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锦股份(688701)_公司公告_卓锦股份: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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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30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锦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27号)批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3,356.9343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4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109.87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079.1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天健验[2021]505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2025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5年9月25日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将“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项目”结项,将“分支机构建设

项目”节余的募集资金变更用途投向“工业三废综合治理及资源化利用研发项目”,并将剩余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9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公告》(2025-03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序号募投项目名称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截至

2025

日累计投入金额(含利息)投入进度

分支机构建设项目(已变更)

1,402.25 38.92 2.78%

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已结项)

7,500.00 4,673.05 62.31%

补充流动资金11,176.93 11,189.54 100.11%

工业三废综合治理及资源化利用研发项目

2,000.00 0.00 0.00%注:“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承诺投资11,176.93万元,实际投资金额11,189.54万元,差异为12.61万元,系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继续投入到了“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全部支出原则上均应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划转,但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分公司存在需要使用部分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置换的情形,主要原因如下:

(一)公司募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人员工资、奖金等薪酬费用。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薪酬费用,会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前述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公司募投项目的支出涉及员工住房公积金及税金,根据住房公积金及

税金征收机关的要求,公司每月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及各项税费的缴纳等均通过银

行托收的方式进行,若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支付,可操作性较差。

为提高支付和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计划在募投项目的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并经相关审批后,预先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薪酬费用,之后再每个月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划转款项至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一)公司人力资源中心结合募投项目实施的人员安排,定期梳理各募投项

目实施的人员名单;

(二)人力资源中心根据公司人员工资、奖金、福利费等费用支付审批流程

提交付款申请,财务中心根据审批通过的付款申请单,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款项支付;

(三)公司财务中心定期统计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上述人员费用,按照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审批流程,定期将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的等额款项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基本户;

(四)公司财务中心建立自有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款项的台账,台账应逐笔记

载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转入自有资金存款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等信息,并定期汇总通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五)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对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分公司以募集资

金置换的情况进行监督,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是基于银行对工资发放账户的要求,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薪酬发放的合规性,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和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意见

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了2025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审计委员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审核,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求做出的安排,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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