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科技(688648)_公司公告_中邮科技: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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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科技: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9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

月)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障中小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者2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

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六条每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七条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如下: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

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九条投票方式如下: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三)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四)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五)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六)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条董事的当选原则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数量,但可履职董事人数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数量,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超过”“少于”

不含本数。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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