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禾元生物 股票代码:688765
武汉禾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Wuhan Healthgen Biotechnology Corp.(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神墩五路26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联席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特别提示
武汉禾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元生物”、“发行人”、“公司”、“本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科创成长层》,上市时未盈利的科创板公司,自上市之日起纳入科创成长层。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禾元生物尚未盈利,自上市之日起将纳入科创成长层。
普通投资者参与科创成长层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交易的,应当符合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在首次参与交易前以纸面或者电子形式签署《科创成长层风险揭示书》,由证券公司充分告知相关风险。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提醒投资者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股份锁定期为 24 个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配售投资者认购股份限售期为 12 个月,部分网下投资者最终获配股份数量的限售期为 6 个月或9个月。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35,750.0000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4,097.8773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1.46%。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净率和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
截至2025年10月9日(T-3日),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净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T-3日股票收盘价 (元/股) | T-3日公司市值(亿元) | 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亿元) | 2024年市净率(倍) |
| 688520.SH | 神州细胞 | 56.38 | 251.08 | 1.41 | 178.20 |
| 688177.SH | 百奥泰 | 28.21 | 116.81 | 7.08 | 16.50 |
| 688180.SH | 君实生物 | 41.06 | 421.56 | 58.60 | 7.19 |
| 688062.SH | 迈威生物 | 47.38 | 189.33 | 15.69 | 12.07 |
| 688331.SH | 荣昌生物 | 103.47 | 583.17 | 19.86 | 29.36 |
| 均值 | - | - | - | 16.28 | |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5年10月9日(T-3日)。注1:可比公司的市净率算术平均值计算剔除极值神州细胞。注2:T-3日公司市值= T-3日股票收盘价*T-3日公司总股本。注3:各项数据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发行价格29.06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4年摊薄后市净率为3.43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市净率平均水平,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风险和重要事项(以下所述“报告期”指2022年、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6月):
(一)公司是一家采用第五套上市标准的生物医药行业公司,多款药品处于研发阶段,公司尚未盈利
公司是一家创新型生物医药企业,拥有全球领先的植物生物反应器技术平台,建立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水稻胚乳细胞生物反应器表达体系,建立了完善的植物分子医药(Molecular Pharming)产业化体系,公司基于水稻胚乳细胞生物反应器的表达体系开发了多款药品、药用辅料及科研试剂等产品。
公司是一家拟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五套上市标准的生物医药公司。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共有8个在研药品管线,进展最快的重组人白蛋白注射液(OsrHSA,HY1001)已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药品注册证书,顺利获批上市;公司尚有2个药品处于II期临床试验阶段,2个药品处于I期临床试验阶段,1个药品已获批开展临床试验。目前公司尚有多款药品处于研发阶段,尚未盈利。
获批上市是药品商业化的起点,后续仍需经历市场准入、教育及推广等环节,方能在一定时间后实现成规模的药品销售收入。同时,产品上市后为了保持技术及产品的领先优势,需要持续较大规模的研发投入,公司短期内可能无法实现盈利,可能无法进行利润分配或现金分红。
(二)HY1001可能存在销售不及预期的风险
1、HY1001作为创新型生物制品,存在短期内商业化销售不及预期的风险
HY1001为重组人白蛋白注射液,注册分类为创新型生物制品(治疗用生物制品1类),为国内首个获批上市的重组人白蛋白药品。HY1001已达到了III期临床全部的主要和次要研究终点,证明了HY1001疗效上非劣于血浆来源的人血清白蛋白,安全性与血浆来源的人血清白蛋白相当,免疫原性低。
人白蛋白注射液主要用于补充或提高血液中的血清白蛋白水平。血浆来源的
人血清白蛋白(pHSA)拥有数十年的真实世界临床使用经验,相较而言,HY1001与其他创新药相似,为获取医生和患者群体的广泛接受和认可,需要开展较多的学术推广、市场教育和真实世界数据研究等,将会有一段时间的市场导入期。
2、HY1001可能存在市场准入进程不及预期的风险
HY1001商业化市场可分为院外和院内市场。在进入国家医保目录前,HY1001销售主要以院外市场为主,院外市场准入尚需经历定点关联报备、各省挂网公示等环节,与零售药房建立合作,并通过处方外流路径实现院外市场的销售。同时,公司在积极筹备医保目录谈判的各项准备工作,将积极参与国家医保目录谈判。在基础医保的动态调整下,具有重大临床需求、临床疗效明确的创新药品将被纳入国家基础医保,纳入国家医保目录将面临一定的价格降幅,且后续仍需各省挂网公示、医院药事委员会审批等环节方能实现院内市场大规模销售。公司尚需一段时间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市场准入程序。
3、重组人白蛋白药品的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公司HY1001为国内首个获批上市的重组人白蛋白药品,截至目前,国内市场在售的主要为血浆来源的人血清白蛋白。虽然HY1001具有先发优势,但目前国内仍有2款重组人白蛋白在研药物已完成III期临床研究,若审评顺利,该等竞品预计将在1-3年后陆续实现获批上市,与HY1001展开竞争,届时公司可能需开展更大规模的研发和营销活动。
4、HY1001可能存在适应症拓展不及预期的风险
人血清白蛋白广泛应用于多种临床情况,尤其是在肝硬化、肾病综合征、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烧伤、感染性疾病等,是国内临床上使用最广泛的血制品,长期占据院内药品销售额排行榜第一名。HY1001获批的适应症为肝硬化低白蛋白血症,肝硬化低白蛋白血症是人血清白蛋白最大的适应症之一,占整体市场规模的约30%。为进一步满足更广大患者人群的临床需求并拓展至更大的市场,公司拟在HY1001上市后继续开展适应症拓展的临床试验,可能存在未来适应症拓展不及预期的情况。
(三)公司药用水稻稻谷原料无法满足药品大规模商业化生产需求的风险
公司药品生产最主要原料为药用水稻稻谷,公司现阶段药用水稻稻谷产能匹
配目前的商业化生产需求。随着公司药品商业化生产规模的扩大,药用水稻稻谷的需求会快速增加,与行业内其他重组生物制品公司需维持较大发酵规模类似,公司亦需持续获得较大规模的种植用地以满足公司产能需求。此外,水稻的生长受到气候、土壤、日照等自然因素的影响,如在水稻生长期出现极端气候,可能将引起水稻产量降低,从而使公司面临无法获得充足原料,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四)337调查相关诉讼可能存在对药用辅料在美国销售产生影响的风险
2020年12月,Ventria Bioscience以发行人向美国出口的药用辅料产品侵犯其美国专利为由向ITC提出对发行人进行337调查,并于次年2月在堪萨斯州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上述337调查相关诉讼涉及Ventria Bioscience的培养基领域专利,不涉及药品领域,不会对发行人HY1001药品未来在美国乃至全球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造成不利影响。
337调查终裁结果发布后,发行人对产品进行了质量标准调整,2023年起对美出口已恢复至337调查前的水平。
2025年8月,Ventria Bioscience已向法院撤回关于发行人的全部侵权指控。发行人作为原告诉Ventria Bioscience的专利侵权案件正在审理中,判决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
(五)发行人对未来的预测性信息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了关于公司核心药品及相关适应症的临床需求、市场空间、产品竞争力、竞争格局状况、公司未来发展规划、未来实现盈利等诸多前瞻性陈述。尽管公司及公司管理层力求预测性陈述的依据与假设均审慎与合理,但亦需提请投资者注意,该等预测性信息存在不确定性,不应被视为本公司的承诺与声明。
(六)本次发行相关主体作出的重要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代常及一致行动人苏学腾、柏才元、欧阳金英、张庆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禾众共创、发行人董事YANG CLIFF YANG
已分别作出业绩下滑情形的相关承诺
,主要内容如下:“HY1001在2025年未能获批上市,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2027年未能实现盈利,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2028年/上市第三年(孰晚)未能实现盈利,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前述“届时所持股份”分别指本人/本企业上市前取得,2025年、2027年和2028年/上市后第三年(孰晚)发行人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提示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具体承诺事项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七)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研发进展最快的产品HY1001已顺利获批上市,HY1002及HY1003预计在2027年获批上市。产品获批上市销售将驱动公司业绩快速增长。
公司目前尚未盈利且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短期内公司无法分红。公司实现盈利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上市后/实现盈利后(孰晚)三年内利润分配计划和长期回报规划,具体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投资者保护”。
公司是一家采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的生物制药企业,考核公司经营业绩的核心指标是新药上市情况和净利润实现情况。综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以新药上市及盈利实现年份为重要指标进行股份锁定承诺。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于2025年7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5〕1468号《关于同意武汉禾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武汉禾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244号)同意,本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A股股本为35,750.00万股(每股面值
1.00元),其中4,097.8773万股将于2025年10月28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禾元生物”,证券代码为“688765”。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5年10月28日
(三)股票简称:禾元生物
(四)扩位简称:武汉禾元生物
(五)股票代码:688765
(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35,750.0000万股
(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8,945.1354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097.8773万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1,652.1227万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748.0508万股,具体情况请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等承诺”
(十二)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等承诺”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1)保荐人子公司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创新投”)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起24个月;(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基金-共赢53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共赢53号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3)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包括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4)网下发行部分,采用约定限售方式,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的限售
档位为三档:(1)档位一: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7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9个月;(2)档位二: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45%(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3)档位三: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其余获配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上市首日即可交易。根据配售结果,网下无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1,946.9273万股,网下有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3,099.2073万股。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人”或“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三、上市标准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29.06元/股,对应发行后市值为人民币103.89亿元。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药品中:(1)HY1001重组人白蛋白注射液(OsrHSA)已完成针对肝硬化低白蛋白血症患者的国内III期临床试验并取得临床研究报告(CSR),研究结果显示其已达到主要和次要临床研究终点,展现出良好的安全性。HY1001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NDA)已于2024年8月按适用优先审评审批范围“(一)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2024年9月HY1001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NDA)获得受理。2025年7月HY1001已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药品注册证书,顺利获批上市,获批适应症为“肝硬化低白蛋白血症”,并于8月开出首张处方单。HY1001已成功入选国家工信部首批《生物制造标志性产品名单》,具有较高的技术先进性和市场竞争力;(2)HY1002治疗由轮状病毒引起的儿童感染性腹泻的重组人乳铁蛋白溶菌酶口服液已完成II期临床试验,并完成了与CDE的II期临床结束会议(EOP2)沟通,目前公司计划在取得相关非临床药理学研究结果后,与CDE进一步沟通扩展适应症至儿童急性病毒性腹泻的III期临床方案,预计2025年第四季度完成与CDE的沟通;
(3)HY1003重组人α-1抗胰蛋白酶(OsrhAAT)获得美国FDA孤儿药资格认定,并已完成在美国开展的I期临床试验,完成与FDA的EOP1会议沟通,FDA同意发行人开展后续临床试验;(4)HY1004重组瑞替普酶已获批开展临床试验;(5)HY1005-1口服重组人糜蛋白酶冻干粉针对胃镜检查时去除胃内粘液适应症已完成I期临床研究,结果显示其安全性良好,II期临床研究已完成全部受试者入组和随访,正在进行数据统计分析;(6)HY1005-2重组人糜蛋白酶针对胸膜炎适应症已完成I期临床研究多次给药阶段的首例受试者入组。此外,公司尚有多个植物分子药物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
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二章
2.1.2中规定的第(五)项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其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 发行人 | 武汉禾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 | Wuhan Healthgen Biotechnology Corp. |
|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 | 26,804.86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杨代常 |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06年11月16日 |
| 整体变更日期 | 2014年12月19日 |
| 住所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神墩五路268号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药品进出口,药品委托生产,药用辅料生产,药用辅料销售,保健食品生产,食品生产,食品销售,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生产,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消毒器械生产,消毒器械销售,化妆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食品添加剂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主营业务 | 植物分子医药的研发、生产及商业化 |
| 所属行业 | 医药制造业(C27) |
| 邮政编码 | 430206 |
| 联系电话 | 027-5940 3931 |
| 传真号码 | 027-5930 1898 |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oryzogen.com |
| 电子信箱 | info@oryzogen.com |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和联系电话 | 董事会办公室,李雪(董事会秘书),027-5940 3931 |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杨代常。本次发行前,杨代常直接持有发行
人15.03%股权,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通过禾众共创控制发行人3.75%的表决权、通过一致行动约定控制发行人10.47%表决权,合计控制发行人29.25%的表决权。杨代常,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身份证号:420106195411******。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分子遗传学专业。1971年12月至1985年8月,在湖北省仙桃市农业局陈场镇农业技术推广站任站长/农业技术员;1990年1月至1995年4月,在武汉大学生物系任遗传专业讲师;1995年5月至1999年2月,在武汉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遗传学系任副教授;1997年7月至1998年3月,在国际水稻研究所遗传育种系任项目科学家;1998年4月至1999年2月,在新加坡国立大学分子农业研究所进行博士后研究;1999年3月至2005年4月,在美国Ventria Bioscience公司分别任项目负责人、实验室主任/科学家/高级科学家;2005年5月至2021年1月,在武汉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遗传学系任教授;2006年11月发起设立禾元有限,目前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次发行后,杨代常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后,杨代常直接持有发行人11.27%股权,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通过禾众共创控制发行人2.81%的表决权、通过一致行动约定控制发行人7.85%表决权,合计控制发行人21.93%的表决权。
3、本次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
(一)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简要情况
1、董事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现任职务 | 提名人 | 本届任职期间 |
| 1 | 杨代常 | 董事长、总经理 | 杨代常 | 2024年1月26日至2027年1月25日 |
| 2 | YANG CLIFF YANG | 董事 | 杨代常 | 2024年1月26日至2027年1月25日 |
| 3 | 王晓松 | 董事 | 上海同盛 | 2024年1月26日至2027年1月25日 |
| 4 | 兰有金 | 董事 | 海南信熹、兰有金 | 2024年1月26日至2027年1月25日 |
| 5 | 张庆强 | 董事 | 杨代常 | 2024年1月26日至2027年1月25日 |
| 6 | 丁列明 | 董事 | 杭州贝铭、杨代常 | 2024年1月26日至2027年1月25日 |
| 7 | 余玉苗 | 独立董事 | 杨代常 | 2024年1月26日至2027年1月25日 |
| 8 | 肖国樱 | 独立董事 | 杨代常 | 2024年1月26日至2027年1月25日 |
| 9 | 孙晋 | 独立董事 | 杨代常 | 2024年1月26日至2027年1月25日 |
2、监事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监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现任职务 | 提名人 | 本届任职期间 |
| 1 | 曹京 | 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代表 | 杨代常 | 2024年1月26日至2027年1月25日 |
| 2 | 谢守武 | 监事 | 杨代常、光谷新技术 | 2024年1月26日至2027年1月25日 |
| 3 | 董云飞 | 监事 | 光谷生物基金 | 2024年1月26日至2027年1月25日 |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现任职务 | 本届任职期间 |
| 1 | 杨代常 | 董事长、总经理 | 2024年1月26日至2027年1月25日 |
| 2 | QIN ZHIJIE | 首席医学官 | 2024年1月26日至2027年1月25日 |
| 3 | 施波 | 副总经理 | 2024年1月26日至2027年1月25日 |
| 4 | 余丹 | 财务负责人 | 2024年1月26日至2027年1月25日 |
| 5 | 李雪 | 董事会秘书 | 2024年1月26日至2027年1月25日 |
4、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 姓名 | 公司现任职务/职称 |
| 杨代常 | 董事长、总经理 |
| QIN ZHIJIE | 首席医学官 |
| 欧吉权 | 科研项目总监 |
| 董亮亮 | 科研项目高级总监 |
| 王妮丽 | 科研项目高级经理 |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 (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 1 | 杨代常 | 董事长、 | 2024年1月26日至2027年1 | 4,028.58 | 393.00 | 4,421.58 | 16.4954 | -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 |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 (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 总经理 | 月25日 |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 |||||||
| 2 | YANG CLIFF YANG | 董事 | 2024年1月26日至2027年1月25日 | - | 40.00 | 40.00 | 0.1492 | -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 3 | 王晓松 | 董事 | 2024年1月26日至2027年1月25日 | - | - | - | - | - | - |
| 4 | 兰有金 | 董事 | 2024年1月26日至2027年1月25日 | 134.98 | 359.85 | 494.84 | 1.8461 | - | 1、兰有金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期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2、兰有金通过海南信熹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海南信熹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限售期为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5 | 张庆强 | 董事 | 2024年1月26日至2027年1月25日 | 293.47 | - | 293.47 | 1.0948 | -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 6 | 丁列明 | 董事 | 2024年1月26日至2027年1月25日 | - | 209.68 | 209.68 | 0.7823 | - | 丁列明通过贝达药业及杭州贝铭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贝达药业及杭州贝铭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限售期为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7 | 余玉苗 | 独立董事 | 2024年1月26日至2027年1月25日 | - | - | - | - | - | - |
| 8 | 肖国樱 | 独立董事 | 2024年1月26日至2027年1月25日 | - | - | - | - | - | - |
| 9 | 孙晋 | 独立董事 | 2024年1月26日至2027年1 | - | - | - | - | - | - |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 (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 月25日 | |||||||||
| 10 | 曹京 | 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代表 | 2024年1月26日至2027年1月25日 | - | - | - | - | - | - |
| 11 | 谢守武 | 监事 | 2024年1月26日至2027年1月25日 | - | - | - | - | - | - |
| 12 | 董云飞 | 监事 | 2024年1月26日至2027年1月25日 | - | - | - | - | - | - |
| 13 | QIN ZHIJIE | 首席医学官 | 2024年1月26日至2027年1月25日 | - | 50.00 | 50.00 | 0.1865 | -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 14 | 施波 | 副总经理 | 2024年1月26日至2027年1月25日 | 58.68 | 50.00 | 108.68 | 0.4054 | -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 15 | 余丹 | 财务负责人 | 2024年1月26日至2027年1月25日 | 45.36 | 50.00 | 95.36 | 0.3558 | -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 16 | 李雪 | 董事会秘书 | 2024年1月26日至2027年1月25日 | 16.13 | 30.00 | 46.13 | 0.1721 | -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注1:上表中“任职起止日期”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最新一届任职期限。注2:丁列明通过发行人股东贝达药业、杭州贝铭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兰有金通过发行人股东海南信熹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杨代常、QIN ZHIJIE、余丹、施波、YANG CLIFFYANG、李雪通过员工持股平台禾众共创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2、核心技术人员
本次发行前,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
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 (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 1 | 杨代常 | 董事长、总经理 | 4,028.58 | 393.00 | 4,421.58 | 16.4954 | -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 2 | QIN ZHIJIE | 首席医学官 | - | 50.00 | 50.00 | 0.1865 | -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 3 | 欧吉权 | 科研项目总监 | 18.90 | 30.00 | 48.90 | 0.1824 | -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 4 | 董亮亮 | 科研项目高级总监 | 12.60 | 30.00 | 42.60 | 0.1589 | -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 5 | 王妮丽 | 科研项目高级经理 | 5.00 | 8.00 | 13.00 | 0.0485 | -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注:杨代常、QIN ZHIJIE、欧吉权、董亮亮、王妮丽通过员工持股平台禾众共创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具体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等承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员工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情况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使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等员工可以分享到公司经营、发展带来的利益,进一步保持公司的竞争优势,实现公司的持续发展,发行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实施了股权激励,以稳定公司管理团队、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实现团队利益和公司长远利益的有机结合。
发行人申报前,报告期内实施的及延续至报告期的股权激励计划如下:
(一)期权激励
2017年8月10日,发行人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员工激励计划的议案》(以下简称“期权计划”),拟对公司董事、职工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实施期权激励。发行人本次拟用于激励的期权数量为不超过190万股,自期权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后方可行权,行权价格为3.36元/股。该期权计划对应的股份支付费用按照等待期各期取得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并相应调整资本公积。
2020年7月14日,发行人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发行方案及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以3.36元/股的价格发行190万股。本次期权激励最终行权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行权数量(万股) |
| 1 | 杨代常 | 董事长、总经理 | 127.00 |
| 2 | 施波 | 副总经理 | 15.00 |
| 3 | 余丹 | 财务负责人 | 10.00 |
| 4 | 欧吉权 | 研发部高级工程师 | 3.50 |
| 5 | 董亮亮 | 工艺研究研究员 | 3.50 |
| 6 | 袁超峰 | 生产部副经理 | 2.50 |
| 7 | 王俊文 | 生产车间主任 | 2.00 |
| 8 | 李坤鹏 | 分子遗传工程师 | 2.00 |
| 9 | 占全 | 纯化工艺工程师 | 2.00 |
| 10 | 夏军 | 细胞技术研究员 | 3.00 |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行权数量(万股) |
| 11 | 李雪 | 总经办副主任 | 3.00 |
| 12 | 李人财 | 公用介质组长 | 1.50 |
| 13 | 胡传寿 | 提取组长 | 1.50 |
| 14 | 马俊 | 配液组长 | 1.50 |
| 15 | 刘钊 | 层析组长 | 2.00 |
| 16 | 熊斯琪 | 理化工程师 | 2.00 |
| 17 | 尹恒 | 水稻育种工程师 | 2.00 |
| 18 | 詹爱莲 | 质量总监 | 4.00 |
| 19 | 余文卉 | 研发项目负责人 | 1.00 |
| 20 | 王冲 | 质量保证部副主管 | 0.50 |
| 21 | 吴伟琴 | 营销部经理 | 0.50 |
| 合计 | 190.00 | ||
注:上述职务为期权激励行权时点员工所任职务情况。
(二)员工持股平台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禾众共创持有公司1,005.0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3.75%。本次发行后,禾众共创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为2.81%。其基本情况如下:
| 名称 | 武汉禾众共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00MA49QNGJ4H |
| 类型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
| 住所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神墩五路268号综合楼10层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杨代常 |
| 注册资本 | 1,105.5万元人民币 |
| 成立日期 | 2021年4月19日 |
| 经营期限 | 2021年4月19日至2031年4月18日 |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无实际业务经营 |
禾众共创合伙人名称及出资构成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性质 |
| 1 | 杨代常 | 432.30 | 39.10% | 普通合伙人 |
| 2 | 施波 | 55.00 | 4.98% | 有限合伙人 |
| 3 | 余丹 | 55.00 | 4.98% | 有限合伙人 |
| 4 | QIN ZHIJIE | 55.00 | 4.98% | 有限合伙人 |
| 5 | YANG CLIFF YANG | 44.00 | 3.98% | 有限合伙人 |
| 6 | 李雪 | 33.00 | 2.99% | 有限合伙人 |
| 7 | 董亮亮 | 33.00 | 2.99% | 有限合伙人 |
| 8 | 欧吉权 | 33.00 | 2.99% | 有限合伙人 |
| 9 | 刘利 | 22.00 | 1.99% | 有限合伙人 |
| 10 | 夏军 | 22.00 | 1.99% | 有限合伙人 |
| 11 | 詹爱莲 | 22.00 | 1.99% | 有限合伙人 |
| 12 | 余文卉 | 19.80 | 1.79% | 有限合伙人 |
| 13 | 李坤鹏 | 16.50 | 1.49% | 有限合伙人 |
| 14 | 占全 | 16.50 | 1.49% | 有限合伙人 |
| 15 | 刘逸斌 | 16.50 | 1.49% | 有限合伙人 |
| 16 | 袁超峰 | 16.50 | 1.49% | 有限合伙人 |
| 17 | 郭星辰 | 16.50 | 1.49% | 有限合伙人 |
| 18 | 夏莲文 | 13.20 | 1.19% | 有限合伙人 |
| 19 | 尹恒 | 11.00 | 1.00% | 有限合伙人 |
| 20 | 王冲 | 11.00 | 1.00% | 有限合伙人 |
| 21 | 黄国强 | 11.00 | 1.00% | 有限合伙人 |
| 22 | 尹飞 | 11.00 | 1.00% | 有限合伙人 |
| 23 | 沈美玲 | 11.00 | 1.00% | 有限合伙人 |
| 24 | 王勇 | 11.00 | 1.00% | 有限合伙人 |
| 25 | 王妮丽 | 8.80 | 0.80% | 有限合伙人 |
| 26 | 田晔 | 8.80 | 0.80% | 有限合伙人 |
| 27 | 熊三兰 | 8.80 | 0.80% | 有限合伙人 |
| 28 | 熊斯琪 | 8.80 | 0.80% | 有限合伙人 |
| 29 | 王俊文 | 7.70 | 0.70% | 有限合伙人 |
| 30 | 马俊 | 7.70 | 0.70% | 有限合伙人 |
| 31 | 刘钊 | 7.70 | 0.70% | 有限合伙人 |
| 32 | 曹权 | 7.70 | 0.70% | 有限合伙人 |
| 33 | 唐磊 | 7.70 | 0.70% | 有限合伙人 |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性质 |
| 34 | 桂欢秋 | 6.60 | 0.60% | 有限合伙人 |
| 35 | 陈娜 | 5.50 | 0.50% | 有限合伙人 |
| 36 | 陈蓉 | 5.50 | 0.50% | 有限合伙人 |
| 37 | 杨晶 | 5.50 | 0.50% | 有限合伙人 |
| 38 | 马红艳 | 5.50 | 0.50% | 有限合伙人 |
| 39 | 杨静 | 5.50 | 0.50% | 有限合伙人 |
| 40 | 刘沙 | 5.50 | 0.50% | 有限合伙人 |
| 41 | 杨勇 | 4.40 | 0.40% | 有限合伙人 |
| 合计 | 1,105.50 | 100.00% | - | |
注1:YANG CLIFF YANG所持份额为发行人授予实际控制人杨代常的股权激励,出于家庭资产分配的考虑,部分份额由YANG CLIFF YANG持有,不属于对YANG CLIFF YANG的股权激励。
注2:2023年6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权的议案》。鉴于原证券事务总监夏莲文退休返聘协议到期后因个人身体原因不在公司继续任职,收回其持有的部分禾众共创出资份额(19.80万元)。同时,发行人授予生产总监、注册总监合计19.80万元禾众共创出资份额,对应发行人18万股股份。2023年7月17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权的议案》,注册总监因个人原因辞职并放弃该部分股权激励,董事会授权杨代常接受该部分股份,并约定于受让日起5年内转让予经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激励对象。
注3:2024年5月,发行人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权的议案》。鉴于原核心技术人员余文卉因个人家庭原因无法继续任职工作并提出离职,收回其持有的部分禾众共创出资份额(13.20万元),对应发行人12万股股份。上述股份由杨代常受让,并约定于受让日起5年内转让予经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激励对象。
注4:2024年9月,发行人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权的议案》,鉴于原副总经理刘利因个人原因辞职,收回其持有的部分禾众共创出资份额(33.00万元),对应发行人30万股股份。发行人授予植物分子医药研究院研发助理经理郭星辰16.50万元禾众共创出资份额,对应发行人15万股股份;同时,发行人授权杨代常接受剩余16.50万元禾众共创出资份额,并约定于受让日起5年内转让予经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激励对象。
禾众共创为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其资产未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不存在支付基金管理费的情况,亦未受托管理任何私募投资基金,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试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二)股权激励相关的限售安排
发行人股权激励对象及员工持股平台禾众共创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承诺具体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自愿锁定股份等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为26,804.8646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8,945.1354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35,750.0000万股,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为25.02%。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变化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发行前 | 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 一、有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 |||||
| 杨代常 | 4,028.5800 | 15.0293% | 4,028.5800 | 11.2688% |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 上海同盛 | 2,008.4400 | 7.4928% | 2,008.4400 | 5.6180%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贝达药业 | 2,001.0395 | 7.4652% | 2,001.0395 | 5.5973%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叶季平 | 1,728.9360 | 6.4501% | 1,728.9360 | 4.8362%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苏学腾 | 1,530.8355 | 5.7110% | 1,530.8355 | 4.2821%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 光谷生物基金 | 1,056.4945 | 3.9414% | 1,056.4945 | 2.9552%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倚锋睿意 | 1,011.3574 | 3.7730% | 1,011.3574 | 2.8290%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禾众共创 | 1,005.0000 | 3.7493% | 1,005.0000 | 2.8112%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 柏才元 | 834.1200 | 3.1118% | 834.1200 | 2.3332%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 海南信熹 | 674.9154 | 2.5179% | 674.9154 | 1.8879%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刘应华 | 560.0160 | 2.0892% | 560.0160 | 1.5665%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光谷新技术 | 539.9323 | 2.0143% | 539.9323 | 1.5103%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广东弘远 | 500.0000 | 1.8653% | 500.0000 | 1.3986%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股东名称 | 发行前 | 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 杭州贝铭 | 415.8004 | 1.5512% | 415.8004 | 1.1631%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倚锋九期 | 410.9591 | 1.5332% | 410.9591 | 1.1495%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中禾万芳 | 392.0000 | 1.4624% | 392.0000 | 1.0965%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鹏盛一号 | 367.7621 | 1.3720% | 367.7621 | 1.0287%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光谷人才 | 360.0000 | 1.3430% | 360.0000 | 1.0070%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硅谷天堂 | 324.3143 | 1.2099% | 324.3143 | 0.9072%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马少丹 | 294.0444 | 1.0970% | 294.0444 | 0.8225%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张庆强 | 293.4666 | 1.0948% | 293.4666 | 0.8209% |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 唯尔思恒戎利 | 269.9665 | 1.0072% | 269.9665 | 0.7552%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潍坊金投 | 235.0000 | 0.8767% | 235.0000 | 0.6573%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财信精进 | 234.7417 | 0.8757% | 234.7417 | 0.6566%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共青城 | 234.7417 | 0.8757% | 234.7417 | 0.6566%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华仓科源 | 234.7417 | 0.8757% | 234.7417 | 0.6566%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马远力 | 198.0000 | 0.7387% | 198.0000 | 0.5538%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芜湖华熙 | 195.6182 | 0.7298% | 195.6182 | 0.5472%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谢福昌 | 190.4400 | 0.7105% | 190.4400 | 0.5327%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胤隆千禧 | 181.9126 | 0.6787% | 181.9126 | 0.5088%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黄元珍 | 180.0000 | 0.6715% | 180.0000 | 0.5035%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苏钢 | 180.0000 | 0.6715% | 180.0000 | 0.5035%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朱新锋 | 157.1400 | 0.5862% | 157.1400 | 0.4396%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中和万方 | 151.5539 | 0.5654% | 151.5539 | 0.4239%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欧阳金英 | 147.7440 | 0.5512% | 147.7440 | 0.4133%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 舒振国 | 141.1200 | 0.5265% | 141.1200 | 0.3947%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同济现代 | 134.9831 | 0.5036% | 134.9831 | 0.3776%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兰有金 | 134.9831 | 0.5036% | 134.9831 | 0.3776%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 股东名称 | 发行前 | 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 笃创科技 | 120.0000 | 0.4477% | 120.0000 | 0.3357%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叶欣华 | 119.5200 | 0.4459% | 119.5200 | 0.3343%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袁中强 | 119.1600 | 0.4445% | 119.1600 | 0.3333%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邵东辉 | 114.0444 | 0.4255% | 114.0444 | 0.3190%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谢从成 | 114.0444 | 0.4255% | 114.0444 | 0.3190%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朱龙清 | 112.7760 | 0.4207% | 112.7760 | 0.3155%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周松 | 108.0000 | 0.4029% | 108.0000 | 0.3021%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韩雄德 | 108.0000 | 0.4029% | 108.0000 | 0.3021%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武汉清能 | 108.0000 | 0.4029% | 108.0000 | 0.3021%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富邦高投 | 103.6842 | 0.3868% | 103.6842 | 0.2900%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国通八号 | 87.9700 | 0.3282% | 87.9700 | 0.2461%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吴伟钢 | 80.9896 | 0.3021% | 80.9896 | 0.2265%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唯尔思陆号 | 80.0000 | 0.2985% | 80.0000 | 0.2238%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王子仪 | 80.0000 | 0.2985% | 80.0000 | 0.2238%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华仓康源 | 78.2472 | 0.2919% | 78.2472 | 0.2189%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陈华珍 | 72.7775 | 0.2715% | 72.7775 | 0.2036%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柏磊 | 72.0000 | 0.2686% | 72.0000 | 0.2014%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李伟华 | 68.4932 | 0.2555% | 68.4932 | 0.1916%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唯尔思贰号 | 67.4917 | 0.2518% | 67.4917 | 0.1888%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谭再刚 | 67.4914 | 0.2518% | 67.4914 | 0.1888%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万方开元 | 60.0000 | 0.2238% | 60.0000 | 0.1678%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施波 | 58.6800 | 0.2189% | 58.6800 | 0.1641% |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 陈东红 | 55.8000 | 0.2082% | 55.8000 | 0.1561%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何欣 | 54.5760 | 0.2036% | 54.5760 | 0.1527%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朱顺利 | 54.0000 | 0.2015% | 54.0000 | 0.1510%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柏世超 | 54.0000 | 0.2015% | 54.0000 | 0.1510%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邓明波 | 53.1539 | 0.1983% | 53.1539 | 0.1487%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珞珈梧桐 | 51.9750 | 0.1939% | 51.9750 | 0.1454%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钟建萍 | 51.8400 | 0.1934% | 51.8400 | 0.1450%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股东名称 | 发行前 | 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 欧阳福庆 | 45.6001 | 0.1701% | 45.6001 | 0.1276%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余丹 | 45.3600 | 0.1692% | 45.3600 | 0.1269% |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 肖刚 | 44.3520 | 0.1655% | 44.3520 | 0.1241%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晨鼎二号 | 39.1236 | 0.1460% | 39.1236 | 0.1094%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众创星辰 | 39.1236 | 0.1460% | 39.1236 | 0.1094%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黄廷 | 36.0000 | 0.1343% | 36.0000 | 0.1007%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蒋思婷 | 36.0000 | 0.1343% | 36.0000 | 0.1007%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廖明阳 | 36.0000 | 0.1343% | 36.0000 | 0.1007%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叶玲 | 36.0000 | 0.1343% | 36.0000 | 0.1007%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上海双良 | 35.8560 | 0.1338% | 35.8560 | 0.1003%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巴中川陕 | 31.2989 | 0.1168% | 31.2989 | 0.0875%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毛福林 | 25.2000 | 0.0940% | 25.2000 | 0.0705%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阳凤兰 | 21.6479 | 0.0808% | 21.6479 | 0.0606%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谢婷婷 | 21.6000 | 0.0806% | 21.6000 | 0.0604%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罗军玲 | 21.6000 | 0.0806% | 21.6000 | 0.0604%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李蓓 | 20.0000 | 0.0746% | 20.0000 | 0.0559%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万强 | 19.8000 | 0.0739% | 19.8000 | 0.0554%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欧吉权 | 18.9000 | 0.0705% | 18.9000 | 0.0529%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 李雪 | 16.1280 | 0.0602% | 16.1280 | 0.0451%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 詹爱莲 | 15.4000 | 0.0575% | 15.4000 | 0.0431%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宁婷婷 | 14.4000 | 0.0537% | 14.4000 | 0.0403%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袁超峰 | 12.7800 | 0.0477% | 12.7800 | 0.0357%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胡骏 | 12.6000 | 0.0470% | 12.6000 | 0.0352%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董亮亮 | 12.6000 | 0.0470% | 12.6000 | 0.0352%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 |
| 股东名称 | 发行前 | 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 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 |||||
| 夏军 | 10.8000 | 0.0403% | 10.8000 | 0.0302%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吴增宝 | 10.8000 | 0.0403% | 10.8000 | 0.0302%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吴志田 | 10.8000 | 0.0403% | 10.8000 | 0.0302%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刘应铭 | 10.8000 | 0.0403% | 10.8000 | 0.0302%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王军华 | 10.0000 | 0.0373% | 10.0000 | 0.0280%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钱祥丰 | 9.7200 | 0.0363% | 9.7200 | 0.0272%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李人财 | 9.0000 | 0.0336% | 9.0000 | 0.0252%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朱明霞 | 8.2800 | 0.0309% | 8.2800 | 0.0232%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吴伟琴 | 8.1000 | 0.0302% | 8.1000 | 0.0227%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何洋 | 7.9200 | 0.0295% | 7.9200 | 0.0222%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唐秋原 | 7.2000 | 0.0269% | 7.2000 | 0.0201%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姜里文 | 7.2000 | 0.0269% | 7.2000 | 0.0201%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李坤鹏 | 7.2000 | 0.0269% | 7.2000 | 0.0201%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占全 | 7.2000 | 0.0269% | 7.2000 | 0.0201%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刘钊 | 7.2000 | 0.0269% | 7.2000 | 0.0201%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王俊文 | 7.2000 | 0.0269% | 7.2000 | 0.0201%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熊斯琪 | 7.2000 | 0.0269% | 7.2000 | 0.0201%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尹恒 | 7.2000 | 0.0269% | 7.2000 | 0.0201%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鄢旭明 | 6.0000 | 0.0224% | 6.0000 | 0.0168%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焦学俊 | 5.4000 | 0.0201% | 5.4000 | 0.0151%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胡传寿 | 5.4000 | 0.0201% | 5.4000 | 0.0151%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马俊 | 5.4000 | 0.0201% | 5.4000 | 0.0151%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王妮丽 | 5.0000 | 0.0187% | 5.0000 | 0.0140% |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 何莫春 | 5.0000 | 0.0187% | 5.0000 | 0.0140%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尹飞 | 4.8600 | 0.0181% | 4.8600 | 0.0136%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蒋代明 | 4.6800 | 0.0175% | 4.6800 | 0.0131%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朱金洪 | 4.3200 | 0.0161% | 4.3200 | 0.0121%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刘光彬 | 3.6000 | 0.0134% | 3.6000 | 0.0101%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股东名称 | 发行前 | 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 余文卉 | 3.6000 | 0.0134% | 3.6000 | 0.0101% |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 王冲 | 3.6000 | 0.0134% | 3.6000 | 0.0101%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常海洋 | 3.0000 | 0.0112% | 3.0000 | 0.0084%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李倩君 | 2.3400 | 0.0087% | 2.3400 | 0.0065%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沈佳华 | 2.1600 | 0.0081% | 2.1600 | 0.0060%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郭之彬 | 1.8000 | 0.0067% | 1.8000 | 0.0050%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周常玲 | 1.8000 | 0.0067% | 1.8000 | 0.0050%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蔡诗贵 | 1.4400 | 0.0054% | 1.4400 | 0.0040%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夏敦煌 | 1.4400 | 0.0054% | 1.4400 | 0.0040%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李永华 | 1.0800 | 0.0040% | 1.0800 | 0.0030%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易婷 | 1.0800 | 0.0040% | 1.0800 | 0.0030%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沈美玲 | 1.0000 | 0.0037% | 1.0000 | 0.0028%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卫征 | 1.0000 | 0.0037% | 1.0000 | 0.0028%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杨利 | 0.9000 | 0.0034% | 0.9000 | 0.0025%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时光 | 0.3600 | 0.0013% | 0.3600 | 0.0010%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海通创新投 | - | - | 268.3540 | 0.7506% | 上市之日起24个月 |
| 共赢53号资管计划 | - | - | 825.8774 | 2.3101%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 - | - | 653.8194 | 1.8289%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网下限售股份 | - | - | 2,569.0807 | 7.1862% | 上市之日起9个月 |
| 530.1266 | 1.4829% | 上市之日起6个月 | |||
| 小计 | 26,804.8646 | 100.00% | 31,652.1227 | 88.5374% | - |
| 二、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 - | 4,097.8773 | 11.4626% | - |
| 合计 | - | - | 35,750.0000 | 100.0000% | - |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注2:针对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根据自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以及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两者中较晚到期的期限为准)确定限售期限,因此相关股东所持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六、本次上市前的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股权比例 | 限售期限 |
| 1 | 杨代常 | 4,028.5800 | 11.2688% |
上市之日起
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 2 | 上海同盛 | 2,008.4400 | 5.6180%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3 | 贝达药业 | 2,001.0395 | 5.5973%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4 | 叶季平 | 1,728.9360 | 4.8362%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5 | 苏学腾 | 1,530.8355 | 4.2821%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 6 | 光谷生物基金 | 1,056.4945 | 2.9552%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7 | 倚锋睿意 | 1,011.3574 | 2.8290%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8 | 禾众共创 | 1,005.0000 | 2.8112%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 9 | 柏才元 | 834.1200 | 2.3332% |
上市之日起36个月(在公司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持有的股份)
| 10 | 海南信熹 | 674.9154 | 1.8879% | 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合计 | 15,879.7183 | 44.4189% | - | |
注:针对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根据自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
个月内以及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两者中较晚到期的期限为准)确定限售期限,
因此相关股东所持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
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组成。跟投机构为海通创
新投;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共赢53号资管计
划;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是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
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
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
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
股票。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1,789.027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748.0508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9.54%,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类型 | 获配股数(万股) | 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 1 | 海通创新投 | 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 268.3540 | 3.00 | 77,983,672.40 | 24 |
| 2 | 共赢53号资管计划 |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825.8774 | 9.23 | 239,999,972.44 | 12 |
| 3 |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103.2346 | 1.15 | 29,999,974.76 | 12 |
| 4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137.6462 | 1.54 | 39,999,985.72 | 12 | |
| 5 | 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37.6462 | 1.54 | 39,999,985.72 | 12 |
| 6 | 武汉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37.6462 | 1.54 | 39,999,985.72 | 12 | |
| 7 | 湖南省财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68.8231 | 0.77 | 19,999,992.86 | 12 | |
| 8 |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68.8231 | 0.77 | 19,999,992.86 | 12 | |
| 合计 | 1,748.0508 | 19.54 | 507,983,562.48 | - |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海通创新投。
2、跟投规模
根据《实施细则》要求,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海通创新投本次获配股数为268.3540万股,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3.00%,获配金额为77,983,672.40元。
(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共赢53号资管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共赢53号资管计划获配股票数量为825.8774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9.23%,获配金额239,999,972.44元。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中信建投基金-共赢53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5年7月15日
备案时间:2025年7月21日
产品编码:SBAS66
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共赢53号资管计划的出资人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等信息具体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认购金额 (万元人民币) | 资管计划份额比例 | 人员类别 | 劳动合同签署单位 |
| 1 | 杨代常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16,990.00 | 70.79% | 高级管理 人员 | 禾元生物 |
| 2 | ZHIJIE QIN | 首席医学官 | 1,000.00 | 4.17% | 高级管理 人员 | 禾元生物 |
| 3 | 王继 | 营销中心医药事业部负责人 | 800.00 | 3.33% | 核心员工 | 禾元生物 |
| 4 | 鄢旭明 | 营销中心生命科 | 800.00 | 3.33% | 核心员工 | 禾元生物 |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认购金额 (万元人民币) | 资管计划份额比例 | 人员类别 | 劳动合同签署单位 |
| 学事业部负责人 | ||||||
| 5 | 施波 | 副总经理 | 420.00 | 1.75% | 高级管理 人员 | 禾元生物 |
| 6 | 余丹 | 财务负责人 | 400.00 | 1.67% | 高级管理 人员 | 禾元生物 |
| 7 | 王勇 | 生产总监 | 300.00 | 1.25% | 核心员工 | 禾元生物 |
| 8 | 沈美玲 | 临床运营总监 | 250.00 | 1.04% | 核心员工 | 禾元生物 |
| 9 | 唐磊 | 工程经理 | 240.00 | 1.00% | 核心员工 | 禾元生物 |
| 10 | 李雪 | 董事会秘书 | 200.00 | 0.83% | 高级管理 人员 | 禾元生物 |
| 11 | 马红艳 | 医学总监 | 200.00 | 0.83% | 核心员工 | 禾元生物 |
| 12 | 刘逸斌 | 临床高级项目经理 | 200.00 | 0.83% | 核心员工 | 禾元生物 |
| 13 | 陈登梅 | 行政总监 | 200.00 | 0.83% | 核心员工 | 禾元生物 |
| 14 | 黎小静 | 证券事务代表 | 200.00 | 0.83% | 核心员工 | 禾元生物 |
| 15 | 董亮亮 | 科研项目高级总监 | 150.00 | 0.63% | 核心员工 | 禾元生物 |
| 16 | 吴伟琴 | 营销经理 | 150.00 | 0.63% | 核心员工 | 禾元生物 |
| 17 | 张黎 | QC经理 | 150.00 | 0.63% | 核心员工 | 禾元生物 |
| 18 | 黄国强 | 临床项目助理经理 | 150.00 | 0.63% | 核心员工 | 禾元生物 |
| 19 | 张克欢 | 临床项目经理 | 130.00 | 0.54% | 核心员工 | 禾元生物 |
| 20 | 周常玲 | 物流中心经理 | 130.00 | 0.54% | 核心员工 | 禾元生物 |
| 21 | 张明刚 | 种植基地管理经理 | 120.00 | 0.50% | 核心员工 | 昌吉禾元 |
| 22 | 赵佳明 | 财务高级经理 | 120.00 | 0.50% | 核心员工 | 禾元生物 |
| 23 | 欧吉权 | 科研项目总监 | 100.00 | 0.42% | 核心员工 | 禾元生物 |
| 24 | 詹爱莲 | 质量总监 | 100.00 | 0.42% | 核心员工 | 禾元生物 |
| 25 | 夏军 | 药效功效项目经理 | 100.00 | 0.42% | 核心员工 | 禾元生物 |
| 26 | 袁超峰 | 高级生产经理 | 100.00 | 0.42% | 核心员工 | 禾元生物 |
| 27 | 王冲 | QA经理 | 100.00 | 0.42% | 核心员工 | 禾元生物 |
| 28 | 杨琼 | 人力资源部经理 | 100.00 | 0.42% | 核心员工 | 禾元生物 |
| 29 | 郭星辰 | 研发助理经理 | 100.00 | 0.42% | 核心员工 | 禾元生物 |
| 合计 | 24,000.00 | 100.00% | - | - | ||
注1:昌吉禾元系禾元生物全资子公司;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注3:共赢53号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四)其他战略投资者
本次发行中,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系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
售协议,具体比例和金额详见本节“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之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五)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承诺按照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2025年9月23日(T-9日)公布的《武汉禾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已披露战略配售方式、战略配售股票数量上限、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等。
2025年10月9日(T-3日)之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向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联席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配售金额、配售数量,因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金额低于其预缴的金额,联席主承销商已及时退回差额。
2025年10月13日(T-1日)公布的《武汉禾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告》已披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战略配售回拨、获配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2025年10月16日(T+2日)公布的《武汉禾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已披露最终获配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六)限售期限
海通创新投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共赢53号资管计划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8,945.1354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29.06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市盈率:不适用
(五)市净率:
1、12.95倍(每股净资产用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3.43倍(每股净资产用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89,451,354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17,480,508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9.54%;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50,461,346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50,461,346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1,509,5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21,449,318股,放弃认购数量为60,182股。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60,182股。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47元。(以202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较低者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8.48元。(以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59,945.6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43,042.46万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10月2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E10627号)。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16,903.18万元(不含增值税)。根据《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 项目 | 金额 |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14,354.83万元 |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556.60万元 |
| 律师费用 | 471.70万元 |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427.36万元 |
|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 92.69万元 |
| 总计 | 16,903.18万元 |
注1: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之和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相较于招股意向书,根据发行情况将印花税纳入了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0.025%。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243,042.46万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47,138户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包括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E10602号)。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5年1-9月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2025年1-9月财务报表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1-9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已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公司2025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 项目 | 2025年9月30日 | 2024年12月31日 | 本报告期末较上年度期末增减 |
| 流动资产(万元) | 24,097.29 | 23,734.25 | 1.53% |
| 流动负债(万元) | 37,613.33 | 23,266.70 | 61.66% |
| 总资产(万元) | 146,402.88 | 106,181.19 | 37.88% |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63.62% | 38.52% | 25.10% |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66.06% | 43.37% | 22.69%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 | 49,695.04 | 60,134.77 | -17.36%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1.85 | 2.24 | -17.36% |
| 项目 | 2025年1-9月 | 2024年1-9月 | 本报告期较上年同期增减 |
| 营业收入(万元) | 1,966.08 | 2,149.00 | -8.51% |
| 营业利润(万元) | -12,127.09 | -11,183.07 | -8.44% |
| 利润总额(万元) | -12,127.09 | -11,183.07 | -8.44% |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12,127.09 | -11,183.07 | -8.44% |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 -13,144.51 | -12,182.94 | -7.89%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45 | -0.42 | -7.14%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 -0.49 | -0.45 | -8.89% |
| 股收益(元/股) |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22.43% | -16.55% | -5.88%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24.31% | -18.03% | -6.28%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 -11,886.99 | -4,870.35 | -144.07%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0.44 | -0.18 | -144.07% |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流动资产为24,097.29万元,较上年末增长
1.53%,流动负债为37,613.33万元,较上年末增长61.66%,公司资产总额为146,402.88万元,较上年末增长37.88%,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49,695.04万元,较上年末下降17.36%,资产负债率为66.06%,较上年末增加
22.69个百分点。2025年1-9月,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融资持续推进重组人白蛋白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因此负债有所增加,资产负债率提高。公司核心产品重组人白蛋白注射液处于上市初期阶段,销售仍在逐步放量,同时公司主要在研管线持续推进,日常经营支出较大,因此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较上年末有所下降。2025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966.08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8.5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为-13,144.51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7.89%。公司2025年1-9月营业收入有所下降,主要系上年同期境外重要客户对公司有大额采购,客户再次采购时间主要受其消耗量、库存的影响,故在不同时点下单属于正常现象,2025年公司药用辅料、科研试剂业务保持稳定。此外,公司核心产品重组人白蛋白注射液于2025年7月获批上市,8月正式开始销售,目前仍处于销售逐步放量阶段。
公司2025年1-9月利润总额、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
944.02万元,主要系本期营业收入有所下降,同时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有所增加所致。
2025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1,886.99万元,主要系本期退回投标保证金,同时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有所增加所致。
三、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5年6月30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研发情况正常,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已与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等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开户银行 | 开户人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 1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 | 禾元生物 | 127905911310888 |
| 2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 | 禾元生物 | 127905911310777 |
| 3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 | 禾元生物 | 127905911310666 |
| 4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 | 禾元生物 | 127905911310999 |
| 5 |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 | 禾元生物 | 200770565011026 |
| 6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后湖支行 | 禾元生物 | 8111501012701337540 |
| 7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禾元生物 | 5210000010120100688142 |
| 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分行 | 禾元生物 | 556089241091 |
| 9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禾元生物 | 654266012 |
| 10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自贸区支行 | 禾元生物 | 416230100100185823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健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保荐代表人/联系人:王永杰、王莉联系电话:021-38676666传真:021-38670666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国泰海通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国泰海通同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王永杰: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现任国泰海通投资银行部董事。2007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主持或参与了我武生物(300357)、万马科技(300698)、君实生物(688180)、大中矿业(001203)、迈威生物(688062)、智翔金泰(688443)等多家IPO项目以及辉隆股份(002556)重大资产重组、安诺其(300067)再融资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王莉: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现任国泰海通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2009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主持或参与之江生物(688317)、三江购物(601116)、天马科技(603668)、森麒麟(002984)等IPO项目、光明乳业(600597)非公开发行、厦门国贸(600755)可转债、厦门国贸(600755)配股、平高电气(600312)非公开发行、交通银行(601328)非公开发行、三江购物(601116)非公开发行、
天马科技(603668)可转债、天马科技(603668)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等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代常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因公司上市时未盈利,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以下简称“首发上市”)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其他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向禾元生物申报所持有的禾元生物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前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禾元生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禾元生物股份。本人所持公司首发上市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上市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上市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比例不可以累积使用。
4、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5、若禾元生物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承诺不转让的股份数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6、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7、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8、在前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9、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二)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苏学腾、柏才元、欧阳金英、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禾众共创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本单位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因公司上市时未盈利,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本单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以下简称“首发上市”)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本单位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其他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本单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若禾元生物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本单位承诺不转让的股份数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6、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本单位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本单位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本人/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本单位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7、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三)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发行人董事张庆强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因公司上市时未盈利,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以下简称“首发上市”)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其他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将向禾元生物申报所持有的禾元生物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前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禾元生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禾元生物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以上限制性规定。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5、若禾元生物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承诺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6、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7、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8、在前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9、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四)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叶季平、上海同盛、上海双良、倚锋睿意及倚锋九期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本单位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本人/本单位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本单位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本单位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单位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4、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五)发行人董事兰有金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因公司上市时未盈利,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的股份;本人在前述期间离职的,仍继续遵守本条承诺。在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其他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将向禾元生物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前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以上限制性规定。
5、若禾元生物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承诺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6、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7、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8、在前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9、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六)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余丹、施波、李雪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因公司上市时未盈利,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的股份;本人在前述期间离职的,仍
继续遵守本条承诺。在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其他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在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禾元生物申报所持有的禾元生物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前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禾元生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禾元生物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以上限制性规定。
5、若禾元生物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承诺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6、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7、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8、在前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9、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七)发行人董事YANG CLIFF YANG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因公司上市时未盈利,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以下简称“首发上市”)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其他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将向禾元生物申报所持有的禾元生物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前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禾元生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禾元生物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以上限制性规定。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5、若禾元生物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承诺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6、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7、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8、在前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9、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八)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QIN ZHIJIE、刘利(已离职)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将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因公司上市时未盈利,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将遵守已经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承诺,在锁定期内不转让,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的股份;本人在前述期间离职的,仍继续遵守本条承诺。在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其他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禾元生物申报所持有的禾元生物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前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禾元生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禾元生物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以上限制性规定。
5、若禾元生物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承诺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6、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7、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8、在前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9、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九)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欧吉权、董亮亮、余文卉(已离职)、王妮丽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因公司上市时未盈利,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的股份;本人在前述期间离职的,仍继续遵守本条承诺。在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其他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在本人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向禾元生物申报所持有的禾元生物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禾元生物首发前股份。
4、若禾元生物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承诺不转让的股份数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6、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7、在前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8、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十)发行人近一年内新增股东持股5%以上的贝达药业作出承诺如下:
1、自禾元生物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及禾元生物完成本单位向禾元生物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22年3月30日)起三年内(以孰晚之日为准),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禾元生物股份,也不提议由禾元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单位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单位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十一)发行人近一年内新增股东杭州贝铭、胤隆千禧作出承诺如下:
1、自禾元生物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受理后,除非禾元生物撤回上市申请,则在禾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禾元生物股份。
2、在禾元生物股票上市后,若本合伙企业取得禾元生物股份之日(即2022年3月30日)距禾元生物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次申报的时点不超过12个月,本合伙企业自取得禾元生物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本合伙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禾元生物股份,也不提议由禾元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合伙企业取得禾元生物股份之日(即2022年3月30日)距禾元生物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次申报的时点超过12个月,则在禾元生物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本合伙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禾元生物股份,也不提议由禾元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合伙企业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禾元生物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禾元生物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禾元生物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禾元生物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禾元生物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合伙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十二)发行人近一年内新增股东武汉清能、苏钢作出承诺如下:
1、自禾元生物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及禾元生物完成本人/本单位向禾元生物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22年3月30日)起三年内,本人/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禾元生物股份,也不提议由禾元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单位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禾元生物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禾元生物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禾元生物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禾元生物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向禾元生物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本单位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
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十三)发行人近一年内新增股东万方开元、沈美玲、何莫春、常海洋、鄢旭明、卫征、李蓓、王军华、陈华珍作出承诺如下:
1、自禾元生物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及本人/本单位取得禾元生物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禾元生物股份,也不提议由禾元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单位违反本承诺减持禾元生物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禾元生物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禾元生物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禾元生物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向禾元生物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本单位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十四)发行人近一年内新增股东珞珈梧桐、巴中川陕承诺如下:
1、自禾元生物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及本单位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起36个月内/三年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禾元生物股份,也不提议由禾元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单位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禾元生物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禾元生物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禾元生物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禾元生物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禾元生物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十五)发行人近一年内新增股东众创星辰承诺如下:
1、自禾元生物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受理后,除非禾元生物撤回上市申请,则在禾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禾元生物股份。
2、在禾元生物股票上市后,若本合伙企业取得禾元生物股份之日(即2022年3月15日)距禾元生物申报科创板获得受理之日不足12个月,本合伙企业自取得禾元生物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本合伙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禾元生物股份,也不提议由禾元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合伙企业取得禾元生物股份之日(即2022年3月15日)距禾元生物申报科创板获得受理之日超过12个月,则在禾元生物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本合伙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禾元生物股份,也不提议由禾元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合伙企业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禾元生物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禾元生物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禾元生物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禾元生物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禾元生物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合伙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十六)发行人近一年内新增股东朱龙清、邓明波、詹爱莲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于禾元生物提交上市申请前十二个月内的新增股份,自禾元生物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及本人取得前述新增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禾元生物股份,也不提议由禾元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所持有的不属于禾元生物提交上市申请前十二个月内的新增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5、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十七)发行人近一年内新增股东王子仪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有的属于禾元生物提交上市申请前十二个月内的新增股份,自禾元生物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及禾元生物完成本人向禾元生物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年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禾元生物股份,也不提议由禾元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所持有的不属于禾元生物提交上市申请前十二个月内的新增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十八)发行人其他股东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本单位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单位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十九)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代常及一致行动人苏学腾、柏才元、欧阳金英、张庆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禾众共创、发行人董事YANG CLIFFYANG特别承诺:
HY1001在2025年未能获批上市,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2027年未能实现盈利,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2028年/上市第三年(孰晚)未能实现盈利,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前述“届时所持股份”分别指本人/本企业上市前取得,2025年、2027年和2028年/上市后第三年(孰晚)发行人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二、关于持股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代常、一致行动人苏学腾、柏才元、张庆强、欧阳金英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2、如进行减持,本人将通过符合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方式进行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4、本承诺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二)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贝达药业、上海同盛、上海双良、倚锋睿意、倚锋九期、叶季平以及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禾众共创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本次发行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方式进行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2、本人/本单位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本单位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承诺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按照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主要内容为:
(一)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
1、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作相应调整)时,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公司及本预案载明的相关主体将启动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2、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稳定股价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份;(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3)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4)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3)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当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时,公司将按步骤依次实施上述三项股价稳定措施。若某一步措施实施后股价已经稳定于每股净资产之上,则后一步措施不再继续执行;若某一步措施实施后股价尚未稳定于每股净资产之上,则后一步措施继续执行,直至三项措施依次执行完毕或者股价已经稳定于每股净资产之上时止。
3、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
(1)公司回购股份
在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时,公司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讨论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告具体股份回购计划。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方式等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回购社会公众股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的启动条件触发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提出具体的增持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上年自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100%,且不超过1,000万元。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启动条件触发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10个交易日内提出具体的增持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股份的数量范围、价
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独立董事不参与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同时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应因其履行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而免除其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之责任。
4、稳定股价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市场环境和公司经营情况提出增加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次数的议案,也可以提出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其他措施的预案。
5、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力
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中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相关主体承诺和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1)同意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全部内容。
(2)在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
(3)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公司将要求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代常作出如下承诺:
(1)同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全部内容。
(2)在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在具体实施方案涉及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同意票;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股东大会表决的,需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同意票。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管作出如下承诺:
(1)同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全部内容。
(2)在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在具体实施方案涉及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同意票;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股东大会表决的,需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同意票。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法律程序
本预案已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如因法律法规修订、政策变动或其他因素
等情形导致本预案与相关规定不符,公司董事会应对本预案进行调整的,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代常已就稳定股价事项出具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承诺,具体情况详见本节“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代常已就欺诈发行上市事项出具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承诺,具体情况详见本节“五、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五、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作出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经证券监管部门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构成欺诈发行,公司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收到证券监管部门或有权部门依法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当日进行公告,并在5个交易日内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制定股份购回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购回计划实施购回程序。购回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如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代常作出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经证券监管部门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构成欺诈发行,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股份,同时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依照《公司章程》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本人将就该等回购事宜在会上投赞成票。
3、如公司违反其作出的《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且无法支付依法回购股份的全部价款或赔偿款时,本人承诺将在遵守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前提下出售本人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票(视届时公司购回股票的资金缺口而定),并将出售股票所得无偿赠予公司以协助公司支付购回股票的价款或赔偿款。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作出承诺如下:
1、加强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使用
本公司制定了《武汉禾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该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管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本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在使用募集资金时,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武汉禾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使用。
2、按照投资计划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争取早日实现项目的预期收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重组人白蛋白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新药研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重组人白蛋白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建成后将大幅提升公司产能,从而将公司的研发成果转化为可批量供应市场的重组人白蛋白药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收益。
3、加大技术研发力度,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本公司自成立以来,逐步形成了水稻胚乳表达系统领域的多项核心技术。未来公司将加大技术创新力度,继续丰富完善产品线,同时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以提升公司长期盈利能力。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本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本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本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武汉禾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本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5、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本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对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完善了本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并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做出了规定。着眼于本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并制定出《武汉禾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草案)》及《武汉禾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回报理念,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打造持续回报型上市公司的资本市场形象。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代常、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不以无偿或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必要的职务消费行为应低于平均水平。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要求;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支持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发行人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的,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9、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七、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作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依法履行职责,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协助并促使公司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及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坚持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决策机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2、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代常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东回报规划及公司上市后生效的《武汉禾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武汉禾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原则及利润分配政策,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将对符合利润分配原则及利润分配政策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八、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作出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10日内,本公司将安排对提出索赔要求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登记,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情形对
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或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
(1)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自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自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依照《公司章程》审议批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本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3、若违反本承诺,不及时进行回购或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本公司履行承诺;同时因不履行承诺造成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进行赔偿。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代常作出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认定发生之日起停止领取现金分红,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依据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行为,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认定发生之日起停止领取现金分红,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依据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中介机构作出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承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其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次发行的法律顾问承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武汉禾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该等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本所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律师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存在重大过错致使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司法判决书赔偿投资者损失。”
3、申报会计师、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1、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2、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1、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2、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九、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代常、一致行动人苏学腾、柏才元、张庆强、欧阳金英作出如下承诺:
1、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委托管理、通过第三方经营、担任顾问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从事或参与任何与禾元生物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第三方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提供任何业务机会,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有任何业务机会需提供给第三方,且该业务直接或间接与禾元生物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禾元生物,并尽力促使该业务以合理的条款和条由禾元生物承接,以确保禾元生物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2、在禾元生物审议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是否与禾元生物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本人将按规定进行回避,不参与表决。如禾元生物认定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禾元生物存在同业竞争,则本人将在禾元生物提出异议后,将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中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或终止上述业务;如禾元生物有意受让上述业务,则禾元生物享有上述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3、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支持除禾元生物以外的任何个人、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从事与禾元生物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4、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禾元生物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潜在竞争的业务。
5、不会在与禾元生物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禾元生物及禾元生物全体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函依法申请强制本人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禾元生物及禾元生物全体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禾元生物所有。
7、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与禾元生物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持续有效之承诺,且不可撤销。
十、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审核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如下:
1、自本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至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之日,本公司将不再提出新的现金分红方案且不进行现金分红;
2、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作出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关于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所有承诺事项,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除引咎辞职情形外,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若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相关方案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代常作出如下承诺: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除因被强制执行、股份公司上市后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外,不得转让股份公司股份;
(3)暂不领取股份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所有的部分;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股份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股份公司指定账户;
(5)如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股份公司,同时,本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
(7)股份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相关方案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尽可能地保护股份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同盛、上海双良、倚锋睿意、倚锋九期、叶季平,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苏学腾、柏才元、欧阳金英及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禾众共创作出如下承诺:
1、如果本人/本单位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本单位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详细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因本人/本单位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已作出承诺,致使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本人/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人/本单位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本单位从发行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单位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4、如本人/本单位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本单位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四)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贝达药业作出如下承诺:
1、如果本单位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单位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3、因本单位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已作出承诺,致使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单位未履行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决定的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单位从发行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单位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单位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权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五)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3)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股份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股份公司指定账户;
(5)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股份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股份公司投资者利益。
十二、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发行人作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保持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本公司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近亲属、前述人员所控制的企业组织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禾元生物能够通过市场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禾元生物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将严格避免为前述人员及企业组织拆借或为其代垫款、代偿债务等行为。
2、对于本公司与前述人员及企业组织之间必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确定成本价执行。
3、本公司与前述人员及企业组织之间的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规定,并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对需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予执行。
4、本公司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本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代常作出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将不利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影响禾元生物(含其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下同)的独立性,并将保持禾元生物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禾元生物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禾元生物能够通过市场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禾元生物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将严格避免向禾元生物拆借、占用禾元生物资金或采取由禾元生物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占用禾元生物资金。
2、对于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与禾元生物之间必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确定成本价执行。
3、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与禾元生物之间的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规定,并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禾元生物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在禾元生物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本人将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对需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予执行。
4、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禾元生物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禾元生物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禾元生物利益的,禾元生物有权单方终止该等关联交易,禾元生物的损失由本人承担。
5、上述承诺在本人构成禾元生物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三)公司持股5%以上的机构股东贝达药业作出如下承诺:
1、本单位、本单位所控制的企业组织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禾元生物(含其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下同)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禾元生物能够通过市场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禾元生物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本单位、本单位所
控制的企业组织将严格避免向禾元生物拆借、占用禾元生物资金或采取由禾元生物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占用禾元生物资金。
2、对于本单位、本单位所控制的企业组织与禾元生物之间必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水平协商确定的交易价格执行。
3、本单位、本单位所控制的企业组织与禾元生物之间的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规定,并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禾元生物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在禾元生物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本单位将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对需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予执行。
4、上述承诺在本单位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方的定义构成禾元生物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四)公司持股5%以上的机构股东上海同盛、上海双良、倚锋睿意及倚锋九期作出如下承诺:
1、本单位、本单位所控制的企业组织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禾元生物(含其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下同)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禾元生物能够通过市场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禾元生物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本单位、本单位所控制的企业组织将严格避免向禾元生物拆借、占用禾元生物资金或采取由禾元生物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占用禾元生物资金。
2、对于本单位、本单位所控制的企业组织与禾元生物之间必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确定成本价执行。
3、本单位、本单位所控制的企业组织与禾元生物之间的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规定,并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禾元生物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在禾元生物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本单位将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对需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予执行。
4、本单位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禾元生物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禾元生物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禾元生物利益的,禾元生物有权单方终止该等关联交易,禾元生物的损失由本单位承担。
5、上述承诺在本单位构成禾元生物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五)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监事、高管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企业组织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禾元生物(含其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下同)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禾元生物能够通过市场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禾元生物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企业组织将严格避免向禾元生物拆借、占用禾元生物资金或采取由禾元生物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占用禾元生物资金。
2、对于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企业组织与禾元生物之间必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确定成本价执行。
3、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企业组织与禾元生物之间的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规定,并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禾元生物章程等有关规定,在禾元生物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本人将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对需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予执行。
4、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禾元生物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禾元生物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禾元生物利益的,禾元生物有权单方终止该等关联交易,禾元生物的损失由本人承担。
5、上述承诺在本人构成禾元生物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十三、关于股权清晰的声明
针对股东持股情况,发行人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作出声明如下:
截至本声明出具日,武汉禾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权清晰,不存在股东委托投资、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况,现有股东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任何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本公司现有企业股东经层层穿透核查到最终持有人,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穿透后股东或权益持有人身份适格。穿透后股东或权益持有人中存在两名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之直系亲属,上述二人对发行人间接持股数量均不足1股,持股数量及占比较低,经核查不属于不当入股的情形,无需清理。相关人员已出具承诺,确认不存在禁止期内入股、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的情形,入股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利益输送或其他不当入股情形。
十四、关于不谋求实际控制权的声明与承诺函
(一)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贝达药业作出承诺如下:
1、自成为公司股东之日起至今,未出现本企业及本企业实际控制人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2、自成为公司股东之日起至今,本企业及本企业实际控制人始终尊重杨代常先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未出现单独或联合公司其他股东谋求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亦未出现协助或促使任何其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上述联合公司其他股东谋求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一
致行动人之间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等任何方式共同谋求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3、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上市实施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或至本企业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之日止(孰早),本企业、本企业实际控制人及控制的主体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取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为目的主动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因公司以未分配利润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被动因素除外)、接受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安排等任何方式扩大在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谋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也不以与公司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之间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等其他任何方式谋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且不会协助或促使任何其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
4、本企业及本企业实际控制人同意依法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带来的不利后果,并赔偿因此给禾元生物及禾元生物实际控制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同盛、上海双良、倚锋睿意、倚锋九期作出承诺如下:
1、自成为公司股东之日起至今,未出现本单位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2、自成为公司股东之日起至今,本单位始终尊重杨代常先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未出现单独或联合公司其他股东谋求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亦未出现协助或促使任何其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上述联合公司其他股东谋求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之间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等任何方式共同谋求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3、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上市实施期间以及公司上市实施完成后36个月内,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主体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接受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安排等任何方式扩大在上市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谋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也不以与公司其他股东及
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之间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等其他任何方式谋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且不会协助或促使任何其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
4、本单位同意依法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带来的不利后果,并赔偿因此给禾元生物及禾元生物实际控制人造成的损失。
(三)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叶季平作出承诺如下:
1、自成为公司股东之日起至今,未出现本人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2、自成为公司股东之日起至今,本人始终尊重杨代常先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未出现单独或联合公司其他股东谋求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亦未出现协助或促使任何其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上述联合公司其他股东谋求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之间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等任何方式共同谋求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3、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上市实施期间以及公司上市实施完成后36个月内,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主体将不会以任何方式谋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也不以与公司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之间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等其他任何方式谋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且不会协助或促使任何其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公司3年后上市不成功,本承诺自动解除。
十五、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六、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已出具有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禾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武汉禾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禾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禾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