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迈斯(688612)_公司公告_威迈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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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迈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6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职责权利相匹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本制度的公司人员包括: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纳入本制度绩效考核范围的公司管理人员。

第三条薪酬与绩效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标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业绩目标挂钩的原则;

(四)薪酬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五)薪酬与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

(六)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第四条公司相关薪酬考核机构可根据以下情况对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薪酬作相应调整,调整的依据包括: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六)其他情况。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薪酬是指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获得的收入,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实施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薪酬和绩效考核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管人员绩效考核、确定其薪酬方案。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十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每年度可给予独立董事一定的固定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按年计算,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后确定。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它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公司非独立董事根据个人在公司担任的经营行政管理职务及其行

使的经营管理职能领取薪酬,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董事津贴。董事长执行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结构。

第十二条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构成。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按月支付。绩效薪酬是以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

第十三条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标准,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保持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四章薪酬与考核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考核以自然年度为周期。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第十六条公司在年度内将基本年薪按月发放,次年发放绩效年薪。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

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第十八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管人员薪酬的补充。第十九条董事、高管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放绩效薪酬,若当年绩效薪酬已发放的,亦应予以追回: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四)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不应发放年度绩效薪酬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制度之目的,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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