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及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相关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
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附上相关事项资料、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和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后提交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或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如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对《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及相关事项信息和资料等(详见附件)内容登记登记入档,并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后签字确认,公司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相关登记审批材料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十年。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六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七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由于相关责任人的失职,导致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进行暂缓、豁免处理,或暂缓、豁
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仍未及时报告并披露相关信息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新颁布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国家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报证监局)
特别提示:填报时应当审慎确认登记内容,不得含有任何国家秘密信息。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号:20XX年第X号登记日期:
特别提示:填报时应当审慎确认登记内容,不得含有任何国家秘密信息。登记事项
| 登记事项 | 登记内容 |
| 国家秘密 | 国家秘密?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
|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 |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是□否□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是□否□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是□否□ |
| (二)豁免披露信息所属信息披露文件 | 年度报告是□否□半年度报告是□否□一季度报告是□否□三季度报告是□否□临时报告是□否□ |
| (三)豁免披露信息的类型 | 重大交易是□否□日常交易是□否□关联交易是□否□重大诉讼、仲裁是□否□客户名称是□否□供应商名称是□否□核心技术信息是□否□对外投资信息是□否□主要经营业务信息是□否□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是□否□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是□否□ |
| (四)内部审核程序 | 是否已完成内部审核是□否□ |
董事长:(签字)董事会秘书:(签字)
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
特别提示:填报时应当审慎确认登记内容,避免填报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号:20XX年第X号登记日期:
特别提示:填报时应当审慎确认登记内容,避免填报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登记事项
| 登记事项 | 登记内容 |
| 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 |
|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 |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是□否□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是□否□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是□否□ |
| (二)豁免披露信息所属信息披露文件 | 年度报告是□否□半年度报告是□否□一季度报告是□否□三季度报告是□否□临时报告是□否□ |
| (三)豁免披露信息的类型 | 重大交易是□否□日常交易是□否□关联交易是□否□重大诉讼、仲裁是□否□客户名称是□否□供应商名称是□否□核心技术信息是□否□对外投资信息是□否□主要经营业务信息是□否□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是□否□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是□否□其他(注:请附后注明) |
| (四)内部审核程序 | 是否已完成内部审核是□否□ |
| (五)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 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是□否□ |
| (六)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 (注:请附后注明) |
| (七)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 (注:请附后注明) |
| (八)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 (注:请附后注明) |
| (九)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 (注:请附后注明) |
董事长:(签字)董事会秘书:(签字)
商业秘密暂缓披露登记事项表
特别提示:填报时应当审慎确认登记内容,避免填报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号:20XX年第X号登记日期:
特别提示:填报时应当审慎确认登记内容,避免填报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登记事项
| 登记事项 | 登记内容 |
| 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 |
| (一)暂缓披露的方式 |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是□否□暂缓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是□否□暂缓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是□否□ |
| (二)暂缓披露信息所属信息披露文件 | 年度报告是□否□半年度报告是□否□一季度报告是□否□三季度报告是□否□临时报告是□否□ |
| (三)暂缓披露信息的类型 | 重大交易是□否□日常交易是□否□关联交易是□否□重大诉讼、仲裁是□否□客户名称是□否□供应商名称是□否□核心技术信息是□否□对外投资信息是□否□主要经营业务信息是□否□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是□否□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是□否□其他(注:请附后注明) |
| (四)内部审核程序 | 是否已完成内部审核是□否□ |
| (五)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 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是□否□ |
| (六)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 (注:请附后注明) |
| (七)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 (注:请附后注明) |
| (八)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 (注:请附后注明) |
| (九)恢复披露情况(如适用) | 是□否□(注:填入“是”的,进一步说明恢复披露时间) |
| (十)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 (注:请附后注明) |
董事长:(签字)董事会秘书:(签字)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登记时间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员 | ||||
| 业务类型 | □暂缓□豁免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
| 序号 | 姓名 | 所在单位/部门 | 职务 |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 备注 |
保密承诺书
本人/本单位作为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披露信息(简要描述信息内容)/□豁免披露信息(简要描述信息内容)的知情人,已知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本单位特此承诺:
本人/本单位将严格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中关于信息知情人管理、保密义务等的相关规定,在相关暂缓披露信息及/或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之前,本人/本单位将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本人/本单位不会利用相关信息买卖公司证券,也不会因获悉相关信息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所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若本人/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