本人/本企业的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本人/本企业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本人/本企业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以及本人/本企业投资的企业等关联方,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五、本人/本企业承诺以上承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本企业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本人/本企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六、本人/本企业承诺,自本说明出具日起至公司完成上市前,若前述说明情况发生任何变化或发现相关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则本人/本企业将在相关事实或情况发生后及时告知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
七、若本人/本企业未履行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而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投资中心、国投大湾区基金、曹立及林伟群已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任何企业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充分的披露,不存在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任何企业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子公司权益的情形。
三、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任何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本企业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公司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人/本企业将督促本人/本企业的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本人/本企业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本人/本企业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以及本人/本企业投资的企业等关联方,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五、本人/本企业承诺以上承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本企业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本人/本企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六、本人/本企业承诺,自本说明出具日起至公司完成上市前,若前述说明情况发生任何变化或发现相关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则本人/本企业将在相关事实或情况发生后及时告知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
七、若本人/本企业未履行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而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原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乐卫平、刘涛、杨喜荣、吴黎明、刘彭义、赖小琼、王天东、姚志毅、俞日明、丁鹏、TAN YAN PENG、郑悦佳、庄丽华已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任何企业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充分的披露,不存在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任何企业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子公司权益的情形。
三、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任何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
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本企业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公司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人/本企业将督促本人/本企业的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本人/本企业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本人/本企业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以及本人/本企业投资的企业等关联方,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五、本人/本企业承诺以上承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本企业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本人/本企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六、本人/本企业承诺,自本说明出具日起至公司完成上市前,若前述说明情况发生任何变化或发现相关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则本人/本企业将在相关事实或情况发生后及时告知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
七、若本人/本企业未履行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而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关于避免资金占用对外担保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恒运昌投资、实际控制人乐卫平已出具《关于避免资金占用对外担保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不存在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的情形,也不存在违规要求公司为本人/本企业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
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也不会违规要求公司为本人/本企业及本人/
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无正在履行的对外担保合同。本人/本企业保证并确保,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签署和/或履行任何对外担保协议,不会作出任何对外担保承诺,不会受任何对外担保义务的约束;本人/本企业将按《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要求公司为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任何董事会、股东会上回避表决;在审议涉及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任何董事会、股东会上投反对票,依法维护公司利益;
前述承诺系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并在本人/本企业继续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本人/本企业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3、关于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
(1)公司已出具《关于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任何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本公司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若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恒运昌投资、实际控制人乐卫平已出具《关于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报告期内,本人/本企业不存在任何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本人/本企业承诺,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日起至公司完成上市前,若前述说明情况发生任何变化或发现相关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则本人/本企业将在相关事实或情况发生后及时告知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
本人/本企业承诺以上关于本人/本企业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4、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公司已出具《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30.8470万股股份,并通过以自有、资管或募集资金投资的已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相关金融产品间接持有少量本公司股份。除上述情形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4、本公司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5、关于承担公司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未足额缴纳风险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恒运昌投资、实际控制人乐卫平已出具《关于承担公司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未足额缴纳风险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未曾就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受到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公积金部门的行政处罚,亦未就该等事宜与其员工发生任何重大争议、纠纷;
2、本人/本企业将敦促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其所在地政策规定,为全体符合要求的员工开设社会保险金账户及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
3、若发行人或其控制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未来因未能依法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被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公积金部门或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员工本人/本企业要求补缴或者被追缴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或者因其未能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而受到社会保障部门、住房
公积金部门行政处罚的,由此所造成的发行人或其控制的子公司/分支机构之一切费用开支、经济损失,本人/本企业将予以全额补偿,保证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分支机构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6、关于租赁房产瑕疵有关风险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恒运昌投资、实际控制人乐卫平已出具《关于租赁房产瑕疵有关风险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若公司及其子公司所租赁的房屋存在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办理租赁备案、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被拆除或拆迁、或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而受到行政处罚出现任何纠纷,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搬迁的成本与费用等直接损失,拆除、搬迁期间因此造成的经营损失,被有权部门罚款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索而支付的赔偿等),本人/本企业将在无需公司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向公司承担上述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以保证公司不因房屋租赁瑕疵而遭受经济损失。”
7、关于出资事项有关风险的承诺
公司股东乐卫平、俞日明已出具《关于出资事项有关风险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就公司设立时本人出资相关事项,公司未因本人的出资行为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公司、股东或公司债权人未以本人的出资行为提起诉讼或索赔,本人就公司设立时本人的出资行为与第三方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纠纷或潜在纠纷,本人的出资行为未给公司造成损失。
若因公司设立时本人出资相关事项导致公司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被债权人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索赔、或与第三方发生纠纷给公司造成损失,本人将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恒运昌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