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董事会组成与职权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第三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董事一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第六条董事会应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等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十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十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一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
且超过一百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一百万元。
(二)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审议。
(三)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亿元;
2、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一亿元;
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百万元;
4、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四)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需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行为之外的其他担保。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百分之零点一以上的交易,且超过三百万元。
第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第八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第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时限。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会会议应事先有拟定的议题,并严格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召集和召开,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
第十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
材料后取得全体董事的一致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与所议议题相关的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五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五)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电子通讯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提案、召开与表决第十七条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八条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九条临时会议的提案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董事以及总经理可以在公司召开董事会之前向董事会提出议案。提案人应当在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三日或者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发出之前,将议案送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如依上述规定向董事会提交提案且董事长决定列入审议事项时,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已经发出,则
董事会秘书需按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发出变更通知。如董事长未将提案人提交的议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董事长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提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式决定是否列入审议议案。第二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二条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取举手或者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如采用书面投票方式表决的,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相关上市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董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七条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区分不同情况,或将有关事项、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或将有关决议交由总经理组织经理层贯彻执行。总经理应将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可直接向董事长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传送书面报告材料。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