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资金的
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人员,上述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四)责任与权利对等。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
相关处理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第七条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责任人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十条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
和申辩的权利。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
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
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第十二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
年度绩效考核指标。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
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公司季度报告、半年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