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截至授予日)
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的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通过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10月24日,并同意以20.3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95名激励对象授予425.19万股限制性股票。
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