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飞激光”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逸飞激光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序号 | 工作内容 | 持续督导情况 |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保荐机构已与逸飞激光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逸飞激光的业务发展情况,对逸飞激光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025年半年度逸飞激光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持续督导期内,逸飞激光存在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分包方支付款项,相关款项部分流向了逸飞激光的6家客户和1家其他公司,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已与会计师一同向湖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相关事项的解决进展情况,公司已定期披露进展公告。 |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逸飞激光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
| 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保荐机构督促逸飞激光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督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行为规范 |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保荐机构督促逸飞激光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保荐机构对逸飞激光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5年半年度,逸飞激光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事项 |
| 11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因未披露2024年度业绩预告以及2024年度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吴轩、财务总监王树、董事会秘书曹卫斌于2025年5月30日受到湖北证监局出具监管函的处罚。持续督导机构将督促公司加强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领导,对董监高进行了强化培训,进一步明确了董监高对信息披露的职责 |
| 12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5年半年度,逸飞激光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
| 13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5年半年度,逸飞激光未发生前述情况 |
| 14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 2025年半年度,逸飞激光不存在前述情形 |
| 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
| 15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
| 16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保留意见的募集资金鉴证报告,针对相关事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已对公司开展专项现场核查,相关事项的解决进展情况,公司已定期披露进展公告。 |
注: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内控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科创公函【2025】0082号),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函件提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书面回复;公司于2025年5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5〕0096号),公司已根据《问询函》的要求,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就《问询函》中所提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落实并披露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存在的问题
持续督导期内,逸飞激光存在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分包方支付款项,相关款项部分流向了逸飞激光的6家客户和1家其他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总包方通过资金指定代付方式委托公司向传众公司支付5,100.00万元。传众公司提供的资金支付资料显示,传众公司收到前述款项后,将其中的4,845.00万元支付给武汉柒宝合烁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宝公司”),
柒宝公司又将其中的4,533.99万元支付给逸飞激光的6家客户,83.00万元支付给1家其他公司。2025年2月26日,总包方通过资金指定代付方式委托公司向传众公司支付200.00万元,截至2025年6月30日,总包方通过资金指定代付方式委托公司向传众公司合计支付5,300.00万元。保荐机构知晓上述事项后,对上市公司开展专项现场检查并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对逸飞激光管理层编制的相关报告中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完善内控。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如下:
1、公司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完成补充核查工作,从业务实质、内控流程、财务资料等多维度补充收集具有充分证明力的审计证据,确保核查工作的完成。
2、公司对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开展全面自查整改工作,在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的督导下,针对上述问题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并对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和执行进行了全面梳理,完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财务报告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的修订和完善,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持续优化内部控制体系的完整性与有效性,切实保障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与公司规范运作。
3、公司持续加强规范运作意识,进一步加强对大股东、董监高、财务人员及内审人员等的合规培训,并要求相关人员深入学习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同时,公司将会定期组织全体中高层管理人员,学习了解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切实提高各业务环节规范运作意识,不断优化内部控制环境。
(二)公司未披露2024年度业绩预告以及2024年度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
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吴轩、王树、曹卫斌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公司因未
披露2024年度业绩预告以及2024年度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吴轩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树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曹卫斌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吴轩、王树、曹卫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针对公司未披露2024年度业绩预告以及2024年度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的问题,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披露了《2024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同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保荐机构督促公司就涉及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情况如下:
1、加强准则应用理解,提升财务人员专业能力
公司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业绩预告相关会计准则、法规的学习,促进财务人员对准则应用的理解,提高其对复杂会计事项的处理能力和对业绩预告的编制水平;针对收入确认重要环节,公司深入结合自身业务特点,组织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学习对收入确认要点的理解,确保执行的一致性,避免因理解偏差导致的会计处理差异,同时加强财务人员与业务人员的沟通、协作,对内进一步完善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关键节点管控,对外动态跟踪客户项目信息,以确保对项目达到收入确认条件判断的准确性。公司将持续通过内部学习交流、外部业务交流活动等方式,加强财务人员对企业会计准则的理解及应用、加深财务人员对公司业务的理解,不断增强公司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及综合能力。
2、加强与审计机构沟通,提前年报审计与准备工作时间
公司强化日常会计资料的搜集和归档,提前开展资料准备工作,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协助审计工作前移,对收入确认、成本分摊、资产减值等关键科目开展预审计工作,确保尽早识别重大或可能存在争议的事项,提高年度
报告财务数据测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要求审计部加强对银行存款、资金支付、收入确认等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持续检查和监督。
3、强化信息披露审核与监督机制
公司组织相关责任人员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提高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的理解,提升规范意识,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同时,公司已完成《内部审计制度》《财务报告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强化内控制度的监督专项检查,切实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及可持续发展。在信息披露审核环节,公司优化完善审核机制明确要求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定期报告披露前,由财务部、审计部、证券部、业务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审核小组,对披露内容进行多轮交叉审核,重点审核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以及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合规性。保荐机构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上述事项引致的相关风险。
三、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目前面临的主要风险因素如下:
1、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失败风险
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均为技术密集型产业,公司必须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不断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提升工艺水平、提高产品性能,以满足客户定制化的需求,保证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未来,若公司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失败,或者竞争对手率先在相关领域取得技术突破,推出更先进、更具竞争力的产品,将会影响公司的市场竞争力,进而导致盈利能力下降。
2、研发人员流失风险
公司所属行业为人才密集型行业,领先的技术水平和素质优良且稳定的研发团队是公司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建立了专业的研发技术人才队伍,但随着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各竞争对手公司对研发技术人才的争夺也将加剧,
公司面临研发人员流失风险。如果公司关键技术研发人员流失或者不能及时补充所需人才,将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3、核心技术泄密及被侵权的风险
公司所属行业为技术密集型产业,公司已针对核心技术设立保密制度,防止技术泄密,但采取的保密措施不能完全消除公司面临的技术泄密风险,且如果未及时将相关技术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或者公司核心技术由于人员流动等原因产生的技术泄密及被侵权,将会对公司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4、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
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12.9.1条第(三)项规定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公司股票自2025年5月6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12.5.1条第(三)项规定,若公司连续2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将触及规范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公司将不断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完成内部控制缺陷整改,保持内控有效运行,在消除“其他风险警示”涉及的相关情形后,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撤销相应的“其他风险警示”申请,最终申请撤销情况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为准。
四、重大违规事项
2025年半年度,公司在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方面存在问题,相关事项及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详见本报告“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2025年半年度,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所示:
单位:元
| 主要会计数据 | 2025年1-6月 | 2024年1-6月 | 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营业收入 | 431,942,704.68 | 348,609,329.14 | 23.90 |
| 利润总额 | 24,368,414.71 | 38,984,537.86 | -37.49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8,148,507.89 | 40,382,146.49 | -55.06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2,485,612.26 | 26,546,290.66 | -90.64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81,955,746.77 | -69,809,332.57 | 不适用 |
| 2025年6月30日 | 2024年6月30日 | 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1,509,763,144.06 | 1,565,943,860.99 | -3.59 |
| 总资产 | 2,781,047,840.91 | 2,822,617,495.55 | -1.47 |
公司本期利润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大幅下降,主要原因是:近年来锂电行业竞争加剧,锂电设备毛利率下滑,2025年1-6月毛利率为24.02%,较上年同期降低
3.04个百分点;报告期内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同比增加1,748.76万元;同时,公司通过业务与资本协同的方式持续拓展新兴业务领域,控股子公司新聚力2024年6月纳入合并报表范围、逸科兴场地与人员扩张,导致管理费用较大幅度增长,以及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增长等。
2025年上半年,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所示: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5年1-6月 | 2024年1-6月 | 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9 | 0.43 | -55.81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19 | 0.43 | -55.81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3 | 0.28 | -89.29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20 | 2.39 | 减少1.19个百分点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0.16 | 1.57 | 减少1.41个百分点 |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11.90 | 9.72 | 增加2.18个百分点 |
六、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一)技术研发优势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将自主创新和技术研发作为核心驱动力,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形成了以精密激光加工技术为核心、以智能制造装备为载体的技术和产品体系,通过持续、稳定的研发投入,公司已搭建高质量技术研发平台,组建高素质研发团队,并取得了一系列丰硕成果。
(1)持续、稳定的研发投入和高素质研发团队
激光产业及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均为技术密集型产业,公司自设立以来始终重视技术创新。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金额为51,385,521.61元,且呈逐年增长趋势,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1.90%。公司持续、稳定的研发投入为公司研发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利于保持公司技术先进性,增强产品的核心竞争力。
在技术创新方面,公司成功开发了一系列前沿技术与产品,包括高动态激光加工技术、焊接质量闭环监测系统、精准定制激光调质系统等,同时推出了光伏钙钛矿装备、结构件装备、激光超快加工设备、激光刻槽设备等新型产品。公司与科研院所、专业企业共同推进激光技术与固态电池材料、工艺的联合开发,将激光微加工技术用于固态电池的极片涂层表面处理、激光极片快速干燥等工艺,有效降低固态电池电解液质量分数、优化NP比,进一步拓展了固态电池的激光应用与激光装备需求。持续的技术突破和产品创新不仅彰显了公司在行业内的技术实力,也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公司以“高端人才引领+梯队培养”双轮驱动,建立了一支覆盖光学、机械、电气、材料、软件等多个学科领域的复合型研发团队。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共有研发人员410人,占员工总数37.96%。在人才培养方面,公司构建了“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体系,实现领军人才“带团队”、骨干人才“精专深”、青年人才“快成长”的可持续发展生态,为技术创新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2)高质量技术研发平台和产学研用协同创新
公司依托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精密激光焊接技术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平台,深度参与新能源电池激光应用产业链建设,全新构建
了覆盖“研发创新-工程转化-分析测试”为一体的工程技术研究院,通过研究院建设有先进激光元器件、激光系统、激光工艺、智能软件、智能装备、数字孪生等23个专业实验室,配套有工业CT、扫描电镜、X射线衍射仪、光束质量分析仪、分光光度计、电性能检测等200余套先进设备,能够实现涉及机械结构、材料成分、光学性能、电性能、安全性等方面的119项分析测试项目,搭建了电池结构件、电芯中试验证、电池成组应用、电池回收拆解等全产业链中试验证平台。分析测试中心的检测业务包含安规失效、无损探伤、机械/物理性能、环境性能等多项测试,覆盖领域包含新能源电池、半导体、电子、汽车以及五金等领域。同时,公司CNAS实验室认可正在按计划推进中,通过获得国家级认可,能够显著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形象,实验室的检测结果和报告更具权威性和可信度,从而增强客户对产品质量和服务的信任。
公司通过整合“华中科技大学激光加工质量智能测量联合实验室”“湖北省光纤激光器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等优质资源,构建了从基础研究到工程化应用的完整创新链条。在此基础上,公司与武汉产业创新发展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松山湖材料实验室等科研机构深度合作,并联合华中科技大学、江苏大学等高校开展产学研协同攻关。同时,公司积极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创新,形成了覆盖新能源电池激光焊接工艺开发、智能装备研发以及测试验证服务的系统性支撑能力。这一模式不仅推动了技术成果的高效转化,也为公司在新能源领域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力提供了坚实保障。
(3)荣誉成就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授权有效期内的知识产权共计677项。公司参与起草了2019年12月发布的《锂离子电池生产设备通用技术要求》(GB/T38331-2019)国家标准、2024年4月发布的《动力电池数字化车间集成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43962.1-2024)国家标准和2025年3月发布的《动力锂电池生产设备通信接口要求》(GB/T45390-2025),并主导制定了11项团体标准。2021年12月,公司自主研发的“一种全极耳电芯生产线”发明专利获第二届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大赛金奖;2022年2月,公司技术入选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评选的2021“科创中国”先导技术榜;2022年10月,公司“圆柱全极耳锂电池激光焊接设备及全自动组装生产线”入选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办
公厅、中国工业联合会发布的“第七批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名单;2023年1月,公司“圆柱全极耳动力电池激光加工关键技术与智能装备开发”项目荣获2022年度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并于同年10月荣获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中国机械工程学会颁发的2023年度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子公司江苏逸飞于2023年9月获得“江苏省精密激光焊接技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2025年4月,公司的圆柱电芯自动化装配系列产品获得“湖北精品”认定。
(二)产品及服务优势
公司成立至今始终专注精密激光加工智能装备领域,形成了以精密激光加工技术为核心、以智能制造装备为载体的技术和产品体系,实现了从激光器、激光单机、自动工作站、自动产线到智能产线的研发突破与产品升级。公司主要产品包括自动化产线、智能化专机和工厂智慧物流装备与系统,应用于新能源电池、光伏、半导体、家电厨卫、装配式建筑等领域,其中新能源电池装备收入占比较高。
公司新能源电池装备产品主要应用于新能源电池电芯制造的电芯装配环节和模组/PACK环节,形成了圆柱全极耳电芯装配系列装备、模组/PACK系列装备和方形电芯装配系列装备。在圆柱全极耳电芯装备方面,公司在业内率先突破圆柱全极耳电池制造工艺技术难题,推出了圆柱全极耳电芯装配段全工序设备和圆柱全极耳电芯自动装配线等系列装备,技术先进、质量稳定,产线效率、良品率更高,获得众多行业知名客户的广泛认可,且拥有更加完善的专利布局,长期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积累形成了技术、工艺、产品、市场等多方面领先优势。在模组/PACK装备方面,公司推出了模组/PACK装配专机和各类模组/PACK自动装配线,具有高柔性化、多兼容性特征,自动装配线在良品率、定位精度和设备故障率等方面具有一定领先优势,整体技术处于行业先进水平。在方形电芯装配方面,公司推出了极耳焊接、转接片焊接、壳盖封口焊接和密封钉焊接等专机设备和方形电芯自动装配线,在焊接精度、密封耐压强度、设备故障率等方面具有一定领先优势,能够有效满足下游客户的生产需求,整体技术处于行业先进水平。
智慧物流领域的技术突破进一步强化了逸飞激光的整体解决方案服务能力,可覆盖原材料入库、生产流转到成品出库全流程,有效提升新能源电池制造整体效率;针对半导体行业高洁净度、高精度要求开发的专用物流系统,可适配晶圆传输与封装环节的严苛工艺标准,目前已形成从硬件设备到软件控制的完整解决方案,具备数字化工厂解决方案能力。在家电厨卫、装配式建筑、汽车零部件等其他设备领域,逸飞激光依托柔性激光工作台、机器人激光焊接站等核心产品构建差异化竞争力,实现高精度、高密封性焊接工艺,显著提升产品良率和产线效率,并通过模块化设计实现多品类产品的快速切换生产。
(三)高端智能装备数智一体化优势
公司聚焦高端智能装备制造领域,通过精密加工智能装备与智慧物流装备与系统的融合,逐步实现从智能装备制造向数智化高质量发展的升级,具备高精度性、高稳定性、高一致性、高感知性、高数据分析能力的数智化智能装备制造优势,结合智慧物流实现各生产环节的精细化、动态化、可视化管理,提高了智能化分析决策和自动化操作执行能力,以解决客户不同复杂程度的生产流程和精细工艺控制问题,满足客户产品制造的高品质要求、高一致性要求和高安全性要求,并能够为客户提供数智一体化的智能装备和数字化工厂解决方案。通过数智一体化优势,同时借助智慧物流技术的通用性以及行业适用的广泛性,公司能够快速满足不同行业的需求,具备在泛半导体、消费电子、医疗健康、食品等其他行业领域开发探索与市场布局的优势。
(四)客户资源与品牌优势
公司重视自身品牌建设,始终专注于智能装备领域,凭借核心技术和产品优势,经过多年发展,公司积累了丰富的优质客户资源,获得了行业龙头与知名企业等优质客户群的广泛认可,在行业内形成了良好的品牌优势;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不断提升公司产品性能和稳定性;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客户提供最优质、最具有性价比的产品和解决方案,在售后服务方面给客户提供高效、便捷、专业的服务体验,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品牌知名度与影响力。
(五)区位优势
从区域分布来看,华中地区是我国四大激光产业聚集区之一,其中又以武汉市最为集中,“中国光谷”(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最为知名。公司总部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毗邻华中科技大学等知名高校,能够共享“中国光谷”激光产业集群完善的产业链配套设施,以及周边高等学府的才智资源。此外,公司还分别在我国另外两大激光产业聚集区,长三角(江苏省镇江市)和珠三角(广东省东莞市、珠海市)地区建立了生产研发基地和营销中心,方便公司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公司现有业务布局有利于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区位优势明显。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2025年上半年未发生不利变化。
七、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
报告期内,公司投入研发费用5,138.55万元,同比增长51.59%,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为11.90%,年内在研项目共21个。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新获授权知识产权共45项,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授权有效期内的知识产权为677项,其中发明专利117项、软件著作权153项。
2025年上半年,公司主要在研项目进展顺利。
八、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
不适用。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是否合规
(一)募集资金使用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5月19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22号),公司获准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790,652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46.80元,共计募集人民币1,113,402,513.60元,扣除相关不含税承销和保荐费用人民币91,958,273.95元后的余款人民币1,021,444,239.65元,已由承销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汇入到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募集资金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
币29,347,691.12元后,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为人民币992,096,548.53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E10602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截至2025年6月30日,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637,613,660.23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募集资金净额 | 992,096,548.53 |
| 减:募投项目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 237,942,583.89 |
| 减: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150,000,000.00 |
| 加:募集资金利息和理财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 | 33,459,695.59 |
|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 | 637,613,660.23 |
| 其中: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注1 | 466,526,751.79 |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 | 171,086,908.44 |
注1: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含期末计提理财收益金额8,226,679.89元。
(二)募集资金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投项目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四)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及确保资金安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地实现公司募集资金的保值增值,增加公司收益,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运营及确保资金安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5,000.00万元(含本数)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部
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上一次现金管理授权到期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逸飞激光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2025年半年度累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保本理财、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合计61,017.15万元,到期收回73,546.28万元,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投资产品收到的理财收益686.84万元,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余额为45,830.01万元(不含未到期的理财收益822.67万元)。除此之外,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将根据需要合理合法使用募集资金。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并于2024年5月22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15,000万元(含本数)的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逸飞激光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已使用人民币15,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六)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九)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的募投项目逸飞激光锂电激光智造装备三期基地项目及精密激光焊接与智能化装备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总包方将该项目的部分土建和劳务分包给河南传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众公司”),分包合同金额合计7,000.00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总包方通过资金指定代付方式委托公司向传众公司支付5,100.00万元。传众公司提供的资金支付资料显示,传众公司收到前述款项后,将其中的4,845.00万元支付给武汉柒宝合烁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宝公司”),柒宝公司又将其中的4,533.99万元支付给逸飞激光的6家客户,83.00万元支付给1家其他公司。2025年2月26日,总包方通过资金指定代付方式委托公司向传众公司支付200.00万元,截至2025年6月30日,总包方通过资金指定代付方式委托公司向传众公司合计支付5,300.00万元。
公司已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开展相关核查工作,从业务实质、内控流程、财务资料等多维度补充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保核查工作的完成。同时,公司对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开展全面自查整改工作,在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的督导下,针对上述问题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并对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和执行进行了全面梳理,完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财务报告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的修订和完善,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持续优化内部控制体系的完整性与有效性,切实保障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与公司规范运作。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在公司担任的职务或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技术人员的关系 | 持股数量 (万股) | 备注 |
| 吴轩 | 董事长、总经理 | 2,455.11 | 直接持股 |
| 777.03 | 通过持有逸扬兴能股份而形成的间接持股 |
| 股东名称 | 在公司担任的职务或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技术人员的关系 | 持股数量 (万股) | 备注 |
| 0.27 | 通过持有共青城逸扬股份而形成的间接持股 | ||
| 0.26 | 通过持有共青城逸兴股份而形成的间接持股 | ||
| 王树 |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65.45 | 直接持股 |
| 14.98 | 通过持有共青城逸扬股份而形成的间接持股 | ||
| 冉昌林 | 董事、副总经理 | 9.36 | 通过持有逸扬兴能股份而形成的间接持股 |
| 19.98 | 通过持有共青城逸扬股份而形成的间接持股 | ||
| 从长波 | 董事 | 8.51 | 通过持有逸扬兴能股份而形成的间接持股 |
| 9.99 | 通过持有共青城逸扬股份而形成的间接持股 | ||
| 赵来根 | 董事、副总经理 | 45.35 | 通过二级市场买卖直接持股 |
| 王颖超 | 监事会主席 | 0.44 | 通过持有逸扬兴能股份而形成的间接持股 |
| 0.99 | 通过持有共青城逸兴股份而形成的间接持股 | ||
| 周叶 | 监事 | 1.20 | 通过持有逸扬兴能股份而形成的间接持股 |
| 2.00 | 通过持有共青城逸扬股份而形成的间接持股 | ||
| 曾伟明 | 职工监事 | 2.69 | 通过持有逸扬兴能股份而形成的间接持股 |
| 3.00 | 通过持有共青城逸扬股份而形成的间接持股 | ||
| 曹卫斌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3.49 | 直接持股 |
| 12.48 | 通过持有共青城逸扬股份而形成的间接持股 | ||
| 向玉枝 | 副总经理 | 37.83 | 通过持有逸扬兴能股份而形成的间接持股 |
| 9.99 | 通过持有共青城逸扬股份而形成的间接持股 | ||
| 熊五岳 | 其他核心技术人员 | 119.36 | 直接持股 |
| 雷波 | 其他核心技术人员 | 1.06 | 通过持有逸扬兴能股份而形成的间接持股 |
| 10.01 | 通过持有共青城逸扬股份而形成的间接持股 | ||
| 孟昌 | 其他核心技术人员 | 2.99 | 通过持有共青城逸扬股份而形成的间接持股 |
| 股东名称 | 在公司担任的职务或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技术人员的关系 | 持股数量 (万股) | 备注 |
| 余凤 | 其他核心技术人员 | 2.99 | 通过持有共青城逸扬股份而形成的间接持股 |
注:间接持股数量=(对共青城逸扬、逸扬兴能的出资比例×共青城逸扬、逸扬兴能持有本公司的股权比例)×本公司股本数量。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亦不存在诉讼纠纷等其他争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