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科赛博(688719)_公司公告_爱科赛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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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科赛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30

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以及《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有偿或者无偿地以货币资金、委托贷款、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包括参股公司)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

(二)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或预付款失去实际业务支撑;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程序第五条公司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审议,达到本制度第七条标准的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第六条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在审议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第六条及第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于同期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三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应负责做好接受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四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财务部具体经办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公司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被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等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在被资助对象具有不能按期还款的风险时,及时通知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就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对象的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的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参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未依法

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或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对有过错的责任人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过”“低于”“高于”“超过”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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