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新材(688707)_公司公告_振华新材: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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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新材: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5

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层级子公司。

第三条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风险导向原则。评价工作应当以风险为导向,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确定需要评价的重点业务单元、重要业务领域和重要流程环节。

(五)及时性原则。评价工作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当经营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重新评价。

第二节职责分工

第五条董事会是内部控制评价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承担最终责任,其职责如下:

(一)审阅和批准由管理层提交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二)批准由管理层提交的涉及内部控制整改的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项;

(三)审议和批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批准的内部控制管理相关制度和规章。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第七条公司成立内部控制评价领导小组,内部控制评价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计划;

(二)审议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了解公司日常内部控制风险监控结果,根据内部控制缺陷情况,审议内部控制整改方案和措施;

(四)协调和解决公司跨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听取和了解内部控制整改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重大事项,并按照董事会授权进行决策。

第八条公司成立内部控制评价检查小组,具体负责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定开展年度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评价的工作范围和方法;

(二)确定开展年度业务控制活动运行有效性评价的工作范围和方法;

(三)实施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评价,并分析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是内部控制评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和参与内部控制检查小组,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召开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启动会;

(二)汇总各职能部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表和报告并向公司内部控制评价领导小组汇报;

(三)收集、整理内部控制评价检查小组独立性测试评价工作底稿和评价报告;

(四)按照内部控制评价检查小组形成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结论,编写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五)督促内部控制缺陷整改。

第十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和所出资企业是内部控制评价的参与单位,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参与本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

(二)实施本单位内部控制自查,填写本单位内部控制自查底稿并撰写报告,报送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汇总;

(三)提供可靠信息资料配合内部控制评价检查小组进行内部控制测评和检查工作。

第三节评价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各职能部门及所出资企业的内部控制自查;

(二)内部控制检查小组的独立测试评价;

(三)内部控制检查小组关于内部控制缺陷的汇总和认定;

(四)内部控制缺陷整改;

(五)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编制;

(六)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报送。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主要依据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程序,紧紧围绕对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三条内部控制评价检查小组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第十四条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应当以构成内部控制的内部监督要素中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由内部控制评价检查小组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

第十五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

第十六条内部控制评价检查小组应当建立评价质量交叉复核机制,内部控制评价检查小组负责人应当对评价工作底稿进行严格审核,并对所认定的评价结果签字确认后,提交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

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并以适当的形式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经理层报告。重大缺陷应当由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

第四节评价程序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拟订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经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经批准的评价工作方案,组成内部控制评价检查小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情况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二十一条内部控制评价一般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报告反馈和跟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1.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内部监督情况和管理要求,分析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高风险领域和重要业务事项,确定检查评价方法,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工作方案,报经董事会批准。评价工作方案应当明确评价主体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

评价工作既可以采用全面评价,也可以根据需要采用重点评价的方式。

2.组成内部控制评价检查小组。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经批准的评价方案,挑选具备独立性、业务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的评价人员组成内部控制评价检查小组。工作组应当吸收公司内部相关机构熟悉情况、参与日常监控的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参加。

(二)实施阶段

1.了解被评价主体基本情况。充分与被评价主体沟通企业文化和发展战略、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领导层成员构成及分工等基本情况。

2.确定检查评价范围和重点。内部控制评价检查小组根据掌握的情况进一步确定评价范围、检查重点和抽样数量,并结合评价人员的专业背景进行合理分工。检查重点和分工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内部控制评价检查小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3.开展现场检查测试。评价人员根据分工,综合运用各种评价方法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现场检查测试,按要求填写工作底稿、记录测试结果。

(三)汇总评价结果、编制评价报告阶段

内部控制评价检查小组汇总评价人员的工作底稿,初步认定内部控制缺陷,形成现场评价报告。评价工作底稿应进行交叉复核,并由内部控制评价检查小组负责人签字确认。内部控制评价检查小组将评价结果及现场评价报告向被评价主体进行通报,由被评价主体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提交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汇总各内部控制评价检查小组的评价结果,对工作组现场初步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全面复核、分类汇总;对缺陷的成因、表现形式及风险程度进行定量或定性的综合分析,按照对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判定缺陷等级。内部审计机构以汇总的评价结果和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为基础,综合内部控制工作整体情况,客观、公正、完整地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经理层。

(四)报告反馈和跟踪阶段

对于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内部审计机构结合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要求,提出整改建议,要求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并跟踪其整改落实情况;已经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检查小组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试,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

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五节评价报告第二十三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对本年度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四条公司以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于基准日后4个月内报出。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关注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按程序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六节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内部控制评价涉及的部门和所出资企业应及时提供全面和准确的资料,保证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因迟报、漏报、瞒报等影响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或重大风险妥善处置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未经授权批准或许可,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对外公布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凡擅自公布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给公司声誉和经济造成损失,应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节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于2025年11月1日施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法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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