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的提案须经董事会审议。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章程规定需由股东会批准的,须在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获得被提名人同意前不能将其
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资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的提议举行。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亦未按本工作细则规定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本工作细则所称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有
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第十八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每一事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