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的,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选举。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实施细则
第四条董事候选人名单应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拟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具体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由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三)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四)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独立董事或非职工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会选举;
(五)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第五条董事会会换届选举时,董事候选人数不得少于法定最低人数。因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需要增补时,董事候选人数不得少于公司现有董事人数与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的差额数。
第六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单独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不得与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有任何重复。
第七条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制的规则及表决票的填写方法作出详尽的说明及解释。
第八条表决时,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当对候选人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相关表决权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条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均单独适用累积投票制,即:
(一)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仅选举或变更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二)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三)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表决意向不设同意、反对、弃权选项;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表决票中对具体的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
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四)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多到少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五)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当,且其得票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董事人数时,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相当的董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人选的,公司应将该等董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表决时,股东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股东代理人遵照授权委托书指示)将拥有的累积表决权集中或分散使用。
股东对若干候选人提案行使的表决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时,其表决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利。股东对若干候选人提案行使的表决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时,其表决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表决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第十一条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导致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则应对未当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人数重新计算股东所持累积表决票数。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及与会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总数,任何股东、董事或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超过”、“少于”、“多于”均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