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科技(688648)_公司公告_中邮科技: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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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29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025年

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科技”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实施的独立客观的审计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邮科技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业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六条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歪曲事实、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做误导性或含糊的陈述等;应当廉洁、正直,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屈从于外部压力违反原则等。

第七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实事求是,忠于事实,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而影响职业判断。

审计人员应当分析识别可能影响客观性的因素,如存在以下情况,应当向审计部负责人报告,以避免客观性受到影响:

(一)审计本人曾经参与过的业务活动;

(二)与被审计单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

(三)与被审计单位存在长期合作关系;

(四)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有密切的私人关系;

(五)遭受来自公司内部和外部的压力;

(六)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七)其他。

第八条审计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执行审计业务所知悉或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

项等涉密信息遵守保密义务,非因有效授权、法律规定或其他合法事由不得披露。审计人员在社会交往中,要警惕非故意泄密的可能性;不得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公司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对于离职、调出审计部门、借调、委托外部机构审计的人员,公司保留对其泄密的法律追责权利。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审阅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报告,并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发表意见。

第十条审计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反映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公司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

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七)组织编制公司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八)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九)配合上级机构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十)完成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跟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三条审计档案管理根据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查阅审计档案,必须履行公司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审计部应有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或列席与履行审计职责有关的会议;

(二)参与研究制定与履行审计职责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财务和经营资料,并要求有关责任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

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借调其他职能或业务部门的专业人员协助开展工作。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和具体实施第十五条每年年初,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工作安排确定本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工作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实施审计项目的主要程序:

(一)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由组长、组员若干人组成。审计组可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有关人员组成或外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编制审计方案。审计组在审计前,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三)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3天向被审计对象或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对象或单位必

须按通知要求及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审计部可直接派出审计组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突击审计。

(四)召开审计进点会。审计组进驻现场后,应组织召开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进点会。

(五)开展审计活动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通过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系统及电子数据,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函证以及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开展审计活动并形成审计工作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应征求被审计对象或单位意见。被审计对象或单位如对审计工作底稿中的事项有异议,应进行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编制审计报告。现场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组应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形成审计报告。

(七)征求被审计对象或单位意见。审计报告应正式征求被审计对象或单位意见,被审计对象或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八)下达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印发给被审计对象或被审计单位,如有必要可同时下发审计决定。

第十八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

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九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二十一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

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侵占公司利益。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对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效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可以予以表彰。

第二十八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处罚: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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