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迈斯(688612)_公司公告_威迈斯: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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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迈斯: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6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对外投资管理,控制对外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以及《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对外投资包括以下情形: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券投资;

(七)委托理财;

(八)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九)其他投资。

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与公司规模相适应,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和控制投资风险。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公司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批准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对外投资。第六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

第七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

第八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本制度第七条所规定的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按照董事会授权批准,具体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不足公司市值的10%;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不足公司市值的10%;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不足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者不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者不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者不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除委托理财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时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条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年。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第六条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但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优先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第九条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审批权授予单个或数个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三章对外投资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公司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批准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第八条授权范围内的对外投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实施投资项目

所需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必要时,总经理可以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第十八条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对外投资业务的开拓和联络部门,负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价值评估、投资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外投资活动的专项审计,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必要时应当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款项支付、投资资产移交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代表,如董事、财务总监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相关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时;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公司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在处置对外投资前,由公司证券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并根据各决策机构的审批权限提交书面报告至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被投资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作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二十九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六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被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证券部。

第三十一条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制度的目的,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不足”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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