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 资产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可转换 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珠海诺延长天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安徽高新元禾璞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市横琴强科七号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珠海诺亚长天存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 司”)49%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判断,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购买资产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 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的规定,且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购买资产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3 月2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