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迈斯(688612)_公司公告_威迈斯: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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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迈斯: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6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

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各候选人在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前提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三)投票方式

1、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2、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

3、股东对某1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4、股东对某1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四)董事当选

1、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

定董事人选,得票多者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2轮选举;若经第2轮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3、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1/2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4、若因2名或2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人数,从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候选人进行第2轮选举。以所得投票表决权数较多并且所得投票表决权数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1/2以上者当选。

若第2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2/3以上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七条除非特别说明,本实施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实施细则的目的,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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