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2025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明确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第六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公司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当签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交由公司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第八条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
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
(二)公司证券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公司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第九条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第十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等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十二条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负责解释并修订。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附件:
1、《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2、《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3、《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1: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 申请人 | 所在部门 | ||
| 申请时间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 | |||
|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期限 | |||
| 内部审核程序 | |||
|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是□否 |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 □是□否 |
| 申请人部门负责人意见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 董事长审批 |
附件2: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 序号 | 知情人类型 | 自然人姓名/法人名称/政府部门名称 | 知情人身份 | 所在单位/部门 | 职务/岗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知情日期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知悉内幕信息阶段 | 登记人 | 登记时间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附件3: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证件号:)作为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部备案;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