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和科技(688625)_公司公告_呈和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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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2-16

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第15号自律监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与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合并计算的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职业操守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二)公司可能触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预先披露。存在《第15号自律监管指引》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第15号自律监管指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六条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联性。

第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售股份,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可以通过公司申请解除限售;公司申请股份解除限售,应当在限售解除前5个交易日披露提示性公告。公司应当披露股东履行限售承诺的情况,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发表意见并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根据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确认披露信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通过其网站公开以上信息。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上市后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称“超过”、“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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