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监督,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的,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管理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活动、管理工作、财务收支及核算等经济活动,依据本制度接受审计检查和审计监督。公司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对本单位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的财务会计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领导和监督工作。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设一名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六条审计部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和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部设内部审计负责人一名,专职负责审计部工作,审计部负责人由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审部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部可根据审计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申请临时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审计部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
审计部人员应同时具备相应的职业道德,在工作中坚持客观公正、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八条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的事项、单位或个人存在着直接或间接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在督导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3.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4.协调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审计部职责
1.对公司财务收支、核算、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2.对被审计对象年度预、决算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3.对被审计对象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4.对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的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审计、评价;
5.定期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大额非经营性
资金往来、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点业务进行审计;
6.对公司高管及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7.开展各类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
8.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经营管理层或其他职能部门提出并经董事长批准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10.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应当在每年的11月底前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年2月底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内审审计业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业务类型:
1.财务审计:对公司的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经济效益情况,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
2.经营管理审计:对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及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经营管理活动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监督;
3.例行审计:定期对公司重点业务事项进行审计监督评价,重点业务事项包括: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投资、重大项目(预估总成本的金额为5000万及以上或占上年度收入金额的20%以上的项目,调整幅度超过20%且调整金额超过500万的项目)预估总成本的编制及调整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等;
4.工程项目审计:对公司新建、改扩建、大修、装修项目的预、决算情况,工程合同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审计及对大型工程项目的跟踪审计;
5.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审计,审查其任期内履职情况以及任期内对其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
6.专项审计:对公司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如:基
建项目的专项资金审计,重大项目专项审计,经济合同履行情况专项审计;
7.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审计部的权限
1.知情权。有权获取被审计对象的相关信息;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反馈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上述相关信息、文件和资料包含但不限于:
(1)规章制度、会议记要、工作计划与执行进度、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
(2)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实物等会计资料;
(3)签订的各类合同、招投标活动纪录、材料物资核价单、供应单位及人员信息档案等资料;
(4)工程计划、施工图纸、预计总成编制及调整文件、结算、决算等文件资料;
(5)采购部、工程管理中心、商务部、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
(6)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2.检查权。有权进行工作流程测试;有权察看、盘点或监盘实物、现金、有价证券;有权现场观察无记录载体的操作流程和工作环境;有权调查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部门、人员及其他事项。
3.取证权。有权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方式包含但不限于面谈、摄像、录音、书面等方式),有权索取、复制相关证明材料。
4.临时处置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被审计对象存在以前情形的,由审计部负责人上报董事会,经同意后有权协同相关部门作出封存账册、冻结账户等制止的行为:
(1)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行为;
(2)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现金资产、实物资产、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3)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行为;
(4)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5.建议权。有权对优化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提出建议;有权对纠正
违规行为、追究违规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有权对在审计工作中存在着渎职、对抗、推诿、造假、打击报复行为的部门(个人),向董事会提出给予处罚、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根据公司部署和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外,公司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提出审计需求,报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确定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计划: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或董事会决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审计项目以及被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后,组织成立审计项目组(以下简称“审计组”)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审计组根据审计项目要求制定项目审计的具体工作方案,报经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重大审计项目须报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
第十五条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需在实施审计作业的前三日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审计组根据实际情况召开审计工作会议,被审计对象或相关人员必须到会。
被审计对象必须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实施审计:实施审计项目过程中,审计人员要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
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结论以及相应支撑资料,需审计组内部进行交叉复核;审计项目汇总形成审计报告后需提交审计部部门负责人审核。
审计组在审计报告报出前应与被审计对象或相关人员充分沟通,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认为有必要的,可根据被审计对象或相关人员意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审计组未采纳被审计对象或相关人员意见的,可将被审计对象或相关人员书面意见连同审计报告一起报送。
第十七条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并根据审计报告拟制审计意见书,原则上审计意见书同审计报告一并报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审计意见书包括要求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办理相关事项、处理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审计部将审计意见书发送被审计对象或相关人员,并视具体情况抄送相关单位。
第十九条审计的复审:被审计对象或相关人员对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复审申请,董事会接到复审申请后十五日内做出审议决定。董事会批准复审的,审计部应及时组织实施复审。复审应执行回避制度,审计部应另行指派审计组或由董事会另行指派其他机构、人员进行复审。若无异议,被审计对象必须严格按照审计意见书进行审计整改,并在审计意见书中规定的时间内将审计整改计划及整改执行情况报送审计部。
第二十条审计部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进行跟踪审计、检查。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特殊审计程序,但需由审计组组长报审计部负责人同意方可实施。审计组认为突击审计更能达到审计目的的,审计通知书于到达被审计对象或相关人员时送达。
第五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部应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内部审计档案。
第二十三条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审计档案的移交时间不得迟于审计项目结束后的6个月。销毁审计档案必须报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审计档案保管时间为:审计工作底稿和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时间为5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五条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审计部门内部,除公司审计部工作、信息披露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查阅需要之外,对非相关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六章舞弊的预防、检查与汇报
第二十六条公司管理层对重大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公司将根据其性质及参与程度采取罚款、降职、开除等措施对其进行内部惩罚。内部审计秉持职业谨慎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应对无法发现所有舞弊行为免责。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关注组织内部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以协助组织管理层预防、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
内审审计人员应在下列方面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1.具有预防、识别、检查舞弊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执行审计项目时警惕相关方面可能存在的舞弊风险;
2.根据被审计事项的重要性、复杂性以及审计的成本效益性,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3.运用适当的审计职业判断,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程序,以发现、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
4.发现舞弊迹象时,应及时向适当管理层报告,提出进一步检查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时,应当关注下列主要内容以协助组织预防舞弊:
1.组织目标的可行性;
2.控制意识和态度的科学性;
3.员工行为规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4.经营活动授权制度的适当性;
5.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性;
6.信息系统的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舞弊的检查通常由内部审计人员、专业的舞弊调查人员、法律顾问及其他专家实施。
内部审计人员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舞弊检查:
1.评估舞弊涉及的范围及复杂程度,避免对可能涉及舞弊的人员提供信息或被其所提供的信息误导;
2.对参与舞弊检查人员的资格、技能和独立性进行评估;
3.设计适当的舞弊检查程序,以确定舞弊者、舞弊程度、舞弊手段及舞弊原
因;
4.在舞弊检查过程中应当与适当的管理层、专业舞弊调查人员、法律顾问及其他专家保持必要的沟通;
5.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避免损害相关组织或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在舞弊检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向适当管理层汇报:
1.可以合理确信舞弊已经发生,并需深入调查;
2.舞弊行为已导致对外披露的财务报表严重失实;
3.发现犯罪线索,并获得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证据;
4、舞弊行为涉及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内审部门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并由其直接调查处理。
第七章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一般包括内部审计督导、内部自我质量控制与外部评价三个方面。
督导是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实施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所进行的监督和指导。
内部自我质量控制是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通过适当的手段对内部审计质量所实施的控制,包括内部审计机构自我质量控制以及内部审计项目自我质量控制。
外部评价是由公司外部独立的、合格的机构和人员对内部审计质量所进行的考核与评价。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督导工作负主要责任。审计项目负责人负责审计现场的督导工作。督导贯穿于审计项目的全过程。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自我质量控制是为合理保证所有内部审计活动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的控制政策和程序,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2.保持并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3.合理分派内部审计业务;
4.依据内部审计准则制定操作规程;
5.适当运用咨询手段;
6.进行审计质量的内部考核与评价;
7.评估审计报告的使用效果;
8.监控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执行;
9.建立反财务舞弊专门的举报热线和邮箱,接受公司内部员工及与公司有关联的客户/供应商的投诉举报,并对任何投诉、举报,均采取保密措施,保证投诉人或举报人的人身、利益不受侵害。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项目自我质量控制是为合理保证审计项目的实施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的控制程序与方法,主要包括:
1.指导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计划;
2.监督内部审计过程;
3.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内部自我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列入审计工作手册,并以适当的方式传达给每一位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应持续和定期的检查,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外部评价制度,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1.内部审计机构组织结构的合理程度;
2.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准则的情况;
3.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4.内部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
5.内部自我质量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七条外部评价至少每五年实施一次,外部评价人员在对内部审计质量作出评价后,应当出具外部评价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和最高管理层。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外部评价报告所提出重大问题及时拟定改进方案,改善内部审计质量。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项目应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并在审计报告中声明,若存在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况,则也需要在审计报告中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