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视涯科技 股票代码:688781
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eeYA Technology Corp.(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合肥综合保税区内通淮中路9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联席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特别提示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涯科技”、“发行人”、“公司”、“本公司”)股票将于2026年3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科创成长层》,上市时未盈利的科创板公司,自上市之日起纳入科创成长层。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视涯科技尚未盈利,自上市之日起将纳入科创成长层。普通投资者参与科创板成长层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交易的,应当符合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在首次参与交易前以纸面或者电子形式签署《科创成长层风险揭示书》,由证券公司充分告知相关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提醒投资者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限售期为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至36个月,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股份限售期为24个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
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限售期为12个月,其他战略配售投资者认购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或36个月,网下投资者最终获配股份数量的部分比例限售期为6个月或9个月。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100,000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4,083.5097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4.08%。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销率和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截至2026年3月11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65.25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销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T-3日股票收盘价 (元/股) | T-3日公司市值(亿元) | 2024年营业收入(亿元) | 2024年市销率(倍) |
| 000725.SZ | 京东方A | 4.39 | 1,626.25 | 1,983.81 | 0.82 |
| 603893.SH | 瑞芯微 | 173.39 | 729.90 | 31.36 | 23.27 |
| 688502.SH | 茂莱光学 | 355.88 | 187.90 | 5.03 | 37.37 |
| SONY.N | 索尼 | 21.68 | 1,333.28 | 819.25 | 1.63 |
| 005930.KS | 三星电子 | 190,000.00 | 11,247,312.05 | 3,008,709.03 | 3.74 |
| 均值 | - | - | - | 30.32 | |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6年3月11日(T-3日)。注1:T-3日公司市值= T-3日股票收盘价*T-3日公司总股本。注2:索尼对应各指标均以美元计价,索尼2024财年期间为2024年4月1日-2025年3月31日;三星电子对应各指标均以韩元计价。注3:可比公司的市销率算术平均值计算剔除极值索尼、三星电子、京东方A。注4:各项数据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发行价格为22.68元/股,对应的市销率为:
1、72.89倍(每股收入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营业收入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80.98倍(每股收入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营业收入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价格22.6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4年摊薄后静态市销率为80.98倍,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4年静态市销率平均水平,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
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风险和重要事项(以下所述“报告期”指2022年、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6月):
(一)未来一定时期无法盈利且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9,043.31万元、21,544.56万元、28,005.51万元、15,049.5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4,748.87万元、-30,409.75万元、-24,679.71万元和-12,308.11万元,尚未实现盈利。
报告期内,随着AI产业应用加速落地,公司营业收入持续增长。但一方面,硅基OLED行业系典型的资金密集、技术密集、人才密集行业,当前公司房屋建筑物与机器设备等折旧金额较高,部分产线处于建设阶段尚未达产,且公司为维持技术和产能竞争优势,将持续加大研发和建设投入。另一方面,AI产业仍处于高速建设阶段,产业爆发式增长的时点可能推迟。因此,若未来产业增长、公司产品市场拓展的速度不及预期,则经营业绩不能保证持续增长,短期内或无法覆盖未弥补亏损,公司将存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无法盈利或进行利润分配的风险。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116,213.21万元,预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发行人账面累计未弥补亏损将持续存在,导致一定
时期内无法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
(二)微显示领域不同技术路线迭代竞争的风险
微显示产业存在多种技术并存的情形,公司核心技术及产品主要专注于硅基OLED微型显示屏相关领域。目前,在VR领域,硅基OLED技术将快速替代Fast-LCD已成为行业共识;在AR领域,随着信息提示类产品的逐渐成熟,硅基OLED与硅基LED将进行差异化竞争。
若因技术工艺进步导致其他显示技术对硅基OLED呈现具有巨大优势,或出现新的硅基OLED技术工艺路径,将对公司形成技术迭代竞争的风险。若公司不能保持高强度研发创新及技术产业化,不能充分适应行业竞争环境,则可能导致公司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从而对公司经营情况造成负面影响。
(三)行业未来市场规模增长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是全球领先的微显示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核心产品为硅基OLED微型显示屏。当前,硅基OLED行业整体市场规模仍然较小,其未来增长依赖XR下游应用领域的放量。尽管XR技术正加速向泛娱乐、远程办公、文旅体验及智能制造等多元场景渗透,但该行业目前仍处于发展期,技术成熟度及生态尚在不断完善,产业爆发式增长的具体时点仍存在不确定性。若未来XR设备的市场渗透速度放缓、增长拐点出现延迟,或下游应用领域的市场需求发生较大波动,将直接导致硅基OLED行业的市场增长不及预期,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未来特定战略客户引致的经营性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已与战略客户达成关键合作意向,有望在2026年及未来数年内实现每年数百万量级硅基OLED微型显示屏交付。为合理共担商业风险并更好保障协议履行,公司已与战略客户签订预付款协议,相关款项用于锁定公司硅基OLED微显示屏产能,对实现量产供应的时间、对应的产能承诺等进行约定。公司需自协议约定的供应日期起向该战略客户保障约定数量的产能,并按该战略客户实际采购量分阶段返还预付款项。同时,因产品量产需要并经该战略客户批准,公司未来将向奕瑞科技采购上述硅基OLED微显示屏所需的晶圆背板。
前述战略客户订单的实现对公司未来财务业绩和经营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若公司无法实现按期量产,或因客户需求减少或交付受阻,可能导致未来收入低于预期、扭亏为盈时点延后;同时,若其他战略客户亦未能按照规划量产落地,甚至可能导致公司产线出现减值情形,进而对公司未来经营活动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根据协议约定,2026年该战略客户产生的销售收入占比有望超过70.0%,将产生公司经营业绩对单一客户较大依赖的风险。若公司与主要客户合作关系出现不利变动,则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相应地,公司预计2026年对奕瑞科技的晶圆背板采购金额占比约为26.5%-33.0%。未来若其经营不善或与公司合作受限,将对公司的战略客户订单交付造成不利影响。
(五)客户集中的风险
2022年度至2025年1-6月,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5.59%、76.62%、73.61%及63.96%,报告期内客户集中度较高,且在未来随着公司实现向战略客户量产出货,客户集中度存在进一步提高的风险。如果未来主要客户采购政策发生变化,或者主要客户自身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展战略或经营计划调整导致减少对发行人的采购,而发行人又无法及时化解相关风险,将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六)供应商集中度及关联采购占比提升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合计占各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0.75%、66.56%、45.55%和60.98%,集中度较高。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已与战略客户达成关键合作意向,有望在2026年及未来数年内实现每年数百万量级硅基OLED微型显示屏交付。同时,因产品量产需要并经该战略客户批准,公司未来将向关联方奕瑞科技采购上述硅基OLED微显示屏所需的晶圆背板。
随着战略客户订单的实现,公司预计2026年对奕瑞科技的晶圆背板采购金额占比约为26.5%-33.0%,可能引致供应商集中度及关联采购占比进一步提升。如未来主要供应商或关联方无法满足公司对原材料或服务的要求,且公司短期内未能寻找替代供应商予以应对,则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未来如公司关联交易相关内部控制措施不能持续严格执行,可能存在关联交易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
(七)设置特别表决权的特殊公司治理结构的风险
根据特别表决权设置安排,控股股东上海箕山所持股份中12,731.2653万股为A类股份,其他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均为B类股份。除部分特定事项的表决外,每一A类股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每一B类股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比例为7:1。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海箕山实际控制公司61.79%的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需要股东会决议的普通事项具有控制权。公司存在因设置特别表决权而产生损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此外,如果出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导致上海箕山所持A类股份按照1:1的比例强制转换为B类股份,届时公司的控制权可能发生变化,进而出现控制权不稳定等风险。
(八)国际贸易摩擦的风险
公司所处微显示产业系技术密集产业,在全球化背景下,公司供应链和销售市场遍布全球。销售方面,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境外收入占比分别为10.47%、9.98%、10.71%和10.00%,且结合与境外客户的合作开展情况,未来境外收入占比或进一步提升;采购方面,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部分机器设备及原材料采购自境外供应商。
2018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加剧,美国在国际贸易战略、进出口政策等方面发生变化。近期,中美贸易摩擦呈现大幅缓和态势,相关税率显著降低,但国际贸易环境总体仍严峻复杂,可能导致对公司境外采购及销售的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与业务拓展。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于2026年1月1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6〕73号《关于同意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自律监管决定书〔2026〕53号)同意,本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A股股本为10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4,083.5097万股将于2026年3月25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视涯科技”,证券代码为“688781”。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6年3月25日
(三)股票简称:视涯科技
(四)扩位简称:视涯科技
(五)股票代码:688781
(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0,000.0000万股
(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0,000.0000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083.5097万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95,916.4903万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2,614.8144万股,具体情况请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等承诺”
(十二)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等承诺”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战略配售部分,(1)保荐人子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裕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国泰海通君享科创板视涯科技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君享1号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曾章和、丰华、孔杰、刘波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持续看好发行人的发展前景,为全力支持公司发展,上述人员作为君享1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承诺其获配份额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3)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包括具有长期投资意
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网投基金”)、中微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微临港”)、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冠宇”)、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影石创新”)及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来德”)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合肥产投资本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产投资本”)、上海浦东创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创投”)出于长期看好发行人投资价值的考量,并希望与发行人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因此均承诺其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网下发行部分,采用约定限售方式,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的限售档位为三档:(1)档位一: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65%(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9个月;(2)档位二: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4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3)档位三: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2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其余获配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上市首日即可交易。根据配售结果,网下无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1,944.9597万股,网下有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3,301.6759万股。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人”或“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三、上市标准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22.68元/股,对应发行后市值为人民币226.80亿元。
公司具有特别表决权安排,市值及财务指标需满足《上市规则》第2.1.4条上市标准,即“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
列标准中的一项:(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其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 发行人 | 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 | SeeYA Technology Corp. |
|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 | 90,000.0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顾铁 |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16年10月13日 |
| 整体变更日期 | 2022年5月26日 |
| 住所 | 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文忠路999号A5-103室 |
| 经营范围 | 半导体器件、微显示器件、光学元件等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电子产品设计、生产及销售;企业管理咨询及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 | 硅基OLED微型显示屏、光学系统和XR整体解决方案的研发、生产制造和销售、战略产品开发 |
| 所属行业 | 显示器件制造(C3974)及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C3961) |
| 邮政编码 | 230013 |
| 联系电话 | 0551-66161035 |
| 传真号码 | 0551-66190216 |
| 互联网网址 | www.seeya-tech.com |
| 电子信箱 | ir@seeya-tech.com |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 董事会办公室,丰华(董事会秘书),0551-66161035 |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上海箕山直接持有公司14,052.3136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5.61%。结合特别表决权的设置安排,上海箕山通过直接持股部分在公司股东会拥有54.35%表决权,可对公司股东会决议构成重大影响,为公司控股股东。
厦门晟山、上海凯山、厦门稷山、合肥新澜河、合肥新淳河、合肥新沁河、合肥新瀚河、合肥新沃河及合肥新沛河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由控股股东上海箕山
控制的上海奕山担任,系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视涯科技12,372.5921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3.75%。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海箕山的基本信息如下:
| 企业名称 | 上海箕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5MA1K3JKG32 | ||||
| 成立日期 | 2016年11月15日 | ||||
| 法定代表人 | 顾铁 | ||||
| 注册资本 | 10.00万美元 | ||||
| 实收资本 | 10.00万美元 | ||||
|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 | ||||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上海箕山为控股型公司,不存在实际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或上下游关系 | ||||
| 股东构成 | 股东 | 类型 | 持股比例 | ||
| 顾铁 | 实际控制人 | 100.00% | |||
| 合计 | 100.00% | ||||
|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 项目(万元) | 总资产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2025年6月末/2025年1-6月 | 28,301.13 | 2,917.12 | - | -0.56 | |
| 2024年末/2024年度 | 14,769.09 | 2,845.98 | - | -336.91 | |
注:2024年度财务数据经诚汇会计师审计,2025年上半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发行后,上海箕山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后,上海箕山直接持有发行人14.05%股权;结合特别表决权的设置安排,上海箕山通过直接持股部分在公司股东会拥有51.27%表决权。
2、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顾铁。顾铁持有控股股东上海箕山100.00%股权,通过上海箕山及其控制主体可合计控制发行人29.36%的股份。结合特别表决权的设置安排,本次发行前,顾铁通过上海箕山合计控制表决权比例为61.79%,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后,顾铁通过上海箕山及其控制主体可合计控制发行人
26.42%的股份,通过上海箕山合计控制表决权比例为58.29%,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顾铁先生,1968年6月出生,美国国籍,护照号码为548******,拥有中国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1989年毕业于复旦大学物理系,获理学学士学位;1994年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获工程博士学位。1994年-1998年,历任光学影像系统公司研发工程师、工程部经理;1998年-2002年,历任通用公司医疗系统和珀金埃尔默项目经理、运营经理、产品工程部总监;2003年-2006年,担任通用全球研发中心(上海)总经理;2006年-2014年,担任上海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4年-2019年,历任奕瑞科技董事、总经理;2019年至今,担任奕瑞科技董事长、总经理;2018年至今,担任视涯科技董事长。
顾铁曾参与美国第一条2代TFT-LCD生产线的组建,曾领导了世界第一台胸腔数字X光机的研发与制造,曾规划并筹建中国第一条4.5代TFT-LCD生产线。此外,顾铁还曾担任国家科技部863科技攻关项目、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上海市经信委引进吸收与创新计划专项、软件和集成电路专项、科委科研计划项目等多个科技型项目的研发管理工作。顾铁曾被评为中航集团“航空之星”、曾荣获武汉东湖高新区“3551人才计划”荣誉证书、曾获得国际信息显示学会(The Society for Information Display)授予的“特殊贡献奖”、曾荣获“2010-2011年度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工作突出贡献个人”、曾获得“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曾被评为安徽省优秀民营企业家等,曾被聘为复旦大学客座教授、厦门市科学技术顾问、上海市产业技术专家委员会委员,曾兼任TFT-LCD关键材料及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
(二)本次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
(一)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或监事。
1、董事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董事会由9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现任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位 | 提名人 | 任期 |
| 1 | 顾铁 | 董事长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 2025年4月15日至2028年4月14日 |
| 2 | 曾章和 | 董事、总经理、首席技术官、核心技术人员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 2025年4月15日至2028年4月14日 |
| 3 | 丰华 | 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 2025年4月15日至2028年4月14日 |
| 4 | 孔杰 |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 2025年4月15日至2028年4月14日 |
| 5 | 刘波 | 职工代表董事、副总经理 | 职工代表大会 | 2025年9月16日至2028年4月14日 |
| 6 | 刘耀诚 | 董事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 2025年4月15日至2028年4月14日 |
| 7 | Li Yifan | 独立董事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 2025年4月15日至2028年4月14日 |
| 8 | Li Ting Wei | 独立董事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 2025年4月15日至2028年4月14日 |
| 9 | 郎丰伟 | 独立董事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 2025年4月15日至2028年4月14日 |
2、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位 | 任期 |
| 1 | 曾章和 | 董事、总经理、首席技术官、核心技术人员 | 2025年4月15日至2028年4月14日 |
| 2 | 孔杰 |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2025年4月15日至2028年4月14日 |
| 3 | 丰华 | 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2025年4月15日至2028年4月14日 |
| 4 | 刘波 | 职工代表董事、副总经理 | 2025年4月15日至2028年4月14日 |
| 5 | 汪丽娟 | 财务负责人 | 2025年4月15日至2028年4月14日 |
3、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 1 | 曾章和 | 董事、总经理、首席技术官 |
| 2 | 孔杰 | 董事、副总经理 |
| 3 | 刘炳麟 | 芯片设计部副总裁 |
| 4 | 章丰帆 | Wafer技术分中心副总裁 |
| 5 | 张振松 | PI&YE分中心高级总监 |
| 6 | 罗丽媛 | 面板设计部总监 |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期限 | 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 (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 1 | 顾铁 | 董事长 | 2025年4月15日至2028年4月14日 | - | 通过上海箕山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14,589.18万股 | 14,589.18 | 16.21% | - |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 |
| 2 | 曾章和 | 董事、总 | 2025年4月 | - | 通过合肥 | 543.69 | 0.60% | - |
序号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期限 | 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 (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 经理、首席技术官、核心技术人员 | 15日至2028年4月14日 | 新沁河合计持有543.69万股 | 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 ||||||
| 3 | 丰华 | 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2025年4月15日至2028年4月14日 | - | 通过厦门晟山、上海凯山及合肥新澜河合计持有1,282.32万股 | 1,282.32 | 1.42% | - | |
| 4 | 孔杰 |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2025年4月15日至2028年4月14日 | - | 通过厦门晟山、厦门稷山及合肥新淳河合计持有2,237.85万股 | 2,237.85 | 2.49% | - | |
| 5 | 刘波 | 职工代表董事、副总经理 | 2025年9月16日至2028年4月14日 | - | 通过厦门晟山、厦门稷山及合肥新沃河合计持有1,398.06万股 | 1,398.06 | 1.55% | - | |
| 6 | 刘耀诚 | 董事 | 2025年4月15日至2028年4月14日 | - | - | - | - | - | |
| 7 | LiYifan | 独立董事 | 2025年4月15日至2028年4月14日 | - | - | - | - | - | |
| 8 | LiTingWei | 独立董事 | 2025年4月15日至2028年4月14日 | - | - | - | - | - | |
| 9 | 郎丰伟 | 独立董事 | 2025年4月15日至2028年4月14日 | - | - | - | - | - | |
| 10 | 汪丽娟 | 财务负责人 | 2025年4月15日至2028年4月14日 | - | 通过合肥新澜河及新弘达合计持有 | 69.75 | 0.08% | - |
序号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期限 | 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 (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 69.75万股 | |||||||||
| 11 | 刘炳麟 | 芯片设计部副总裁 | 2018年2月22日至2030年9月30日 | - | 通过合肥新沁河合计持有96.48万股 | 96.48 | 0.11% | - | |
| 12 | 章丰帆 | Wafer技术分中心副总裁 | 2018年6月5日至2028年2月28日 | - | 通过合肥新沁河合计持有68.40万股 | 68.40 | 0.08% | - | |
| 13 | 张振松 | PI&YE分中心高级总监 | 2016年11月14日至2030年9月30日 | - | 通过厦门稷山、合肥新瀚河及泉州海丝丰裕合计持有223.92万股 | 223.92 | 0.25% | - | |
| 14 | 罗丽媛 | 面板设计部总监 | 2019年1月14日至2030年9月30日 | - | 通过合肥新沃河合计持有23.94万股 | 23.94 | 0.03% | - |
注1:上表“任职期限”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限;对于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表列示其董事职务的任职期限。
注2:上述间接持股数量系根据其持有员工持股平台的出资份额折算,个别数据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同时,曾章和、丰华、孔杰、刘波、刘炳麟、章丰帆、张振松、罗丽媛八人通过国泰海通君享科创板视涯科技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发行人股份,具体情况参见本节“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之“(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除上述已披露的持股情况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限售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员工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情况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使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等员工可以分享到公司经营、发展带来的利益,进一步保持公司的竞争优势,实现公司的持续发展,发行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实施了股权激励,以稳定公司管理团队、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实现团队利益和公司长远利益的有机结合。
发行人申报前,报告期内实施的及延续至报告期的股权激励计划如下:
(一)员工持股平台
2020年12月30日,视涯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通过员工持股平台的方式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并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议案。
本次发行前,公司被激励对象通过合肥新澜河、合肥新淳河、合肥新沁河、合肥新瀚河、合肥新沃河合计获配激励4,213.839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8%,具体如下:
| 序号 | 持股平台 | 设立时间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激励对象 |
| 1 | 合肥新澜河 | 2021年2月1日 | 1,013.9490 | 1.13% | 丰华等35人 |
| 2 | 合肥新淳河 | 2020年2月14日 | 925.9752 | 1.03% | 孔杰等35人 |
| 3 | 合肥新沁河 | 2020年2月14日 | 880.8735 | 0.98% | 曾章和等13人 |
| 4 | 合肥新瀚河 | 2020年8月25日 | 808.8036 | 0.90% | 顾寒昱等39人 |
| 5 | 合肥新沃河 | 2020年8月25日 | 584.2377 | 0.65% | 刘波等37人 |
注: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员工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奕山。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合肥新澜河
本次发行前,合肥新澜河持有发行人1,013.949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13%。本次发行后,合肥新澜河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为1.01%。合肥新澜河的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合肥新澜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MA2WN4DF1Q |
| 成立日期 | 2021年2月1日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额 | 139.4319万元 | ||
| 实缴出资额 | 139.4319万元 |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上海奕山 | ||
|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 合肥市新站区文忠路999号A5-103室 |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系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公司股份外,不存在其他经营业务 | ||
| 出资人构成 | 合伙人 | 类型 | 出资比例 |
| 上海奕山 | 普通合伙人 | 6.59% | |
| 丰华 | 有限合伙人 | 40.60% | |
| 程梅 | 有限合伙人 | 8.61% | |
| 冉鸿飞 | 有限合伙人 | 5.36% | |
| 张洁 | 有限合伙人 | 4.29% | |
| 汪丽娟 | 有限合伙人 | 4.29% | |
| 童铮 | 有限合伙人 | 4.11% | |
| 胡艳 | 有限合伙人 | 2.68% | |
| 崔杉 | 有限合伙人 | 2.68% | |
| 李燕敏 | 有限合伙人 | 2.15% | |
| 夏婉婉 | 有限合伙人 | 2.15% | |
| 张亮 | 有限合伙人 | 2.15% | |
| 沈永财 | 有限合伙人 | 1.76% | |
| 周奎 | 有限合伙人 | 1.61% | |
| 陈志锋 | 有限合伙人 | 1.49% | |
| 徐海龙 | 有限合伙人 | 1.07% | |
| 刘修富 | 有限合伙人 | 1.07% | |
| 杨闰 | 有限合伙人 | 0.97% | |
| 丁大永 | 有限合伙人 | 0.83% | |
| 范玉锦 | 有限合伙人 | 0.55% | |
| 杨逸仙 | 有限合伙人 | 0.55% | |
| 董晓飞 | 有限合伙人 | 0.54% | |
| 黄雅清 | 有限合伙人 | 0.53% | |
| 李鹏 | 有限合伙人 | 0.50% | |
| 黄永蔚 | 有限合伙人 | 0.42% | |
| 石凯 | 有限合伙人 | 0.42% | |
薛乃涛
| 薛乃涛 | 有限合伙人 | 0.40% | |||
| 高祥 | 有限合伙人 | 0.40% | |||
| 张玲 | 有限合伙人 | 0.28% | |||
| 周俊博 | 有限合伙人 | 0.16% | |||
| 陆俊 | 有限合伙人 | 0.16% | |||
| 张扬 | 有限合伙人 | 0.16% | |||
| 王明 | 有限合伙人 | 0.16% | |||
| 佘伟东 | 有限合伙人 | 0.16% | |||
| 李阳阳 | 有限合伙人 | 0.08% | |||
| 崔志滔 | 有限合伙人 | 0.08% | |||
| 合计 | 100.00% | ||||
|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 项目(万元) | 总资产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2025年6月末/2025年1-6月 | 154.33 | 139.43 | - | <0.01 | |
| 2024年末/2024年度 | 154.32 | 139.43 | - | <0.01 | |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合肥新淳河
本次发行前,合肥新淳河持有发行人925.9752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03%。本次发行后,合肥新淳河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为0.93%。合肥新淳河的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合肥新淳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MA2UGTUR60 | ||
| 成立日期 | 2020年2月14日 | ||
| 认缴出资额 | 127.3343万元 | ||
| 实缴出资额 | 127.3343万元 |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上海奕山 | ||
|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 合肥市新站区文忠路999号A5-103室 |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系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公司股份外,不存在其他经营业务 | ||
| 出资人构成 | 合伙人 | 类型 | 出资比例 |
| 上海奕山 | 普通合伙人 | 26.32% | |
| 吴颖稚 | 有限合伙人 | 40.33% | |
孔杰
| 孔杰 | 有限合伙人 | 4.11% |
| 任梦雅 | 有限合伙人 | 3.53% |
| 卫晓曦 | 有限合伙人 | 3.09% |
| 崔萌 | 有限合伙人 | 2.35% |
| 高志扬 | 有限合伙人 | 2.07% |
| 熊成文 | 有限合伙人 | 1.57% |
| 李嘉灵 | 有限合伙人 | 1.36% |
| 石雪楠 | 有限合伙人 | 1.33% |
| 王进秋 | 有限合伙人 | 1.29% |
| 赵东勋 | 有限合伙人 | 0.91% |
| 朱海辉 | 有限合伙人 | 0.90% |
| 曹礼芹 | 有限合伙人 | 0.88% |
| 王量 | 有限合伙人 | 0.76% |
| 吴海燕 | 有限合伙人 | 0.76% |
| 李苗 | 有限合伙人 | 0.67% |
| 季超隆 | 有限合伙人 | 0.61% |
| 程磊 | 有限合伙人 | 0.61% |
| 郭文杰 | 有限合伙人 | 0.61% |
| 杨素利 | 有限合伙人 | 0.61% |
| 程昱凡 | 有限合伙人 | 0.59% |
| 刘西洋 | 有限合伙人 | 0.59% |
| 迟丹丹 | 有限合伙人 | 0.55% |
| 刘定丽 | 有限合伙人 | 0.53% |
| 徐波 | 有限合伙人 | 0.44% |
| 刘博 | 有限合伙人 | 0.44% |
| 汪阔东 | 有限合伙人 | 0.30% |
| 胡博宇 | 有限合伙人 | 0.30% |
| 吕燕磊 | 有限合伙人 | 0.30% |
| 沈井罗 | 有限合伙人 | 0.26% |
| 肖明 | 有限合伙人 | 0.26% |
| 汪冬雨 | 有限合伙人 | 0.26% |
| 冯伟 | 有限合伙人 | 0.18% |
| 高清武 | 有限合伙人 | 0.18% |
| 陶瑞 | 有限合伙人 | 0.18% |
合计
| 合计 | 100.00% | ||||
|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 项目(万元) | 总资产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2025年6月末/2025年1-6月 | 147.43 | 127.36 | - | <0.01 | |
| 2024年末/2024年度 | 147.42 | 127.35 | - | 0.02 | |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合肥新沁河
本次发行前,合肥新沁河持有发行人880.8735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98%。本次发行后,合肥新沁河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为0.88%。合肥新沁河的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合肥新沁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MA2UGTW750 | ||
| 成立日期 | 2020年2月14日 | ||
| 认缴出资额 | 121.1322万元 | ||
| 实缴出资额 | 121.1322万元 |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上海奕山 | ||
|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 合肥市新站区文忠路999号A5-103室 |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系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公司股份外,不存在其他经营业务 | ||
| 出资人构成 | 合伙人 | 类型 | 出资比例 |
| 上海奕山 | 普通合伙人 | 4.21% | |
| 曾章和 | 有限合伙人 | 61.73% | |
| 刘炳麟 | 有限合伙人 | 10.96% | |
| 章丰帆 | 有限合伙人 | 7.77% | |
| 高振庸 | 有限合伙人 | 3.19% | |
| 陈博治 | 有限合伙人 | 2.81% | |
| 曾盟凯 | 有限合伙人 | 2.23% | |
| 黄忠守 | 有限合伙人 | 1.59% | |
| 朱瑞钦 | 有限合伙人 | 1.58% | |
| 黄彦超 | 有限合伙人 | 1.04% | |
| 张庭祯 | 有限合伙人 | 1.04% | |
| 黎益宇 | 有限合伙人 | 0.79% | |
萧炳辉
| 萧炳辉 | 有限合伙人 | 0.79% | |||
| 林家声 | 有限合伙人 | 0.28% | |||
| 合计 | 100.00% | ||||
|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 项目(万元) | 总资产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2025年6月末/2025年1-6月 | 124.62 | 121.13 | - | - | |
| 2024年末/2024年度 | 124.62 | 121.13 | - | <0.01 | |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4、合肥新瀚河
本次发行前,合肥新瀚河持有发行人808.8036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90%。本次发行后,合肥新瀚河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为0.81%。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合肥新瀚河的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合肥新瀚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MA2W4U9B0M | ||
| 成立日期 | 2020年8月25日 | ||
| 认缴出资额 | 111.2216万元 | ||
| 实缴出资额 | 111.2216万元 |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上海奕山 | ||
|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 合肥市新站区文忠路999号A5-103室 |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系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公司股份外,不存在其他经营业务 | ||
| 出资人构成 | 合伙人 | 类型 | 出资比例 |
| 上海奕山 | 普通合伙人 | 5.48% | |
| 居宇涵 | 有限合伙人 | 40.20% | |
| 顾寒昱 | 有限合伙人 | 8.46% | |
| 张振松 | 有限合伙人 | 7.39% | |
| 牛平平 | 有限合伙人 | 6.28% | |
| 王贺强 | 有限合伙人 | 6.28% | |
| 宋厚阳 | 有限合伙人 | 2.07% | |
| 管钰晟 | 有限合伙人 | 2.07% | |
| 王瑞林 | 有限合伙人 | 2.02% | |
| 刘鹭 | 有限合伙人 | 2.02% | |
汪波
| 汪波 | 有限合伙人 | 1.39% | |||
| 崔庆富 | 有限合伙人 | 1.39% | |||
| 刘轩 | 有限合伙人 | 1.34% | |||
| 陈云 | 有限合伙人 | 1.34% | |||
| 于利军 | 有限合伙人 | 1.34% | |||
| 高建民 | 有限合伙人 | 1.34% | |||
| 钟长青 | 有限合伙人 | 1.04% | |||
| 左雅莲 | 有限合伙人 | 0.69% | |||
| 甘永鹏 | 有限合伙人 | 0.69% | |||
| 贾立永 | 有限合伙人 | 0.65% | |||
| 董忠锋 | 有限合伙人 | 0.55% | |||
| 王超 | 有限合伙人 | 0.52% | |||
| 纪赛南 | 有限合伙人 | 0.52% | |||
| 汪云 | 有限合伙人 | 0.52% | |||
| 祁庆平 | 有限合伙人 | 0.45% | |||
| 肖世冰 | 有限合伙人 | 0.45% | |||
| 王玲玲 | 有限合伙人 | 0.45% | |||
| 王琪 | 有限合伙人 | 0.35% | |||
| 苏小建 | 有限合伙人 | 0.30% | |||
| 熊娟 | 有限合伙人 | 0.30% | |||
| 黄伟锋 | 有限合伙人 | 0.30% | |||
| 兰如 | 有限合伙人 | 0.30% | |||
| 潘博 | 有限合伙人 | 0.30% | |||
| 李贵龙 | 有限合伙人 | 0.30% | |||
| 胡雨农 | 有限合伙人 | 0.30% | |||
| 吕吴辉 | 有限合伙人 | 0.20% | |||
| 刘章成 | 有限合伙人 | 0.10% | |||
| 张赛 | 有限合伙人 | 0.10% | |||
| 方康 | 有限合伙人 | 0.10% | |||
| 宋力 | 有限合伙人 | 0.10% | |||
| 合计 | 100.00% | ||||
|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 项目(万元) | 总资产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2025年6月末/2025年1-6月 | 122.59 | 111.23 | - | <0.01 | |
2024年末/2024年度
| 2024年末/2024年度 | 122.59 | 111.22 | - | <0.01 |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5、合肥新沃河
本次发行前,合肥新沃河持有发行人584.2377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65%。本次发行后,合肥新沃河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为0.58%。合肥新沃河的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合肥新沃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MA2W4TX51W | ||
| 成立日期 | 2020年8月25日 | ||
| 认缴出资额 | 80.3407万元 | ||
| 实缴出资额 | 80.3407万元 |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上海奕山 | ||
|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 合肥市新站区文忠路999号A5-103室 |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系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公司股份外,不存在其他经营业务 | ||
| 出资人构成 | 合伙人 | 类型 | 出资比例 |
| 上海奕山 | 普通合伙人 | 7.25% | |
| 刘波 | 有限合伙人 | 21.48% | |
| 张皓东 | 有限合伙人 | 7.58% | |
| 潘耀先 | 有限合伙人 | 6.05% | |
| 吴桐 | 有限合伙人 | 5.17% | |
| 李端鹏 | 有限合伙人 | 4.65% | |
| 牛磊 | 有限合伙人 | 4.65% | |
| 李奇 | 有限合伙人 | 4.20% | |
| 罗丽媛 | 有限合伙人 | 4.10% | |
| 周庆丰 | 有限合伙人 | 3.75% | |
| 李启 | 有限合伙人 | 3.75% | |
| 金升才 | 有限合伙人 | 3.75% | |
| 黄波 | 有限合伙人 | 3.20% | |
| 崔伟伟 | 有限合伙人 | 1.86% | |
| 孙鑫 | 有限合伙人 | 1.46% | |
| 丁松青 | 有限合伙人 | 1.44% | |
赵刚
| 赵刚 | 有限合伙人 | 1.44% | |||
| 王有泉 | 有限合伙人 | 1.44% | |||
| 徐朝哲 | 有限合伙人 | 1.34% | |||
| 燕朋 | 有限合伙人 | 1.32% | |||
| 容天宇 | 有限合伙人 | 1.20% | |||
| 王喜宝 | 有限合伙人 | 1.20% | |||
| 高杰 | 有限合伙人 | 1.20% | |||
| 张家永 | 有限合伙人 | 0.96% | |||
| 袁琳 | 有限合伙人 | 0.71% | |||
| 朱天志 | 有限合伙人 | 0.71% | |||
| 王立伟 | 有限合伙人 | 0.71% | |||
| 于启伟 | 有限合伙人 | 0.48% | |||
| 胡海标 | 有限合伙人 | 0.42% | |||
| 徐志刚 | 有限合伙人 | 0.42% | |||
| 马双双 | 有限合伙人 | 0.42% | |||
| 何逸 | 有限合伙人 | 0.42% | |||
| 王小丽 | 有限合伙人 | 0.28% | |||
| 王群永 | 有限合伙人 | 0.28% | |||
| 张成 | 有限合伙人 | 0.28% | |||
| 赵传礼 | 有限合伙人 | 0.14% | |||
| 张树燕 | 有限合伙人 | 0.14% | |||
| 季勇花 | 有限合伙人 | 0.14% | |||
| 合计 | 100.00% | ||||
|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 项目(万元) | 总资产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2025年6月末/2025年1-6月 | 90.93 | 80.35 | - | <0.01 | |
| 2024年末/2024年度 | 90.92 | 80.34 | - | <0.01 | |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股权激励相关的限售安排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承诺具体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为90,000.0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10,000.0000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00,000.0000万股,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为10.00%。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变化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发行前 | 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
| 一、有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 ||||||
| 1 | 上海箕山 | 14,052.3136 | 15.61% | 14,052.3136 | 14.05% | |
上市之日起
个月(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 2 | 精测电子 | 5,418.0578 | 6.02% | 5,418.0578 | 5.42%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3 | 歌尔股份 | 4,862.2369 | 5.40% | 4,862.2369 | 4.86%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4 | 嘉兴联一 | 4,663.4960 | 5.18% | 4,663.4960 | 4.66%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5 | 长江招银 | 4,116.3579 | 4.57% | 4,116.3579 | 4.12%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6 | 光驰科技 | 3,502.8119 | 3.89% | 3,502.8119 | 3.50%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7 | 中网投 | 3,475.0117 | 3.86% | 3,475.0117 | 3.48%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8 | 厦门晟山 | 3,283.3087 | 3.65% | 3,283.3087 | 3.28%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 9 | 上海飞来 | 3,197.0111 | 3.55% | 3,197.0111 | 3.20%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0 | 海宁艾克斯 | 2,989.3174 | 3.32% | 2,989.3174 | 2.99% |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
| 11 | 宇微投资 | 2,839.6912 | 3.16% | 2,839.6912 | 2.84%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2 | 合肥弘驰 | 2,809.2251 | 3.12% | 2,809.2251 | 2.81%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3 | 深圳招银 | 2,725.5105 | 3.03% | 2,725.5105 | 2.73%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序号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发行前 | 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
| 14 | 上海凯山 | 2,375.2830 | 2.64% | 2,375.2830 | 2.38% |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 15 | 厦门稷山 | 2,185.2365 | 2.43% | 2,185.2365 | 2.19%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 16 | 贺昭菊 | 2,181.3823 | 2.42% | 2,181.3823 | 2.18%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7 | 厦门盛芯 | 1,695.5297 | 1.88% | 1,695.5297 | 1.70%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8 | 新站产投 | 1,693.1430 | 1.88% | 1,693.1430 | 1.69%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9 | 国耀创投 | 1,404.6125 | 1.56% | 1,404.6125 | 1.40%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0 | 小米长江 | 1,120.7681 | 1.25% | 1,120.7681 | 1.12%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1 | 激智科技 | 1,015.8863 | 1.13% | 1,015.8863 | 1.02%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2 | 合肥新澜河 | 1,013.9490 | 1.13% | 1,013.9490 | 1.01%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 23 | 泉州海丝谨裕 | 1,006.8879 | 1.12% | 1,006.8879 | 1.01%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4 | 合肥新淳河 | 925.9752 | 1.03% | 925.9752 | 0.93%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 25 | 无锡源扬 | 891.4099 | 0.99% | 891.4099 | 0.89%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6 | 合肥新沁河 | 880.8735 | 0.98% | 880.8735 | 0.88%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 |
序号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发行前 | 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
| 定期限等承诺”) | ||||||
| 27 | 中金启辰 | 842.7675 | 0.94% | 842.7675 | 0.84%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8 | 新弘达 | 833.0027 | 0.93% | 833.0027 | 0.83%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9 | 华金丰盈 | 814.6751 | 0.91% | 814.6751 | 0.81%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30 | 济南德视 | 810.3729 | 0.90% | 810.3729 | 0.81%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31 | 合肥新瀚河 | 808.8036 | 0.90% | 808.8036 | 0.81% |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 32 | 元之芯 | 805.2600 | 0.89% | 805.2600 | 0.81%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33 | 杨旭明 | 741.1500 | 0.82% | 741.1500 | 0.74%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34 | 上航产投 | 695.0026 | 0.77% | 695.0026 | 0.70%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35 | 华信九号 | 695.0026 | 0.77% | 695.0026 | 0.70%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36 | 顾晓磊 | 691.0787 | 0.77% | 691.0787 | 0.69%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37 | 合肥新沃河 | 584.2377 | 0.65% | 584.2377 | 0.58%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 38 | 合肥产业基金 | 561.8450 | 0.62% | 561.8450 | 0.56%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39 | 青岛火眼 | 486.5026 | 0.54% | 486.5026 | 0.49%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40 | 李冬梅 | 467.1240 | 0.52% | 467.1240 | 0.47%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41 | 共青城宇微 | 417.0013 | 0.46% | 417.0013 | 0.42%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42 | 泉州海丝科宇 | 417.0013 | 0.46% | 417.0013 | 0.42%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43 | 浦东海望 | 417.0013 | 0.46% | 417.0013 | 0.42%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44 | 扬州芯满天 | 413.2904 | 0.46% | 413.2904 | 0.41%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45 | 合肥鑫元 | 405.1865 | 0.45% | 405.1865 | 0.41%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46 | 合肥新沛河 | 314.9249 | 0.35% | 314.9249 | 0.31%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
序号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发行前 | 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
| 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 ||||||
| 47 | 泉州海丝丰裕 | 249.1897 | 0.28% | 249.1897 | 0.25%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48 | 边贺 | 210.0590 | 0.23% | 210.0590 | 0.21%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49 | 沈基敏 | 210.0590 | 0.23% | 210.0590 | 0.21%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50 | 海南火眼 | 208.5000 | 0.23% | 208.5000 | 0.21%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51 | 徐州盛芯 | 179.2115 | 0.20% | 179.2115 | 0.18% |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
| 52 | 王珍 | 139.0007 | 0.15% | 139.0007 | 0.14%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53 | 联新三期 | 117.0011 | 0.13% | 117.0011 | 0.12% |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
| 54 | 王欣 | 112.3691 | 0.12% | 112.3691 | 0.11%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55 | 华金创盈 | 28.0925 | 0.03% | 28.0925 | 0.03%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56 | 证裕投资 | - | - | 300.0000 | 0.30% | 上市之日起24个月 |
| 57 | 君享1号资管计划 | - | - | 970.0176 | 0.97%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曾章和、丰华、孔杰、刘波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获配份额限售期限为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58 | 中网投基金 | - | - | 22.0458 | 0.02%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59 | 合肥产投资本 | - | - | 881.8342 | 0.88%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60 | 浦东创投 | - | - | 88.1834 | 0.09%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61 | 中微临港 | - | - | 66.1375 | 0.07%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62 | 珠海冠宇 | - | - | 110.2292 | 0.11%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63 | 影石创新 | - | - | 66.1375 | 0.07%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64 | 奥来德 | - | - | 110.2292 | 0.11%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65 | 网下限售股份 | - | - | 3,222.2855 | 3.22% | 上市之日起9个月 |
| 79.3904 | 0.08% | 上市之日起6个月 | ||||
序号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发行前 | 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
| 小计 | 90,000.0000 | 100.00% | 95,916.4903 | 95.92% | - | |
| 二、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 - | 4,083.5097 | 4.08% | - | |
| 小计 | - | - | 4,083.5097 | 4.08% | - | |
| 合计 | 90,000.0000 | 100.00% | 100,000.0000 | 100.00% | - | |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六、本次上市前的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股权比例 | 限售期限 |
| 1 | 上海箕山 | 14,052.3136 | 14.05% |
上市之日起
个月(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 2 | 精测电子 | 5,418.0578 | 5.42%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3 | 歌尔股份 | 4,862.2369 | 4.86%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4 | 嘉兴联一 | 4,663.4960 | 4.66%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5 | 长江招银 | 4,116.3579 | 4.12%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6 | 光驰科技 | 3,502.8119 | 3.50%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7 | 中网投 | 3,497.0575 | 3.50%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8 | 厦门晟山 | 3,283.3087 | 3.28%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 9 | 上海飞来 | 3,197.0111 | 3.20%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0 | 海宁艾克斯 | 2,989.3174 | 2.99% |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
| 合计 | 49,581.9688 | 49.58% | - | |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组成。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614.8144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6.15%,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类型 | 获配股数(万股) | 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 1 | 证裕投资 | 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 300.0000 | 3.00 | 68,040,000.00 | 24 |
| 2 | 君享1号资管计划 |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970.0176 | 9.70 | 219,999,991.68 | 12 |
| 3 | 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22.0458 | 0.22 | 4,999,987.44 | 12 |
| 4 | 合肥产投资本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881.8342 | 8.82 | 199,999,996.56 | 36 |
| 5 | 上海浦东创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88.1834 | 0.88 | 19,999,995.12 | 36 | |
| 6 | 中微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 | 66.1375 | 0.66 | 14,999,985.00 | 12 | |
| 7 |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 110.2292 | 1.10 | 24,999,982.56 | 12 | |
| 8 |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66.1375 | 0.66 | 14,999,985.00 | 12 | |
| 9 |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110.2292 | 1.10 | 24,999,982.56 | 12 | |
| 合计 | 2,614.8144 | 26.15 | 593,039,905.92 | - |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曾章和、丰华、孔杰、刘波作为君享1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承诺其获配份额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上证发〔2025〕4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证裕投资。
2、跟投数量
根据《实施细则》要求,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证裕投资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合计为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3.00%,即300.0000万股,获配金额68,040,000.00元。
证裕投资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君享1号资管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君享1号资管计划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合计为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9.70%,即970.0176万股,获配金额219,999,991.68元。
(1)基本情况
具体名称:国泰海通君享科创板视涯科技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6年1月9日
备案时间:2026年1月16日
产品编码:SBNX61
募集资金规模:22,000.00万元
认购金额上限:22,000.00万元
管理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2)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实际缴款金额 (万元人民币) | 资管计划份额比例 | 人员类别 | 劳动合同签署单位 |
| 1 | 曾章和 | 董事、总经理、首席技术官 | 200.00 | 0.91% | 高级管理人员 | 视涯科技 |
| 2 | 丰华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180.00 | 0.82% | 高级管理人员 | 视涯上海 |
| 3 | 孔杰 | 董事、副总经理 | 200.00 | 0.91% | 高级管理人员 | 视涯上海 |
| 4 | 刘波 | 职工代表董事、副总经理 | 110.00 | 0.50% | 高级管理人员 | 视涯上海 |
| 5 | 程梅 | 高级副总裁 | 980.00 | 4.45% | 核心员工 | 视涯上海 |
| 6 | 刘炳麟 | 研发副总裁 | 540.00 | 2.45% | 核心员工 | 视涯上海 |
| 7 | 章丰帆 | 研发副总裁 | 470.00 | 2.14% | 核心员工 | 视涯科技 |
| 8 | 吴颖稚 | 内控总监 | 900.00 | 4.09% | 核心员工 | 视涯上海 |
| 9 | 王贺强 | 公共关系副总裁 | 860.00 | 3.91% | 核心员工 | 视涯科技 |
| 10 | 顾寒昱 | 董事长助理 | 920.00 | 4.18% | 核心员工 | 视涯上海 |
| 11 | 熊成文 | 厂务副总裁 | 990.00 | 4.50% | 核心员工 | 视涯上海 |
| 12 | 牛平平 | 质量副总裁 | 800.00 | 3.64% | 核心员工 | 视涯上海 |
| 13 | 童铮 | 研发高级总监 | 700.00 | 3.18% | 核心员工 | 视涯上海 |
| 14 | 路可涛 | 销售高级总监 | 800.00 | 3.64% | 核心员工 | 视涯上海 |
| 15 | 金升才 | 公共关系高级总监 | 890.00 | 4.05% | 核心员工 | 视涯显示 |
| 16 | 胡艳 | 项目高级总监 | 700.00 | 3.18% | 核心员工 | 视涯上海 |
| 17 | 李端鹏 | 研发高级总监 | 830.00 | 3.77% | 核心员工 | 视涯上海 |
| 18 | 任梦雅 | 研发高级总监 | 660.00 | 3.00% | 核心员工 | 视涯科技 |
| 19 | 张振松 | 研发高级总监 | 900.00 | 4.09% | 核心员工 | 视涯上海 |
| 20 | 卫晓曦 | 关务高级总监 | 620.00 | 2.82% | 核心员工 | 视涯显示 |
| 21 | 何逸 | 市场及品牌总监 | 670.00 | 3.05% | 核心员工 | 视涯上海 |
| 22 | 黄波 | 研发总监 | 640.00 | 2.91% | 核心员工 | 上海秋葵 |
| 23 | 罗丽媛 | 研发总监 | 620.00 | 2.82% | 核心员工 | 视涯上海 |
| 24 | 李燕敏 | 投融资总监 | 670.00 | 3.05% | 核心员工 | 视涯上海 |
| 25 | 樊艳 | 人力资源总监 | 460.00 | 2.09% | 核心员工 | 视涯上海 |
序号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实际缴款金额 (万元人民币) | 资管计划份额比例 | 人员类别 | 劳动合同签署单位 |
| 26 | 冉鸿飞 | 生产制造总监 | 790.00 | 3.59% | 核心员工 | 视涯上海 |
| 27 | 汪波 | 环安总监 | 700.00 | 3.18% | 核心员工 | 视涯上海 |
| 28 | 牛磊 | 研发副总监 | 720.00 | 3.27% | 核心员工 | 视涯上海 |
| 29 | 王有泉 | 生产制造副总监 | 420.00 | 1.91% | 核心员工 | 视涯科技 |
| 30 | 崔杉 | 研发副总监 | 440.00 | 2.00% | 核心员工 | 视涯上海 |
| 31 | 宋厚阳 | 采购副总监 | 420.00 | 1.91% | 核心员工 | 视涯显示 |
| 32 | 李苗 | 计划副总监 | 420.00 | 1.91% | 核心员工 | 视涯科技 |
| 33 | 管钰晟 | 生产制造副总监 | 450.00 | 2.05% | 核心员工 | 视涯上海 |
| 34 | 李奇 | 信息技术副总监 | 420.00 | 1.91% | 核心员工 | 视涯上海 |
| 35 | 高志扬 | 研发高级经理 | 450.00 | 2.05% | 核心员工 | 视涯科技 |
| 36 | 甘永鹏 | IT经理 | 460.00 | 2.09% | 核心员工 | 视涯上海 |
合计
| 合计 | 22,000.00 | 100.00% | - | - |
注1:视涯显示、上海秋葵、视涯上海均系视涯科技全资子公司;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注3:君享1号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四)其他战略投资者
本次发行中,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选取标准具体如下:
中网投基金系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作为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参与本次战略投资符合其基金设立批复中明确的重点投向及基金定位;本次投资方向属于国家支持的重点行业与产业、符合国家重点战略规划,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指引的具体要求。中网投基金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合肥产投资本、浦东创投、中微临港、珠海冠宇、影石创新、奥来德系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均符合以下选取标准:
1、在产业链上游关键设备、核心材料或重要工艺环节具备较强技术实力或资源优势,能够保障关键设备及材料等的稳定供应,并通过工艺协同、技术适配等方式提升生产效率或降低制造成本及相关费用,通过持续经营协同增强供应链
安全性和成本管控能力。
2、具备较强品牌影响力、渠道资源或核心客户基础,能够通过产品协同开发、客户导入及市场拓展等方式提升发行人产品在重点应用场景中的渗透率和市场占有率,预计能够持续带来订单增长和营收增量,促进规模效应释放。
3、具备较强的产业资源整合能力或区域要素保障能力,能够在本次募投项目所在重点区域及未来主要产能建设推进中,在基础资源保障、协调产业资源对接及推动技术创新等方面提供支持;同时,具备长期持有意愿以及与发行人建立中长期稳定战略合作关系的基础和安排,从而增强发行人长期价值创造能力。
以上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具体比例和金额详见本节“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之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五)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已与发行人分别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2026年3月6日(T-6日)公告的《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已披露战略配售方式、战略配售股票数量上限等。
2026年3月11日(T-3日)前(含当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向联席主承销商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联席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确定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配售金额、配售数量,因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金额低于其预缴的金额,联席主承销商已及时退回差额。
2026年3月13日(T-1日)公告的《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告》已披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2026年3月18日(T+2日)公布的《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已披露最终获配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六)限售期限
证裕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君享1号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曾章和、丰华、孔杰、刘波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持续看好发行人的发展前景,为全力支持公司发展,上述人员作为君享1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承诺其获配份额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其他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中网投基金、中微临港、珠海冠宇、影石创新及奥来德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合肥产投资本及浦东创投出于长期看好发行人投资价值的考量,并希望与发行人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因此均承诺其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10,0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22.68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市盈率:不适用(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视涯科技尚未盈利)
(五)市净率:本次发行市净率为5.44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0,000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2,614.8144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6.15%;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52,466,356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52,452,050股,放弃认购数量为14,306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1,385,5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21,320,814股,放弃认购数量为64,686股。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78,992股,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后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11%,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08%。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31元。(以202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较低者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4.17元。(以2025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26,8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5,326.85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11,473.15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6年3月2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A10357号)。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15,326.85万元(不含增值税)。根据《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 项目 | 金额 |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12,624.00万元 |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200.00万元 |
| 律师费用 | 900.00万元 |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474.34万元 |
|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 128.51万元 |
| 总计 | 15,326.85万元 |
注1: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之和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相较于招股意向书,根据发行情况将印花税纳入了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0.025%。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211,473.15万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48,992户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22年至2025年1-6月的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4910号)。上述相关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5年6月30日。立信会计师审阅了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年1-12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A10058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以及“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6年3月1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的议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A10260号)(完整审计报告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附件,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2025年度财务报表)。
二、主要财务数据及变动情况分析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年1-12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
了《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A10260号)。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025年1-12月/2025年12月31日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具体如下: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本报告期末较上年度期末增减 |
| 流动资产(万元) | 255,985.17 | 145,044.15 | 76.49% |
| 流动负债(万元) | 197,263.00 | 27,023.87 | 629.96% |
| 总资产(万元) | 523,935.59 | 314,809.29 | 66.43% |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33.45 | 6.82 | 26.63% |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62.21 | 31.26 | 30.95%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 | 198,008.88 | 216,400.42 | -8.50%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2.20 | 2.40 | -8.50% |
| 项目 | 2025年度 | 2024年度 | 本报告期较上年同期增减 |
| 营业收入(万元) | 51,304.11 | 28,005.51 | 83.19% |
| 营业利润(万元) | -21,261.23 | -24,709.71 | 13.96% |
| 利润总额(万元) | -21,233.26 | -24,679.71 | 13.96% |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21,233.26 | -24,679.71 | 13.96% |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 -25,265.85 | -30,829.89 | 18.05%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24 | -0.27 | 11.11%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28 | -0.34 | 17.65%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9.75 | -10.84 | 1.09%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11.60 | -13.54 | 1.94%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 45,592.55 | -7,562.28 | 702.89%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0.51 | -0.08 | 702.89% |
注1: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注2:本表中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2025年末,公司流动资产为255,985.17万元,较上年末增长76.49%,流动负债为197,263.00万元,较上年末增长629.96%,公司资产总额为523,935.59万元,较上年末增长66.43%,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198,008.88万元,较上年末下降8.50%,资产负债率为62.21%,较上年末增加30.95个百分点。2025年末,公司资产总额较上年末增长主要原因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货币资金及其他应收款增加。其中,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增加主要系公司为满足未来产品生产和出货需求而开展较大规模产线建设投资并相继达到可使用状态转入固定资产所致,货币资金增加主要系公司收到的战略客户用于锁定未来一定期间硅基
OLED微显示屏产能的产能保证金款项,其他应收款增加主要系公司向奕瑞科技支付的产能保证金款项。流动负债总额较上年末增加629.96%,主要系战略客户支付的产能保证金导致其他应付款增幅较大。2025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1,304.1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83.1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为-25,265.8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8.05%。2025年度,公司持续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核心产品硅基OLED微型显示屏销售收入实现规模放量,同时战略产品开发业务获得下游客户认可,带动营业收入增长和亏损幅度收窄。2025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5,592.55万元,较上年度增长702.89%,主要系收到战略客户锁定产能的产能保证金金额较大所致。
三、2026年1-3月财务数据预计情况
公司结合经营情况及发展趋势,对2026年1-3月业绩进行了初步测算,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年1-3月 | 2025年1-3月 | 变动比例 |
| 营业收入 | 17,000至20,000 | 5,069.37 | 235.35%至294.53%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6,500至-5,500 | -7,409.25 | 12.27%至25.77%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7,000至-6,000 | -8,287.22 | 15.53%至27.60% |
综合考虑业务扩张的规模效应、在手订单、产品成熟度提高、研发商业化成效等因素,公司预计2026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呈快速增长趋势,预计增幅为
235.35%至294.5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亏损同比收窄,预计减亏幅度为15.53%至27.60%,经营业绩不断改善。
公司2026年一季度业绩预计情况是管理层结合目前的市场环境和自身经营状况,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并且相关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已与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等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开户银行 | 开户主体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 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门支行 | 视涯科技 | 34050144770800004703 |
|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营业部 | 视涯科技 | 187285349915 |
| 3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营业部 | 视涯科技 | 127913608110018 |
| 4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科技支行 | 视涯科技 | 499100100100216988 |
| 5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科技支行 | 视涯科技 | 499100100100216861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健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保荐代表人/联系人:邬凯丞、王新盛联系电话:021-38676666传真:021-38670666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国泰海通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国泰海通同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邬凯丞先生:国泰海通投资银行部TMT行业一部副行政负责人,保荐代表人,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负责或参与了华虹公司科创板IPO、灿芯股份科创板IPO、天岳先进科创板IPO、广钢气体科创板IPO、中巨芯科创板IPO、创耀科技科创板IPO、翱捷科技科创板IPO、中微公司科创板IPO、复旦张江科创板IPO、中芯国际科创板IPO、芯原股份科创板IPO、思瑞浦科创板IPO、步科股份科创板IPO以及芯原股份再融资、思瑞浦再融资、厦门信达再融资等项目。邬凯丞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王新盛先生:国泰海通投资银行部副总裁,保荐代表人,中国非执业注册会计师(CPA)、国际注册会计师(ACCA)。曾负责或参与了国能日新创业板IPO、贝克微港股IPO、新致软件再融资以及新疆交建再融资等项目。王新盛先生在保
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顾铁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但本人仍应遵守所作出的其他股份锁定承诺。
3、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若公司上市当年至2026年(含当年)的任一完整会计年度均未实现盈利或者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50%以上的,则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延长12个月;若公司2027年仍尚未盈利(即上市当年至2027年(含当年)的任一完整会计年度均未实现盈利)或者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则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在前项基础上延长12个月;若公司2028年仍尚未盈利(即上市当年至2028年(含当年)的任一完整会计年度均未实现盈利)或者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则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在前述两项基础上延长12个月。前述“届时所持股份”分别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
后第二年、第三年公司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5、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6、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7、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8、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9、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10、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11、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12、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上海箕山及其一致行动人厦门晟山、厦门稷山、上海凯山、合肥新沛河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企业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但本企业仍应遵守所作出的其他股份锁定承诺。
3、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若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企业减持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所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若公司上市当年至2026年(含当年)的任一完整会计年度均未实现盈利或者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50%以上的,则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延长12个月;若公司2027年仍尚未盈利(即上市当年至2027年(含当年)的任一完整会计年度均未实现盈利)或者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则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在前项基础上延长12个月;若公司2028年仍尚未盈利(即上市当年至2028年(含当年)的任一完整会计年度均未实现盈利)或者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则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在前述两项基础上延长12个月。前述“届时所持股份”分别指本企业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公司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6、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
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7、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8、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9、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合肥新澜河、合肥新沁河、合肥新淳河、合肥新沃河、合肥新瀚河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但本企业仍应遵守所作出的其他股份锁定承诺。
3、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若公司上市当年至2026年(含当年)的任一完整会计年度均未实现盈利或者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50%以上的,则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延长12个月;若公司2027年仍尚未盈利(即上市当年至2027年(含当年)的任一完整会计年度均未实现
盈利)或者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则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在前项基础上延长12个月;若公司2028年仍尚未盈利(即上市当年至2028年(含当年)的任一完整会计年度均未实现盈利)或者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则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在前述两项基础上延长12个月。前述“届时所持股份”分别指本企业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公司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5、若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企业减持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所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6、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7、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8、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9、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发行人最近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最近12个月内新增股东徐州盛芯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本企业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两个日期孰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
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发行人申报前6个月从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本次申报前12个月入股,且申报前6个月从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的股东联新三期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海宁艾克斯于2025年3月通过股权转让方式从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
225.0020万股,剩余2,764.3154万股系2021年8月通过股权转让方式从非实际控制人股东处受让。海宁艾克斯承诺如下:
“1、本企业持有公司2,989.3174万股股份,其中225.0020万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其余2,764.3154万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
相应的责任。”
(五)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曾章和、孔杰承诺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但本人仍应遵守所作出的其他股份锁定承诺。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通过君享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获配份额的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
4、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5、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6、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7、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前述承诺。
8、在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内,自所持本次发行前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9、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10、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11、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丰华、刘波承诺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通过君享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获配份额的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
4、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5、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6、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7、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前述承诺。
8、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9、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10、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贺强、汪丽娟承诺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前述期间内
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6、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前述承诺。
7、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9、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曾任董事李一钦承诺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6、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前述承诺。
7、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
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9、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刘炳麟、章丰帆、张振松、罗丽媛承诺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本人从公司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发行人其他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持股的平台上海奕兆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但本企业仍应遵守所作出的其他股份锁定承诺。
3、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若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企业减持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所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若公司上市当年至2026年(含当年)的任一完整会计年度均未实现盈利或者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50%以上的,则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延长12个月;若公司2027年仍尚未盈利(即上市当年至2027年(含当年)的任一完整会计年度均未实现盈利)或者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则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在前项基础上延长12个月;若公司2028年仍尚未盈利(即上市当年至2028年(含当年)的任一完整会计年度均未实现盈利)或者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则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在前述两项基础上延长12个月。前述“届时所持股份”分别指本企业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公司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6、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7、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8、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上述股东外,其他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若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顾铁、控股股东上海箕山及其一致行动人厦门晟山、厦门稷山、上海凯山、合肥新沛河、合肥新澜河、合肥新沁河、合肥新淳河、合肥新沃河、合肥新瀚河承诺如下:
“1、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本次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减持价格:若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股票的发行价,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本人/本企业将在首次减持的15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本人/本企业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若在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6、若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7、在本人/本企业持股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单独或合计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承诺
单独或合计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精测电子、歌尔股份、嘉兴联一、长江招银、深圳招银、南京招银(已退出)、联新三期承诺如下:
“1、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本次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减持价格: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同时,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据
适用)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本企业将在首次减持的15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本企业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4、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6、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7、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和程序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且公司及相关主体同时满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的,则应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措施。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照以下顺序启动稳定股价的方案: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回购股份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
董事会对实施回购股份作出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股东会批准实施回购股份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份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3)公司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回购股份,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合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
(4)公司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40%。
2、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
当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司回购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1)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就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以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在股东会上投赞成票。
(3)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2)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实施前述稳定公司股价的方案时,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其单次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增持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对于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后,方可聘任。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9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回购的股份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的方式处理。
2、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
(2)实际控制人应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9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9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预案再度触发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措施履行相关义务。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五)稳定股价的承诺函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本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指按照中国境内企业会计准则审计,下同)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本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导致本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调整),本公司将严格遵照执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稳定股价预案》,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本公司股价的义务。
在《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本公司新聘任的符合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上述预案中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同时,本公司将确保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被正式选举/聘任前签署相关承诺。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本公司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
得到确认的5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并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除不可抗力外,如因本公司未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顾铁承诺如下: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的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期经审计(指按照中国境内企业会计准则审计,下同)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调整),且在第一顺位回购义务人(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或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时,本人将严格遵照执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稳定股价预案》,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当触发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在符合回购股份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本人承诺将在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投赞成票。
如本人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则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除不可抗力外,如因本人未履行承诺给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公司有权将本人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相等的触发增持义务的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暂时扣留,同时公司有权限制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上海箕山及其一致行动人厦门晟山、厦门稷山、上海凯山、合肥新沛河、合肥新澜河、合肥新沁河、合肥新淳河、合肥新沃河、合肥新瀚河承诺如下: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的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期经审计(指按照中国境内企业会计准则审计,下同)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调整),且在第一顺位回购义务人(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或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时,本企业将严格遵照执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稳定股价预案》,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当触发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在符合回购股份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本企业承诺将在公司股东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投赞成票。
如本企业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本企业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除不可抗力外,如因本企业未履行承诺给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公司有权将本企业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相等的触发增持义务的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企业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发行人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曾章和、孔杰、刘耀诚、李一钦(曾任董事)、丰华、刘波、汪丽娟承诺如下: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的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期经审计(指按照中国境内企业会计准则审计,下同)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调整),且在第一顺位回购义务人(公司)及第二顺位回购义务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或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时,本人将严格遵照执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稳定股价预案》,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当触发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在符合回购股份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本人承诺将在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投赞成票。
如本人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则本人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除不可抗力外,如因本人未履行承诺给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公司有权将本人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相等的触发增持义务的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暂时扣留,同时公司有权限制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一、启动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条件本次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性影响的,公司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发行的股票以及转让的限售股。
二、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启动程序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则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将本次发行A股的募集资金,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最终认定或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按照发行价格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不低于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问题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3、当公司未来涉及股份回购时,公司应同时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三、约束措施
1、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时已作出的关于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相应承诺。
2、公司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回购、购回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购回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3、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顾铁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性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极力督促公司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发行的股票以及转让的限售股。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3、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上海箕山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性影响的,则本企业承诺将极力督促公司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发行的股票以及转让
的限售股。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3、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发行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曾章和、孔杰、刘耀诚、李一钦(曾任董事)、丰华、刘波、汪丽娟、Li Yifan、Li Ting Wei、郎丰伟、马骏、王贺强、李中亚承诺如下: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顾铁承诺如下:
“1、保证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上海箕山承诺如下:
“1、保证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迅速提升公司整体实力,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2、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营效率,降低营业成本,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的
盈利能力;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管理,同时合理安排募集资金投入过程中的时间进度安排,将短期闲置的资金用作补充营运资金,提高该部分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4、加快募投项目进度,尽量缩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益实现的时间,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
5、重视对股东的回报,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在本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详细规定,公司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6、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顾铁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利益,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2、本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的利益,并遵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本人在担任董事期间,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约束并控制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同意,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同意,如公司未来拟对本人实施股权激励,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4、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前述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5、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曾章和、孔杰、刘耀诚、李一钦(曾任董事)、丰华、刘波、汪丽娟、Li Yifan、Li Ting Wei、郎丰伟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约束并控制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同意,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同意,如公司未来拟对本人实施股权激励,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7、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三、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四、现金分红比例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营业收入快速成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情况下,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六、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第三款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公司关于利润分配的政策详见《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若公司违反利润分配相关承诺的,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八、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l、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在本公司收到上述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及相关方将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4、若上述本公司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
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公司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5、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顾铁承诺如下:
“l、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在公司收到上述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本人将促使公司及相关方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4、若上述公司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人将促使公司及时进行公告,并促使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5、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上海箕山承诺如下:
“l、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企业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在公司收到上述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本企业将促使公司及相关方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4、若上述公司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企业将促使公司及时进行公告,并促使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5、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发行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曾章和、孔杰、刘耀诚、李一钦(曾任董事)、丰华、刘波、汪丽娟、Li Yifan、Li Ting Wei、郎丰伟、马骏、王贺强、李中亚承诺如下:
“l、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在公司收到上述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本人将促使公司及相关方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4、若上述公司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人将促使公司及时进行公告,并促使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上海箕山、实际控制人顾铁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确认在承诺函签署之日均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视涯科技及下属子公司现有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以下简称“竞争业务”);亦未投资或控股任何与视涯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现有业务及产品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竞争企业”)。
2、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竞争业务;也不控股任何竞争企业;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业务上、财务上等其他方面的帮助。
3、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视涯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未来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且拓展后的产品与业务范围和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在
产品或业务方面存在竞争业务,则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积极采取下列措施的一项或多项以避免竞争业务的发生:(1)停止经营竞争业务;(2)将竞争业务纳入视涯科技的经营体系;(3)将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经营。
4、如因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视涯科技的利益及其它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本企业同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十、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取消监事会前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顾铁、控股股东上海箕山承诺如下:
“1、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影响谋求视涯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影响谋求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视涯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低于或高于市场公允价格的条件与视涯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交易,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视涯科技利益的行为;
4、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并规范与视涯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果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发生,本人/本企业均会履行合法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视涯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人/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单独或合计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承诺
单独或合计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精测电子、歌尔股份、嘉兴联一、长江招银、深圳招银、南京招银(已退出)、联新三期承诺如下:
“1、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影响谋求视涯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影响谋求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视涯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低于或高于市场公允价格的条件与视涯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交易,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视涯科技利益的行为;
4、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并规范与视涯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果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发生,本人/本企业均会履行合法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视涯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人/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曾章和、孔杰、刘耀诚、李一钦(曾任董事)、丰华、刘波、汪丽娟、Li Yifan、Li Ting Wei、郎丰伟、马骏、王贺强、李中亚承诺如下:
“1、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影响谋求视涯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影响谋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视涯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低于或高于市场公允价格的条件与视涯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交易,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视涯科技利益的行为;
4、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并规范与视涯科技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果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发生,本人均会履行合法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视涯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一、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三、如果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其他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的措施。
四、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5%以上股东、董事、取消监事会前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顾铁,控股股东上海箕山及其一致行动人厦门晟山、厦门稷山、上海凯山、合肥新沛河、合肥新澜河、合肥新沁河、合肥新淳河、合肥新
沃河、合肥新瀚河,单独或合计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精测电子、歌尔股份、嘉兴联一、长江招银、深圳招银、南京招银(已退出)、联新三期,董事、取消监事会前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曾章和、孔杰、刘耀诚、李一钦(曾任董事)、丰华、刘波、汪丽娟、Li Yifan、Li Ting Wei、郎丰伟、马骏、王贺强、李中亚,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刘炳麟、章丰帆、张振松、罗丽媛承诺如下:
“一、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三、如果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本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对本人/本企业进行现金分红,并停发本人/本企业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如有),直至本人/本企业履行相关承诺。
四、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十二、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公司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在嘉兴联一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多名本公司直接股东的上层出资结构中存在间接持股情形,合计
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为0.35%,不超过0.40%。本公司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公司直接股东中金启辰(苏州)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存在间接持股情形,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为
0.149984%。除此之外,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本公司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规定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或证监会系统现职人员不当入股的情形;
5、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地配合了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三、中介机构的承诺
(一)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的承诺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国泰海通承诺如下:
“因国泰海通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联席主承销商的承诺
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承诺如下: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核查,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发行人律师的承诺
发行人律师方达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导致上述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的承诺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立信会计师承诺如下:
“如本所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承诺仅供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用,不适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五)评估机构的承诺
评估机构深圳中联承诺如下:
“深圳中联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深圳中联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将按照相关法律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五、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六、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
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已出具有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本页无正文,为《视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