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屹唐股份 股票代码:688729
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Beijing E-Town Semiconductor Technology Co., Ltd.(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瑞合西二路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联席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特别提示
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屹唐股份”“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7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中数字一般保留两位小数,部分合计数与各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因四舍五入所致。
本上市公告书中“报告期”指: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配售投资者认购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网下投资者最终获配股份数量的10%限售期为6个月。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2,955,56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199,787,692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6.76%。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与行业市盈率和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的比较情况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C35)。截至2025年6月24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该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9.44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T-3日股票收盘价(元/股) | 2024年扣非前EPS(元/股) | 2024年扣非后EPS(元/股) | 2024年静态市盈率(扣非前) | 2024年静态市盈率(扣非后) |
| 688012.SH | 中微公司 | 179.16 | 2.5804 | 2.2170 | 69.43 | 80.81 |
| 002371.SZ | 北方华创 | 435.82 | 10.5231 | 10.4274 | 41.42 | 41.80 |
| 688082.SH | 盛美上海 | 110.91 | 2.6132 | 2.5127 | 42.44 | 44.14 |
| 688037.SH | 芯源微 | 107.15 | 1.0076 | 0.3642 | 106.34 | 294.20 |
| 688120.SH | 华海清科 | 164.81 | 4.3232 | 3.6168 | 38.12 | 45.57 |
| 均值 | - | - | - | 47.85 | 53.08 | |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5年6月24日(T-3日)。注1:2024年扣非前/后EPS计算口径为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T-3日总股本;注2:可比公司市盈率算术平均值计算剔除极值芯源微;注3:各项数据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8.45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41.5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46.4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46.1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51.5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价格8.45元/股对应的公司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51.55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公司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4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对应的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存在未来公司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四)股票上市首日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市场竞争风险
伴随集成电路产业的快速发展,良好的发展前景吸引诸多国内企业进入这一领域;同时以应用材料、泛林半导体、东京电子为代表的国际集成电路制造设备巨头较早进入市场,并在巩固自身优势基础上积极进行技术升级,产品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根据Gartner统计数据,在快速热处理设备领域,公司2023年凭借13.05%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第二,而排名第一的应用材料市场占有率高达69.66%;在干法刻蚀领域,公司2023年凭借0.21%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第九,而前三大厂商泛林半导体、东京电子及应用材料合计占有全球干法刻蚀设备领域
83.95%的市场份额。公司在快速热处理及干法刻蚀领域,与国际巨头相比市场占有率仍有较大差距。
若公司不能根据客户需求及时进行技术和产品创新,则可能对公司的行业地位、市场份额、经营业绩等产生不利影响。
(二)与国际龙头在产品线覆盖广度存在较大差距的风险
在集成电路设备领域,应用材料、泛林半导体、东京电子等国际龙头成立时间长,且北美、欧洲、日韩等地区半导体市场发展程度更高,国际龙头产品线布局相对完善。应用材料产品覆盖领域包括等离子体刻蚀、单晶圆热处理、化学气相薄膜沉积、物理气相薄膜沉积、外延薄膜沉积、离子注入、检测等;泛林半导体、东京电子等在等离子体刻蚀、薄膜沉积、热处理、清洗、显影、检测等领域拥有较为成熟的产品组合。公司主要产品包括干法去胶设备、快速热处理设备及干法刻蚀设备在内的三类集成电路设备。
更广泛的产品线覆盖程度可以使得集成电路设备制造企业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综合的产品及服务。现阶段,公司产品线覆盖广度上与上述国际巨头尚存在一定差距,公司在行业内的综合竞争力与国际龙头企业相比仍存在不足。
(三)贸易摩擦风险
公司在中国、美国、德国、韩国、日本等多个国家或地区开展业务,且主要原材料采购自境外供应商。报告期内,公司来自境外供应商的原材料采购金额分别为355,817.66万元、224,819.38万元和231,596.23万元,占当期原材料采购金
额比例分别为94.66%、92.63%和82.47%。2024年12月,公司母公司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美国商务部列入“实体清单”(以下简称“实体清单事项”)。本次实体清单事项可能会对公司获取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管辖的物项带来一定限制,但是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经营和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未来相关国家及地区采取更为严苛的限制或制裁措施,公司可能面临与上下游合作伙伴继续合作受限、供应链稳定性受到影响等风险,公司下游客户新产线扩张进程也可能因此出现放缓进而导致需求削减,从而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四)业绩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476,262.74万元、393,142.70万元和463,297.78万元。受终端需求下滑等因素影响,2023年全球半导体设备市场增速面临下行压力,2023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有所下滑。2024年度,国内市场需求有所增加,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比增长17.84%。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5,655.14万元、27,010.83万元和48,446.52万元,公司净利润整体呈现增长趋势,但因2023年营业收入同比下降,公司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年相比亦有所下滑,2024年度伴随营业收入同比增长,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比增长79.36%。
报告期内,半导体行业总体保持增长态势。然而,半导体行业受国际经济波动、终端消费市场需求变化等方面影响,其发展往往呈现一定的周期性波动特征。在行业景气度较高时,半导体制造企业往往加大资本性支出,快速提升对半导体设备的需求;但在行业景气度下降过程中,半导体企业则可能削减资本支出,从而对半导体设备的需求产生不利影响。
除上述行业周期影响外,如果未来发生市场竞争加剧、宏观经济景气度下行、国家产业政策变化、国际贸易摩擦、地缘政治矛盾加剧、公司不能有效拓展国内外新客户、下游客户投资需求发生波动、研发投入未能及时实现产业转化、北京制造基地产能利用不达预期等情形,将使公司面临一定的经营压力,导致公司未来业绩存在大幅波动甚至出现亏损的风险。
(五)商誉减值风险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商誉的账面价值为98,664.31万元,占报告期末净资产比例为16.68%,主要系公司2016年收购美国子公司MTI所产生。若未来宏观经济、政治环境、市场条件、产业政策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外部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下降,可能使公司面临商誉减值的风险。
(六)存货跌价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74,855.41万元、291,070.03万元和349,747.04万元,占公司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0.52%、50.51%和
48.49%,占比较高。其中,库龄在一年以上的存货余额分别为39,293.96万元、72,991.99万元和88,382.46万元,主要为原材料及发出商品,主要包括公司为确保在专用设备销售之后可以持续稳定地向客户供应与原型号设备匹配的零部件而储备的备品备件,对采购周期较长的原材料进行一定规模的安全备货,以及部分客户验收周期相对较长的特定专用设备。
如果未来公司产品需求、销售价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发出商品在客户端未能通过验收而被退回,可能导致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5年3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同意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467号),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153号)同意,本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A股总股本为2,955,56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19,978.7692万股股票将于2025年7月8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屹唐股份”,证券代码为“688729”。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5年7月8日
(三)股票简称:屹唐股份;股票扩位简称:屹唐半导体股份
(四)股票代码:68872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955,56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95,560,000股,均为公开发行的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99,787,692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755,772,308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80,559,068股,具体情况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三节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情况”之“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自愿限售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相关内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自愿限售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战略配售部分的限售安排
参与战略配售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裕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屹唐股份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君享1号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包括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网下发行部分的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配售结果,网下无限售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13,690.9192万股,网下有限售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1,521.3240万股。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人”或“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公司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8.45元/股,对应发行后市值(本次发行价格乘以本次
发行后总股数)为249.74亿元,不低于30亿元;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46.33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综上,公司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
第三节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中文名称 | 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 | Beijing E-Town Semiconductor Technology Co., Ltd. |
|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 266,00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张文冬 |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15年12月30日 |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20年12月29日 |
| 住所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瑞合西二路9号 |
| 经营范围 | 半导体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生产半导体刻蚀、去胶、快速退火设备。(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 | 公司主要从事集成电路制造过程中所需晶圆加工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面向全球集成电路制造厂商提供包括干法去胶设备、快速热处理设备、干法刻蚀设备在内的集成电路制造设备及配套工艺解决方案并提供备品备件及相关服务 |
| 所属行业 | 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
| 邮政编码 | 100176 |
| 电话 | 010-87842689 |
| 传真 | 010-67854899 |
| 互联网网址 | www.bestsemi.com |
| 电子信箱 | ir@bestsemi.com |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人 | 单一(董事会秘书) |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电话 | 010-87842689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直接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屹唐盛龙直接持有公司119,845.6133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45.05%,为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屹唐盛龙的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北京屹唐盛龙半导体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 成立时间 | 2015年11月13日 | ||||
| 认缴出资额 | 260,000万元 |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北京亦庄国际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22号院1号楼24层2401 | ||||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22号院1号楼24层2401 | ||||
| 经营范围 | 投资、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无实际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联 | ||||
| 出资人构成 | 出资人名称 | 出资比例 | |||
| 战新基金 | 99.9996% | ||||
| 亦庄产投 | 0.0004% | ||||
| 主要财务数据(万元) | |||||
| 时间 | 总资产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 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度 | 138,747.82 | 138,747.82 | - | -2,619.32 | |
注: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间接控股股东
(1)亦庄产投
本次发行前,亦庄产投为屹唐盛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屹唐盛龙的《合伙协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因此,亦庄产投通过屹唐盛龙间接控制公司45.05%的表决权,为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亦庄产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北京亦庄国际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成立时间 | 2013年2月20日 | ||||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 | ||||
| 实收资本 | 10,000万元 | ||||
| 法定代表人 | 江鹏 | ||||
| 注册地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22号院1号楼23层2303 | ||||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22号院1号楼23层2303 | ||||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帐、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帐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主要从事投资管理,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联 | ||||
| 股东构成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 亦庄国投 | 99.00% | ||||
| 通明湖信息城 | 1.00% | ||||
| 主要财务数据(万元) | |||||
| 时间 | 总资产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 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度 | 32,857.32 | 28,157.22 | 7,981.68 | 126.75 | |
注: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亦庄国投
本次发行前,亦庄国投通过亦庄产投和战新基金间接持有屹唐盛龙100.00%财产份额,并通过屹唐盛龙间接持有公司45.05%的股份,为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亦庄国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成立时间 | 2009年2月6日 |
| 注册资本 | 6,704,462.35万元 |
| 实收资本 | 6,904,462.35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陈志成 |
| 注册地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22号院1号楼25层2501 |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22号院1号楼25层2501 |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自有办公用房出租。(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主要从事投资管理,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联 | ||||
| 股东构成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 财政国资局 | 100.00% | ||||
| 主要财务数据(万元) | |||||
| 时间 | 总资产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 | 10,610,870.58 | 7,917,225.75 | 8,978.37 | 115,006.59 | |
注1:亦庄国投实收资本6,904,462.35万元,大于注册资本,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注2: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财政国资局持有亦庄国投100%的股权,并通过亦庄国投、亦庄产投、屹唐盛龙间接持有公司45.05%的股份,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后,屹唐盛龙直接持有公司40.55%的股份,仍为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亦庄产投、亦庄国投仍为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财政国资局仍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 期限 |
| 1 | 张文冬 | 董事长 | 2023.12.15-2026.12.14 | - | - | - | - | - | - |
| 2 | Hao Allen Lu(陆郝安) | 董事、总裁、首席执行官 | 2023.12.15-2026.12.14 | - | 4,250.52 | 4,250.52 | 1.60% | -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3 | 郑浩 | 董事 | 2023.12.15-2026.12.14 | - | - | - | - | - | - |
| 4 | 王汇联 | 独立董事 | 2023.12.15-2026.12.14 | - | - | - | - | - | - |
| 5 | Joan Qiong Pan(潘琼) | 独立董事 | 2023.12.15-2026.12.14 | - | - | - | - | - | - |
| 6 | 金雨青 | 独立董事 | 2023.12.15-2026.12.14 | - | - | - | - | - | - |
| 7 | 戈峻 | 独立董事 | 2023.12.15-2026.12.14 | - | - | - | - | - | - |
| 8 | 元巍 | 监事会主席 | 2023.12.15-2026.12.14 | - | - | - | - | - | - |
| 9 | 张雪 | 职工监事 | 2023.12.15-2026.12.14 | - | - | - | - | - | - |
| 10 | 墨晓东 | 职工监事 | 2023.12.15-2026.12.14 | - | - | - | - | - | - |
| 11 | Subhash Deshmukh | 副总裁 | 2023.12.22-2026.12.21 | - | 2,125.26 | 2,125.26 | 0.80% | -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2 | Schubert S. Chu | 副总裁 | 2023.12.22-2026.12.21 | - | 1,518.04 | 1,518.04 | 0.57% | -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3 | 王斌 | 副总裁 | 2025.03.25-2026.12.21 | - | 39.47 | 39.47 | 0.01% | -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4 | Laizhong Luo(罗来忠) | 副总裁 | 2023.12.22-2026.12.21 | - | 1,062.63 | 1,062.63 | 0.40% | -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15 | 谢妹 | 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 2023.12.22-2026.12.21 | - | 850.10 | 850.10 | 0.32% | - | 自上市之日起 |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 期限 |
| 12个月 | |||||||||
| 16 | 单一 | 董事会秘书 | 2023.12.22-2026.12.21 | - | 394.69 | 394.69 | 0.15% | -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注1:Hao Allen Lu(陆郝安)、Subhash Deshmukh、Schubert S. Chu和Laizhong Luo(罗来忠)通过员工持股平台BH1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王斌、谢妹、单一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宁波义方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注2:上表中“任职起止日期”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最新一届任职期限。
(二)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 期限 |
| 1 | Hao Allen Lu(陆郝安) | 董事、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 | 4,250.52 | 4,250.52 | 1.60% | -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2 | Schubert S. Chu | 副总裁 | - | 1,518.04 | 1,518.04 | 0.57% | -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3 | Lee Fook Hong(李福洪) | 中国产品助理副总裁 | - | 36.43 | 36.43 | 0.01% | -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注:上述核心技术人员均通过员工持股平台BH1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发行中,Hao Allen Lu(陆郝安)、Laizhong Luo(罗来忠)、王斌、谢妹、单一、Lee Fook Hong(李福洪)通过君享1号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从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具体情况详见本节“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之“(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除上述已披露的持股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详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自愿限售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相关内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公司已经制定和实施的股权激励系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增资入股公司的方式进行,员工持股平台BH1、BH2和宁波义方合计持有公司
13.52%的股份。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1、BH1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BH1持有公司26,246.1892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9.87%。本次发行后,BH1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为8.88%。其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最佳第一持股有限公司(BEST Holdings #1, LLC) |
| 成立时间 | 2018年9月19日 |
| 注册地 | Corporation Trust Center, 1209 Orange Street, City of Wilmington Delaware 19801 |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无实际业务经营 |
BH1的成员包括A类成员与B类成员,A类成员组成BH1的管理委员会,A类成员份额对应BH1的全部表决权;B类成员无表决权,B类成员份额仅对应收益权。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BH1有4名A类成员,该等A类成员同时持有BH1的B类成员份额。BH1的A类成员构成情况如下:
| 序号 | 成员 | 持有A类份额数量(份) | 持有A类份额比例(%) | 任职情况 |
| 1 | Hao Allen Lu(陆郝安) | 25 | 25.00 | 董事、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核心技术人员 |
| 2 | Subhash Deshmukh | 25 | 25.00 | 副总裁 |
| 3 | Schubert S. Chu | 25 | 25.00 | 副总裁、核心技术人员 |
| 4 | Drew Mclaughlin | 25 | 25.00 | 全球人力资源负责人 |
| 序号 | 成员 | 持有A类份额数量(份) | 持有A类份额比例(%) | 任职情况 |
| 合计 | 100 | 100.00 | - |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BH1的B类成员构成情况如下:
| 序号 | 成员 | 持有B类份额数量(份) | 持有B类份额比例(%) | 任职情况/职位类别 |
| 1 | Hao Allen Lu(陆郝安) | 1,400,000 | 16.19 | 董事、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核心技术人员 |
| 2 | Subhash Deshmukh | 700,000 | 8.10 | 副总裁 |
| 3 | Schubert S. Chu | 500,000 | 5.78 | 副总裁、核心技术人员 |
| 4 | Laizhong Luo (罗来忠) | 350,000 | 4.05 | 副总裁 |
| 5 | Lee Fook Hong (李福洪) | 12,000 | 0.14 | 核心技术人员 |
| 6 | 其他165名自然人 | 5,682,736 | 65.74 | 116名在职员工及49名离职员工 |
| 合计 | 8,644,736 | 100.00 | - | |
2、BH2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BH2持有公司5,213.2842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96%。本次发行后,BH2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为1.76%。其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最佳第二持股有限公司(BEST Holdings #2, LLC) |
| 成立时间 | 2018年9月19日 |
| 注册地 | Corporation Trust Center, 1209 Orange Street, City of Wilmington Delaware 19801 |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无实际业务 |
BH2的成员包括A类成员与B类成员,A类成员组成BH2的管理委员会,A类成员份额对应BH2的全部表决权;B类成员无表决权,B类成员份额仅对应收益权。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BH2有4名A类成员,与BH1的A类成员相同,该等A类成员未持有BH2的B类成员份额。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BH2的B类成员构成情况如下:
| 序号 | 成员 | 持有B类份额数量(份) | 持有B类份额比例(%) | 任职情况 |
| 序号 | 成员 | 持有B类份额数量(份) | 持有B类份额比例(%) | 任职情况 |
| 1 | 69名自然人 | 1,717,106 | 100.00 | 63名在职员工及6名离职员工 |
| 合计 | 1,717,106 | 100.00 | - | |
3、宁波义方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宁波义方持有公司4,494.2105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69%。本次发行后,宁波义方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为1.52%。其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宁波义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成立时间 | 2018年9月25日 |
| 认缴出资额 | 400,000.00元 |
| 实缴出资额 | 400,000.00元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益兴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 主要经营场所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J0001 |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无实际业务 |
其中,执行事务合伙人益兴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益兴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
| 成立时间 | 2019年1月4日 | ||
| 注册资本 | 7.5万元 | ||
| 法定代表人 | 黄葵红 | ||
| 注册地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J0205 | ||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J0205 | ||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营销策划;市场调查;市场推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股东构成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任职情况 |
| 阎美芝 | 33.3333% | 投资者关系总监 | |
| 郭纯 | 33.3333% | 资深财务运营总监 | |
| 黄葵红 | 33.3333% | 企业发展负责人 |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宁波义方的出资人构成情况如下:
| 序号 | 出资人 | 认缴出资额(元) | 出资比例(%) | 任职情况 | 合伙人类型 |
| 序号 | 出资人 | 认缴出资额(元) | 出资比例(%) | 任职情况 | 合伙人类型 |
| 1 | 益兴企业 | 1.00 | 0.00 | - | 普通合伙人 |
| 2 | 谢妹 | 75,662.23 | 18.92 | 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 有限合伙人 |
| 3 | 单一 | 35,128.89 | 8.78 | 董事会秘书 | 有限合伙人 |
| 4 | 王斌 | 3,512.90 | 0.88 | 副总裁 | 有限合伙人 |
| 5 | 其他46名自然人 | 285,694.98 | 71.42 | 38名在职员工及8名离职员工 | 有限合伙人 |
| 合计 | 400,000.00 | 100.00 | - | - | |
(二)限售安排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BH1、BH2、宁波义方以及通过前述主体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就股份限售事宜作出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自愿限售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相关内容。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266,000.0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9,556.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的10.00%。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自上市之日起) |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 ||
| 一、限售流通股 | |||||
| 屹唐盛龙 | 119,845.6133 | 45.05 | 119,845.6133 | 40.55 | 36个月 |
| BH1 | 26,246.1892 | 9.87 | 26,246.1892 | 8.88 | 12个月 |
| 海松非凡 | 19,175.2980 | 7.21 | 19,175.2980 | 6.49 | 12个月 |
| 环旭创芯 | 13,232.9530 | 4.98 | 13,232.9530 | 4.48 | 12个月 |
| 南京招银 | 10,114.1707 | 3.80 | 10,114.1707 | 3.42 | 12个月 |
| 鸿道致鑫 | 8,322.6120 | 3.13 | 8,322.6120 | 2.82 | 12个月 |
| 共青城渐升 | 7,017.6263 | 2.64 | 7,017.6263 | 2.37 | 12个月 |
| 和谐海河 | 6,658.0895 | 2.50 | 6,658.0895 | 2.25 | 12个月 |
| 红杉鹏辰 | 5,326.4716 | 2.00 | 5,326.4716 | 1.80 | 12个月 |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自上市之日起) |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 ||
| BH2 | 5,213.2842 | 1.96 | 5,213.2842 | 1.76 | 12个月 |
| 中科图灵 | 4,926.9862 | 1.85 | 4,926.9862 | 1.67 | 12个月 |
| 宁波义方 | 4,494.2105 | 1.69 | 4,494.2105 | 1.52 | 12个月 |
| 华芯创耀 | 3,994.8537 | 1.50 | 3,994.8537 | 1.35 | 12个月 |
| 江苏招银 | 3,151.4069 | 1.19 | 3,151.4069 | 1.07 | 12个月 |
| 星华智联 | 2,663.2358 | 1.00 | 2,663.2358 | 0.90 | 12个月 |
| CPE投资基金 | 2,663.2358 | 1.00 | 2,663.2358 | 0.90 | 12个月 |
| 深创投(CS) | 1,997.4268 | 0.75 | 1,997.4268 | 0.68 | 12个月 |
| 万容红土 | 1,997.4268 | 0.75 | 1,997.4268 | 0.68 | 12个月 |
| 吉慧投资 | 1,731.1033 | 0.65 | 1,731.1033 | 0.59 | 12个月 |
| 上海金浦 | 1,498.0701 | 0.56 | 1,498.0701 | 0.51 | 12个月 |
| 亦庄投资(SS) | 1,398.1987 | 0.53 | 1,398.1987 | 0.47 | 12个月 |
| 兴睿和盛 | 1,331.6179 | 0.50 | 1,331.6179 | 0.45 | 12个月 |
| 合信智造 | 1,331.6179 | 0.50 | 1,331.6179 | 0.45 | 12个月 |
| 石沣屹 | 1,331.6179 | 0.50 | 1,331.6179 | 0.45 | 12个月 |
| 元禾厚望 | 1,331.6179 | 0.50 | 1,331.6179 | 0.45 | 12个月 |
| 创领基石 | 1,331.6179 | 0.50 | 1,331.6179 | 0.45 | 12个月 |
| 华控产业 | 1,331.6179 | 0.50 | 1,331.6179 | 0.45 | 12个月 |
| 丝路华创 | 1,331.6179 | 0.50 | 1,331.6179 | 0.45 | 12个月 |
| 橙叶芯盛 | 1,331.6179 | 0.50 | 1,331.6179 | 0.45 | 12个月 |
| 新潮创业 | 998.7134 | 0.38 | 998.7134 | 0.34 | 12个月 |
| 华瑞世纪 | 749.0351 | 0.28 | 749.0351 | 0.25 | 12个月 |
| 南京金浦 | 665.8089 | 0.25 | 665.8089 | 0.23 | 12个月 |
| 屹唐华创 | 665.8089 | 0.25 | 665.8089 | 0.23 | 12个月 |
| 润森义信 | 599.2281 | 0.23 | 599.2281 | 0.20 | 12个月 |
| 证裕投资 | - | - | 886.6800 | 0.30 | 24个月 |
| 君享1号资管计划 | - | - | 2,908.8721 | 0.98 | 12个月 |
|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 - | - | 4,260.3547 | 1.44 | 12个月 |
| 网下限售股份 | - | - | 1,521.3240 | 0.51 | 6个月 |
| 小计 | 266,000.0000 | 100.00 | 275,577.2308 | 93.24 | - |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自上市之日起) |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 - | 19,978.7692 | 6.76 | - |
| 小计 | - | - | 19,978.7692 | 6.76 | - |
| 合计 | 266,000.0000 | 100.00 | 295,556.0000 | 100.00 | - |
六、本次上市前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共有129,865名股东,其中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 |
| 1 | 屹唐盛龙 | 119,845.6133 | 40.55 | 36个月 |
| 2 | BH1 | 26,246.1892 | 8.88 | 12个月 |
| 3 | 海松非凡 | 19,175.2980 | 6.49 | 12个月 |
| 4 | 环旭创芯 | 13,232.9530 | 4.48 | 12个月 |
| 5 | 南京招银 | 10,114.1707 | 3.42 | 12个月 |
| 6 | 鸿道致鑫 | 8,322.6120 | 2.82 | 12个月 |
| 7 | 共青城渐升 | 7,017.6263 | 2.37 | 12个月 |
| 8 | 和谐海河 | 6,658.0895 | 2.25 | 12个月 |
| 9 | 红杉鹏辰 | 5,326.4716 | 1.80 | 12个月 |
| 10 | BH2 | 5,213.2842 | 1.76 | 12个月 |
| 合计 | 22,115.2308 | 74.83 | - | |
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组成。跟投机构为证裕投资;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君享1号资管计划;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是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
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8,866.80万股,占发行数量的30%。最终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8,055.9068万股,占发行数量的27.26%。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类型 | 获配股数(万股) | 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 |
| 1 | 证裕投资 | 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 886.6800 | 3.00 | 74,924,460.00 | 24个月 |
| 2 | 君享1号资管计划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2,908.8721 | 9.84 | 245,799,692.45 | 12个月 |
| 3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保投基金”)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1,775.1479 | 6.01 | 149,999,997.55 | 12个月 |
| 4 | 北京电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控产投”)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183.4319 | 4.00 | 99,999,995.55 | 12个月 |
| 5 | 深圳安鹏创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鹏创投”) | 591.7159 | 2.00 | 49,999,993.55 | 12个月 | |
| 6 | 合肥芯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芯屏基金”) | 355.0295 | 1.20 | 29,999,992.75 | 12个月 | |
| 7 |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合集成”) | 355.0295 | 1.20 | 29,999,992.75 | 12个月 | |
| 合计 | 8,055.9068 | 27.26 | 680,724,124.60 | - | ||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国泰海通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证裕投资。
2、跟投数量
根据《实施细则》,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证裕投资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获配股票数量为886.680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0%,获配金额74,924,460.00元。
(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君享1号资管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君享1号资管计划获配股票数量为2,908.8721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9.84%,获配金额245,799,692.45元。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屹唐股份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1年11月22日
备案时间:2021年11月24日
产品编码:STF908
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君享1号资管计划参与对象全部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且均与
发行人或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的分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等信息具体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认购金额 (万元人民币) | 资管计划份额比例 | 人员类别 | 劳动合同签署单位 |
| 1 | Hao Allen Lu (陆郝安) | 董事、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760.00 | 3.09% | 高级管理人员 | 发行人 |
| 2 | 谢妹 | 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 300.00 | 1.22% | 高级管理人员 | 发行人 |
| 3 | 王斌 | 副总裁 | 600.00 | 2.44% | 高级管理人员 | 上海义思特北京分公司 |
| 4 | Laizhong Luo (罗来忠) | 副总裁 | 600.00 | 2.44% | 高级管理人员 | 发行人 |
| 5 | 单一 | 董事会秘书 | 500.00 | 2.03% | 高级管理人员 | 发行人 |
| 6 | Lee Fook Hong (李福洪) | 中国产品助理副总裁 | 300.00 | 1.22% | 核心员工 | 发行人 |
| 7 | 发行人其他74名核心员工 | - | 18,074.95 | 73.55% | 核心员工 | - |
| 8 | 横华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神州精选4号 | - | 1,441.10 | 5.86% | - | - |
| 9 | 横华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神州精选5号 | - | 2,003.92 | 8.15% | - | - |
合计
| 合计 | 24,579.97 | 100.00% | - | - |
注1:横华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神州精选4号是离岸基金HGNH Capital Fund认购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RQFII专户,HGNH Capital Fund的认购人是发行人外籍员工或在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工作的员工。横华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神州精选4号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金额低于HGNH Capital Fund的认购人对该离岸基金的认购金额,系该离岸基金的设立费、管理费、运维费等原因所致;
注2:横华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神州精选5号是离岸基金Nanhua Fund SPC - ChinaOpportunity One Segregated Portfolio(以下简称“COO SP”)认购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RQFII专户,COO SP的认购人是发行人外籍员工或在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工作的员工。横华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神州精选5号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金额低于COO SP的认购人对该离岸基金的认购金额,系该离岸基金的设立费、管理费、运维费等原因所致;
注3:上海义思特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屹唐香港的全资子公司;
注4: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5:君享1号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君享1号资管计划总募集金额为24,579.97万元人民币。其中通过离岸基金HGNH Capital Fund募集资金总额为291.66万美元,通过离岸基金COO SP募集资金总额为366.50万美元,在换汇并扣除相关手续费后,其最终在君享1号资
管计划中的认购金额分别为1,441.10万元人民币和2,003.92万元人民币。
HGNH Capital Fund和COO SP的管理人均为横华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HGNH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 Co., Limited,曾用名为“Nanhua AssetManagement (Hong Kong) Corporation Limited(南华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横华国际”),横华国际的基本情况如下:
| 机构名称 | HGNH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 Co., Limited |
| 商业登记号 | 58377667 |
| 住所(经营场所) | 17/F, Centre Point, 181-185 Gloucester Road, Wan Chai Hong Kong |
| 注册资本 | 1,000万股普通股 |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2号)第三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年金基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横华国际于2013年7月15日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南华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926号),中国证监会核准横华国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
此外,横华国际于2020年12月23日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所载内容如下:
| 机构名称 | 横华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HGNH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 Co., Limited)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 | RQF2013HKF024 |
| 住所(营业场所) |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181-185号中怡大厦17楼全层 |
| 注册资本 | 1,000万港币 |
| 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 陈晓毅 |
| 证券期货业务范围 | 境内证券投资 |
综上所述,横华国际具备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资格,可以进行境内证券投资,横华国际管理的HGNH Capital Fund和COO SP通过RQFII专户“横华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神州精选4号”和“横华国际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神州精选5号”认购君享1号资管计划,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HGNH Capital Fund具体认购信息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认购金额 (万美元) | 基金份额比例 | 人员类别 | 劳动合同签署单位 |
| 1 | Hao Allen Lu (陆郝安) | 董事、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100.00 | 34.29% | 高级管理人员 | 发行人 |
| 2 | Laizhong Luo (罗来忠) | 副总裁 | 34.65 | 11.88% | 高级管理人员 | 发行人 |
| 3 | 发行人其他8名核心员工 | - | 157.01 | 53.83% | 核心员工 | - |
合计
| 合计 | 291.66 | 100.00% | - | - |
COO SP具体认购信息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认购金额 (万美元) | 基金份额比例 | 人员类别 |
| 1 | 发行人21名核心员工 | - | 366.50 | 100.00% | 核心员工 |
合计
| 合计 | 366.50 | 100.00% | - |
(四)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本次发行中,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系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即中保投基金;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即电控产投、安鹏创投、芯屏基金、晶合集成。其中,中保投基金共获配1,775.1479万股,获配金额为149,999,997.55元;电控产投共获配1,183.4319万股,获配金额为99,999,995.55元;安鹏创投共获配591.7159万股,获配金额为49,999,993.55元;芯屏基金共获配355.0295万股,获配金额为29,999,992.75元;晶合集成共获配355.0295万股,获配金额为29,999,992.75元。
(五)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承诺按照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2025年6月19日(T-6日)公布的《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已披露战略配售方式、战略配售股票数量上限、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等。
2025年6月24日(T-3日)之前(含当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向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联席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配售金额、配售数量,因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金额低于其预缴的金额,联席主承销商已及时退回差额。2025年6月26日(T-1日)公布的《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告》已披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战略配售回拨、获配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2025年7月1日(T+2日)公布的《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已披露最终获配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六)限售期限
证裕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君享1号资管计划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95,560,000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8.45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51.55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202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3.02倍(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95,560,000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80,559,068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7.26%;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52,122,432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52,116,837股,放弃认购数量为5,595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62,878,5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62,675,274股,放弃认购数量为203,226股。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208,821股。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0.16元(按202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79元(按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49,748.2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5,461.47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34,286.73万元。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7月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500465号)。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15,461.47万元(不含增值税)。根据《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 序号 | 费用名称 | 不含增值税金额(万元) |
| 1 | 保荐承销费用 | 9,221.18 |
| 2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3,890.23 |
| 3 | 律师费用 | 1,678.75 |
| 4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537.74 |
| 5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133.57 |
| 合计 | 15,461.47 | |
注:以上费用均不含增值税。在披露的招股意向书中,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为74.98万元,与本次披露金额的差异系印花税部分,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
0.025%,除前述调整外,发行费用不存在其他调整情况。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234,286.73万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129,865户。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502291号)。上述期间的主要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5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503307号)。上述期间的主要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内容,《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5年1-6月业绩预计
根据2025年1-6月实际经营情况、各项业务收支计划、在手订单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公司2025年1-6月业绩预计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6月 预计区间 | 较2024年1-6月 同比变动 | 变动比例 |
| 营业收入 | 230,000.00至250,000.00 | 21,019.16至41,019.16 | 10.06%至19.63%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30,800.00至 34,000.00 | 5,998.72至 9,198.72 | 24.19%至37.09%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 22,100.00至 | 290.39至 | 1.33%至 |
| 项目 | 2025年1-6月 预计区间 | 较2024年1-6月 同比变动 | 变动比例 |
|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25,000.00 | 3,190.39 | 14.63% |
2025年1-6月,公司预计实现营业收入230,000.00万元至250,000.00万元,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0,800.00万元至34,000.00万元,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100.00万元至25,0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33%至14.63%。
上述业绩预计情况为公司管理层初步估算,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对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自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即2024年12月31日)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期间,公司经营状况正常,公司所处行业的产业政策及行业市场环境、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公司适用的税收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公司已与保荐人国泰海通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情况如下:
|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 1 | 屹唐股份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 | 0200316819100369546 |
| 2 | 屹唐股份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321130100100684767 |
| 3 | 屹唐股份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 | 110920851710000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国泰海通认为屹唐股份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国泰海通同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人的基本情况
| 名称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朱健 |
|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
| 联系电话 | 021-38676666 |
| 传真 | 021-38670666 |
| 保荐代表人/联系人 | 魏鹏、吴同欣 |
| 项目协办人 | 张希朦 |
| 项目组成员 | 丁寒玉、郭晓萌、毛宁、成晓辉、陈骏一、黄央、孙兴涛、徐振、周润楠、陈嘉韡、孙力、徐若鸿、史高喆、牛梓蓉 |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魏鹏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TMT行业三部副行政负责人(主持工作)。曾主持或参与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IPO、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项目。
吴同欣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银行部TMT(半导体)行业协调人。曾主持或参与景嘉微创业板IPO、晶晨股份科创板IPO、亿华通科创板IPO、中芯国际科创板IPO、源杰股份科创板IPO、星环科技科创板IPO、兆芯集成科创板IPO、力帆股份IPO以及兆易创新并购、北京君正并购、上海电力并购、富乐德并购、长城汽车可转债等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自愿限售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直接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屹唐盛龙关于股份锁定、自愿限售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若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在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若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三、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发行人的股份。
五、若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企业上市前取得,发行人上市当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六、若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
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企业上市前取得,发行人上市之后第二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七、若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企业上市前取得,发行人上市之后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八、本企业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做出的规定。
九、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间接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亦庄产投、亦庄国投关于股份锁定、自愿限售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企业将督促屹唐盛龙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若屹唐盛龙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将督促屹唐盛龙减持该等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若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将督促屹唐盛龙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三、本企业通过屹唐盛龙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将督促屹唐盛龙不减持
发行人的股份。
五、若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50%以上的,本企业将督促屹唐盛龙延长其届时所持股份(‘届时所持股份’是指屹唐盛龙上市前取得,发行人上市当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六、若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本企业将督促屹唐盛龙在前项基础上延长其届时所持股份(‘届时所持股份’是指屹唐盛龙上市前取得,发行人上市之后第二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七、若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本企业将督促屹唐盛龙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其届时所持股份(‘届时所持股份’是指屹唐盛龙上市前取得,发行人上市之后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八、本企业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做出的规定。
九、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3、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承诺
公司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江苏招银、南京招银、环旭创芯、吉慧投资、兴睿和盛、合信智造、石沣屹、元禾厚望、屹唐华创、创领基石、润森义信、和谐海河、红杉鹏辰、星华智联、深创投、万容红土、华控产业、丝路华创、中科图灵、华芯创耀、CPE投资基金、亦庄投资、橙叶芯盛关于股份锁定和自愿限售的承诺如下:
“一、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指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三、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4、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BH1、BH2、宁波义方、海松非凡、华瑞世纪、上海金浦、南京金浦、新潮创业、共青城渐升、鸿道致鑫关于股份锁定和自愿限售的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Hao Allen Lu(陆郝安)、SubhashDeshmukh、Schubert S. Chu、王斌、Laizhong Luo(罗来忠)、谢妹、单一关于股份锁定、自愿限售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如实并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离职后六个
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时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
四、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调整。
在前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五、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六、发行人有关员工股权激励制度对本人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本人同时遵守相关规定及协议文件。
七、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6、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Hao Allen Lu(陆郝安)、Schubert S. Chu、Lee Fook Hong(李福洪)关于股份锁定和自愿限售的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在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如实并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有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
三、发行人有关员工股权激励制度对本人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本人同时遵守相关规定及协议文件。
四、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
法律责任。”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屹唐盛龙、BH1、BH2、宁波义方(3家员工持股平台合计直接持股13.52%)、海松非凡、环旭创芯和华瑞世纪(母子公司合计直接持股5.26%)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将严格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二、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关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三、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四、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五、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稳定股价的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制定了《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触发本预案的条件
屹唐半导体上市后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
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将积极采取相关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发行人董事会将在发行人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制订或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发行人股价的具体方案,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1)发行人回购股票的具体安排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③本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④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的前提下,还应符合下列各项:(i)单次决议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ii)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iii)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直接控股股东屹唐盛龙增持发行人股票的具体安排以及间接控股股东亦庄产投、亦庄国投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安排
①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屹唐盛龙增持股份的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屹唐盛龙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
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直接控股股东屹唐盛龙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③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亦庄产投、亦庄国投可以选择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i)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亦庄产投、亦庄国投为直接控股股东屹唐盛龙增持发行人股票之目的,向直接控股股东屹唐盛龙提供资金支持;(ii)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亦庄产投、亦庄国投直接增持发行人股票,但增持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股份的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④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屹唐盛龙和间接控股股东亦庄产投、亦庄国投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的前提下,还应符合下列各项:(i)直接控股股东屹唐盛龙和间接控股股东亦庄产投、亦庄国投单次增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ii)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增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iii)在发生本款第(i)项所述情形的前提下,单次增持总金额合计不低于直接控股股东屹唐盛龙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获得税后现金分红的20%。
屹唐盛龙、亦庄产投、亦庄国投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手续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3)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的具体安排
①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外部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②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外部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
售所增持的股份;
③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外部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税后)的1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税后)的30%。
自本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本预案有效期届满前,公司如有新选任或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外部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手续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3)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发行人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者相关主体增持公司股票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3)各相关主体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发行人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发行人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发行人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本预案及相关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4)未履行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直接控股股东屹唐盛龙和间接控股股东亦庄产投、亦庄国投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可暂扣直接控股股东屹唐盛龙现金分红,直至其或间接控股股东亦庄产投、亦庄国投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如果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外部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的,则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可将该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后应付本人的薪酬的30%予以扣留,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的,或者对公司和个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和个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并执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按照《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条件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
二、如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稳定股价条件,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采取稳定股价措施。”
(2)直接、间接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屹唐盛龙及间接控股股东亦庄产投、亦庄国投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按照《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条件履行稳
定发行人股价的义务。
二、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稳定股价条件,本企业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按照发行人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积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
三、本企业在按照《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条件履行稳定发行人股价的义务时,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如下:
“一、本人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按照《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条件履行稳定发行人股价的义务。
二、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稳定股价条件,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在发行人就稳定股价具体实施方案召开的董事会上,对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按照发行人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积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
(4)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如下:
“一、本人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按照《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条件履行稳定发行人股价的义务。
二、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稳定股价条件,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按照发行人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积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司按照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将募集资金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并上市交易之后,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制定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之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方案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前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若本公司在上述期间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发行价格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直接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屹唐盛龙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屹唐盛龙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屹唐盛龙将依法购回已
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要约发出时相关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若发行人在上述期间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屹唐盛龙将督促发行人履行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3、间接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亦庄产投、亦庄国投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庄产投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亦庄产投将督促发行人控股股东北京屹唐盛龙半导体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屹唐盛龙’)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要约发出时相关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若发行人在上述期间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亦庄产投将通过屹唐盛龙督促发行人履行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督促屹唐盛龙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填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的股东回报:
(1)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继续坚持国际化经营策略,建设国际化的研发和管理团队,持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在技术研发、产品拓展、客户拓展、供应链优化、人才培育与激励、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发展计划,充分发挥核心技术优势,把握集成电路设备行业发展机遇,积极开拓新客户,提高市场份额,实现收入高速增长的同时加强成本费用管控,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为股东实现持续增长的投资回报。
(2)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其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实际建设进度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收益,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同时,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实现预期收益。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努力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继续完善并优化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日常经营效率,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和《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三年规划》。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利润分配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公司将严格按照其要求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公司将广泛听取独立
董事、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
2、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如下: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如下: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屹唐半导体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屹唐半导体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屹唐半导体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屹唐半导体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若屹唐半导体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屹唐半导体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屹唐半导体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人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屹唐半导体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七、本承诺函出具日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直接、间接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屹唐盛龙及间接控股股东亦庄产投、亦庄国投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如下:
“1、本企业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本企业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
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3、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如下:
“本公司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三年规划》中的利润分配政策。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本公司将及时根据该等修订调整本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2、直接、间接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屹唐盛龙、间接控股股东亦庄产投、亦庄国投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如下:
“本企业承诺将督促发行人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三年规划》中的利润分配政策。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本企业将督促发行人及时根据该等修订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七)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的履行事宜承诺如下:
“一、若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则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本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如需);4、若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直接、间接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屹唐盛龙及间接控股股东亦庄产投、亦庄国投就其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的履行事宜承诺如下:
“一、若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则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如需);4、若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三、本企业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企业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就其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的履行事宜承诺如下:
“一、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二)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屹唐半导体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三)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屹唐半导体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如需);
(四)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人违反或者未实际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之日起30日内,或认定因本人违反或未实际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30日内,本人将依法从发行人所领取的全部薪酬和/或津贴对屹唐半导体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二)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屹唐半导体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八)其他承诺事项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屹唐盛龙的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没有,将来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与屹唐半导体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二、如果本单位或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现任何与屹唐半导体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新业务或活动机会,将立即书面通知屹唐半导体,
并尽力促使该等业务或活动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及条件首先提供给屹唐半导体或其控股子公司,由屹唐半导体及其控股子公司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收购、许可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受让或允许使用有关业务或活动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
三、如本单位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单位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且持续有效,本承诺函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至下列日期中的较早日期终止:(1)本单位不再直接控制屹唐半导体之日;或(2)屹唐半导体终止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2)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亦庄产投、亦庄国投的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没有,将来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与屹唐半导体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二、如果本单位或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现任何与屹唐半导体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新业务或活动机会,将立即书面通知屹唐半导体,并尽力促使该等业务或活动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及条件首先提供给屹唐半导体或其控股子公司,由屹唐半导体及其控股子公司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收购、许可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受让或允许使用有关业务或活动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
三、如本单位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单位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且持续有效,本承诺函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至下列日期中的较早日期终止:(1)本单位不再间接控制屹唐半导体之日;或(2)屹唐半导体终止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2、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屹唐盛龙的承诺
“一、在不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企业及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不包括发行人及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及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二、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或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将与发行人依法签订规范的交易协议,并保证该
等关联交易均将基于公平公正公开等关联交易基本原则实施。
三、本企业或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届时有效的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企业保证将依照发行人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股东的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如本企业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企业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六、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且持续有效,本承诺函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至下列日期中的较早日期终止:本企业不再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之日或发行人终止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2)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亦庄产投、亦庄国投的承诺
“一、在不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公司及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不包括发行人及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及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二、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或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将与发行人依法签订规范的交易协议,并保证该等关联交易均将基于公平公正公开等关联交易基本原则实施。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届时有效的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控股股东北京屹唐盛龙半导体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依照发行人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股东的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如本公司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六、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且持续有效,
本承诺函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至下列日期中的较早日期终止:本公司不再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之日或发行人终止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3、关于避免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承诺
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屹唐盛龙及间接控股股东亦庄产投、亦庄国投关于避免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不存在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资金被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况,也不存在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二、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限制占用发行人资金、资产,并按照届时有效的《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批准程序。
三、本企业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或者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资金及要求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4、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发行人出具了《关于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该等持股系相关投资主体或金融产品管理人依据市场化原则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持股的情形或利益冲突情形。除前述情形外,本公司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5、在审期间不分红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相关要求,发行人出具了《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的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
(九)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如下:
“一、保证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直接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屹唐盛龙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间接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亦庄产投、亦庄国投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发行人不符合本次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
行上市的,本企业将督促北京屹唐盛龙半导体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十)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三、若本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直至履行完毕时为止。”
2、直接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屹唐盛龙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屹唐盛龙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屹唐盛龙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3、若本企业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3、间接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亦庄产投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亦庄产投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亦庄产投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亦庄国投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亦庄国投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亦庄国投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承诺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
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人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
3、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5、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承诺
国泰海通承诺:“(1)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联席主承销商承诺
中金公司承诺:“(1)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律师事务所承诺
金杜律师承诺:“如因本所为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4)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承诺:“如因本所为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中同华承诺:“(1)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已出具有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