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27证券简称:恒坤新材公告编号:2025-006
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
月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7,743.54万元用于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612.48万元用于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008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6,739.794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4.99元,募集资金总额101,029.51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1,856.05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9,173.46万元,以上募集资金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11月13日出具的《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容诚验字
[2025]510Z0007号)审验确认。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相关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由于公司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投项目的拟投入金额,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募投项目拟投入金额进行了调整,并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金额的议案》,调整后的募集资金运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调整前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调整后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 1 | 集成电路前驱体二期项目 | 51,911.33 | 39,980.22 | 39,980.22 |
| 2 | 集成电路用先进材料项目 | 90,916.74 | 60,689.28 | 49,193.24 |
| 合计 | 142,828.07 | 100,669.50 | 89,173.46 | |
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等途径解决。根据《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及置换安排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截至2025年11月14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68,602.94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7,743.54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 调整后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已投入自筹资金 | 需置换自筹资金 |
| 1 | 集成电路前驱体二期项目 | 39,980.22 | 39,980.22 | 21,207.16 | 10,326.93 |
| 2 | 集成电路用先进材料项目 | 60,689.28 | 49,193.24 | 47,395.79 | 7,416.61 |
| 合计 | 100,669.50 | 89,173.46 | 68,602.94 | 17,743.54 | |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公司本次发行的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1,856.05万元(不含增值税),截至2025年11月14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1,612.48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一并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序号 | 费用明细 |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增值税) | 以自筹资金已支付金额(不含增值税) | 本次置换金额 |
| 1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8,237.21 | 460.00 | 460.00 |
| 2 | 审计验资费用 | 2,165.00 | 1,020.00 | 1,020.00 |
| 3 | 律师费用 | 834.91 | 80.19 | 80.19 |
| 4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 544.34 | - | - |
| 5 |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手续费及其他 | 74.59 | 52.29 | 52.29 |
| 合计 | 11,856.05 | 1,612.48 | 1,612.48 | |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5]510Z0472号)。
四、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7,743.54万元用于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612.48万元用于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地履行了审批程序,没有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发生。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7,743.54万元置换预先投入的募投项目费用、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612.48万元置换预先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二)会计师鉴证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12月5日出具了《关于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5]510Z0472号),认为:恒坤新材编制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恒坤新材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三)保荐人意见
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鉴证,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厦门恒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