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西安奕材 股票代码:688783
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Xi'an ESWIN Material Technology Co., Ltd.(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西沣南路1888号1-3-029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五年十月
特别提示
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奕材”“本公司”“发行人”“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科创成长层》,上市时未盈利的科创板公司,自上市之日起纳入科创成长层。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西安奕材尚未盈利,自上市之日起将纳入科创成长层。
普通投资者参与科创成长层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交易的,应当符合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在首次参与交易前以纸面或者电子形式签署《科创成长层风险揭示书》,由证券公司充分告知相关风险。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主要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股份锁定期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24个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配售投资者认购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网下投资者最终获配股份数量的部分比例限售期为6个月或9个月。除上述锁定之外,公司控股股东奕斯伟集团、间接控股股东奕明科技、4名共同实际控制人亦自愿出具延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持有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和“(十四)其他自愿性承诺”相关内容。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403,780.0000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16,461.7586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4.08%。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与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比较
截至2025年10月13日(T-3日),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销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T-3日 股票收盘价 (元/股) | T-3日公司市值(亿元) | 2024年营业收入(亿元) | 2024年市销率(倍) |
688126.SH
| 688126.SH | 沪硅产业 | 28.76 | 790.09 | 33.88 | 23.32 |
3436.T
| 3436.T | SUMCO | 1,657.50 | 5,804.15 | 3,966.19 | 1.46 |
6488.TWO
| 6488.TWO | 环球晶圆 | 486.50 | 2,326.02 | 626.26 | 3.71 |
WAF.DF
| WAF.DF | 德国世创 | 55.90 | 16.77 | 14.13 | 1.19 |
算术平均值
| 算术平均值 | 7.42 |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5年10月13日(T-3日)。注1:以上数字计算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造成。注2:SUMCO、环球晶圆、德国世创对应各指标分别以日元、新台币、欧元计价。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可以不披露发行市盈率及与同行业市盈率比较的相关信息,但应当披露市销率、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估值指标。因此,本次发行选择市销率作为估值指标。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销率为:
(1)14.22倍(每股收入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营业收入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6.41倍(每股收入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营业收入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价格8.62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4年摊薄后市销率为16.41倍,低于A股可比公司2024年市销率水平,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一、重大事项提示”和“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充分了解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并特别关注其中的以下事项:
(一)特别风险因素
1、作为全球12英寸硅片新进入“挑战者”,在波动的半导体周期中面临行业固有的投资强度大、技术门槛高、客户认证及正片放量周期长的挑战,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尚未实现盈利,最近一期期末存在未弥补亏损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05,469.31万元、147,376.14万元、212,145.26万元和130,244.2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41,553.42万元、-69,233.88万元、-76,255.09万元和-34,541.05
万元,尚未实现盈利。截至2025年6月末,公司合并报表及母公司未分配利润分别为-226,776.09万元和-59,069.97万元,存在未弥补亏损。
公司报告期内尚未实现盈利,主要系:1)12英寸硅片在半导体产业链中单位产能投资强度仅次于晶圆厂。公司第一工厂总投资额高达110亿元,已经达产;第二工厂总投资额高达125亿元,2024年已投产,目前主体厂房已整体转固,产线设备陆续转固。报告期内,公司产能持续扩张,固定成本逐年脉冲式增长,产能爬坡期间的产销量阶段性不足限制收入释放,导致单位成本较高。在波动的半导体周期中快速提升收入、释放规模效应、覆盖高额固定成本是公司实现盈利的最大挑战;2)12英寸硅片目前主要应用于制程更先进、技术迭代更快的逻辑和存储芯片,研发投入需要不断增加。随着芯片制程越先进,线宽越小,12英寸硅片上极其微小的高度差和颗粒污染都会使芯片布线图发生变形、错位,影响晶圆制造良率。作为新进入“挑战者”,公司不仅需要快速设备调试、产能爬坡、实现达产,持续提升良率和优化成本;同时需契合下游客户技术路线迭代,持续对拉晶、成型、抛光、清洗和外延五大核心工艺进行研发投入,持续根据客户需求进行产品丰富和升级。针对技术、产品和工艺的刚性研发投入影响公司短期盈利能力;3)12英寸硅片下游行业集中度高,新进入者需要经历供应商准入、测试片认证、正片认证三个主要阶段方能获取正片量产订单,周期一般1-2年甚至更长,高单价正片收入方能开始逐步放量。台积电、三星电子等全球战略级晶圆厂客户,是全球12英寸硅片采购主力,认证条件更苛刻,产品要求更高端,叠加复杂的国际环境,公司对全球战略级客户提升收入规模,尤其是高端产品放量所需的周期更长。报告期内,公司收入结构尚需优化,综合单价低于同业,经营毛利尚未充分释放。综上,参考国内外友商发展路径,新进入“挑战者”一般需经历4-6年的毛利亏损期。2022年至2024年,公司第一工厂和第二工厂计入营业成本的折旧摊销金额合计为3.20亿元、6.15亿元和9.31亿元,逐年攀升。2025年1-6月,公司第一工厂和第二工厂计入营业成本的折旧摊销金额合计5.26亿元,同比继续增长。随着第二工厂产线陆续转固直至2026年达产,可预见2025年和2026年公司计入营业成本的折旧摊销金额持续增加,进一步增加盈利压力。基于此,公司短期内可能无法实现盈利,可能无法进行利润分配或现金分红。
2、公司服务全球客户,面对全球前五大厂商在12英寸硅片领域多年寡头垄断竞争格局的风险以及国内厂商同台竞争的风险2024年,全球12英寸硅片约80%的出货量来自全球前五大厂商,寡头垄断格局已持续多年。作为新进入“挑战者”,与国际同业相比,公司在产能规模、产品品类、下游产品制程先进性和客户议价能力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尤其是全球前五大厂商开展12英寸硅片业务大多早于公司15年以上,已经与下游台积电、三星电子等全球战略级晶圆厂客户形成稳定合作关系(包括但不限于签订确保最低采购量的长期协议、优先参与客户更先进制程晶圆工艺的研发等);对于上游电子级多晶硅、石英制品和硅片工艺设备等核心设备和材料供应商,不仅长期稳定合作,甚至具有控股或参股的投资关系。同时,国际友商对硅晶体的基础理论研究、晶体生长和硅片加工具有深厚的技术底蕴,建立了森严的专利技术壁垒,具有技术先发优势。此外,相应厂商前期高额的设备投入部分已折旧完毕,固定成本压力小,生产工艺相对成熟,良率相对稳定,已实现规模效应,且正片及正片中的外延片出货量占比更高,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此外,部分国内友商起步早于发行人,随着长期研发和产能投入,已形成一定市场规模,与发行人共同提升12英寸硅片本土化率。
面对全球和国内竞争,若公司不能有效开拓全球战略级客户、增强资本实力、持续提升产能和收入规模、提升正片和正片中外延片比例、夯实技术储备,将与全球前五大厂商的差距进一步拉大,将无法与国内友商进一步拉开竞争身位,可能导致公司市场竞争力下降,无法实现公司的经营战略和业绩目标。
3、公司研发不能紧跟半导体工艺制程演进和客户技术迭代的风险
目前全球半导体工艺制程最先进的3纳米逻辑芯片、1β际代DRAM和2YY层堆叠结构NAND Flash均实现量产。遵循“一代技术、一代工艺、一代材料”的规律,下游半导体器件的技术迭代对12英寸硅片的晶体缺陷控制水平、低翘曲度、超平坦度、超清洁度和外延膜层形貌与电学性能的要求愈发苛刻。对于同一代工艺制程、不同客户技术路线和指标各有差异,公司需紧跟行业技术路线和客户要求研发相匹配产品,并且持续优化工艺降本增效。此外,公司目前
产品主要为P型硅片,随着越来越多功率器件由8英寸硅片转向12英寸硅片,公司对应的N型硅片也需进一步研发或客户导入。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产品尚未应用于全球最先进的芯片工艺制程。若公司研发不能及时满足客户工艺制程演进,不能紧跟客户产品的更新迭代,无法切入全球战略级晶圆厂客户的先进制程工艺,未来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4、国际贸易摩擦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部分原材料和生产设备主要来自日本、韩国、美国等国家厂商。同时,公司产品已向中国台湾、日本、美国、新加坡等地客户批量供货,报告期各期,公司外销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稳定在30%左右。
受国际贸易摩擦影响,部分国家或地区实施进口限制或设置贸易壁垒,影响公司特定品类产品在特定国家或地区销售,影响公司部分原材料和生产设备进口采购。上述情况经过评估和测算,对公司盈利预测期业绩达成影响有限。
对于公司部分下游客户,其获取更先进制程或特定规格的半导体用技术、软件、材料和设备等生产要素的能力受到影响,导致其产能扩张和工艺制程迭代放缓,可能对发行人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若国际贸易摩擦进一步升级,如大幅提升关税、公司产品出海被限制,或难以切入海外战略级晶圆厂客户先进制程工艺,可能对公司经营和业绩带来重大不利影响,从而无法实现2027年合并报表盈利的管理层目标。
5、产品结构尚需优化的风险
公司作为新进入“挑战者”,产品需要遵循从测试片到正片逐步认证、依次放量的客观过程。报告期各期,单价和附加值更高的正片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53.83%、50.21%、56.11%和59.09%。公司正片收入占比对比国际同业仍需进一步提升,产品结构的优化能够提升公司综合销售单价和盈利水平。
正片中的外延片应用于逻辑芯片制造,下游主要为晶圆代工厂。外延片在12英寸硅片中单价高、技术难度大、客户认证周期长,尤其是应用于先进制程逻辑芯片的外延片产品。报告期内,由于半导体行业和下游晶圆代工厂需求波
动,以及全球前五大厂商与主要晶圆代工厂执行保有最低采购量的长期协议等因素,公司外延片产能利用率尚需提升,单位成本高。报告期各期,公司外延片毛利率分别为-0.84%、-30.31%、5.47%和10.62%,虽2024年已实现毛利率转正,但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外延片进一步放量需要过程,外延片占比不足一定程度影响公司目前盈利水平。
如果公司因为自身技术研发、下游客户需求不足或客户认证周期过长,长期无法提升正片及正片中的外延片出货量占比,将对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从而无法实现2027年合并报表盈利的管理层目标。
6、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能持续扩张,存货规模随之匹配,逐年大幅提升,各期期末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70,948.86万元、111,910.53万元、124,651.02万元和134,487.40万元;2022年至2024年,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2.03、1.59和1.69。鉴于产能持续爬坡,公司产品单位固定成本高,同时叠加行业波动,部分类别产品报告期内存在“负毛利”情况,报告期各期直接计入损益的存货跌价损失分别为26,681.15万元、33,184.31万元、25,570.48万元和8,916.38万元。如果未来公司产品销售价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受到第二工厂产能爬坡影响,可能需要进一步计提对应的存货跌价准备,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7、控制权稳定风险
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奕斯伟集团直接持股比例为12.73%,与一致行动人宁波奕芯、重庆奕芯和奕斯欣盛、奕斯欣诚、奕斯欣合三个员工持股平台合计持股比例为25.68%,不足30%。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直接持股比例与一致行动人合计表决权比例将被进一步稀释,可能对公司的控制权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奕斯伟集团控制的奕斯伟计算已实施多轮股权融资。根据奕斯伟集团与奕斯伟计算现有投资人签署的相关协议约定,特定情形下奕斯伟集团需承担回购投资人股权的义务。目前奕斯伟计算已向香港联交所主板提交H股上市申请。根据奕斯伟计算所有股东全票通过的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前述奕斯伟集团承担的回购奕斯伟计算股权的义务在提交H股上市申请之日的
前一日已经中止,将于奕斯伟计算完成H股上市时完全终止,但可于奕斯伟计算H股上市未果时恢复。若奕斯伟计算H股上市未果,且奕斯伟集团没有足额自有或自筹资金,奕斯伟集团存在通过出售发行人股份筹措资金来履行前述回购义务的潜在风险,影响公司的控制权稳定。
8、12英寸硅片行业未来供需格局均存在不确定性,相关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公司募投项目第二工厂存在产能无法有效消化风险
供给方面,人工智能驱动全球12英寸硅片长期需求,全球12英寸硅片友商均积极规划远期产能。其中,中国大陆友商考虑本土12英寸晶圆产能高速扩张以及本土晶圆厂供应链多元化趋势,扩产增速高于全球同业。根据公开信息,截至2024年末,国内12英寸硅片已投产“名义”产能约300万片/月,已规划且可行性较高的在建产能约100万片/月。若国内外已规划且可行性较高的产能如期达产,2026年全球12英寸硅片可能呈现阶段性供过于求。
需求方面,鉴于12英寸硅片价格尚在筑底、公司在部分客户已量产工艺平台采购份额已达到较高水平、部分客户扩产放缓以及公司产品在部分客户主力工艺平台尚未全面量产等客观原因,2024年公司前五大客户中部分客户收入增速低于当年整体收入增速。12英寸硅片下游晶圆制造领域市场集中度较高,来自头部客户收入的持续增长是发行人业绩释放的核心。
上述12英寸硅片供需不确定性的情况下,若公司下游客户产能扩张不及预期、公司对下游客户所需新产品研发和量产导入进度不及预期、公司维持或提升客户端供应份额的市场策略不及预期、地缘政治等因素制约发行人对海外头部客户供货放量等,可能对公司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第二工厂的产能消化产生不利影响。若未来供过于求,导致12英寸硅片行业产品销售价格持续下行,或发行人第二工厂不具有经济规模的产能利用率,可能无法实现2027年合并报表盈利的管理层预期目标。
(二)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在不考虑存货跌价准备转销等因素影响下,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尚未转正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为9.85%、0.66%、5.49%和4.46%,低于同期可比公司平均水平。若剔除存货跌价准备转销等因素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毛
利率分别为-9.71%、-16.12%、-8.79%和-3.67%,尚未转正,整体呈现“负毛利”收窄趋势。
公司第一工厂50万片/月产能已于2023年达产,公司第二工厂2024年已投产,目前主体厂房已整体转固,产线设备陆续转固。报告期内产能爬升持续带来的固定成本持续增长限制了公司毛利释放;此外,由于半导体行业波动,下游晶圆厂采购放缓,叠加全球前五大厂商在半导体景气周期与晶圆代工厂签订确保最低采购量的长期协议的“挤出”效应,公司高附加值产品放量受限,产品结构尚需优化,导致报告期内产品综合销售单价低于同业,虽然销量增长,但收入规模释放受到影响。综上,由于发行人报告期内固定成本持续攀升,收入规模释放尚需时间,不考虑存货跌价转销等因素后的毛利率尚未转正具有合理性。随着公司在主要客户中采购占比不断提升、高端产品持续验证放量、技术迭代和工艺优化稳定推进,2025年上半年公司正片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已接近60%,单价最高的外延片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已接近25%,相应比例相较2024年全年均不同程度提升。报告期内,公司单位营业成本(不考虑存货跌价转销等因素影响)持续降低,2024年及2025年1-6月该指标已低于国内可比公司同期水平。未来公司将不断提升已有客户采购占比和采购规模,进一步拓展全球客户,不断优化产品销售结构;同时基于自身规划的技术和产品路线图,持续切入先进制程和特色工艺产品,提升产品竞争力;最后,通过生产和管理效率提升、工艺优化以及供应链多元化,持续改善产品成本和运营效率。前述措施的落实在报告期内已取得良好效果,公司毛利率持续改善具有切实可行的路径。
(三)公司报告期内尚未实现盈利的特别事项及前瞻性信息
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司管理层结合12英寸硅片行业未来发展前景、自身建设规划及预期经营计划等因素作出前瞻性分析。尽管公司及公司管理层力求预测性陈述的依据与假设均审慎与合理,但亦需提请投资者注意,该等预测性信息存在不确定性,不应被视为本公司的承诺与声明。
(四)本次发行相关主体作出的重要承诺和说明
1、根据适用法规要求的承诺
公司预计2027年可实现合并报表盈利,基于对盈利可实现性的信心,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东升、米鹏、杨新元和刘还平,间接控股股东奕明科技,直接控股股东奕斯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奕芯以及三家员工持股平台奕斯欣盛、奕斯欣诚、奕斯欣合已出具在未盈利或业绩下滑情况下延长锁定期的承诺:“若公司2027年仍尚未盈利(即上市当年至2027年(含当年)的任一完整会计年度均未实现盈利,下同)或者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口径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同)下滑50%以上的,延长承诺人届时所持直接或间接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若公司2028年仍尚未盈利或者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承诺人届时所持直接或间接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若公司2029年仍尚未盈利或者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承诺人届时所持直接或间接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此外,本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等监管机构的要求,还出具了关于在特定情况和条件下的有关承诺,包括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股份锁定、减持及持有意向的承诺、稳定股价的承诺、股份回购的承诺、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等。相关承诺事项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二节 附件”之“附件一: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2、自愿性承诺
为推动奕斯伟集团永续经营,成为集成电路领域基业长青的公司,根据《北京奕斯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核心骨干持股管理办法》,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东升、米鹏、杨新元和刘还平以及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奕斯伟集团股权的核心骨干人员(以下简称“持股人员”),承诺“在所任职的奕斯伟集团下属控股主体上市后10年不主动离职。持股人员是否持有奕斯伟集团股份与其是否在奕斯伟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相挂钩,若持股人员从奕斯伟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离职,则其所持股权要转让给下一代核心创业骨干,不允许对外转让,实现事业传承,股权传承。转让对价原则为原始出资额加一定溢价,其中溢价部分,原则上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单利计算,同时考虑持股人员对公司的贡献、服务年限、业绩考核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年化溢价收益最高不超过20%。同
时,还需将转让对价与转让时对应奕斯伟集团实际可变现的股权市场估算价格对比,两者取其小。”为确保发行人的长期战略定力,《北京奕斯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核心骨干持股管理办法》在公司上市后需严格执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东升、米鹏、杨新元和刘还平作为奕斯伟集团核心骨干持股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出具承诺函:
“承诺发行人上市后,不修改、终止或撤销《北京奕斯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核心骨干持股管理办法》中转让退出机制中相关内容,即奕斯伟集团核心骨干所持股权转让仅能在核心骨干内部转让、股权转让对价计算方式以及转让对价上限等核心内容长期不变。”
为进一步确保《北京奕斯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核心骨干持股管理办法》在公司上市后严格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奕斯伟集团、间接控股股东奕明科技、4名共同实际控制人已出具自愿延长锁定期的承诺,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百二十个月(10年)内,不减持奕明科技和4名共同实际控制人通过奕斯伟集团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以下简称“集团核心骨干持股”,截至该承诺出具日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奕明科技以及4名共同实际控制人合计直接持有奕斯伟集团67.92%的股份,控股股东奕斯伟集团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12.73%股份,故“集团核心骨干持股”对应奕斯伟集团所持发行人的8.65%的股份),奕明科技和4名共同实际控制人作为奕斯伟集团的直接和间接股东确保相应承诺严格执行;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百二十个月(10年)内,如奕斯伟集团依法减持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中的非“集团核心骨干持股”部分,其所得资金不得向4名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奕明科技进行任何形式的分配,仅能通过定向减资或其他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的方式向奕斯伟集团其他外部股东分配,或用于奕斯伟集团自身发展。”奕斯伟集团总经理、公司董事王辉对其通过间接股东奕明科技及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欣盛一号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权参照奕斯伟集团一致行动人的法定要求出具股份锁定承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通过宁波奕芯、嘉兴隽望和宁
波庄宣三个主体投资发行人,通过宁波盈泰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奕斯伟集团,穿透合计持有发行人19.30%的股份。刘益谦作为国华人寿的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1)认可奕斯伟集团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王东升、米鹏、杨新元和刘还平作为公司四名实际控制人的情况;2)自投资公司以来未曾通过任何形式谋求公司的控制权,未曾利用股东地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不会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公司控制权,未来也不会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公司控制权或者促使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3)刘益谦为间接持股的财务投资人,与公司控制权条线不存在招股说明书披露范围以外的其他利益安排。”上述承诺事项及背景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四节、八、(一)控股股东情况”和“第十二节 附件”之“附件一: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发行后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及长期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和未弥补亏损承担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累计未弥补亏损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相应承担。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上市后三年,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预计上市时间等因素,公司在上市后三年仍将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在上述期间进行利润分配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公司发行上市后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具体内容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投资者保护”之“三、股利分配政策及长期回报规划”。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5年8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同意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853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246号)同意,本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西安奕材A股总股本为4,037,8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164,617,586股于2025年10月28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西安奕材”,证券代码为“688783”。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5年10月28日
(三)股票简称:西安奕材;扩位简称:西安奕材
(四)股票代码:68878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037,8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37,800,000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64,617,586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873,182,414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268,900,000股,具体情况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情况”之“七、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持有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和“(十四)其他自愿性承诺”相关内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持有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和“(十四)其他自愿性承诺”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参与战略配售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资管西安奕材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中信证券资管西安奕材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及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成都科技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越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光谷半导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国有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长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屹唐创欣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国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金服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电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本次网下发行部分采用约定限售方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的限售档位为三档:(1)档位一: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6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9个月;(2)档位二: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45%(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3)档位三: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25%(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网下有限售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104,282,414股。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公司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8.62元/股,对应发行后市值约为348亿元。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212,145.26万元,满足在招股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1.2条款的第四项上市标准: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其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英文名称 | Xi'an ESWIN Material Technology Co., Ltd. |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 350,00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杨新元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23年03月15日 |
公司住所
| 公司住所 |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西沣南路1888号1-3-029室 |
经营范围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业设计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专用设备修理;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金属切削加工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主营业务 | 12英寸硅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所属行业
| 所属行业 | 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710114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029-6827 8899(分机号:6927) |
传真号码
| 传真号码 | 029-6827 9537 |
互联网网址
| 互联网网址 | https://www.eswinsi.com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ir@eswinsi.com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及电话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及电话 | 董秘办,杨春雷(董事会秘书),029-6827 8899(分机号:6927)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奕斯伟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奕明科技为公
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前,奕斯伟集团直接持有公司12.73%的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奕斯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奕斯欣盛、奕斯欣诚、奕斯欣合、宁波奕芯和重庆奕芯直接控制公司25.68%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后,奕斯伟集团直接持有公司11.04%的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奕斯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奕斯欣盛、奕斯欣诚、奕斯欣合、宁波奕芯和重庆奕芯直接控制公司22.26%的股份,仍系公司的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奕斯伟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北京奕斯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成立时间 | 2016年03月21日 |
注册资本
| 注册资本 | 3,608.26万元 |
实收资本
| 实收资本 | 3,608.26万元 |
注册地和主要
生产经营地
|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街18号院1号楼4层 |
主营业务及其与公司主营业
务关系
| 主营业务及其与公司主营业务关系 | 奕斯伟集团是一家专注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和生态链建设的科技平台型公司。奕斯伟集团通过控股方式专注智能化系统级解决方案和12英寸硅片两大业务,并孵化投资半导体生态链项目(包括碳化硅材料与器件、板级系统封测、显示驱动芯片封测、半导体设备等) |
股东构成
| 股东构成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 奕明科技 | 间接控股股东 | 52.40% | |
| 宁波盈泰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外部投资人 | 21.61% | |
| 米鹏 | 实际控制人之一 | 7.21% | |
| 天津皓天中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外部投资人 | 6.59% | |
| 杨新元 | 实际控制人之一 | 4.32% | |
| 刘还平 | 实际控制人之一 | 3.99% | |
| 方向明 | 早期投资人 | 3.88% | |
| 合计 | 100.00% | ||
最近一年及一
| 最近一年及一 | 项目(万元) | 总资产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期主要财务数据 | 2025年6月末 /2026年1-6月 | 2,307,198.18 | 1,272,303.59 | 234,756.33 | -111,482.09 |
| 2024年末 /2024年 | 2,370,430.53 | 1,338,796.89 | 420,232.73 | -239,604.27 |
注:2024年数据经北京鼎中诸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2025年1-6月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奕明科技持有奕斯伟集团52.40%的股权,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具体如下:
| 股东名称 | 北京奕明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成立日期
| 成立日期 | 2021年06月11日 |
出资额
| 出资额 | 1,890.74万元 |
主要经营场所
| 主要经营场所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街18号院1号院楼4层 |
主营业务及其与公司
主营业务关系
| 主营业务及其与公司主营业务关系 | 奕斯伟集团的控股股东,奕斯伟集团核心骨干的持股平台 |
出资人构成
| 出资人构成 | 合伙人 | 合伙人类型及职位 | 出资比例 |
| 王东升 |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奕斯伟集团董事长,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 63.00% | |
| 王辉 | 有限合伙人,奕斯伟集团总经理 | 9.00% | |
| 王波 | 有限合伙人,奕斯伟计算副董事长 | 5.00% | |
| 楼晓东 | 有限合伙人,奕斯伟计算首席产品官 | 5.00% | |
| 王雯琦 | 有限合伙人,奕斯伟计算首席人事官 | 3.00% | |
| 倪恩伟 | 有限合伙人,奕斯伟计算智能终端事业群CEO | 3.00% | |
| 蔡培锋 | 有限合伙人,奕斯伟材料副总裁 | 3.00% | |
| 龚发华 | 有限合伙人,奕斯伟计算首席生产采购官 | 3.00% | |
| 胡巍浩 | 有限合伙人,奕斯伟计算总裁兼首席运营官 | 3.00% | |
| 何宁 | 有限合伙人,奕斯伟计算首席技术官 | 3.00% | |
| 合计 | 100.00% | ||
(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王东升、米鹏、杨新元和刘还平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四人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控股股东奕斯伟集团合计67.92%的股权。
本次发行后,奕斯伟集团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奕斯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奕斯欣盛、奕斯欣诚、奕斯欣合、宁波奕芯和重庆奕芯仍系公司的控股股东。王东升、米鹏、杨新元和刘还平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四人简历具体如下:
王东升,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1101051957******1X。男,195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管理系统工程专业。王东升先生于1993年创立京东方并担任董事长、执行委员会主席等职务,领导京东方解决了中国“少屏”的问题,并使京东方成长为全球半导体显示领域的领军企业,被业界誉为“中国半导体显示产业之父”。他曾获得国际信息显示学会授予的“大卫·萨诺夫产业成就奖”“中国信息产业领袖人物”等多项荣誉。2019年6月,王东升先生从京东方卸任,并于2019年7月应邀加入北京奕斯伟科技,开始致力于“芯”的事业,并于2019年11月担任奕斯伟集团董事长至今。在2019年7月至2023年2月期间,王东升先生担任奕斯伟材料有限董事长;考虑人才梯队建设,2023年3月股份公司设立时,推荐杨新元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杨新元先生被选举为公司董事长后,王东升先生仍任公司董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席至今。此外,2019年10月至2025年4月期间,王东升先生担任奕斯伟计算董事长;考虑人才梯队建设,2025年4月奕斯伟计算董事会换届时,推荐米鹏先生为公司董事长。米鹏先生被选举为公司董事长后,王东升先生仍担任奕斯伟计算执行董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席。
米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1427031980******7X。男,1980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金融学专业。2001年7月至2015年10月,历任京东方下属子公司财务部科长、总部预算中心长,总部投资部部长,总部经营企划中心长等职务;2015年10月至2017年12月,任北京芯动能管理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任北京奕斯伟科技总经理;2019年9月至2025年4月期间,历任奕斯伟计算董事、财务总监、车载事业部总经理、总裁、首席执行官等职务;2025年4月起,担任奕斯伟计算董事长、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至今。2019年11月起,担任奕斯伟集团董事至今。
杨新元,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6223221978******16。男,1978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工业工程专业。2003年7月至2018年7月,历任京东方下属子公司品质科科长、品质部部长、品质总监,工厂长,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2018年7月起,历任公司董事、总经理,首席执行官等职务;2023年3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执行委员会主席。杨新元先生主要负责奕斯伟集团下属12英寸硅片板块(即奕斯伟材料)的公司治理、战略规划和公司经营目标达成等全面经营工作。刘还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4224251979******33。男,1979年出生,硕士研究生,物理学专业。2004年4月至2017年11月,历任京东方下属子公司技术部科长、部长、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2018年2月至2024年2月,历任第一工厂总经理,公司总裁等职务;2024年3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副主席。刘还平先生主要负责奕斯伟集团下属12英寸硅片板块(即奕斯伟材料)的市场与客户、技术与研发、生产管理、品质与供应链、IT与自动化等日常经营工作。
(三)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合计持股 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 1 | 杨新元 | 董事长 | 2023年3月2日至2026年3月1日 | - | 通过奕斯伟集团和奕斯欣盛分别间接持有1,925.11万股和692.18万股 | 2,617.29 | 0.75% | - |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持有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和“(十四)其他自愿性承诺”相关内容 |
| 2 | 王东升 | 董事 | 2023年3月2日至2026年3月1日 | - | 通过奕明科技间接持有14,711.05万股 | 14,711.05 | 4.20% | - |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持有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和“(十四)其他自愿性承诺”相关内容 |
| 3 | 王辉 | 董事 | 2023年3月2日至2026年3月1日 | - | 通过奕明科技和奕斯欣盛分别间接持有2,101.58万股和461.46万股 | 2,563.03 | 0.73% | - |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持有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和“(十四)其他自愿性承诺”相关内容 |
| 4 | 方向明 | 董事 | 2023年3月2日至2026年3月1日 | - | 通过奕斯伟集团间接持有1,729.03万股 | 1,729.03 | 0.49% | - |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持有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和“(十四)其他自愿性承诺”相关内容 |
| 5 | 郭辉 | 董事 | 2023年3月2日至2026年3月1日 | - | 通过安徽纬聿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纬聿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1.05万股 | 1.05 | 0.00% | -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6 | 杨卓 | 董事 | 2023年7月27日至2026年3月1日 | - | - | - | - | - | - |
| 7 | 郑丽丽 | 独立董事 | 2023年3月2日至2026年3月1日 | - | - | - | - | - | - |
| 8 | 商文江 | 独立董事 | 2023年3月2日至2026年3月1日 | - | - | - | - | - | - |
| 9 | 陈磊 | 独立董事 | 2023年3月2日至2026年3月1日 | - | - | - | - | - | - |
| 10 | 董铁牛 | 监事会主席 | 2023年7月27日至2026年3月1日 | - | - | - | - | - | - |
| 11 | 俞信华 | 监事 | 2023年3月2日至2026年3月1日 | - | - | - | - | - | - |
| 12 | 苗嘉 | 监事 | 2023年7月27日至2026年3月1日 | - | - | - | - | - | - |
| 13 | 宋胜宏 | 职工监事 | 2023年3月2日至2026年3月1日 | - | 通过奕斯欣盛间接持有51.85万股 | 51.85 | 0.01% | - |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持有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 14 | 张鹏 | 职工监事 | 2023年7月27日至2026年3月1日 | - | 通过奕斯欣诚间接持有37.40万股 | 37.40 | 0.01% | - |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持有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 15 | 刘还平 | 总裁 | 2023年3月2日至2026年3月1日 | - | 通过奕斯伟集团和奕斯欣盛分别间接持有1,778.05万股和641.11万股 | 2,419.17 | 0.69% | - |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持有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和“(十四)其他自愿性承诺”相关内容 |
| 16 | 王琛 | 首席财务官 | 2023年7月27日至2026年3月1日 | - | 通过奕斯欣盛间接持有55.74万股 | 55.74 | 0.02% | - |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持有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 17 | 兰洵 | 首席技术官 | 2023年7月27日至2026年3月1日 | - | 通过奕斯欣盛间接持有71.55万股 | 71.55 | 0.02% | - |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持有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 18 | 杨春雷 | 董事会秘书 | 2023年3月2日至2026年3月1日 | - | 通过奕斯欣诚间接持有55.67万股 | 55.67 | 0.02% | - |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持有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注:郭辉为安徽纬聿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纬聿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上表中直接持股比例为郭辉在两家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两家合伙企业持有安徽纬聿叁号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00.00%股权,安徽纬聿叁号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合肥纬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6.77%的出资比例,合肥纬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中建材新材料基金0.10%的出资比例,中建材新材料基金作为公司直接股东持有公司3.50%股权。综上,郭辉穿透持有公司0.0003%的股权。
(二)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核心技术人员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 1 | 郭宏雁 | 首席制造官 | - | 通过奕斯欣盛间接持有87.37万股 | 87.37 | 0.03% | - |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持有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 2 | YEOM ILLKWON | 首席产品官组织下设的开发管理部部长 | - | 通过奕斯欣合间接持有43.51万股 | 43.51 | 0.01% | - | |
| 3 | KIM JINKUN | 首席产品官组织下设的拉晶工艺开发部部长 | - | 通过奕斯欣合间接持有61.56万股 | 61.56 | 0.02% | - |
同时,杨新元、刘还平、郭宏雁、杨春雷、兰洵、宋胜宏、王琛通过中信证券资管西安奕材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发行人股票,YEOM ILLKWON通过中信证券资管西安奕材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发行人股票,具体情况见本节“七、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之“(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除上述已披露的持股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详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一)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1、西安奕斯欣盛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股东名称 | 西安奕斯欣盛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成立日期
| 成立日期 | 2021年01月29日 |
出资额
| 出资额 | 112.75万元 |
主要经营场所
| 主要经营场所 |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西沣南路1888号1-3-016室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发行人直接员工持股平台之一 |
出资人构成
| 出资人构成 | 合伙人 | 类型 | 出资比例 |
| 奕斯伟集团 |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0.0001% | |
| 欣盛一号 | 有限合伙人 | 84.31% | |
| 欣盛二号 | 有限合伙人 | 15.69% | |
| 合计 | 100.00% |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欣盛一号有限合伙人均为公司核心员工,具体情况如下: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份额占比 | 合伙人性质 |
奕斯伟集团
| 奕斯伟集团 | 0.0001 | 0.0001% | 普通合伙人 |
王辉
| 王辉 | 16.92 | 17.80% | 有限合伙人 |
兰洵
| 兰洵 | 2.62 | 2.76% | 有限合伙人 |
刘还平
| 刘还平 | 23.50 | 24.73% | 有限合伙人 |
王秀明
| 王秀明 | 3.37 | 3.54% | 有限合伙人 |
宋胜宏
| 宋胜宏 | 1.91 | 2.00% | 有限合伙人 |
蔡培锋
| 蔡培锋 | 3.41 | 3.59% | 有限合伙人 |
南锦博
| 南锦博 | 0.45 | 0.47% | 有限合伙人 |
杨帆
| 杨帆 | 0.44 | 0.46% | 有限合伙人 |
杨新元
| 杨新元 | 25.38 | 26.70% | 有限合伙人 |
| 吴玉清 | 1.46 | 1.53% | 有限合伙人 |
王超
| 王超 | 0.42 | 0.45% | 有限合伙人 |
王艺敏
| 王艺敏 | 0.36 | 0.38% | 有限合伙人 |
郭宏雁
| 郭宏雁 | 3.21 | 3.37% | 有限合伙人 |
王琛
| 王琛 | 2.04 | 2.15% | 有限合伙人 |
石小磊
| 石小磊 | 3.21 | 3.37% | 有限合伙人 |
李东
| 李东 | 0.19 | 0.20% | 有限合伙人 |
赵巡
| 赵巡 | 0.21 | 0.22% | 有限合伙人 |
李佳成
| 李佳成 | 0.24 | 0.26% | 有限合伙人 |
任蒙
| 任蒙 | 0.19 | 0.20% | 有限合伙人 |
常向东
| 常向东 | 0.23 | 0.24% | 有限合伙人 |
李文瑶
| 李文瑶 | 0.17 | 0.18% | 有限合伙人 |
李龙
| 李龙 | 0.17 | 0.18% | 有限合伙人 |
常健
| 常健 | 0.23 | 0.24% | 有限合伙人 |
李冰华
| 李冰华 | 0.19 | 0.20% | 有限合伙人 |
吴权
| 吴权 | 0.49 | 0.52% | 有限合伙人 |
白强强
| 白强强 | 0.25 | 0.26% | 有限合伙人 |
黄兰珏
| 黄兰珏 | 0.38 | 0.40% | 有限合伙人 |
耿来波
| 耿来波 | 0.21 | 0.22% | 有限合伙人 |
黄兴
| 黄兴 | 0.17 | 0.18% | 有限合伙人 |
闫龙
| 闫龙 | 0.21 | 0.22% | 有限合伙人 |
范东方
| 范东方 | 0.27 | 0.28% | 有限合伙人 |
李曼
| 李曼 | 0.30 | 0.31% | 有限合伙人 |
刘思雨
| 刘思雨 | 0.21 | 0.22% | 有限合伙人 |
郭宇轩
| 郭宇轩 | 0.06 | 0.07% | 有限合伙人 |
周国庆
| 周国庆 | 0.19 | 0.20% | 有限合伙人 |
王秀娟
| 王秀娟 | 0.17 | 0.18% | 有限合伙人 |
王明
| 王明 | 0.31 | 0.32% | 有限合伙人 |
张随涛
| 张随涛 | 0.35 | 0.36% | 有限合伙人 |
龚伟
| 龚伟 | 0.19 | 0.20% | 有限合伙人 |
庞鲁
| 庞鲁 | 0.12 | 0.13% | 有限合伙人 |
| 高晓静 | 0.17 | 0.18% | 有限合伙人 |
黄炜
| 黄炜 | 0.21 | 0.22% | 有限合伙人 |
徐通
| 徐通 | 0.30 | 0.32%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合计 | 95.06 | 100.00% | - |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下同。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欣盛二号有限合伙人均为公司核心员工,具体情况如下: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份额占比 | 合伙人性质 |
奕斯伟集团
| 奕斯伟集团 | 0.0001 | 0.0006% | 普通合伙人 |
倪超
| 倪超 | 0.45 | 2.55% | 有限合伙人 |
杨冲
| 杨冲 | 0.27 | 1.54% | 有限合伙人 |
李沛杰
| 李沛杰 | 0.26 | 1.49% | 有限合伙人 |
张枭涛
| 张枭涛 | 0.89 | 5.05% | 有限合伙人 |
张渭进
| 张渭进 | 0.42 | 2.39% | 有限合伙人 |
孔令洋
| 孔令洋 | 0.40 | 2.29% | 有限合伙人 |
李强
| 李强 | 0.40 | 2.29% | 有限合伙人 |
汪琴
| 汪琴 | 0.39 | 2.23% | 有限合伙人 |
岳俏
| 岳俏 | 0.40 | 2.29% | 有限合伙人 |
俎世琦
| 俎世琦 | 0.43 | 2.45% | 有限合伙人 |
刘新乐
| 刘新乐 | 0.42 | 2.39% | 有限合伙人 |
韩聪
| 韩聪 | 0.37 | 2.07% | 有限合伙人 |
陶玉成
| 陶玉成 | 0.32 | 1.81% | 有限合伙人 |
孟晓帆
| 孟晓帆 | 0.34 | 1.91% | 有限合伙人 |
孙洪涛
| 孙洪涛 | 0.41 | 2.34% | 有限合伙人 |
董博轩
| 董博轩 | 0.39 | 2.18% | 有限合伙人 |
马强强
| 马强强 | 0.39 | 2.18% | 有限合伙人 |
李彩云
| 李彩云 | 0.34 | 1.91% | 有限合伙人 |
张翔
| 张翔 | 0.39 | 2.18% | 有限合伙人 |
衡鹏
| 衡鹏 | 0.42 | 2.39% | 有限合伙人 |
陈曦鹏
| 陈曦鹏 | 0.39 | 2.18% | 有限合伙人 |
| 赵鑫 | 0.34 | 1.91% | 有限合伙人 |
谢浩
| 谢浩 | 0.34 | 1.91% | 有限合伙人 |
黄鑫
| 黄鑫 | 0.26 | 1.49% | 有限合伙人 |
刘志扬
| 刘志扬 | 0.41 | 2.34% | 有限合伙人 |
王晨希
| 王晨希 | 0.45 | 2.55% | 有限合伙人 |
薛玮
| 薛玮 | 0.31 | 1.75% | 有限合伙人 |
马科宁
| 马科宁 | 0.36 | 2.02% | 有限合伙人 |
李智鹏
| 李智鹏 | 0.39 | 2.23% | 有限合伙人 |
汪春鑫
| 汪春鑫 | 0.31 | 1.75% | 有限合伙人 |
尚宁
| 尚宁 | 0.28 | 1.59% | 有限合伙人 |
陈丽娜
| 陈丽娜 | 0.36 | 2.02% | 有限合伙人 |
朴钟男
| 朴钟男 | 0.35 | 1.97% | 有限合伙人 |
赵晓白
| 赵晓白 | 0.35 | 1.97% | 有限合伙人 |
高雷
| 高雷 | 0.36 | 2.02% | 有限合伙人 |
刘玉乾
| 刘玉乾 | 0.34 | 1.91% | 有限合伙人 |
周国庆
| 周国庆 | 0.37 | 2.07% | 有限合伙人 |
王秀娟
| 王秀娟 | 0.38 | 2.13% | 有限合伙人 |
牛志斌
| 牛志斌 | 0.29 | 1.65% | 有限合伙人 |
唐昕宇
| 唐昕宇 | 0.34 | 1.91% | 有限合伙人 |
卓倩倩
| 卓倩倩 | 0.33 | 1.86% | 有限合伙人 |
杨豪
| 杨豪 | 0.33 | 1.86% | 有限合伙人 |
罗佩
| 罗佩 | 0.33 | 1.86% | 有限合伙人 |
董永平
| 董永平 | 0.39 | 2.18% | 有限合伙人 |
吕迪
| 吕迪 | 0.29 | 1.65% | 有限合伙人 |
陈建铭
| 陈建铭 | 0.27 | 1.54% | 有限合伙人 |
白文佳
| 白文佳 | 0.27 | 1.54% | 有限合伙人 |
龚伟
| 龚伟 | 0.39 | 2.18%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合计 | 17.68 | 100.00% | - |
2、西安奕斯欣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股东名称 | 西安奕斯欣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成立日期 | 2021年01月29日 |
出资额
| 出资额 | 84.56万元 |
主要经营场所
| 主要经营场所 |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西沣南路1888号1-3-012室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
主营业务的关系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发行人直接员工持股平台之一 |
出资人构成
| 出资人构成 | 合伙人 | 类型 | 出资比例 |
| 奕斯伟集团 |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0.0001% | |
| 欣诚一号 | 有限合伙人 | 61.42% | |
| 欣诚二号 | 有限合伙人 | 38.58% | |
| 合计 | 100.00% |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欣诚一号有限合伙人均为公司核心员工,具体情况如下: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份额占比 | 合伙人性质 |
奕斯伟集团
| 奕斯伟集团 | 0.0001 | 0.0002% | 普通合伙人 |
杨春雷
| 杨春雷 | 2.04 | 3.93% | 有限合伙人 |
孙小飞
| 孙小飞 | 1.75 | 3.37% | 有限合伙人 |
韩亮
| 韩亮 | 1.53 | 2.95% | 有限合伙人 |
郑瑞峰
| 郑瑞峰 | 1.50 | 2.90% | 有限合伙人 |
张海宁
| 张海宁 | 1.46 | 2.81% | 有限合伙人 |
刘璞
| 刘璞 | 1.42 | 2.73% | 有限合伙人 |
柳清超
| 柳清超 | 1.41 | 2.72% | 有限合伙人 |
宋新星
| 宋新星 | 1.41 | 2.72% | 有限合伙人 |
刘永亮
| 刘永亮 | 1.41 | 2.72% | 有限合伙人 |
刘兵
| 刘兵 | 1.41 | 2.72% | 有限合伙人 |
张鹏举
| 张鹏举 | 1.41 | 2.72% | 有限合伙人 |
张鹏
| 张鹏 | 1.37 | 2.64% | 有限合伙人 |
马红强
| 马红强 | 1.11 | 2.14% | 有限合伙人 |
阴俊沛
| 阴俊沛 | 1.11 | 2.14% | 有限合伙人 |
董婉俐
| 董婉俐 | 1.11 | 2.14% | 有限合伙人 |
王树鑫
| 王树鑫 | 1.10 | 2.12% | 有限合伙人 |
| 同丹凤 | 1.09 | 2.10% | 有限合伙人 |
牛景豪
| 牛景豪 | 1.09 | 2.10% | 有限合伙人 |
陈光林
| 陈光林 | 1.09 | 2.10% | 有限合伙人 |
申艳蕊
| 申艳蕊 | 1.09 | 2.10% | 有限合伙人 |
冯举
| 冯举 | 1.09 | 2.10% | 有限合伙人 |
刘花荣
| 刘花荣 | 1.09 | 2.10% | 有限合伙人 |
李佳佳
| 李佳佳 | 1.09 | 2.10% | 有限合伙人 |
庞大富
| 庞大富 | 1.09 | 2.10% | 有限合伙人 |
孟明财
| 孟明财 | 1.08 | 2.08% | 有限合伙人 |
张雯
| 张雯 | 1.07 | 2.06% | 有限合伙人 |
王妙娟
| 王妙娟 | 1.07 | 2.06% | 有限合伙人 |
孙介楠
| 孙介楠 | 1.07 | 2.06% | 有限合伙人 |
吕凌剑
| 吕凌剑 | 1.07 | 2.06% | 有限合伙人 |
王贺
| 王贺 | 1.06 | 2.05% | 有限合伙人 |
刘国梁
| 刘国梁 | 1.06 | 2.05% | 有限合伙人 |
蔡文达
| 蔡文达 | 1.05 | 2.03% | 有限合伙人 |
方小军
| 方小军 | 1.04 | 2.01% | 有限合伙人 |
王强
| 王强 | 1.03 | 1.99% | 有限合伙人 |
时振皓
| 时振皓 | 1.02 | 1.97% | 有限合伙人 |
杨心玮
| 杨心玮 | 0.99 | 1.90% | 有限合伙人 |
黄飞
| 黄飞 | 0.98 | 1.88% | 有限合伙人 |
杨沁
| 杨沁 | 0.96 | 1.85% | 有限合伙人 |
刘远
| 刘远 | 0.96 | 1.85% | 有限合伙人 |
李想
| 李想 | 0.95 | 1.83% | 有限合伙人 |
许成明
| 许成明 | 0.94 | 1.81% | 有限合伙人 |
张俊伟
| 张俊伟 | 0.93 | 1.79% | 有限合伙人 |
曲迪
| 曲迪 | 0.92 | 1.77% | 有限合伙人 |
彭张杰
| 彭张杰 | 0.92 | 1.77% | 有限合伙人 |
吉莉娜
| 吉莉娜 | 0.46 | 0.89%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合计 | 51.93 | 100.00% | -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欣诚二号有限合伙人均为公司核心员工,具体情况如下: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份额占比 | 合伙人性质 |
奕斯伟集团
| 奕斯伟集团 | 0.0001 | 0.0003% | 普通合伙人 |
陆世楠
| 陆世楠 | 1.32 | 4.03% | 有限合伙人 |
史进
| 史进 | 1.25 | 3.83% | 有限合伙人 |
罗斌
| 罗斌 | 1.22 | 3.75% | 有限合伙人 |
陈建勇
| 陈建勇 | 1.20 | 3.69% | 有限合伙人 |
陈海龙
| 陈海龙 | 1.18 | 3.60% | 有限合伙人 |
王刚
| 王刚 | 1.18 | 3.60% | 有限合伙人 |
李昀泽
| 李昀泽 | 1.20 | 3.68% | 有限合伙人 |
苏敏敏
| 苏敏敏 | 1.12 | 3.43% | 有限合伙人 |
邵彬
| 邵彬 | 1.12 | 3.43% | 有限合伙人 |
王力
| 王力 | 1.11 | 3.40% | 有限合伙人 |
雷卫娜
| 雷卫娜 | 0.89 | 2.74% | 有限合伙人 |
王强
| 王强 | 0.89 | 2.74% | 有限合伙人 |
张恒业
| 张恒业 | 0.87 | 2.68% | 有限合伙人 |
高文光
| 高文光 | 0.85 | 2.59% | 有限合伙人 |
赵润欣
| 赵润欣 | 0.87 | 2.68% | 有限合伙人 |
宋康宁
| 宋康宁 | 0.85 | 2.59% | 有限合伙人 |
郭腾达
| 郭腾达 | 0.71 | 2.19% | 有限合伙人 |
付金花
| 付金花 | 0.65 | 1.99% | 有限合伙人 |
吴超
| 吴超 | 0.61 | 1.87% | 有限合伙人 |
张少飞
| 张少飞 | 0.61 | 1.87% | 有限合伙人 |
潘浩
| 潘浩 | 0.58 | 1.79% | 有限合伙人 |
张婉婉
| 张婉婉 | 0.56 | 1.73% | 有限合伙人 |
程远梅
| 程远梅 | 0.52 | 1.58% | 有限合伙人 |
苏建生
| 苏建生 | 0.52 | 1.58% | 有限合伙人 |
范东方
| 范东方 | 0.52 | 1.58% | 有限合伙人 |
张超
| 张超 | 0.52 | 1.58% | 有限合伙人 |
| 宋少杰 | 0.51 | 1.56% | 有限合伙人 |
崔贤斌
| 崔贤斌 | 0.50 | 1.53% | 有限合伙人 |
郑海玲
| 郑海玲 | 0.50 | 1.53% | 有限合伙人 |
胡斌
| 胡斌 | 0.49 | 1.50% | 有限合伙人 |
刘思雨
| 刘思雨 | 0.49 | 1.50% | 有限合伙人 |
李曼
| 李曼 | 0.49 | 1.50% | 有限合伙人 |
荆必玉
| 荆必玉 | 0.49 | 1.50% | 有限合伙人 |
王明
| 王明 | 0.48 | 1.47% | 有限合伙人 |
白宗权
| 白宗权 | 0.48 | 1.47% | 有限合伙人 |
周雷雷
| 周雷雷 | 0.48 | 1.47% | 有限合伙人 |
龙浩
| 龙浩 | 0.47 | 1.44% | 有限合伙人 |
金黎明
| 金黎明 | 0.47 | 1.44% | 有限合伙人 |
薛晨晨
| 薛晨晨 | 0.47 | 1.44% | 有限合伙人 |
同嘉锡
| 同嘉锡 | 0.46 | 1.41% | 有限合伙人 |
贺云鹏
| 贺云鹏 | 0.45 | 1.38% | 有限合伙人 |
张小虎
| 张小虎 | 0.25 | 0.78% | 有限合伙人 |
李亮亮
| 李亮亮 | 0.04 | 0.14% | 有限合伙人 |
符强
| 符强 | 1.10 | 3.36% | 有限合伙人 |
冯小刚
| 冯小刚 | 0.62 | 1.89% | 有限合伙人 |
庞鲁
| 庞鲁 | 0.48 | 1.46%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合计 | 32.63 | 100.00% | - |
3、西安奕斯欣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股东名称 | 西安奕斯欣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成立日期
| 成立日期 | 2021年01月28日 |
出资额
| 出资额 | 84.56万元 |
主要经营场所
| 主要经营场所 |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西沣南路1888号1-3-018室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
主营业务的关系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发行人直接员工持股平台之一 |
出资人构成
| 出资人构成 | 合伙人 | 类型 | 出资比例 |
| 奕斯伟集团 |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 0.0001% |
| 欣合一号 | 有限合伙人 | 82.38% |
欣合二号
| 欣合二号 | 有限合伙人 | 5.13% |
欣合三号
| 欣合三号 | 有限合伙人 | 3.93% |
欣合四号
| 欣合四号 | 有限合伙人 | 4.64% |
欣合五号
| 欣合五号 | 有限合伙人 | 3.91% |
合计
| 合计 | 100.00%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欣合一号有限合伙人均为公司核心员工,具体情况如下: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份额占比 | 合伙人性质 |
奕斯伟集团
| 奕斯伟集团 | 0.0001 | 0.0001% | 普通合伙人 |
LEE BYUNG JIN
| LEE BYUNG JIN | 1.88 | 2.70% | 有限合伙人 |
HONG YOUNG RAK
| HONG YOUNG RAK | 10.74 | 15.42% | 有限合伙人 |
JEON HYUN GUK
| JEON HYUN GUK | 2.26 | 3.24% | 有限合伙人 |
JUNG HONG IL
| JUNG HONG IL | 2.26 | 3.24% | 有限合伙人 |
KOO SUNG MIN
| KOO SUNG MIN | 2.26 | 3.24% | 有限合伙人 |
JEON BONG JAE
| JEON BONG JAE | 1.60 | 2.29% | 有限合伙人 |
CHOI SEHUN
| CHOI SEHUN | 1.60 | 2.29% | 有限合伙人 |
BANG KYU CHUL
| BANG KYU CHUL | 2.26 | 3.24% | 有限合伙人 |
KIM JUHYUN
| KIM JUHYUN | 1.60 | 2.29% | 有限合伙人 |
MUN YOUNG HEE
| MUN YOUNG HEE | 1.13 | 1.62% | 有限合伙人 |
JUNG BYOUNG JU
| JUNG BYOUNG JU | 1.13 | 1.62% | 有限合伙人 |
KIM JIN KUN
| KIM JIN KUN | 2.26 | 3.24% | 有限合伙人 |
PARK SUNG WOOK
| PARK SUNG WOOK | 2.26 | 3.24% | 有限合伙人 |
CHA HYUN HO
| CHA HYUN HO | 1.88 | 2.70% | 有限合伙人 |
YI JAEH WAN
| YI JAEH WAN | 1.60 | 2.29% | 有限合伙人 |
JEON HONG YONG
| JEON HONG YONG | 1.79 | 2.56% | 有限合伙人 |
WEN TAO
| WEN TAO | 2.26 | 3.24% | 有限合伙人 |
KIM HYUN SOO
| KIM HYUN SOO | 1.41 | 2.02% | 有限合伙人 |
CHOI WON GOO
| CHOI WON GOO | 1.60 | 2.29% | 有限合伙人 |
CHO DAE WOON
| CHO DAE WOON | 1.60 | 2.29% | 有限合伙人 |
| CHOI JAE SUNG | 1.60 | 2.29% | 有限合伙人 |
CHUNG SOOCHEON
| CHUNG SOO CHEON | 1.88 | 2.70% | 有限合伙人 |
YEOM ILL KWON
| YEOM ILL KWON | 1.60 | 2.29% | 有限合伙人 |
庄杰凯
| 庄杰凯 | 1.58 | 2.27% | 有限合伙人 |
李冠桦
| 李冠桦 | 1.58 | 2.27% | 有限合伙人 |
LEE CHAN JO
| LEE CHAN JO | 2.54 | 3.65% | 有限合伙人 |
陈智勇
| 陈智勇 | 1.58 | 2.27% | 有限合伙人 |
SEO BYOUNG SOO
| SEO BYOUNG SOO | 1.58 | 2.27% | 有限合伙人 |
YUN JOO DEOK
| YUN JOO DEOK | 0.94 | 1.35% | 有限合伙人 |
CHOI WON JIN
| CHOI WON JIN | 2.38 | 3.42% | 有限合伙人 |
陈建铭
| 陈建铭 | 0.47 | 0.67% | 有限合伙人 |
程江龙
| 程江龙 | 0.53 | 0.76% | 有限合伙人 |
武鑫
| 武鑫 | 0.15 | 0.21% | 有限合伙人 |
张瑜
| 张瑜 | 0.15 | 0.21% | 有限合伙人 |
张泽坤
| 张泽坤 | 0.15 | 0.21% | 有限合伙人 |
杨雷
| 杨雷 | 0.15 | 0.21% | 有限合伙人 |
吴超
| 吴超 | 0.15 | 0.22% | 有限合伙人 |
龙浩
| 龙浩 | 0.15 | 0.22% | 有限合伙人 |
张婉婉
| 张婉婉 | 0.17 | 0.24% | 有限合伙人 |
郭宇轩
| 郭宇轩 | 0.10 | 0.15% | 有限合伙人 |
黄兆皓
| 黄兆皓 | 0.04 | 0.06% | 有限合伙人 |
OW BOON KOON
| OW BOON KOON | 1.03 | 1.47% | 有限合伙人 |
林姗慧
| 林姗慧 | 1.03 | 1.47% | 有限合伙人 |
LEE WENG KHOR
| LEE WENG KHOR | 0.73 | 1.05% | 有限合伙人 |
LIM ZHAO HONG
| LIM ZHAO HONG | 0.85 | 1.22% | 有限合伙人 |
KIYAMA TAKUMI
| KIYAMA TAKUMI | 0.61 | 0.87% | 有限合伙人 |
田鸿立
| 田鸿立 | 0.61 | 0.87%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合计 | 69.67 | 100.00% | -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欣合二号有限合伙人均为公司核心员工,具体情况如下: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份额占比 | 合伙人性质 |
奕斯伟集团
| 奕斯伟集团 | 0.0001 | 0.0023% | 普通合伙人 |
王小慈
| 王小慈 | 1.02 | 23.63% | 有限合伙人 |
林山峰
| 林山峰 | 0.25 | 5.85% | 有限合伙人 |
王雷
| 王雷 | 0.23 | 5.20% | 有限合伙人 |
赵莉飞
| 赵莉飞 | 0.22 | 4.99% | 有限合伙人 |
毛磊
| 毛磊 | 0.20 | 4.55% | 有限合伙人 |
王阳
| 王阳 | 0.17 | 4.03% | 有限合伙人 |
王贵石
| 王贵石 | 0.15 | 3.56% | 有限合伙人 |
赵莉珍
| 赵莉珍 | 0.15 | 3.40% | 有限合伙人 |
毛勤虎
| 毛勤虎 | 0.14 | 3.14% | 有限合伙人 |
马佳妮
| 马佳妮 | 0.12 | 2.82% | 有限合伙人 |
杨文武
| 杨文武 | 0.12 | 2.73% | 有限合伙人 |
杨拓
| 杨拓 | 0.10 | 2.41% | 有限合伙人 |
郭宇轩
| 郭宇轩 | 0.10 | 2.36% | 有限合伙人 |
王磊磊
| 王磊磊 | 0.10 | 2.25% | 有限合伙人 |
杨梦晨
| 杨梦晨 | 0.10 | 2.19% | 有限合伙人 |
余以杰
| 余以杰 | 0.09 | 2.10% | 有限合伙人 |
张立易
| 张立易 | 0.09 | 2.10% | 有限合伙人 |
王鹏飞
| 王鹏飞 | 0.09 | 1.99% | 有限合伙人 |
李嘉楠
| 李嘉楠 | 0.09 | 1.99% | 有限合伙人 |
郝宁
| 郝宁 | 0.08 | 1.89% | 有限合伙人 |
张海博
| 张海博 | 0.09 | 1.99% | 有限合伙人 |
李雷雷
| 李雷雷 | 0.08 | 1.91% | 有限合伙人 |
杨建宝
| 杨建宝 | 0.07 | 1.55% | 有限合伙人 |
赵文祺
| 赵文祺 | 0.08 | 1.82% | 有限合伙人 |
刘国鑫
| 刘国鑫 | 0.06 | 1.49% | 有限合伙人 |
屈佳露
| 屈佳露 | 0.12 | 2.66% | 有限合伙人 |
张世东
| 张世东 | 0.08 | 1.73% | 有限合伙人 |
李磊
| 李磊 | 0.07 | 1.56% | 有限合伙人 |
吕天爽
| 吕天爽 | 0.01 | 0.30% | 有限合伙人 |
| 孔云娜 | 0.04 | 1.04% | 有限合伙人 |
吴磊
| 吴磊 | 0.03 | 0.74%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合计 | 4.34 | 100.00% | -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欣合三号有限合伙人均为公司核心员工,具体情况如下: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份额占比 | 合伙人性质 |
奕斯伟集团
| 奕斯伟集团 | 0.0001 | 0.0030% | 普通合伙人 |
叶梦月
| 叶梦月 | 0.39 | 11.59% | 有限合伙人 |
吕天爽
| 吕天爽 | 0.24 | 7.35% | 有限合伙人 |
张鹏飞
| 张鹏飞 | 0.23 | 6.78% | 有限合伙人 |
吴磊
| 吴磊 | 0.21 | 6.22% | 有限合伙人 |
田盼
| 田盼 | 0.20 | 5.94% | 有限合伙人 |
景瑞山
| 景瑞山 | 0.17 | 5.09% | 有限合伙人 |
黄天刚
| 黄天刚 | 0.15 | 4.64% | 有限合伙人 |
潘文娜
| 潘文娜 | 0.14 | 4.24% | 有限合伙人 |
王甜
| 王甜 | 0.13 | 4.04% | 有限合伙人 |
王晨阳
| 王晨阳 | 0.11 | 3.39% | 有限合伙人 |
林浩
| 林浩 | 0.10 | 3.14% | 有限合伙人 |
陈建铭
| 陈建铭 | 0.10 | 2.94% | 有限合伙人 |
周勤学
| 周勤学 | 0.09 | 2.74% | 有限合伙人 |
魏斌
| 魏斌 | 0.09 | 2.60% | 有限合伙人 |
朱梓瑄
| 朱梓瑄 | 0.09 | 2.60% | 有限合伙人 |
林可
| 林可 | 0.09 | 2.60% | 有限合伙人 |
张皓然
| 张皓然 | 0.09 | 2.60% | 有限合伙人 |
韩嘉豪
| 韩嘉豪 | 0.09 | 2.60% | 有限合伙人 |
孔云娜
| 孔云娜 | 0.13 | 3.86% | 有限合伙人 |
李琴
| 李琴 | 0.08 | 2.37% | 有限合伙人 |
闫小伟
| 闫小伟 | 0.08 | 2.26% | 有限合伙人 |
冯子毅
| 冯子毅 | 0.08 | 2.26% | 有限合伙人 |
朴荣国
| 朴荣国 | 0.03 | 0.90% | 有限合伙人 |
| 张钊 | 0.02 | 0.54% | 有限合伙人 |
郭盾
| 郭盾 | 0.10 | 3.09% | 有限合伙人 |
陈建勇
| 陈建勇 | 0.10 | 3.09% | 有限合伙人 |
高文光
| 高文光 | 0.02 | 0.53%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合计 | 3.33 | 100.00% | -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欣合四号有限合伙人均为公司核心员工,具体情况如下: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份额占比 | 合伙人性质 |
奕斯伟集团
| 奕斯伟集团 | 0.0001 | 0.0025% | 普通合伙人 |
孟丽
| 孟丽 | 0.85 | 21.55% | 有限合伙人 |
任瑞明
| 任瑞明 | 0.24 | 6.23% | 有限合伙人 |
陈祖庆
| 陈祖庆 | 0.22 | 5.51% | 有限合伙人 |
贾帅
| 贾帅 | 0.21 | 5.27% | 有限合伙人 |
李昂
| 李昂 | 0.19 | 4.79% | 有限合伙人 |
张随涛
| 张随涛 | 0.17 | 4.31% | 有限合伙人 |
陈建铭
| 陈建铭 | 0.15 | 3.76% | 有限合伙人 |
李昊
| 李昊 | 0.14 | 3.59% | 有限合伙人 |
刘国鑫
| 刘国鑫 | 0.15 | 3.74% | 有限合伙人 |
王转转
| 王转转 | 0.12 | 3.11% | 有限合伙人 |
任林
| 任林 | 0.11 | 2.75% | 有限合伙人 |
邹亚辉
| 邹亚辉 | 0.10 | 2.61% | 有限合伙人 |
郭盾
| 郭盾 | 0.10 | 2.56% | 有限合伙人 |
郭超超
| 郭超超 | 0.10 | 2.49% | 有限合伙人 |
孙凯悦
| 孙凯悦 | 0.13 | 3.27% | 有限合伙人 |
周航正
| 周航正 | 0.09 | 2.32% | 有限合伙人 |
高凡
| 高凡 | 0.09 | 2.20% | 有限合伙人 |
徐佩雯
| 徐佩雯 | 0.09 | 2.20% | 有限合伙人 |
高玲玲
| 高玲玲 | 0.07 | 1.87% | 有限合伙人 |
张震
| 张震 | 0.09 | 2.20% | 有限合伙人 |
张丰睿
| 张丰睿 | 0.08 | 2.11% | 有限合伙人 |
| 赵逢娟 | 0.08 | 1.92% | 有限合伙人 |
谭明鑫
| 谭明鑫 | 0.08 | 1.92% | 有限合伙人 |
汤鹏
| 汤鹏 | 0.08 | 1.92% | 有限合伙人 |
李兵
| 李兵 | 0.07 | 1.68% | 有限合伙人 |
王贺
| 王贺 | 0.09 | 2.29% | 有限合伙人 |
高文光
| 高文光 | 0.07 | 1.84%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合计 | 3.93 | 100.00% | -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欣合五号有限合伙人均为公司核心员工,具体情况如下: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份额占比 | 合伙人性质 |
奕斯伟集团
| 奕斯伟集团 | 0.0001 | 0.0030% | 普通合伙人 |
南锦博
| 南锦博 | 0.02 | 0.72% | 有限合伙人 |
吴晨晨
| 吴晨晨 | 0.14 | 4.26% | 有限合伙人 |
张钊
| 张钊 | 0.25 | 7.67% | 有限合伙人 |
李亮亮
| 李亮亮 | 0.21 | 6.32% | 有限合伙人 |
徐鹏
| 徐鹏 | 0.10 | 3.10% | 有限合伙人 |
赵旺东
| 赵旺东 | 0.13 | 4.07% | 有限合伙人 |
朱建川
| 朱建川 | 0.07 | 2.05% | 有限合伙人 |
贾小冬
| 贾小冬 | 0.06 | 1.71% | 有限合伙人 |
贾秉韬
| 贾秉韬 | 0.09 | 2.76% | 有限合伙人 |
薛亚菲
| 薛亚菲 | 0.08 | 2.50% | 有限合伙人 |
刘牟之
| 刘牟之 | 0.09 | 2.76% | 有限合伙人 |
郭晨日
| 郭晨日 | 0.10 | 3.01% | 有限合伙人 |
孙成
| 孙成 | 0.21 | 6.25% | 有限合伙人 |
李云峰
| 李云峰 | 0.09 | 2.62% | 有限合伙人 |
王晨
| 王晨 | 0.09 | 2.62% | 有限合伙人 |
陈凡
| 陈凡 | 0.11 | 3.24% | 有限合伙人 |
雷维娜
| 雷维娜 | 0.08 | 2.27% | 有限合伙人 |
黄兆皓
| 黄兆皓 | 0.17 | 5.23% | 有限合伙人 |
李厚生
| 李厚生 | 0.10 | 2.96% | 有限合伙人 |
| 张婉婷 | 0.08 | 2.27% | 有限合伙人 |
许涛
| 许涛 | 0.24 | 7.11% | 有限合伙人 |
严涛
| 严涛 | 0.09 | 2.62% | 有限合伙人 |
唐昊
| 唐昊 | 0.15 | 4.46% | 有限合伙人 |
孙毅
| 孙毅 | 0.22 | 6.54% | 有限合伙人 |
李刚锋
| 李刚锋 | 0.12 | 3.70% | 有限合伙人 |
杨芮茜
| 杨芮茜 | 0.08 | 2.39% | 有限合伙人 |
赵晓白
| 赵晓白 | 0.04 | 1.12% | 有限合伙人 |
王贵石
| 王贵石 | 0.12 | 3.69% | 有限合伙人 |
合计
| 合计 | 3.31 | 100.00% | - |
(二)员工持股平台的股份锁定承诺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持有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相关内容。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发行前 | 发行后 | 限售期 | ||
| 持股数(股) | 股权比例(%) | 持股数(股) | 股权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一、有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 1 | 奕斯伟集团 | 445,627,284 | 12.73 | 445,627,284 | 11.04 |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持有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和“(十四)其他自愿性承诺”相关内容 |
| 2 | 宁波奕芯 | 349,913,933 | 10.00 | 349,913,933 | 8.67 | |
| 3 | 奕斯欣盛 | 30,749,044 | 0.88 | 30,749,044 | 0.76 | |
| 4 | 奕斯欣诚 | 23,062,475 | 0.66 | 23,062,475 | 0.57 | |
| 5 | 奕斯欣合 | 23,062,475 | 0.66 | 23,062,475 | 0.57 | |
| 6 | 重庆奕芯 | 26,242,265 | 0.75 | 26,242,265 | 0.65 |
| 7 | 陕西集成电路基金 | 317,256,738 | 9.06 | 317,256,738 | 7.86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8 | 二期基金 | 262,435,103 | 7.50 | 262,435,103 | 6.5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9 | 宁波庄宣 | 140,934,731 | 4.03 | 140,934,731 | 3.49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0 | 中建材新材料基金 | 122,468,977 | 3.50 | 122,468,977 | 3.0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1 | 嘉兴隽望 | 116,637,978 | 3.33 | 116,637,978 | 2.89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2 | 渝富芯材 | 113,725,245 | 3.25 | 113,725,245 | 2.8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3 | 中芯熙诚 | 87,477,445 | 2.50 | 87,477,445 | 2.17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4 | 国寿疌泉 | 86,239,015 | 2.46 | 86,239,015 | 2.14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5 | 西安汇奕 | 83,453,585 | 2.38 | 83,453,585 | 2.07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6 | 中证投资 | 76,873,993 | 2.20 | 76,873,993 | 1.9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 - | 11,600,928 | 0.29 | 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 |
| 17 | 中网投 | 76,873,993 | 2.20 | 76,873,993 | 1.9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8 | 嘉兴颀嘉 | 75,755,946 | 2.16 | 75,755,946 | 1.88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9 | 天津博思 | 73,890,691 | 2.11 | 73,890,691 | 1.8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0 | 陕西民营基金 | 64,060,738 | 1.83 | 64,060,738 | 1.59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1 | 创合材丰 | 61,409,529 | 1.75 | 61,409,529 | 1.5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2 | 众励投资 | 58,936,820 | 1.68 | 58,936,820 | 1.46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3 | 宏兆天实 | 51,248,867 | 1.46 | 51,248,867 | 1.27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4 | 长峡金石 | 46,123,565 | 1.32 | 46,123,565 | 1.14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5 | 三行资本 | 43,201,147 | 1.23 | 43,201,147 | 1.07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6 | 烟台中冀 | 39,383,461 | 1.13 | 39,383,461 | 0.98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7 | 建投投资 | 34,990,148 | 1.00 | 34,990,148 | 0.87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8 | 北京硅新 | 32,271,137 | 0.92 | 32,271,137 | 0.8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9 | 苏州芯动能 | 30,749,044 | 0.88 | 30,749,044 | 0.76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30 | 泓生嘉启 | 29,542,439 | 0.84 | 29,542,439 | 0.7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31 | 睿势六期 | 26,242,265 | 0.75 | 26,242,265 | 0.65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32 | 钛信九期 | 25,893,567 | 0.74 | 25,893,567 | 0.64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33 | 川投金石 | 25,625,126 | 0.73 | 25,625,126 | 0.6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34 | 建银国际 | 25,625,126 | 0.73 | 25,625,126 | 0.6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35 | 广东星耀 | 23,062,475 | 0.66 | 23,062,475 | 0.57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36 | 源轩投资 | 20,993,812 | 0.60 | 20,993,812 | 0.5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37 | 疌泉绿色基金 | 20,499,824 | 0.59 | 20,499,824 | 0.51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38 | 上海澜翎 | 18,792,312 | 0.54 | 18,792,312 | 0.47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39 | 普耀芯业 | 18,404,870 | 0.53 | 18,404,870 | 0.46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40 | 国合新力 | 17,844,463 | 0.51 | 17,844,463 | 0.44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41 | 上海综改基金 | 17,494,382 | 0.50 | 17,494,382 | 0.4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42 | 华泰紫金 | 17,494,382 | 0.50 | 17,494,382 | 0.4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43 | 长安汇通 | 17,494,382 | 0.50 | 17,494,382 | 0.4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44 | 江阴毅达 | 16,655,847 | 0.48 | 16,655,847 | 0.41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45 | 越秀智创 | 15,374,522 | 0.44 | 15,374,522 | 0.38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46 | 道禾源信 | 13,323,848 | 0.38 | 13,323,848 | 0.3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47 | 博达奕行 | 12,811,871 | 0.37 | 12,811,871 | 0.3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48 | 中小企业基金 | 12,811,871 | 0.37 | 12,811,871 | 0.3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49 | 东方电气基金 | 12,811,871 | 0.37 | 12,811,871 | 0.3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50 | 嘉兴翊榛 | 12,811,871 | 0.37 | 12,811,871 | 0.3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51 | 烟台伯和 | 12,811,871 | 0.37 | 12,811,871 | 0.3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52 | 天堂硅谷领新 | 12,811,871 | 0.37 | 12,811,871 | 0.3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53 | 天堂硅谷恒新 | 12,811,871 | 0.37 | 12,811,871 | 0.3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54 | 青岛远涧 | 12,811,871 | 0.37 | 12,811,871 | 0.3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55 | 宁波卓煌 | 12,811,871 | 0.37 | 12,811,871 | 0.3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56 | 国开科创 | 8,746,499 | 0.25 | 8,746,499 | 0.2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57 | 佰仕德 | 8,746,499 | 0.25 | 8,746,499 | 0.2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58 | 光子强链 | 7,260,383 | 0.21 | 7,260,383 | 0.18 | 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 |
| 59 | 鑫华半导体 | 7,260,383 | 0.21 | 7,260,383 | 0.18 | 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 |
| 60 | 王建成 | 2,904,153 | 0.08 | 2,904,153 | 0.07 | 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 |
| 61 | 盛剑科技 | 2,178,115 | 0.06 | 2,178,115 | 0.05 | 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 |
| 62 | 海南瑞麟 | 2,178,115 | 0.06 | 2,178,115 | 0.05 | 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 |
| 63 | 西安奕材员工资管计划 | - | - | 17,781,902 | 0.44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64 |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 - | - | 239,517,170 | 5.9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65 | 网下限售股份 | - | - | 83,722,450 | 2.07 | 自上市之日起9个月 |
| - | - | 20,559,964 | 0.51 | 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
小计
| 小计 | 3,500,000,000 | 100.00 | 3,873,182,414 | 95.92 | - |
二、无限售条件
A股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
A股流通股
| 66 | 本次公开发行的流通股股东 | - | - | 164,617,586 | 4.08 | - |
小计
| 小计 | - | - | 164,617,586 | 4.08 | - |
合计
| 合计 | 3,500,000,000 | 100.00 | 4,037,800,000 | 100.00 | -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 |
| 1 | 奕斯伟集团 | 44,562.7284 | 11.04% |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持有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和“(十四)其他自愿性承诺”相关内容 |
| 2 | 宁波奕芯 | 34,991.3933 | 8.67% |
| 3 | 陕西集成电路基金 | 31,725.6738 | 7.86%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4 | 二期基金 | 26,243.5103 | 6.5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5 | 宁波庄宣 | 14,093.4731 | 3.49%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6 | 中建材新材料基金 | 12,246.8977 | 3.03%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7 | 嘉兴隽望 | 11,663.7978 | 2.89%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8 | 渝富芯材 | 11,372.5245 | 2.82%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9 | 中证投资 | 8,847.4921 | 2.19% | 其中76,873,993股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战略配售部分11,600,928股为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 |
| 10 | 中芯熙诚 | 8,747.7445 | 2.17%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合计
| 合计 | 204,495.2355 | 50.66% | - |
七、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战略投资者组成。跟投机构为中证投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中信西安奕材1号员工资管计划和中信西安奕材2号员工资管计划,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以及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26,890.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5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6,890.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50.00%。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 序号 | 战略配售对象名称 | 战略配售对象类型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 (月) |
| 1 |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 11,600,928 | 2.16% | 99,999,999.36 | 24 |
| 2 | 中信西安奕材1号员工资管计划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15,916,473 | 2.96% | 137,199,997.26 | 12 |
| 3 | 中信西安奕材2号员工资管计划 | 1,865,429 | 0.35% | 16,079,997.98 | 12 |
| 4 | 成都科技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 | 27,308,474 | 5.08% | 235,399,045.88 | 12 |
| 5 | 广州越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19,662,102 | 3.66% | 169,487,319.24 | 12 | |
| 6 | 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有限公司 | 16,385,085 | 3.05% | 141,239,432.70 | 12 |
| 7 | 武汉光谷半导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 | 15,587,677 | 2.90% | 134,365,775.74 | 12 |
| 8 |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 10,923,390 | 2.03% | 94,159,621.80 | 12 | |
| 9 | 合肥国有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10,923,390 | 2.03% | 94,159,621.80 | 12 | |
| 10 | 长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8,738,712 | 1.62% | 75,327,697.44 | 12 | |
| 11 | 北京屹唐创欣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7,646,373 | 1.42% | 65,911,735.26 | 12 | |
| 12 | 上海国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5,461,695 | 1.02% | 47,079,810.90 | 12 | |
| 13 | 武汉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5,461,695 | 1.02% | 47,079,810.90 | 12 | |
| 14 |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5,461,695 | 1.02% | 47,079,810.90 | 12 | |
| 15 | 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5,461,695 | 1.02% | 47,079,810.90 | 12 | |
| 16 | 西安高新金服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5,461,695 | 1.02% | 47,079,810.90 | 12 | |
| 17 | 中国船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 5,461,695 | 1.02% | 47,079,810.90 | 12 | |
| 18 | 北京电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5,461,695 | 1.02% | 47,079,810.90 | 12 | |
| 19 | 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2,184,678 | 0.41% | 18,831,924.36 | 12 |
| 20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 | 81,925,424 | 15.23% | 706,197,154.88 | 12 |
业合计
| 合计 | 268,900,000 | 50.00% | 2,317,918,000.00 | -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中证投资。
2、跟投数量
根据《实施细则》,若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中证投资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本次获配股数11,600,928股,获配金额99,999,999.36元。
(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中信西安奕材1号员工资管计划
中信西安奕材1号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数量为15,916,473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96%,获配金额137,199,997.26元。具体情况如下:
| 产品名称 | 中信西安奕材1号员工资管计划 |
产品编号
| 产品编号 | SBCY59 |
管理人名称
| 管理人名称 |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资管”) |
托管人名称
| 托管人名称 | 中信资管,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
备案日期
| 备案日期 | 2025年8月27日 |
成立日期
| 成立日期 | 2025年8月12日 |
根据《西安奕材1号员工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中信西安奕材1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其管理人中信资管,并非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
中信西安奕材1号员工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任职单位 | 职务 | 认购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 |
| 1 | 杨新元 | 发行人 | 董事长 | 1,600.00 | 11.66% |
| 2 | 刘还平 | 发行人 | 总裁、核心技术人员 | 1,500.00 | 10.93% |
| 3 | 郭宏雁 | 发行人 | 首席制造官、核心技术人员 | 550.00 | 4.01% |
| 4 | 杨春雷 | 发行人 | 董事会秘书 | 540.00 | 3.94% |
| 5 | 郑瑞峰 | 发行人 | 技安环保副总监 | 520.00 | 3.79% |
| 6 | 陈建勇 | 发行人 | 智造技术副总监 | 500.00 | 3.64% |
| 7 | 王秀明 | 发行人 | 首席采购官 | 450.00 | 3.28% |
| 8 | 刘兵 | 发行人 | 动力企划部部长 | 400.00 | 2.92% |
| 9 | 刘璞 | 发行人 | 采购执行副总监 | 400.00 | 2.92% |
| 10 | 韩亮 | 发行人 | 销售总监 | 400.00 | 2.92% |
| 11 | 吴玉清 | 发行人 | 销售总监 | 380.00 | 2.77% |
| 12 | 兰洵 | 发行人 | 首席技术官、核心技术人员 | 370.00 | 2.70% |
| 13 | 王贺 | 发行人 | 项目常务副总指挥 | 360.00 | 2.62% |
| 14 | 蔡培锋 | 发行人 | 项目执行总指挥 | 350.00 | 2.55% |
| 15 | 张恒业 | 发行人 | 销售副部长 | 330.00 | 2.41% |
| 16 | 石小磊 | 发行人 | 首席人事官 | 320.00 | 2.33% |
| 17 | 宋胜宏 | 发行人 | 首席法务官 | 315.00 | 2.30% |
| 18 | 王琛 | 发行人 | 首席财务官 | 300.00 | 2.19% |
| 19 | 符强 | 发行人 | 首席信息官 | 300.00 | 2.19% |
| 20 | 张鹏举 | 发行人 | 副工厂长 | 270.00 | 1.97% |
| 21 | 李佳佳 | 发行人 | 财务副部长 | 260.00 | 1.90% |
| 22 | 李冠桦 | 发行人 | 销售总监 | 250.00 | 1.82% |
| 23 | 张海宁 | 发行人 | 物流关务副总监 | 200.00 | 1.46% |
| 24 | 同丹凤 | 发行人 | 经营企划副总监 | 180.00 | 1.31% |
| 25 | 陈海龙 | 欣芯材料 | 生产副部长 | 170.00 | 1.24% |
| 26 | 柳清超 | 发行人 | 市场总监 | 165.00 | 1.20% |
| 27 | 高文光 | 发行人 | 动力技术副总监 | 155.00 | 1.13% |
| 28 | 张俊伟 | 发行人 | 审计专家 | 150.00 | 1.09% |
| 29 | 陆世楠 | 发行人 | 人事副总监 | 140.00 | 1.02% |
| 30 | 王树鑫 | 发行人 | 物流副部长 | 130.00 | 0.95% |
| 31 | 杨帆 | 发行人 | 商务副科长 | 130.00 | 0.95% |
| 32 | 刘国梁 | 发行人 | 副工厂长 | 130.00 | 0.95% |
| 33 | 金黎明 | 奕斯伟硅片 | 动力科长 | 125.00 | 0.91% |
| 34 | YI JAEHWAN | 发行人 | 工厂长 | 120.00 | 0.87% |
| 35 | 李曼 | 发行人 | 销售副部长 | 120.00 | 0.87% |
| 36 | 吕凌剑 | 发行人 | 客户技术支持副总监 | 120.00 | 0.87% |
| 37 | 胡斌 | 奕斯伟硅片 | 设备技术副科长 | 110.00 | 0.80% |
| 38 | 王力 | 奕斯伟硅片 | 生产副部长 | 110.00 | 0.80% |
| 39 | WEN TAO | 发行人 | 首席品质官 | 100.00 | 0.73% |
| 40 | 宋新星 | 奕斯伟硅片 | 项目推进副总监 | 100.00 | 0.73% |
| 41 | 刘永亮 | 发行人 | 设备技术部部长 | 100.00 | 0.73% |
| 42 | 范东方 | 发行人 | 智造技术副部长 | 100.00 | 0.73% |
| 43 | 孙介楠 | 奕斯伟硅片 | 综合工艺部部长 | 100.00 | 0.73% |
| 44 | 苏敏敏 | 发行人 | 商务部副部长 | 100.00 | 0.73% |
| 45 | 王小慈 | 发行人 | 人事副部长 | 100.00 | 0.73% |
| 46 | 董婉俐 | 发行人 | 采购副部长 | 100.00 | 0.73% |
合计
| 合计 | 13,720.00 | 100.00% |
注1: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劳动合同所属单位均为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其中欣芯材料、奕斯伟硅片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2、中信西安奕材2号员工资管计划
中信西安奕材2号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数量为1,865,429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0.35%,获配金额16,079,997.98元。具体情况如下:
| 产品名称 | 中信西安奕材2号员工资管计划 |
产品编号
| 产品编号 | SBCY62 |
| 管理人名称 |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托管人名称
| 托管人名称 | 中信资管,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
备案日期
| 备案日期 | 2025年8月27日 |
成立日期
| 成立日期 | 2025年8月13日 |
根据《西安奕材2号员工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中信西安奕材2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其管理人中信资管,并非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中信西安奕材2号员工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任职单位 | 职务 | 认购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 |
| 1 | 赵润欣 | 发行人 | 证券事务代表 | 90.00 | 4.48% |
| 2 | 叶梦月 | 发行人 | 财务副科长 | 80.00 | 3.98% |
| 3 | 陈光林 | 奕斯伟硅片 | 生产副部长 | 80.00 | 3.98% |
| 4 | 程远梅 | 发行人 | 品质副部长 | 80.00 | 3.98% |
| 5 | 王刚 | 欣芯材料 | 品质部长 | 80.00 | 3.98% |
| 6 | 孟明财 | 发行人 | 销售副部长 | 80.00 | 3.98% |
| 7 | 苏建生 | 奕斯伟硅片 | 生产副部长 | 75.00 | 3.73% |
| 8 | 宋康宁 | 欣芯材料 | 制造部长 | 75.00 | 3.73% |
| 9 | 孙小飞 | 发行人 | 首席审计官 | 70.00 | 3.48% |
| 10 | 李昀泽 | 奕斯伟硅片 | 生产部长 | 70.00 | 3.48% |
| 11 | 邵彬 | 发行人 | 财务副部长 | 60.00 | 2.99% |
| 12 | 陈智勇 | 发行人 | 研发部长 | 60.00 | 2.99% |
| 13 | 张少飞 | 发行人 | 品质副科长 | 55.00 | 2.74% |
| 14 | 冯举 | 发行人 | 品质副总监 | 55.00 | 2.74% |
| 15 | 曲迪 | 发行人 | 生产管理部长 | 55.00 | 2.74% |
| 16 | 罗斌 | 发行人 | 销售部长 | 50.00 | 2.49% |
| 17 | 庞鲁 | 欣芯材料 | 综合工艺副部长 | 50.00 | 2.49% |
| 18 | JEON HONGYONG | 发行人 | 生产技术部长 | 45.00 | 2.24% |
| 19 | 龙浩 | 奕斯伟硅片 | 制造副部长 | 40.00 | 1.99% |
| 20 | CHOI SEHUN | 发行人 | 生产部长 | 40.00 | 1.99% |
| 21 | Koo Sungmin | 发行人 | 工厂长 | 40.00 | 1.99% |
| 22 | PARK SUNGWOOK | 发行人 | 综合工艺总监 | 40.00 | 1.99% |
| 23 | LEE BYUNGJIN | 奕斯伟硅片 | 生产管理总监 | 40.00 | 1.99% |
| 24 | CHA HYUNHO | 发行人 | 研发科长 | 40.00 | 1.99% |
| 25 | YEOM ILLKWON | 发行人 | 技术专家 | 40.00 | 1.99% |
| 26 | JEON BONGJAE | 发行人 | 首席建设官 | 40.00 | 1.99% |
| 27 | CHOI JAESUNG | 发行人 | 技术专家 | 40.00 | 1.99% |
| 28 | SEO BYOUNGSOO | 发行人 | 生产部长 | 40.00 | 1.99% |
| 29 | 史进 | 奕斯伟硅片 | 副工厂长 | 40.00 | 1.99% |
| 30 | 张雯 | 发行人 | 专利副部长 | 40.00 | 1.99% |
| 31 | 吴超 | 奕斯伟硅片 | 生产副部长 | 40.00 | 1.99% |
| 32 | 牛景豪 | 奕斯伟硅片 | 生产管理副部长 | 40.00 | 1.99% |
| 33 | 方小军 | 发行人 | 财务副部长 | 40.00 | 1.99% |
| 34 | 王阳 | 奕斯伟硅片 | 资深技术人员 | 40.00 | 1.99% |
| 35 | 宋少杰 | 发行人 | 研发副科长 | 40.00 | 1.99% |
| 36 | 龚伟 | 发行人 | 开发管理部长 | 40.00 | 1.99% |
| 37 | JUNG HONG IL | 发行人 | 项目副总指挥 | 40.00 | 1.99% |
| 38 | BANG KYUCHUL | 发行人 | 首席产品官 | 40.00 | 1.99% |
合计
| 合计 | 2,010.00 | 100.00% |
注1: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劳动合同所属单位均为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其中欣芯材料、奕斯伟硅片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除上述主体外,公司引入“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及“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参与战略配售。其他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具体数量和金额详见本节之“(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五)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分别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并已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付认购资金。2025年9月25日(T-9日)公告的《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已披露战略配售方式、战略配售股票数量上限、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等。
2025年10月13日(T-3日)前(含当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保荐人(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确定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配售金额、配售数量,因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金额低于其预缴的金额,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及时退回差额。
2025年10月15日(T-1日)公告的《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告》已披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2025年10月20日(T+2日)公布的《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已披露最终获配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六)限售期限
中证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中信西安奕材1号员工资管计划、中信西安奕材2号员工资管计划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537,800,000股,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8.62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西安奕材尚未盈利。不适用。
五、发行市净率
2.72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537,800,000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68,900,000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50.0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88,230,00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88,230,000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80,670,0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80,447,081股,放弃认购数量为222,919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22,919股。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19元(按202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3.17元(按2025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463,583.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50,682.75万元。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10月2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500609号)。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12,900.85万元。根据《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 内容 |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
发行保荐承销费
| 发行保荐承销费 | 9,218.56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924.45 |
律师费用
| 律师费用 | 906.00 |
信息披露费用
| 信息披露费用 | 516.98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334.86 |
合计
| 合计 | 12,900.85 |
注:以上发行费用口径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各项费用根据发行结果可能会有调整。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十一、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450,682.75万元。
十二、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165,535户。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西安奕材委托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523537号”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2025年1-9月的财务报表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2025年1-9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5年1-9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2025年1-9月未经审计或审阅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列示如下:
| 项目 | 2025年9月末 | 2024年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流动资产(万元)
| 流动资产(万元) | 456,809.50 | 517,525.22 | -11.73 |
流动负债(万元)
| 流动负债(万元) | 335,211.95 | 274,485.40 | 22.12 |
总资产(万元)
| 总资产(万元) | 1,733,111.67 | 1,742,196.67 | -0.52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29.96 | 27.62 | 2.35 |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 53.39 | 51.13 | 2.26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 | 807,804.29 | 851,481.36 | -5.13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2.31 | 2.43 | -5.13 |
| 项目 | 2025年1-9月 | 2024年1-9月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营业总收入(万元)
| 营业总收入(万元) | 193,271.00 | 143,378.61 | 34.80 |
营业利润(万元)
| 营业利润(万元) | -55,761.22 | -58,954.80 | 5.42 |
利润总额(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55,782.09 | -58,905.74 | 5.30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55,782.11 | -58,905.74 | 5.30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万元)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 -56,780.62 | -60,626.67 | 6.34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6 | -0.17 | 6.25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元/股)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元/股) | -0.16 | -0.17 | 6.34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6.72 | -6.59 | -0.1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益率(%)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6.84 | -6.78 | -0.06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 45,009.43 | 65,311.79 | -31.09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0.13 | 0.19 | -31.09 |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三、2025年1-9月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流动资产为456,809.50万元,较2024年末减少11.73%,主要系随着公司第二工厂建设及产销量提升所需营运资金的增长,公司货币资金相应减少所致。公司流动负债为335,211.95万元,较2024年末增加22.12%,主要系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增加逾7个亿所致。公司资产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资产负债率水平与2024年末基本持平。
2025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93,271.00万元,同比增长34.8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5,782.11万元,同比减亏5.3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56,780.62万元,同比减亏6.34%。公司业绩持续增长,主要原因是,随着半导体行业整体回暖、公司产能产量持续攀升及产品在客户端验证通过数量的增加,公司经营规模持续扩大,经营亏损收窄。
2025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5,009.43万元,同比下降31.09%,主要原因是,随着下游需求筑底复苏,为保障下游客户产品
供应稳定,公司提升了部分核心物料的储备水平,购买商品所需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大幅增加。
2025年1-9月,公司经营状况总体良好,未发生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已与保荐人中信证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 1 | 西安奕材 | 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 | 61100100000000000238 |
| 2 | 欣芯材料 | 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 | 61100100000000000237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中信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中信证券同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名称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
住所
| 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010-60838371 |
传真
| 传真 | 010-60837040 |
保荐代表人/联系人
| 保荐代表人/联系人 | 张欢、陈泽 |
项目协办人
| 项目协办人 | 赵悠 |
其他经办人员
| 其他经办人员 | 马峥、赵凡、袁震、卢珂、魏开元、陈骥腾、华文扬、吴啸、金浩、马奕桐、周靖轩、张锦沛、于棚土、糜泽文、王旭东(已离职)、胡一了(已离职)、李龙飞(已离职) |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张欢,男,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总监,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IPO项目、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长江存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顾问项目、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中铝国际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项目、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配股项目、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板块引战混改项目、中信证券(浙江)分立重组项目等A股项目以及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H股IPO项目、北京奕斯伟计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H股IPO项目、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H股IPO项目、昆山丘钛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H股IPO项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H股IPO项目等港股项目。
陈泽,男,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参与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项目、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项目、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等。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持有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直接控股股东奕斯伟集团和间接控股股东奕明科技分别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自奕斯伟材料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奕斯伟材料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奕斯伟材料回购该部分股份。
2、奕斯伟材料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奕斯伟材料实现盈利前,本公司/企业自奕斯伟材料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奕斯伟材料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奕斯伟材料股份总数的2%(在计算减持比例时,本公司/企业及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合并计算,下同),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奕斯伟材料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本公司/企业亦同时遵循其他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奕斯伟材料上市后6个月内如奕斯伟材料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公司/企业持有奕斯伟材料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4、若公司2027年仍尚未盈利(即上市当年至2027年(含当年)的任一完整会计年度均未实现盈利)或者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口径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同)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公司/企业届时所持直接或间接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若公司2028年仍尚未盈利(即上市当年至2028年
(含当年)的任一完整会计年度均未实现盈利)或者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企业届时所持直接或间接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若公司2029年仍尚未盈利(即上市当年至2029年(含当年)的任一完整会计年度均未实现盈利)或者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企业届时所持直接或间接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5、本公司/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6、如本公司/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奕斯伟材料。本公司/企业在接到奕斯伟材料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奕斯伟材料。
二、持股意向、减持意向承诺及约束措施
1、本公司/企业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企业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企业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公司/企业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奕斯伟材料上市后如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中规定的最近3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奕斯伟材料股东净利润的30%的、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奕斯伟材料股东的净资产的,本公司/企业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奕斯伟材料股份;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本公司/企业及本公司/企业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奕斯伟材料股份。
2、在本公司/企业股份锁定期满后,若本公司/企业因故需转让本公司/企业持有的奕斯伟材料股份,本公司/企业就减持奕斯伟材料股份事宜承诺如下:
(1)减持条件
A、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公司/企业所持奕斯伟材料股份锁定期届满;
B、本公司/企业承诺的所持奕斯伟材料股份锁定期届满;
C、本公司/企业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
(2)减持数量
本公司/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进行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奕斯伟材料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奕斯伟材料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奕斯伟材料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奕斯伟材料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奕斯伟材料股份总数的5%。
(3)减持方式
本公司/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奕斯伟材料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价格
若本公司/企业在所持奕斯伟材料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的预期为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若奕斯伟材料股票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调整)。
(5)信息披露
如本公司/企业确定依法减持奕斯伟材料股份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其他
方式减持的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企业减持奕斯伟材料股份的,将促使受让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4、如果本公司/企业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奕斯伟材料,本公司/企业在接到奕斯伟材料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奕斯伟材料。
5、本承诺函出具日后,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监管规则对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公司/企业在锁定或减持奕斯伟材料股份时将适用并执行届时最新的监管规则。”
2、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实际控制人王东升及与其保持一致行动的米鹏、杨新元、刘还平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自奕斯伟材料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承诺人及其亲属(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奕斯伟材料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奕斯伟材料回购该部分股份。
2、奕斯伟材料上市后6个月内如奕斯伟材料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承诺人持有奕斯伟材料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3、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承诺人担任奕斯伟材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承诺人所持有奕斯伟材料股份总数的25%,如承诺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承诺人就任时确定的期限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承诺人持有奕斯伟材料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奕斯伟材料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奕斯伟材料股份;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承诺人所持奕斯伟材料股份。
4、奕斯伟材料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奕斯伟材料实现盈利前,承诺人自奕斯伟材料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若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承诺人将继续遵守;自奕斯伟材料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奕斯伟材料股份总数的2%(在计算减持比例时,承诺人及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合并计算,下同),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奕斯伟材料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承诺人亦同时遵循其他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若公司2027年仍尚未盈利(即上市当年至2027年(含当年)的任一完整会计年度均未实现盈利)或者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口径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同)下滑50%以上的,延长承诺人届时所持直接或间接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若公司2028年仍尚未盈利(即上市当年至2028年(含当年)的任一完整会计年度均未实现盈利)或者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承诺人届时所持直接或间接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若公司2029年仍尚未盈利(即上市当年至2029年(含当年)的任一完整会计年度均未实现盈利)或者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承诺人届时所持直接或间接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6、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7、如承诺人或其亲属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奕斯伟材料。承诺人或其亲属在接到奕斯伟材料董事会发出的承诺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奕斯伟材料。
二、持股意向、减持意向承诺及约束措施
1、承诺人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承诺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承诺人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人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奕斯伟材料上市后如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中规定的最近3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奕斯伟材料股东净利润的30%的、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奕斯伟材料股东的净资产的,承诺人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奕斯伟材料股份;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承诺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奕斯伟材料股份。
2、股份锁定期满后,承诺人届时将综合考虑承诺人的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奕斯伟材料股份。
如承诺人确定依法减持奕斯伟材料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承诺人减持奕斯伟材料股份的,将促使受让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3、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如承诺人确定依法减持奕斯伟材料股份的,将以不低于奕斯伟材料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奕斯伟材料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承诺人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4、承诺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承诺人确定依法减持奕斯伟材料股份的,承诺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5、如果承诺人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奕斯伟材料,承诺人在接到奕斯伟材料董事会发出的承诺人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
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奕斯伟材料。”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相关承诺1)发行人董事王辉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自奕斯伟材料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承诺人及其亲属(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奕斯伟材料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奕斯伟材料回购该部分股份。
2、奕斯伟材料上市后6个月内如奕斯伟材料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承诺人持有奕斯伟材料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3、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承诺人担任奕斯伟材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承诺人所持有奕斯伟材料股份总数的25%,如承诺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承诺人就任时确定的期限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承诺人持有奕斯伟材料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奕斯伟材料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奕斯伟材料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承诺人所持奕斯伟材料股份。
4、奕斯伟材料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奕斯伟材料实现盈利前,承诺人自奕斯伟材料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若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承诺人将继续遵守;自奕斯伟材料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奕斯伟材料股份总数的2%(在计算减持比例时,承诺人及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合并计算,下同),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奕斯伟材料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承诺人亦同时遵循其他限售安排和
自愿锁定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奕斯伟材料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承诺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奕斯伟材料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承诺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奕斯伟材料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承诺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6、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7、如承诺人或其亲属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奕斯伟材料。承诺人或其亲属在接到奕斯伟材料董事会发出的承诺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奕斯伟材料。
二、持股意向、减持意向承诺及约束措施
1、承诺人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承诺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承诺人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人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奕斯伟材料上市后如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中规定的最近3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奕斯伟材料股东净利润的30%的、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奕斯伟材料股东的净资产的,承诺人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奕斯伟材料股份;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承诺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奕斯伟材料股份。
2、股份锁定期满后,承诺人届时将综合考虑承诺人的资金需求、投资安排
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奕斯伟材料股份。如承诺人确定依法减持奕斯伟材料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承诺人减持奕斯伟材料股份的,将促使受让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3、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如承诺人确定依法减持奕斯伟材料股份的,将以不低于奕斯伟材料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奕斯伟材料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承诺人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4、承诺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承诺人确定依法减持奕斯伟材料股份的,承诺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5、如果承诺人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奕斯伟材料,承诺人在接到奕斯伟材料董事会发出的承诺人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奕斯伟材料。”
2)除王辉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本人承诺以下情形下,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三、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期限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的,将促使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持续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以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
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五、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承诺。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但本人亦同时遵循其他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公司上市后,本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七、如果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八、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上述承诺。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监管规则对股份锁定或减持等有新的规定,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适用并执行届时最新的监管规则。”
3)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的承诺:
“一、本人承诺以下情形下,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期限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的,将促使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持续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承诺。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但本人亦同时遵循其他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上市后,本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五、如果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监管规则对股份锁定或减持等有新的规定,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适用并执行届时最新的监管规则。”
4)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承诺。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但本人亦同时遵循其他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对于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遵守该等规定。
2、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果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
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4、员工持股平台及宁波奕芯、重庆奕芯的相关承诺
1)三家员工持股平台奕斯欣盛、奕斯欣诚、奕斯欣合承诺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下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单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单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计算减持比例时,本单位及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合并计算,下同),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本单位亦同时遵循其他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若公司2027年仍尚未盈利(即上市当年至2027年(含当年)的任一完整会计年度均未实现盈利)或者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口径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同)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直接或间接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若公司2028年仍尚未盈利(即上市当年至2028年(含当年)的任一完整会计年度均未实现盈利)或者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直接或间接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若公司2029年仍尚未盈利(即上市当年至2029年(含当年)的任一完整
会计年度均未实现盈利)或者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直接或间接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5、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6、如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单位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二、持股意向、减持意向承诺及约束措施
1、本单位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单位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公司上市后如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中规定的最近3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的、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本单位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本单位及本单位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本单位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满后,若本单位因故需转让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单位就减持公司股份事宜承诺如下:
(1)减持条件
A、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单位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
B、本单位承诺的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
C、本单位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
(2)减持数量
本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进行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3)减持方式
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价格
若本单位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的预期为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调整)。
(5)信息披露
如本单位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单位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促使受让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4、如果本单位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公司,本单位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5、本承诺函出具日后,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监管规则对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单位在锁
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适用并执行届时最新的监管规则。”2)宁波奕芯承诺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下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单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单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计算减持比例时,本单位及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合并计算,下同),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本单位亦同时遵循其他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若公司2027年仍尚未盈利(即上市当年至2027年(含当年)的任一完整会计年度均未实现盈利)或者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口径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同)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直接或间接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若公司2028年仍尚未盈利(即上市当年至2028年(含当年)的任一完整会计年度均未实现盈利)或者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直接或间接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若公司2029年仍尚未盈利(即上市当年至2029年(含当年)的任一完整会计年度均未实现盈利)或者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直接或间接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5、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6、如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单位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7、如本单位的存续期或清算期早于上述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设定的期限,则本单位同意及时延长本单位的存续期或清算期,以满足上述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的要求。
二、持股意向、减持意向承诺及约束措施
1、本单位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单位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公司上市后如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中规定的最近3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的、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本单位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本单位及本单位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本单位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满后,若本单位因故需转让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单位就减持公司股份事宜承诺如下:
(1)减持条件
A、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单位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
B、本单位承诺的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C、本单位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
(2)减持数量
本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进行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3)减持方式
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价格
若本单位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的预期为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调整)。
(5)信息披露
如本单位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单位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促使受让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4、如果本单位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公司,本单位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5、本承诺函出具日后,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
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监管规则对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适用并执行届时最新的监管规则。”
3)鉴于奕斯伟集团可对重庆奕芯重大影响,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庆奕芯被从严认定与奕斯伟集团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根据证监会及上交所等监管机构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指引,重庆奕芯上市后所持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下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单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单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计算减持比例时,本单位及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合并计算,下同),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本单位亦同时遵循其他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口径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同)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5、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6、如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单位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二、持股意向、减持意向承诺及约束措施
1、本单位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单位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公司上市后如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中规定的最近3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的、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本单位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本单位及本单位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本单位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满后,若本单位因故需转让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单位就减持公司股份事宜承诺如下:
(1)减持条件
A、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单位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
B、本单位承诺的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
C、本单位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
(2)减持数量
本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进行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3)减持方式
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价格
若本单位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的预期为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调整)。
(5)信息披露
如本单位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单位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促使受让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4、如果本单位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公司,本单位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5、本承诺函出具日后,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监管规则对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适用并执行届时最新的监管规则。”
5、其余股东的相关承诺
| 股东名称 | 承诺内容 |
二期基金
| 二期基金 |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3、如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持股意向、减持意向承诺及约束措施 1、本单位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单位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在本单位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满后,若本单位因故需转让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单位就减持公司股份事宜承诺如下: (1)减持条件 A、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单位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 B、本单位承诺的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 C、本单位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 (2)减持数量 本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进行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3)减持方式 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价格 若本单位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减持。 (5)信息披露 在本单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如本单位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单位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促使受让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4、如果本单位违反了有关承诺,则由此所得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 5、本承诺函出具日后,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监管规则对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 |
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适用并执行届时最新的监管规则。
陕西集成电路基金
| 陕西集成电路基金 |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3、如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单位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二、持股意向、减持意向承诺及约束措施 1、本单位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单位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在本单位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满后,若本单位因故需转让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单位就减持公司股份事宜承诺如下: (1)减持条件 A、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单位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 B、本单位承诺的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 C、本单位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 (2)减持数量 本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进行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3)减持方式 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价格 若本单位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的预期为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调整)。 (5)信息披露 在本单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如本单位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单位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促使受让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4、如果本单位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公司,本单位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
5、本承诺函出具日后,如果相关监管规则不再对某项承诺内容予以要求
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监管规则对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公司股份时将适用并执行届时最新的监管规则。
创合材丰
| 创合材丰 |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自奕斯伟材料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奕斯伟材料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奕斯伟材料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减持承诺及约束措施 1、本单位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单位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如本单位确定依法减持奕斯伟材料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本单位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单位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奕斯伟材料股份情形的,本单位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4、如果本单位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本单位在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嘉兴颀嘉
| 嘉兴颀嘉 |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自奕斯伟材料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奕斯伟材料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奕斯伟材料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单位所持有的于奕斯伟材料提交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前十二个月内所取得的奕斯伟材料注册资本所对应的奕斯伟材料股份,自该等股份取得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也不提议由奕斯伟材料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果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减持承诺及约束措施 1、本单位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单位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如本单位确定依法减持奕斯伟材料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3、本单位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单位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奕斯伟材料股份情形的,本单位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
4、如果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相关内容,本单位愿意依法承
担相应责任。
中建材新材料基金
| 中建材新材料基金 |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自奕斯伟材料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奕斯伟材料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奕斯伟材料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减持承诺及约束措施 1、本单位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单位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如本单位确定依法减持奕斯伟材料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3、本单位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单位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奕斯伟材料股份情形的,本单位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4、如果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相关内容,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西安汇奕、中芯熙诚、宏兆天实、嘉兴隽望、国寿疌泉、宁波庄宣、陕西民营基金、三行资本、烟台中冀、中证投资、众励投资
| 西安汇奕、中芯熙诚、宏兆天实、嘉兴隽望、国寿疌泉、宁波庄宣、陕西民营基金、三行资本、烟台中冀、中证投资、众励投资 |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自奕斯伟材料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奕斯伟材料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奕斯伟材料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奕斯伟材料。本单位在接到奕斯伟材料董事会发出的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奕斯伟材料。 二、减持承诺及约束措施 1、本单位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单位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如本单位确定依法减持奕斯伟材料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本单位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单位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奕斯伟材料股份情形的,本单位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4、如果本单位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奕斯伟材料, |
本单位在接到奕斯伟材料董事会发出的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奕斯伟材料。
渝富芯材
| 渝富芯材 |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自奕斯伟材料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奕斯伟材料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奕斯伟材料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减持承诺及约束措施 1、本单位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单位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如本单位确定依法减持奕斯伟材料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本单位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单位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奕斯伟材料股份情形的,本单位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4、如果本单位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奕斯伟材料,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天津博思
| 天津博思 |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自奕斯伟材料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奕斯伟材料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奕斯伟材料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减持承诺及约束措施 1、本单位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单位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如本单位确定依法减持奕斯伟材料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本单位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单位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奕斯伟材料股份情形的,本单位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4、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 长峡金石 |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自奕斯伟材料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奕斯伟材料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奕斯伟材料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减持承诺及约束措施 1、本单位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单位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如本单位确定依法减持奕斯伟材料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本单位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单位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奕斯伟材料股份情形的,本单位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4、如果本单位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中网投
| 中网投 |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自奕斯伟材料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奕斯伟材料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奕斯伟材料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本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减持承诺及约束措施 1、股份锁定期满后,如本单位确定依法减持奕斯伟材料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2、如果本单位违反了有关减持承诺的相关内容,本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华泰紫金
| 华泰紫金 | 1、自奕斯伟材料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奕斯伟材料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奕斯伟材料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单位所持有的奕斯伟材料股份系于奕斯伟材料提交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前十二个月内取得,则自该等股份取得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也不提议由奕斯伟材料回购。 3、如果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国合新力
| 国合新力 | 1、自奕斯伟材料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奕斯伟材料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奕斯伟材料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单位所持有的于奕斯伟材料提交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前十二个月内所取得的奕斯伟材料注册资本所对应的奕斯伟材料股份,自该等股份取得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也不提议由奕斯伟材料回购该部分股份。 |
3、如果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
益归奕斯伟材料。本单位保证在接到奕斯伟材料董事会发出的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奕斯伟材料。
长安汇通、钛信九期、睿势六期、佰仕德
| 长安汇通、钛信九期、睿势六期、佰仕德 | 1、自奕斯伟材料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奕斯伟材料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奕斯伟材料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单位所持有的奕斯伟材料股份系于奕斯伟材料提交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前十二个月内取得,则自该等股份取得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也不提议由奕斯伟材料回购。 3、如果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奕斯伟材料。本单位保证在接到奕斯伟材料董事会发出的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奕斯伟材料。 |
普耀芯业、东方电气基金、广东星耀、越秀智创、嘉兴翊榛、建银国际、疌泉绿色基金、中小企业基金、江阴毅达、宁波卓煌、青岛远涧、上海澜翎、天堂硅谷领新、天堂硅谷恒新、博达奕行、烟台伯和、北京硅新、国开科创、道禾源信、上海综改基金、泓生嘉启
| 普耀芯业、东方电气基金、广东星耀、越秀智创、嘉兴翊榛、建银国际、疌泉绿色基金、中小企业基金、江阴毅达、宁波卓煌、青岛远涧、上海澜翎、天堂硅谷领新、天堂硅谷恒新、博达奕行、烟台伯和、北京硅新、国开科创、道禾源信、上海综改基金、泓生嘉启 | 1、自奕斯伟材料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奕斯伟材料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奕斯伟材料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奕斯伟材料。本单位保证在接到奕斯伟材料董事会发出的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奕斯伟材料。 |
川投金石
| 川投金石 | 1、自奕斯伟材料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奕斯伟材料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奕斯伟材料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苏州芯动能、建投投资、无锡源轩
| 苏州芯动能、建投投资、无锡源轩 | 1、自奕斯伟材料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奕斯伟材料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奕斯伟材料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盛剑科技、光子强链、鑫华半导体、海南瑞麟
| 盛剑科技、光子强链、鑫华半导体、海南瑞麟 | 1、本单位所持有的于奕斯伟材料提交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前十二个月内所取得的奕斯伟材料注册资本所对应的奕斯伟材料股份,自该等股份取得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也不提议由奕斯伟材料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 |
益归奕斯伟材料。本单位保证在接到奕斯伟材料董事会发出的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奕斯伟材料。王建成
| 王建成 | 1、本人所持有的于奕斯伟材料提交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前十二个月内所取得的奕斯伟材料注册资本所对应的奕斯伟材料股份,自该等股份取得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也不提议由奕斯伟材料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奕斯伟材料。本人保证在接到奕斯伟材料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奕斯伟材料。 |
(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公司将确保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合理回报。为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当公司股价出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和有关方将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以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第20个交易日称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如在该20个交易日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20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况的,则为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公司和有关方将采取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当公司或有关方正式公告将采取的稳定股价措施之前,或当公司和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启动或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以上所称“每股净资产”是指经审计的公司最近一期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除以该期审计基准日时公司的股份总数。如该期审计基准日后至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期间,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可采取的具体措施
在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仅指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即独立董事、未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仅指负有增持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即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一)公司回购股份
1、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
在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制订回购公司股票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应包括回购的价格区间、数量范围、回购期限等。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决定是否回购公司股份。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若届时有效的《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股东大会就回购股份事项对董事会实施了授权,即公司回购股份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即可生效实施的,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实施。若届时有效的《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未予规定且公司股东大会亦未授权董事会实施股份回购的,则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告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实施。
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该等规定的要求履行有关回购股份的具体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回购股份的其他条件
在满足本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且满足如下条件时,公司负有启动回购公司股份程序以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公司回购股份不会导致其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如公司在本预案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违反上款任何一项条件的,则公司在本预案规定的实施期限内不负有启动回购公司股份程序的义务。
3、回购股份的方式
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4、回购股份的价格
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5、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公司单轮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少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5%;(2)公司单一会计年度回购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2%;(3)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超过上述标准的,公司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6、回购股份的终止
回购期限自回购股份方案生效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在回购期限内,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公司继续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公司可以终止回购股
份。
7、回购股份的用途
回购的股份将被注销,从而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
(二)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1、启动增持股份的程序
(1)公司未能实施回购股份方案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回购股份的议案未能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或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不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决议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公司已实施回购股份方案
公司虽已实施回购股份方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增持股份的计划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公告增持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方案中规定的价格区间、数量范围、完成期限等实施增持:
(1)增持股份的时间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的规定;
(2)继续增持股份将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将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增持股份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可以直接执行有关增持事宜,也可以通过其一致行动人执行有关增持事宜。
3、增持股份的方式
增持方式为通过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等。
4、增持股份的价格
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5、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
控股股东单轮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少于其最近一次或最近一年(以孰高为准)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或最近一年(以孰高为准)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控股股东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6、增持股份的终止
在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若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以终止执行该次增持股份方案。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1、启动增持股份的程序
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则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本预案中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
合负有增持义务条件的,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义务。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计划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告增持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方案中规定的价格区间、数量范围、完成期限等实施增持:
(1)增持股份的时间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的规定;
(2)继续增持股份将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将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增持股份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执行有关增持事宜,也可以通过其一致行动人执行有关增持事宜。
3、增持股份的方式
增持方式为通过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等。
4、增持股份的价格
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5、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单轮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各自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各自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6、增持股份的终止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若公司股票连续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执行该次增持股份方案。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再次启动
在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且在执行完毕后,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重新确定启动新一轮的稳定股价措施。
五、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1、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如在满足本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和公司回购股份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未及时制订回购股份方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或者董事会没有正当充分的理由而否决回购股份方案,则公司及对回购股份方案投否决票的董事应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说明情况和原因。公司应继续履行尽快制订股份回购方案的义务,公司董事应督促公司履行前述义务。
2、对负有增持义务的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如负有增持义务的控股股东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增持义务,则公司自该年度起有权扣留相等于控股股东应承担的用于履行增持义务的资金总额的分红款,控股股东放弃对该部分分红款的所有权,由公司用于回购股份或其他用途。
如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其增持义务的,则公司自该年度起有权扣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用于履行增持义务的资金总额的税后薪酬,被扣留薪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放弃对该部分薪酬的所有权,由公司用于回购股份或其他用途。”
2、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1、公司将依照《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条件、时间、期限、价格、方式等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2、如公司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3、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控股股东奕斯伟集团和间接控股股东奕明科技分别承诺:
“1、本公司/企业将依照《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条件、时间、期限、价格、方式等履行稳定奕斯伟材料股价的义务。
2、如本公司/企业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公司/企业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4、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负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依照《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条件、时间、期限、价格、方式等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2、如本人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三)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
详见本节之“附件一、(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和“附件一、(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奕斯伟材料承诺:
“1、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有权机构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公司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该等有权部门作出前述认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前述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2)实际控制人王东升及与其保持一致行动的米鹏、杨新元、刘还平承诺:
“1、本人保证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有权机构认定奕斯伟材料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奕斯伟材料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导致对判断奕斯伟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该等有权部门作出前述认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奕斯伟材料股票发行价,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奕斯伟材料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前述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若因奕斯伟材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存在欺诈发行情形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实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控股股东奕斯伟集团和间接控股股东奕明科技分别承诺:
“1、本公司/企业保证奕斯伟材料本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有权机构认定奕斯伟材料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奕斯伟材料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导致对判断奕斯伟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企业将在该等有权部门作出前述认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奕斯伟材料股票发行价,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奕斯伟材料章程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奕斯伟材料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前述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若因奕斯伟材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实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企业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有权机构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公司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在该等有权部门作出前述认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前述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1)控股股东奕斯伟集团和间接控股股东奕明科技分别承诺:
“一、不越权干预奕斯伟材料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奕斯伟材料利益;
二、切实履行奕斯伟材料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有关措施以及本承诺函;
三、本承诺函经出具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公司/企业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本公司/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奕斯伟材料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公司/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2)实际控制人王东升及与其保持一致行动的米鹏、杨新元、刘还平承诺:
“一、不越权干预奕斯伟材料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奕斯伟材料利益;
二、切实履行奕斯伟材料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回报的有关措施以及本承诺函;
三、本承诺函经出具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四、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奕斯伟材料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一、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由董事会或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承诺函经本人出具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鉴于本次发行可能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有所下降,公司将采取多项措施以防范业务风险,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1、加强主营业务开拓,提升公司竞争力
公司将继续坚持技术创新,提高公司的产品技术及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早实现预期效益
本次募投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抓紧进行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工作,积极调配资源,统筹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进度,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完工并实现预期效益,避免即期回报被摊薄,或使公司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尽快得到填补。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公司上市后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等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合理、规范使用,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
4、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将在现有公司治理水平上不断完善、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合理控制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公司将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及各子公司(如有)在业务发展、资源整合、要素共享等方面的统筹,发挥战略协同优势;加强降本增效工作,强化基础计量和规范成本核算工作;加强服务质量管理,进一步完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提升公司整体的经营效率、资源配置效率和盈利能力。
5、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公司已在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分配形式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
决策程序、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同时,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本次发行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并落实现金分红的相关制度,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综上,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公司将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进一步提高经营水平。通过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合理安排募集资金的使用、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等方式,提高募投项目管理水平、促进主营业务发展、增强持续创利能力,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六)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奕斯伟材料承诺:
“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依照《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公司将及时根据该等修订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如公司未能依照本承诺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七)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奕斯伟材料承诺:
“一、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果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如下:
(一)回购程序的启动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制订回购股份方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回购股份方案;同时,在根据届时有效的《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时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将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
回购股份的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格进行,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回购数量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至本公司发布回购股份方案之日,本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实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四、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若本公司未能完全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并自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1)直接控股股东奕斯伟集团和间接控股股东奕明科技分别承诺:
“一、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声明
本公司/企业承诺奕斯伟材料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奕斯伟材料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企业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实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三、回购
如果奕斯伟材料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奕斯伟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企业将在该等有权部门作出前述认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奕斯伟材料股票发行价,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奕斯伟材料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前述发行价进行除
权除息调整。
四、约束措施
本公司/企业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若本公司/企业未能完全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本公司/企业将提请奕斯伟材料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并自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2)实际控制人王东升及与其保持一致行动的米鹏、杨新元、刘还平承诺:
“一、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声明
本人承诺奕斯伟材料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奕斯伟材料本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实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三、回购
如果奕斯伟材料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奕斯伟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该等有权部门作出前述认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奕斯伟材料股票发行价,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奕斯伟材料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前述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四、约束措施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若本人未能完全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本人将提请奕斯伟材料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并自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以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声明
本人确认,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实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三、约束措施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若本人未能完全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本人将提请公司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并自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奕斯伟材料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2)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出具的报告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所为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出具的验资报告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承诺:
“如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认定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所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本所无过错的除外。”
4)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本公司为奕斯伟材料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奕斯伟材料承诺:
“一、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如公司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3、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公司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三、如公司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直接控股股东奕斯伟集团和间接控股股东奕明科技分别承诺:
“一、本公司/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奕斯伟材料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如本公司/企业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企业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奕斯伟材料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奕斯伟材料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公司/企业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三、如本公司/企业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企业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奕斯伟材料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奕斯伟材料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实际控制人王东升及与其保持一致行动的米鹏、杨新元、刘还平承诺:
“一、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奕斯伟材料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如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奕斯伟材料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奕斯伟材料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三、如本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奕斯伟材料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奕斯伟材料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一、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如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3、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三、如本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5、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相关承诺
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承诺:
“一、本单位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如本单位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单位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单位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三、如本单位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单位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九)关于股东信息的专项承诺
1、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奕斯伟材料承诺:
“1、公司现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高于10万股的股东(以下称“直接或间接股东”)均具备持有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公司的情形;
2、除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中证投资以及关联方长峡金石(武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四川川投金石康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间接持有公司4.2463%股份,中信证券全资
子公司中证投资以及中证投资参股企业中建材(安徽)新材料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持有公司5.6955%股份,以及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柳杰律师(非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本次发行的项目经办律师)通过咸宁三行智瀛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苏州众汇寄托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约0.0005%股份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3、公司直接或间接股东不存在以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公司直接或间接股东均真实持有公司股份。公司直接或间接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委托、受托、信托持股或其他类似持股安排的情形,不存在抵押、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法律争议或者潜在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公司股权结构清晰、控制权稳定的其他任何形式的协议、约定、承诺、安排;
5、公司及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6、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直接控股股东奕斯伟集团和间接控股股东奕明科技分别承诺
“一、避免同业竞争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企业及本公司/企业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奕斯伟材料及其控制的公司除外,下同)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奕斯伟材料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相同或类似业务;本公司/企业及本公司/企业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与奕斯伟材料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公司/企业作为奕斯伟材料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企业将促使本公司/企业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不会直接或间接进行任何与奕斯伟材料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本公司/企业作为奕斯伟材料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企业及本公司/企业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奕斯伟材料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本公司/企业将立即通知奕斯伟材料,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奕斯伟材料。
4、本公司/企业及本公司/企业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承诺将不向其业务与奕斯伟材料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5、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企业将向奕斯伟材料赔偿一切直接损失。
二、约束措施
1、若本公司/企业违反了上述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相关内容,产生了与奕斯伟材料同业竞争情形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奕斯伟材料。如奕斯伟材料因同业竞争情形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企业将向奕斯伟材料赔偿直接损失。
2、本公司/企业保证在接到奕斯伟材料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企业违反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奕斯伟材料,收益需厘定确认的,则在厘定确认后交给奕斯伟材料。如奕斯伟材料因同业竞争情形遭受损失的,在有关损失金额厘定确认后,本公司/企业将赔偿奕斯伟材料直接损失。
3、如已产生与奕斯伟材料同业竞争情形的,本公司/企业承诺根据有关规定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转让、终止业务或其他方式稳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或尽最大努力促使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终止业务或其他方式稳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2、共同实际控制人王东升、米鹏、杨新元、刘还平四人承诺
“一、避免同业竞争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奕斯伟材料及其控制的公司除外,下同)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奕斯伟材料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相同或类似业务;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
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与奕斯伟材料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人作为奕斯伟材料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促使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不会直接或间接进行任何与奕斯伟材料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本人作为奕斯伟材料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奕斯伟材料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奕斯伟材料,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奕斯伟材料。
4、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承诺将不向其业务与奕斯伟材料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5、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奕斯伟材料补充赔偿直接损失。
二、约束措施
1、若本人违反了上述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相关内容,产生了与奕斯伟材料同业竞争情形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奕斯伟材料。如奕斯伟材料因同业竞争情形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向奕斯伟材料补充赔偿直接损失。
2、本人保证在接到奕斯伟材料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奕斯伟材料,收益需厘定确认的,则在厘定确认后交给奕斯伟材料。如奕斯伟材料因同业竞争情形遭受损失的,在有关损失金额厘定确认后,本人将补充赔偿奕斯伟材料直接损失。
3、如已产生与奕斯伟材料同业竞争情形的,本人承诺根据有关规定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转让、终止业务或其他方式稳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或尽最大努力促使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终止业务或其他方式稳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十一)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奕斯伟材料承诺:
“1、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2、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
3、确保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批准程序的合规性,最大程度的保护股东利益;
4、尽量减少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
5、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确保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批准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最大程度地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直接控股股东奕斯伟集团和间接控股股东奕明科技分别承诺:
“一、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1、不利用自身作为奕斯伟材料控股股东之地位及控制性谋求奕斯伟材料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企业及本公司/企业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不利用自身作为奕斯伟材料控股股东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与奕斯伟材料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奕斯伟材料进行交易,亦不利用
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奕斯伟材料利益的行为;
4、尽量减少与奕斯伟材料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奕斯伟材料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本公司/企业保证,在本公司/企业作为奕斯伟材料控股股东期间,奕斯伟材料在对待将来可能产生的与本公司/企业及本公司/企业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关联交易方面,将采取如下措施规范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1、严格遵守《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奕斯伟材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
2、依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市场定价方式确定交易价格。
二、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企业违反了上述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的相关内容,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奕斯伟材料。如奕斯伟材料因该等关联交易情形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企业将向奕斯伟材料赔偿直接损失。
2、本公司/企业在接到奕斯伟材料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企业违反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奕斯伟材料,收益需厘定确认的,则在厘定确认后交给奕斯伟材料。如奕斯伟材料因关联交易情形遭受损失的,在有关损失金额厘定确认后,本公司/企业将根据奕斯伟材料董事会的通知或损失确认文件并在通知的时限内赔偿奕斯伟材料直接损失。
3、如已产生违反上述承诺的关联交易情形的,本公司/企业在接到奕斯伟材料董事会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启动有关消除或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重新履行关联交易的程序、终止关联交易、回归至市场公允价格等。”
3、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实际控制人王东升及与其保持一致行动的米鹏、杨新元、刘还平承诺:
“一、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1、不利用自身作为奕斯伟材料实际控制人之地位及控制性谋求奕斯伟材料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不利用自身作为奕斯伟材料实际控制人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与奕斯伟材料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奕斯伟材料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奕斯伟材料利益的行为;
4、尽量减少与奕斯伟材料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奕斯伟材料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人保证,在本人作为奕斯伟材料实际控制人期间,奕斯伟材料在对待将来可能产生的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关联交易方面,将采取如下措施规范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1、严格遵守《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奕斯伟材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
2、依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市场定价方式确定交易价格。
二、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违反了上述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的相关内容,由此所
得的收益归奕斯伟材料。如奕斯伟材料因该等关联交易情形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向奕斯伟材料赔偿一切直接损失。
2、本人在接到奕斯伟材料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奕斯伟材料,收益需厘定确定的,则在厘定确认后交给奕斯伟材料。如奕斯伟材料因关联交易情形遭受损失的,在有关损失金额厘定确认后,本人将根据奕斯伟材料董事会的通知或损失确认文件并在通知的时限内赔偿奕斯伟材料一切直接损失。
3、如已产生违反上述承诺的关联交易情形的,本人在接到奕斯伟材料董事会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启动有关消除或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重新履行关联交易的程序、终止关联交易、回归至市场公允价格等。”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1、不利用自身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地位及影响谋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不利用自身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地位及影响谋求与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公司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尽量减少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人保证,在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公司在对待将来可能产生的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关联交易方面,将采取如下措施规范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1、严格遵守《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
2、依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市场定价方式确定交易价格。
二、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违反了上述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的相关内容,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如公司因该等关联交易情形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损失。
2、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收益需厘定确定的,则在厘定确认后交给公司。如公司因关联交易情形遭受损失的,在有关损失金额厘定确认后,本人将根据公司董事会的通知或损失确认文件并在通知的时限内赔偿公司一切直接损失。
3、如已产生违反上述承诺的关联交易情形的,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启动有关消除或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重新履行关联交易的程序、终止关联交易、回归至市场公允价格等。”
5、其余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相关承诺
| 股东名称 | 承诺内容 |
二期基金
| 二期基金 | 一、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1、尽量减少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同时,本单位保证,在本单位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公司在对待将来可能产生的与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关联交易方面,将采取如下措施规范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1、严格遵守《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西安奕斯伟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
2、依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市场定价方式确定交易价格。
二、约束措施
如果本单位违反了上述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的相关内容,本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陕西集成电路基金
| 陕西集成电路基金 | 一、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1、不利用自身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之地位及影响谋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不利用自身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之地位及影响谋求与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公司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尽量减少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单位保证,在本单位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公司在对待将来可能产生的与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关联交易方面,将采取如下措施规范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1、严格遵守《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 2、依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市场定价方式确定交易价格。 二、约束措施 1、如果本单位违反了上述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的相关内容,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如公司因该等关联交易情形遭受损失的,则本单位将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损失。 2、本单位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收益需厘定确认的,则在厘定确认后交给公司。如公司因关联交易情形遭受损失的,在有关损失金额厘定确认后,本单位将根据公司董事会的通知或损失确认文件并在通知的时限内赔偿公司一切直接损失。 3、如已产生违反上述承诺的关联交易情形的,本单位在接到公司董事 |
会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启动有关消除或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重新履行关联交易的程序、终止关联交易、回归至市场公允价格等。
宁波奕芯
| 宁波奕芯 | 一、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1、不利用自身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之地位及影响谋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不利用自身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之地位及影响谋求与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公司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尽量减少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单位保证,在本单位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公司在对待将来可能产生的与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关联交易方面,将采取如下措施规范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1、严格遵守《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 2、依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市场定价方式确定交易价格。 二、约束措施 1、如果本单位违反了上述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的相关内容,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如公司因该等关联交易情形遭受损失的,则本单位将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损失。 2、本单位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单位违反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收益需厘定确认的,则在厘定确认后交给公司。如公司因关联交易情形遭受损失的,在有关损失金额厘定确认后,本单位将根据公司董事会的通知或损失确认文件并在通知的时限内赔偿公司一切直接损失。 3、如已产生违反上述承诺的关联交易情形的,本单位在接到公司董事会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启动有关消除或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重新履行关联交易的程序、终止关联交易、回归至市场公允价格等。 |
(十二)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
发行人就在审期间不进行分红事项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二)自本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至完成上市前即在审期间,本公司承诺不进行现金分红;
(三)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十三)关于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直接控股股东奕斯伟集团和间接控股股东奕明科技分别承诺:
“本公司/企业承诺奕斯伟材料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企业将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实际控制人王东升及与其保持一致行动的米鹏、杨新元、刘还平承诺:
“本人承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将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发行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承诺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4、中介机构的相关承诺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七)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十四)其他自愿性承诺
1、四名共同实际控制人关于长期遵守《北京奕斯伟集团有限公司核心骨干持股管理办法》的《承诺函》
据《北京奕斯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核心骨干持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集团公司成立持股管理领导小组,实控人团队为领导小组成员。”为推动奕斯伟集团永续经营,基业长青,打造受人尊敬的伟大企业,奕斯伟集团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王东升、米鹏、杨新元和刘还平作为奕斯伟集团和奕斯伟材料的实际控制人,做出以下承诺:
“1、奕斯伟集团层面核心骨干持股遵循‘事业传承、股权传承’机制,相应机制长期不变。
2、奕斯伟材料上市后,不修改、终止或撤销《北京奕斯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核心骨干持股管理办法》中‘第五条 退出机制’内容,具体包括:1)转让范围限制:‘股权只能在集团核心骨干之间转让’,不得对外转让;2)转让对价限制:‘股权转让对价为持股人员的原始出资额加一定溢价部分的计算方式,原则上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单利计算,同时考虑持股人员对公司的贡献、服务年限、业绩考核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但年化溢价收益最高不超过20%,单利计算。同时,还要把转让对价与转让时对应公司实际可变现的股权市场估算价格对比两者取其小。’前述转让范国限制和转让对价限制长期不变。
3、若未来核心骨干所持奕斯伟集团层面的直接或间接股权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实现可变现处置,包括但不限于核心骨干持股被奕斯伟集团回购、持股平台北京奕明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奕明科技’)转让、核心骨干从奕明科技退伙、奕明科技股权被奕斯伟集团回购等,相应处置对价均需严
格遵守上述转让对价限制,受让或后续再授予范围需严格遵守上述转让范围限制。”
2、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集团核心骨干持股的自愿锁定承诺》
截至承诺签署日,奕斯伟集团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奕斯伟材料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12.73%股份。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奕明科技作为奕斯伟集团体系的核心骨干持股平台,与发行人四名实际控制人王东升、米鹏、杨新元和刘还平合计直接持有奕斯伟集团67.92%的股份。就前述奕明科技和共同实际控制人通过奕斯伟集团而直接持有的发行人层面的股份(以下称“集团核心骨干持股”,截至承诺签署日“集团核心骨干持股”对应奕斯伟集团所持奕斯伟材料的8.65%的股份),奕斯伟集团、奕明科技和共同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奕斯伟集团、奕明科技和共同实际控制人严格遵守各自已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持有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和关于长期遵守《北京奕斯伟集团有限公司核心骨干持股管理办法》的《承诺函》。
2、在遵守本承诺第一款的基础上,为保证发行人长期战略定力,奕斯伟集团自愿承诺自奕斯伟材料股票上市之日起一百二十个月(10年)内,不减持‘集团核心骨干持股’,奕明科技和共同实际控制人作为奕斯伟集团直接和间接股东确保相应承诺执行。
3、为免歧义,本承诺第二款的延长锁定期承诺仅适用于‘集团核心骨干持股’,奕斯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发行人其他首发前股份,其锁定期遵循各自已出具的《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减持意向承诺及约束措施》。
4、自奕斯伟材料股票上市之日起一百二十个月(10年)内,如奕斯伟集团依法减持直接持有的奕斯伟材料股票中的非‘集团核心骨干持股’部分,其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其所得资金不得向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奕明科技进行任何形式的分配,仅能通过定向减资或其他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的方式向奕斯伟集团其他外部股东进行分配,或用于奕斯伟集团自身
业务发展。”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西安奕斯伟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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