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权、利统一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薪酬与岗位价值,履行责任义务相符;
(二)绩效挂钩原则:按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薪酬与公司经营绩效相匹配;
(三)长远发展原则: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负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
第七条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内部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依据公司相关薪酬制度领取报酬,不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等其他薪酬。
、未在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的外部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八条在公司担任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绩效评价标准、程序、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根据当年考核结果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职业经理人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四章薪酬发放第九条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薪酬发放制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决议之日起的次月按月发放。
第十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的与本制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在纠纷或争议发生之日起15日内不能协商解决的,各方应按照已签署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约定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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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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