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智达”“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精智达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且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5月2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70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50.2939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6.7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9,923.25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1,266.79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656.4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7月13日全部到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414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变更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实施主体 |
| 1 | 新一代显示器件检测设备研发项目 | 19,804.75 | 19,800.00 | 精智达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实施主体 |
| 2 | 新一代半导体存储器件测试设备研发项目 | 16,205.67 | 16,200.00 | 合肥精智达集成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
| 深圳精智达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 | ||||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24,000.00 | 24,000.00 | 精智达 |
| 合计 | 60,010.42 | 60,000.00 | - | |
根据《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33),公司拟使用29,960.74万元人民币的超募资金(含利息及现金管理收益,下同)用于实施先进封装设备研发项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使用超募资金投入金额 | 实施主体 |
| 先进封装设备研发项目 | 29,960.74 | 29,960.74 | 南京精智达技术有限公司 |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情况
2025年8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本事项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新一代显示器件检测设备研发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公司拟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如下:
| 项目名称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 实施主体 | 实施地点 | 实施主体 | 实施地点 | ||
| 新一代显示器件检测设备研发项目 | 19,800.00 | 精智达 |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富安娜公司1号101工业园租赁厂房 | 苏州精智达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 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新平街388号腾飞创新园 |
| 精智达 |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富安娜公司1号101工业园租赁厂房 | ||||
| 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润奥商务中心 | |||||
苏州精智达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精智达”)为精智达全
资子公司,公司授权苏州精智达管理层具体办理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其他相关事项。精智达拟使用不超过3,000.00万元募集资金向苏州精智达以提供借款的方式划转募投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全资子公司苏州精智达的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苏州精智达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
| 注册资本 | 400万人民币 |
| 注册地 |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新平街388号21幢7层10-14单元 |
| 股东构成 | 深圳精智达,100.00% |
| 经营范围 | 智能装备科技领域内的技术研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光电智能化装备、显示触控屏智能检测装备的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维护;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除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外,原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等内容不变,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之后,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备案、环评等相关手续(如需)。
(二)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租金等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
考虑到需统一支付募投项目实施人员在内的人员薪酬及零星费用支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募投项目与非募投项目的租赁地点重合等客观因素,为了保障募集资金使用安全、提升募集资金管理效率,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监管要求,拟通过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先行支付人员薪酬及零星费用、银行承兑汇票、租金等费用支出,并在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置换操作流程具体如下:
1、募投项目实施部门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向公司行政部门、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报审募投项目实际使用面积图、募投项目实施人员等情况资料。
2、财务部门按照租金支付周期等付款要求,根据公司行政等部门报审的应付租金、水电、装修总额,先以自有资金向出租方等主体支付租金、水电、装修
费等相关费用以及募投项目实施人员在内的薪酬支出。
3、公司募投实施部门、公司行政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部门根据募投项目实际使用情况资料,计算应当分摊至募投项目的相关费用并报送财务部门审批。
4、财务部门根据经审定的应分摊至募投项目相关费用明细表,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通常于次月10日前,最迟不超过自有资金支付的六个月内将自有资金账户支付的租金、水电费、装修费以及募投项目实施人员薪酬等支出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5、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等置换事项的具体置换流程参照《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和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执行。
6、公司财务部门制作明细台账,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自有资金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置换原因等明细。
7、财务部门按季汇总募集资金置换明细并通知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账户支付募投项目租金等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对相关事项予以配合。
公司将严格按照置换操作流程进行募集资金定期置换,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安全。
三、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具体原因
为推进“新一代显示器件检测设备研发项目”建设,公司基于战略布局及技术协同需求,新增杭州及苏州作为微显示测试研发基地,与深圳研发中心形成协同联动,并通过苏杭两地差异化定位,完善公司在长三角地区微显示领域的“AI+XR”技术生态布局。杭州研发基地将依托当地数字经济产业基础与人工智能技术资源,重点开展“AI+XR”终端对微显示部件核心电学性能的测试需求;苏州精智达基于其在光学精密仪器领域的技术积累与研发经验,专注于微型显示器件及相关模组、整机的光学性能检测。苏州地区显示器件产业链完善,AI终端
制造集群集聚,为光学检测技术的联合研发与场景化验证提供了良好产业环境。苏杭两地研发中心以“AI+XR”检测需求为导向能力互补,协同有助于整合技术资源,加速微显示核心检测技术迭代,增强对长三角乃至国际市场中“AI+XR”设备制造商的定制化检测需求响应能力。
本次新增苏州及杭州作为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微显示领域的布局,提升对国内外“AI+XR”设备及相关客户的服务覆盖能力,助力公司在微显示检测领域构建核心竞争力,提升整体运营效率及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等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能够促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未实质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及内容,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战略发展及合理布局,符合公司长期利益及募集资金使用安排。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租金等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按照置换操作流程进行募集资金定期置换,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安全。
因此,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五、履行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等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综上,公司董事会同意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精智达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等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且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 保荐代表人: | |||
| 赵润璋 | 李海龙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