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
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章暂缓、豁免信息的审批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年。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十二条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
(二)证券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及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附件一)、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保密承诺函》(附件三)交由证券部妥善保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处罚规则
第十六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存在其他违反,《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制度规定行为的,给公司和投资人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八条本制度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制度的目的,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附件一: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 申请部门/子公司 | 申请人员 | ||
| 申请时间 | 年月日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是□否 | ||
|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 □是□否 | ||
|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 董事长审批 | |||
附件二: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登记部门 | |||||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
| 序号 | 知情人姓名 | 证件号码 | 知情人身份 | 知悉信息时间 | 知悉信息地点 | 知悉信息方式 |
附件三: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保密承诺函
作为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