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和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参与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拟选举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董事候选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vote.sseinfo.com)或其他上交所认可的其他网络投票系统。
第二章董事的累积投票
第一节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职工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构成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认真审核被提名人提交的个人资料、书面承诺等与任职有关的材料并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二节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别进行。
第十一条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举票;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计表决票数的最高限额,否则,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3、如果选举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4、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十四条董事的当选原则:
1、董事候选人根据选举票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2、达到当选得票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达到当选票数的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包括达到当选票数的董事在内的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不足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达到当选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当选票数的,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3、因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若包括已决定当选的董事在内的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4、进行缺额补选的,被提名人可以是原被提名人或其他人选。
第十五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三章网络投票
第十六条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既可以参加现场会议投票,也可以通过网络方式投票。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股份通过以上方式重复参加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十七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公司通过网络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投票便利的,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第二节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会通知公告应当载明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参会股东类型、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拟审议的议案及网络投票流程等网络投票相关信息。
出现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增加临时提案,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或者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等情形的,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应该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委托信息公司提供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2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2个交易日。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网址:list.sseinfo.com),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一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会召集人可比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三节网络投票的起始时间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采用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上交所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第二十三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第四节股东会表决结果及决议第二十四条股东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纳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的委托,信息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相关明细。公司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服务的,应及时向信息公司发送现场投票数据。信息公司完成合并统计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数据、现场投票统计数据、合并计票统计数据及其相关明细。
公司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等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披露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提供相应的分类统计服务。
如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相关议案的全部投票记录,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东会相关公告披露的计票规则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现场投票结束后第2天,股东可通过信息公司网站(网址:www.sseinfo.com)并按该网站规定的方法查询自己的有效投票结果。
第二十九条公司将对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