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专门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第二次专门会议于2026 年2 月27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4 月修订)》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独立董事,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 下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条件,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A 股股票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 股票方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预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 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对本次发行的方案进行了认真分析,本次发行的方案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方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方 案论证分析报告,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进行了认真分析,本次发行的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方向,有利于 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及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 规定,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事宜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 认真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措施,公司相关主体对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对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相关规定 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属实、完整,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未来三年股东回报的规划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需求及公司发展需求,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 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并结合实际 情况,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 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为保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董事会提请公 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有关的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有序地完成本次发行的
申请及发行工作。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 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胡亮明、陈美汐、邓仰东
2026 年2 月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